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与制裁理论(price and sanction theory)”认为,尽管所有的惩戒机制都寻求吓阻某种特定的损害行为,它们作用的方式却很不一样。有些惩罚内化为施害行为的成本,有些惩罚则作为对施害行为的外部制裁而存在。成本性惩罚,也就是作为施害行为之成本的惩罚允许行为人选择造成损害,只是需要将其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遭致的惩罚内化为其施害行为的成本。[19]
[1]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77页。
[2]法教义学既区别于法律哲学和法律社会学,也区别于法律史学。根据拉伦茨的论述,法社会学以法的发生、贯彻及其实效性的社会条件为研究对象,运用的是社会学的方法,做出的是社会学的贡献;法史学以过往之法秩序的形成为研究对象,运用的是史学的方法,做出的是史学的贡献;法哲学则毋宁说是伦理学的范畴,其运用的是伦理学的方法,做出的是哲学上的贡献;只有法解释学,才是运用法学的方法,做出法学领域的贡献。前引[1],卡尔·拉伦茨书,第73-74页。
[3]参见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
[4]前引[1],卡尔·拉伦茨书,第85页。
[5]“The infliction ofintense pain to the body or mind to punish, to extract a confession orinformation, or to obtain sadistic pleasure.”See, Black's LawDictionary, Thomson West, eighth edition, 2004,p.1528.
[6]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另见曼弗雷德·诺瓦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评注》(修订第二版),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167页。
[7]参见前引[3],齐佩利乌斯书,第60页。
[8]郎胜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与适用》,新华出版社2012年版,第124页。
[9]前引[3],齐佩利乌斯书,第59页。
[10]参见牟绿叶:《论可补正的排除规则》,《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9期,第43页。
[11]参见前引[8],郎胜书,第124页。基于这一裁量排除的立场,公安部于2013年1月1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第2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根据该规定,只有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12]参见前引[3],齐佩利乌斯书,第60页。
[13]前引[8],郎胜书,第124-125页。
[14]Silverthorne Lumber Co. v. UnitedStates, 251 U. S.385(1920).
[15]See Ronald Jay Allen, William J.Stuntz, Joseph L. Hoffmann, Debra A. Livingston, Andrew D. Leipold, CriminalProcedure, Second Edition, Wolters Kluwer, 2011,p.692.
[16]前引[15],Ronald JayAllen等书,第693页。
[17]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探讨的是违法程序和取得证据这一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是违法程序和证据排除这一法律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物证、书证的排除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此处予以忽略。
[18]See Brown v. Illinois, 422 U.S.590(1975).
[19]See Robert Cooter, Prices andSanctions, 84 Colum. L. Rev.1523(1984),p.1537.
[20]参见前引[19],RobertCooter文,第1538页。
[21]See Sharon L. Davies, The Penalty OfExclusion—A Price Or Sanction?73 S. Cal. L. Rev.1275,p.1293.
[22]《史记·李斯列传》。
[2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24]Colorado v. Connely, 479 U. S.167,165-66(1986).该案被告人因神智混乱,认为自己听到了上帝的声音,告诫他要么自首,要么自杀,被告人不堪其扰,最后选择了自首。警察对他实施了米兰达警告,但他回应说他了解自己的权利,但仍然希望跟他讨论谋杀案的情况。很快,另一名警察赶到并再次对他实施了米兰达警告。被告人回答说他从波士顿大老远跑来的目的就是来自首的,之后被告人被带到警察局。在这里,他向警察坦白了他谋杀的所有细节,并指认了谋杀的具体地点。第二天,在公设辩护人到来之后,他被送到医院做精神诊断。心理医生的诊断访问表明他听到上帝的声音,指示他坦白他实施的谋杀。基于心理医生的证言,辩方提出动议,认为被告人的心理障碍妨害了他做出理性和自由的选择的能力,因此法院应当排除其在此状态下做出的“非自愿”的供述。审判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意见,排除了本案被告人的供述。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维持了审判法院的裁决。
[25]案例详见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Case/,法宝引证码:CLI.C.3797915。
[26]案例详见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Case/,法宝引证码:CLI.C.1643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