在关于香港2017年特首普选的问题上,港府一直以“政改应在《基本法》框架下进行”为说辞,拒绝采纳民间提出的“公民提名”等各种政改方案。港府声称,《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行政长官的产生“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的规定,对提名委员会授予了“实质提名权(substantive power to nominate)”;任何“直接或间接地削弱或绕过”委员会提名权的方案(包括公民提名在内)均违反《基本法》,因此在《基本法》未修改前,这些方案根本没有讨论的余地。
迄今为止,美国五十个州中,已有五分之三左右,对“选举人”的投票做了法律上的强制。比如密歇根州规定,该州“选举人”倘不将票投给州普选票的胜者,便自动丧失“选举人”资格,其所投之“选举人票”亦自动作废,由其余“选举人”递补完成总统、副总统选举(Mich. Comp. Laws §168.47);北卡罗莱纳州不但同样规定违反民意的“选举人票”作废,而且对相关“选举人”施以500美元的罚款(N.C. Gen. Stat. §163-212);新墨西哥州更是将其定为四级重罪(N.M. Stat. §1.15.9);凡此种种,不一而足。而美国高院亦早在1952年(Ray v. Blair, 343 U.S. 214)裁定,各州对“选举人”投票意向的干预,与宪法明确列举“选举人”为唯一有大选资格者毫无冲突,纯属各州内部事务,当由各州自行决定。
更有甚者。鉴于2000年大选时,小布什以较少的全国普选票而获得较多的“选举人票”当选,近年来各州又兴起“全国普选票州际协议(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运动,某州若加入该协议,便须将本州“选举人票”全部投给全国普选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加入此协议的各州“选举人票”总数达到全国一半时,协议便自动生效。如此一来,总统大选的“实质投票权”,在从“选举人”转移到各州选民手中之后,又将转移到作为整体的全国选民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