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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张庆方:从刘伟,陈永洲,王晓璐案谈新闻记者的行为边界 [打印本页]

作者: bridged    时间: 11-22-2015 11:58
标题: 张庆方:从刘伟,陈永洲,王晓璐案谈新闻记者的行为边界
       从刘伟、陈永洲、王晓璐案谈新闻记者的行为边界

                              张庆方

        在媒体界引起震动的南都记者刘伟因报道王林案被抓一事,并没有因为近日刘伟在央视的认错而平息,反而在业界引发了关于报道自由以及司法与新闻关系的更广泛争论,一个在微信朋友圈里广为传播的帖子如是说:新华社通稿写的真好,成功塑造了鲜明对比:记者为了离真相更近,一没拿钱、二没睡人,像警察卧底一样做了游走边缘的事。前妻和情妇不离不弃有情有义,出钱出肉体。唯一一个负面形象的就是借自己掌握的信息贪婪兑现的混进警察队伍中的人渣。江西警方跨省记者时,得多恼羞成怒啊!对此,无数媒体人士随声附和:不贪财、不好色、顶着雷、为了公众的知情权(报业的竞争、个人的名利),在警匪间周旋,这是业界良心啊。资深媒体人郭宇宽更是对刘伟的行为抱以深刻的同情和理解:刘伟被捕,我一直不知道发生了什么?现在案情被披露,我痛心中,有一丝感动。在整个事件中,那位王林的家人是为了捞人;那位警官图财,图色;而只有这位记者,他在边缘行走,他承受压力,他把自己从一个旁观者变成了一个参与者,他犯了错误,也将一生承担,而他的错误只有一条,太投入了。但他这些努力,只是为了远离那些发布会的通稿,贴近第一手的信息源,把真正深度的报道奉献给社会,如果说他的“私利”,也只有一条,那就是为了调查记者的荣誉。

        看到媒体同行们给刘伟举出的这多么辩护理由,作为法律人,我有些奇怪:中国媒体人真的不知道为了获得新闻来源而劝说采访对象行贿构成犯罪吗?将这种严重越界的行为界定为“游走边缘的事”,是不是表明新闻界对自己的道德定位太低了?

        根据官媒披露的消息:王林被捕后,其前妻张七凤从深圳赶往萍乡进行“营救”。王林的情妇雷帆找到她说,有个公安局的朋友钟伟可以为这个案子出力,但需要支付200万元“感谢费”,救人心切的张七凤同意了。雷帆将花钱找公安机关内部人员提供消息的事同时告诉了正在萍乡采访的刘伟。刘伟回复说:“好事,钱可以谈。”我承认:作为一个调查记者,此时的刘伟尚未越过法律的边界,因为肯定别人的犯罪计划并不等于犯罪共谋,除了在恐怖活动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以外,单纯的知悉并赞成他人的犯罪意图本身并不构成犯罪。但是接下来,2015年 8月1日晚,雷、钟、张三人在萍乡一餐馆内见了面,并达成协议,张七凤支付200万元,分三期给钟伟,首期支付60万元,一审时支付60万元,王林出来后再付80万。随后,雷帆开车去火车站接刘伟到了餐馆。钟伟向三人透露了“王林案”中现场勘查、物证提取、嫌疑人的供述等大量核心信息。刘伟围绕核心案情向钟伟提了多个问题,钟伟均悉数相告。此时的刘伟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我认为仍然不构罪,因为刑事案件的侦查信息是否全部属于国家秘密,首先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世界各国对刑事案件,或者采侦查公开主义,或者采侦查秘密主义,中国并没有奉行侦查秘密主义的传统,恰恰相反,为了达到某种社会教化目的,中国警方反而喜欢将正在侦查中的一些案件信息提供给媒体,并在近两年创造性地采取用了让犯罪嫌疑人在未经审判前上央视认罪的新闻定罪模式,央视在这些节目中,无一不大量披露案件的侦查信息,由此可以肯定,普通案件的侦查信息,在中国并不属于国家秘密。王林虽与命案有关联,但警方对他刑拘罪名也仅仅是非法拘禁罪,而非法拘禁罪在中国刑法中是轻罪,将轻罪的侦查信息界定为国家秘密,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但要命的是:事后,张七凤对花200万购买王林案信息的事有些反悔。雷帆很不高兴,认为钟伟是冒着巨大风险的,遂请刘伟帮忙说合。经刘伟劝说,张七凤最后同意向钟伟付钱。此时的刘伟,终于为了获得独家消息自愿跳进了法律的陷阱。

        很多人基于日常形成的法律观念质疑:王林的家人行贿,和记者有什么关系?他既没收钱,也没出钱。但是,正如中国刑法中的强奸罪不只男人可以构成一样,构成中国刑法中的行贿罪,也不以出钱为前提。根据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任何故意犯罪类型,只要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了教唆或者帮助作用,哪怕不是具体的实行犯,同样与实行犯一起构成共犯。与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只能被认定为从犯不同,教唆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实际作用,经常被认定为主犯并承担最重的刑事责任。而刘伟在张七凤行贿的犯意动摇时进行规劝的行为,与挑起犯意者一样,同样构成教唆犯,如果警方想黑他,认定他在与张七凤、雷帆共同实施的行贿犯罪中属于主犯,我看法院最终也很可能会支持。根据现在的司法解释,行贿一百万以上,主犯是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作为一个调查记者,刘伟深入挖掘新闻来源的执着让人钦佩,对他的个人品行,很多曾经的同事也交口称赞,本人也不认为刘伟在王林案中的行为道德上多么值得谴责,但是,他偏偏吃了不懂刑法的亏,当办案警察把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规定和可能的刑罚甩到他面前时,他哪还能有为自己申辩的底气?面对央视的镜头时,他以痛哭流涕服软,也就不难理解了。

       很多人还是坚持:央视审判就值得信任?官方的单方证据就一定靠谱?我们与其相信官方,毋宁相信媒体同行对刘伟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判断。在此,有必要提醒一下诸位,在当事人没有出面举证反驳官方的指控之前,想当然地否定官方的结论是有风险的。在陈永洲案案发之初,媒体同行们对他的声援是何等热烈,对警方的谴责是何等严正,而新快报“放人! 敝报虽小,穷骨头,还是有那么两根的”声明,当时读之是多么让人荡气回肠!但美言不信,信言不美,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撑的任何战书与檄文,也许能在一定时间内鼓动一个群体的激情,当尘埃落定,真相大白时,巧舌如簧者们却不得不为他们曾经的草率付出公信力丧失的代价。陈永洲是否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固然有可商榷之处,但他没有实地采访,拿着别人提供的指控材料就敢署名报道的行为违反职业伦理无疑。他收受中间人几十万报道费的行为,在哪个法治国家都不可能不构成非公职人员受贿罪。那些在案发之初就一口咬定警方粗暴践踏新闻自由的人,在看到陈永洲公开认罪的视频后,可曾为自己毫无根据的言论懊悔?遗憾的是,在刘伟案中,我并没有看到媒体界已经接受了陈永洲案中贸然站队的教训。

       纵观一些媒体人在公共事件中的言论,可以合理猜测,他们在追求一种超然于司法审查之外的新闻自由。作为媒体人推动时代进步途中最坚定同盟者的法律人,本人同样认为,一个健康的社会必须有充分的新闻自由,本人亦不否认,新闻自由在中国经常受到公权力的无端干涉。像《财经》记者王晓璐案中,我就坚定地认为王晓璐无罪,同时断定,北京的司法机关最终不可能为了证监会的面子而以损害司法公正为代价判决他有罪。因为所谓的“根据私下听说的有关股市信息,结合个人主观判断撰写《证监会研究维稳资金退出方案》报道”的行为,至多违反了维护新闻客观性的职业伦理,却仍然处于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界限之内。作为监督公权力机关枉法渎职第四权力的新闻业,甚至应当被赋予比普通公民更大尺度的言论自由,唯其如此,才能保证更多的擅权谋私行为被挖掘并报道。王晓璐对中国股市政策的报道,即便是私下听说而未去找更直接的新闻源核实,只要他内心确信该新闻内容的真实性,司法机关有何依据认定其构罪?以伙同他人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为由对一个新闻记者启动刑事侦查不是不可以,但只能在涉及个股或某个具体企业时才行,对国家证券政策的披露,除非该信息明显具有误导性并且披露者具有操纵股市的重大恶意,否则显然不能构成传播证券虚假信息,更何况做出同样报道的澎湃新闻至今未见有人被刑事追诉。

       当然,仅凭国内屈指可数的几起记者被抓案,目前尚不能断定中国警方已经形成了以个案打压新闻自由的恶习。根据本人的观察,尽管两年来,中国警方明显对记者和律师采取了更积极主动的进攻姿态,但在实际操作中,慑于这两大群体影响国内民意和国际舆论的能力,警察抓记者,抓律师,其实也是麻杆打狼——两头怕。警方很清楚在这类案件中,民意大部分情况下并不站在他们一边,因此相对于普通公民,在办理涉及新闻人和法律人的案件时,对证据的搜集,立案标准的把握,在没有更高权力背书的情况下,他们还是慎之又慎的。而这些案件的最终处理,也鲜见超越法定标准硬定的例子,刘虎案的不起诉,陈永洲的轻判,刘伟的取保,都表明司法不愿意因为定案的草率被长期卷入舆论的漩涡。

        司法的这种谨慎态度,无疑给中国媒体人追求更大尺度的新闻自由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相对于宣传部门,司法并不是中国新闻自由的最大障碍。如果媒体人能够更好地把握行为的尺度和法律的边界,在宣传部门手伸不到,眼看不见的范围之内,他们还是有能力向社会奉献出更有深度和锐度的新闻报道。相反,如果媒体人自我降低职业伦理要求,让不负责任的议论充斥业界,这个行业也只能与中国众多的其他行业一样,在这个平庸的时代与子偕小了。

2015年11月1日写于青州至北京的高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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