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里提到这样一个例子:村民 C 和 D 来自江西,因不满地方法院判决而来到北京上访。这起案件的案情大致如下:村民 D 的居住地的村长把一块靠近他家族墓地的地块租给了自己的表亲养猪。村民 D 则认为这是对他祖先的不敬,于是 “强拆” 了猪场。显然,村民 D 违反了刑法,于是根据第二百七十五条条文被判刑。该条文是这样写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判决,陪同村民 D 上访的村民 C 亦表示不同意,他的理由是这样的:“你懂的,我不是他(指 D),我懂法……什么叫 ‘故意’?他不是故意。你怎能说他是故意?你倒是解释给我听?……D 这样做是因为在祖先的安息地养猪非常不敬。而他们(指猪场主)又不愿意坐下来谈。因此后来发生的事不是 D 的原意,也就是说不是 ‘故意’,这自然不能说是 ‘犯罪’ 了”。
“民科法律话语” 和 “维稳话语” 存在一系列潜在的冲突。尤其是,前者重视实质性的、实时性的问题解决。比如说村民 C 和 D 要求猪场主向其道歉,还要对方承担搬迁家族墓地的费用。抛开村民 D 可能有过错在先,这个要求无疑也超出法律规定,法官自然不可能也无能力答应村民的要求。事实上法官也向研究者承认,很多问题,是上访解决不了的,他们很多时候能做的只是尽可能让上访者不要生事。因此,双方由始至终就不在同一个思路下对话,这样的沟通就自然就效率低,也难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