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忠:呵呵,这些人关于英美政治史的知识,或许是从体育老师家的师母那儿学来的。这里只是开个玩笑,希望体育老师和师母们不要见怪。
我们先来看看美国的情况。《独立宣言》是美国宪法的先声。该宣言的第二段第一句宣告了人的一系列不可剥夺的权利。第二句则立即昭示自由主义与自我治理(民主政治)的紧密联系:“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是经被统治者的同意才产生的(to secure these rights, governments areinstituted among them, deriving their just power from the consent of thegoverned)。”随后,托马斯·杰斐逊更是以庄严的笔调,阐述了人民建立、改变、废除乃至推翻政府的民主权力。
美国宪法更是以“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开篇,一开始便在序言中确立了国民主权原则,随后规定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种权力,均直接或间接源自于人民的权力。在宪法制定和批准过程中起过重要作用的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就曾深刻阐释美国宪法中的国民主权原则。在他看来,“美国宪法中的所有权力都来自人民,最高的、绝对的和不受控制的权力总是保留在人民手中”。
可以说,美国宪法中的三权分立原则,完全是建立在国民主权的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原则并不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是对国民主权原则的限制或否定,而是对国民主权原则的维护和保障。因为,权力分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尽量防止国民主权被少数人所篡夺,同时也避免国民自身在未经深思熟虑时,便仓促地作出重大的决定。
在美国的分权体制下,一个党派单是赢得总统职位,尚不足以推行重大的政策变革,因为它的政策很可能在国会受到质疑和阻击;即使它接着又通过选举控制了国会,它的政策仍有可能受到法院的审查。通过这种多轮选战和政策辩论的过程,更多的选民就会被动员起来,对拟议中的重大政策进行深思熟虑的考虑,并通过多次选举赋予它充分的授权和正当性。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推行“新政”的过程,就是上述分析的很好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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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但你说的这些都是独立革命和美国建国之后的情况,人们也许可以说,在通过独立宣言和宪法确立国民主权原则之前,北美人民就应该实现了较为充分的法治和自由了。
张雪忠:严格意义上的法治,是指一切国家权力原则上均处于法律之下,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则可以得到独立司法的保障。如果不偷换概念,不偏离法治的本来含义,我必须说,只是在经过光荣革命,下院在政治斗争中决定性地战胜了国王,并取代后者成为民族国家构建的担纲者之后,英国的法治原则才得以确立,司法独立才得以形成。
光荣革命最直接的政治后果,就是国家权力从国王转移至下院,这本身就是一种政治民主化的过程。我们有必要注意,包括孟德斯鸠、伏尔泰、康德和黑格尔在内的欧陆思想家,他们所曾盛赞过的英国自由宪政体制,都是指光荣革命之后的英国政治体制。戴雪(A. V. Dicey)在《英宪精义》一书中系统阐述英国宪制中的法治原则,已是离光荣革命近200年之后的事了。而在阐述议会主权原则时,戴雪也明确指出,英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也是当时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议会的主权只是法律主权,国家的政治主权则始终保留在选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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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请问,英国在光荣革命之前又是什么情况?
张雪忠:从诺曼征服到光荣革命前夕的几百年时间里,英国一直处于一种复杂的封建制形态之下。英国王室多次力图通过王权的扩张,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王权专制国家,但始终未能取得成功。早期英国的王室法庭与领主(贵族)法庭彼此相对独立,前者是王权的代表,后者是领主的附庸,两者的司法权属只是国王与贵族权力均衡的产物,而法官(如果我们可以这样称呼他们的话)都并无独立性可言。
后来,王室法庭作为王权扩张的工具,在与领主法庭的管辖权争夺中取得上风,但随着王权趋于专制,司法专断变本加厉,令状买卖司空见惯(甚至成为王室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实际上,到了17世纪,激发人们起而反抗国王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严重的司法专断和司法腐败(这里姑且不谈臭名昭彰的星宫法庭)。
不过,国王和贵族之间的势力均衡,确实有助于减缓王室和领主权力的专横程度。另外,他们偏重以法律作为统治手段的做法,一方面有助于在英国形成一个以法律为职业的专业群体,另一方面也导致各方在政治斗争中注重对自身立场的法律论证。
但以法律进行统治(rule by law),毕竟不同于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法律职业群体也不可能仅仅凭借专业身份而获得政治上的重要性。诚然,在17世纪初,爱德华·柯克爵士抗拒詹姆斯一世对司法的干预,确实是诉诸作为法律专业特性的所谓“技艺理性”,但柯克当时敢于这样做,其背景恰恰是下院的崛起及其与王室权争的激化,柯克在政治上又是下院的盟友,且是1628年权利请愿书的起草者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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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人:最后,能否请你谈谈你对大宪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