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person can be seized or imprisoned, or stripped of his rights or possessions… 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equals…”
现代政治制度很多重大的原则都包含在这句话里:第一,同类审判原则,“lawful judgment of his equals”,我不知道怎么翻译,你的同僚、同辈、同等的人,而不是被皇上、县官、村官审判;第二,这里有正当程序原则;第三有无罪推定原则,等等。我们看到现代社会的很多原则都包含在这里。还有大宪章的第61条左右,涉及人民的抗暴权,国王一旦实行暴政我们可以起来武装反抗。
再比如陪审团。我刚才讲到的《大宪章》第39条,说一个人不能被随便剥夺他的权利和财产,除非是“by lawful judgment of his equals”,这跟我们的文化也是格格不入的。中国历史上的审判,对我们制度的想象,最好的也是像包公这样的清官来断案,但是包公再善良再清明再廉洁也不会想到,让犯人同村的人、同类的人,“his equals”,来审判,他没有这个飞跃。清官思维本质上还是一种垂直型的权力结构,而从垂直化的权力结构到水平化的权力结构,这是一个飞跃。我们在过去一两千年里没有实现这个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