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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仝宗锦:对许志永吴法天报告的批评 [打印本页]

作者: bridged    时间: 1-3-2011 23:48
标题: 仝宗锦:对许志永吴法天报告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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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re

这个反驳理由其实不能成立,不能因为四或者五大于一,就自然推导出前者的利益更重要。无罪推定是体现在审判阶段中的原则,这和侦查阶段甚至公众舆论中是否有权怀疑是两回事。//@吴法天:回复@曹晓辉:为了一条生命,不惜去牺牲四条或者五条生命?如果是谋杀,这五个人都有可能是死刑。没有人在乎吗?

现在有种论调认为钱案中认定为交通肇事才既符合更多数人的利益,同时又符合无罪推定原则,这种说法极具迷惑性,有必要认真阐明。一、功利主义在刑法中虽有一定影响,但在现行刑法和各国实践中,从未将生命数字的叠加作为区分何种利益更大的手段。此案中,不能因可能的嫌疑人数量较多而做出倾斜。

二、无罪推定是指未经法院审判,被告都不应被认定有罪的原则,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在审判阶段之前警察无权怀疑乃至证明嫌疑人可能有罪的努力,更不意味着有权机关之外的公众无权发表认为嫌疑人有罪的看法。实际上,刑事案件中,控方一般都更假定嫌疑人有罪,至于究竟是否有罪的判断,那是法院的责任。

三、此案中,民众怀疑官方所述,并非简单是所谓“凡是政府说的都是假的”或试图得出“符合需要的真相”等。而恰恰是因为两点:1、存在许多事实、证据和逻辑上的疑点难以解释;2、政府对于关键证据和案件论证采取的不公开态度和并未说理的作法。认为别人只关心案件效果而非真相是简单的,但也是无理的。

四、现在两份较有影响的民间法律报告(许志永和吴法天)的问题在于:1、主要基于现有官方愿意公布的证据和愿意让各方接触的证人进行推理,在程序正义缺失的证据前提下径直得出结论;2、在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较多主观判断,比方在判断刹车痕迹上、车下地面未湿、排除目击证人,相信保安证言,等等。

3、在推理逻辑上也存在问题,在官方所述交通肇事和政府谋杀的两极之间存在多种可能性,比方司机的间接故意或过失杀人,保安的故意或过失杀人,司机负全责的交通肇事等、等,其具体情形又有多种可能,但两份报告在分析并非司机谋杀之后,一下子就滑向政府所述钱负有部分责任的交通肇事。逻辑过于粗糙。

五、两份报告上述问题的深层原因可能部分在于,误认为自己可以代替法官的角色,于是在“无罪推定”原则的指引下自觉不自觉的宽恕了可能的嫌疑人。既然疑罪从无,多人比一人性命更重要,那么当然会采信保安和司机,而排除两名目击证人,当然会注意到司机家里佛经而忽略了他的证言和刹车痕的不一致。

六、应该说,两位法律人的报告不能说不真诚,也提供了有益的分析进路。但在关键证据尚被政府垄断,证据链尚不完整,诸多疑点尚未解答的情形下得出结论,考虑到他们在公众中的较大影响,无论如何都显得匆忙。同时,尽管并非本意,这种事实上背书的结论使得政府变本加厉,更加枉顾程序正义和民众权益。

所谓“事实”至少有三个层次,一是只有上帝知道的全部事实,二是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三是控辩双方及他人提供的事实。正因为事实存在层次,程序正义和独立公正司法才显得重要。许志永报告“真相”一词显示他对自己接近上帝充满信心。吴法天报告“结论”一词及证据取舍方法显示他对替代法官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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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一路BBS yilubbs.com.[FROM: 75.102.0.0]

※ 修改:.bridged 于 Jan  4 13:29:30 修改本文.[FROM: 75.102.0.0]

作者: where    时间: 1-4-2011 08:32
标题: Re: 仝宗锦:对许志永吴法天报告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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晕啊,你的id是啥?
【 在 bridged (断桥:今天被上福布斯的师弟打击了) 的大作中提到: 】
: @where
: 这个反驳理由其实不能成立,不能因为四或者五大于一,就自然推导出前者的利益更重要。无罪推定是体现在审判阶段中的原则,这和侦查阶段甚至公众舆论中是否有权怀疑是两回事。//@吴法天:回复@曹晓辉:为了一条生命,不惜去牺牲四条或者五条生命?如果是谋杀,这五个人都有可能是死刑。没有人在乎吗?
: 现在有种论调认为钱案中认定为交通肇事才既符合更多数人的利益,同时又符合无罪推定原则,这种说法极具迷惑性,有必要认真阐明。一、功利主义在刑法中虽有一定影响,但在现行刑法和各国实践中,从未将生命数字的叠加作为区分何种利益更大的手段。此案中,不能因可能的嫌疑人数量较多而做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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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idged    时间: 1-4-2011 10:20
标题: Re: 仝宗锦:对许志永吴法天报告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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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上是 @bridgeduan

【 在 where (where) 的大作中提到: 】
: 晕啊,你的id是啥?
: 【 在 bridged (断桥:今天被上福布斯的师弟打击了) 的大作中提到: 】
: : @where
: : 这个反驳理由其实不能成立,不能因为四或者五大于一,就自然推导出前者的利益更重要。无罪推定是体现在审判阶段中的原则,这和侦查阶段甚至公众舆论中是否有权怀疑是两回事。//@吴法天:回复@曹晓辉:为了一条生命,不惜去牺牲四条或者五条生命?如果是谋杀,这五个人都有可能是死刑。没有人在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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