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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扉客:能把医生整成病人的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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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idged
时间:
1-20-2019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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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扉客:能把医生整成病人的刑事司法制度
石扉客:能把医生整成病人的刑事司法制度,该去看看医生了
【编者注】作者微信原文已被和谐。来自微信公号:新石扉客栈(ID: xinkezhan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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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新传媒报道,鸿茅药业案涉案医生谭秦东取保候审后被诊断为患创伤后应急障碍(即著名的PTSD),住院治疗。
谭秦东患PTSD,主要是两个原因,根本原因在于此前他因一篇帖子惹祸,被内蒙凉城警方以损害商誉罪为由刑事拘留,后被凉城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前后总共羁押97天的看守所经历。
直接原因则在于短期内舆情形成,震怒模式启动,最高检直接干预下被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回到广州后,5月11日上午再次在广州接受了11小时讯问。
简言之,大体符合外界观感的一个判断是,97天零11小时的羁押加传唤时间,让一位名校硕士出身的医生成为了一名PTSD患者。
我票圈里,至少有包括澎湃评论部编辑沈彬在内的两个朋友在公开发表文章感叹现行刑事司法制度与实践过于严酷的弊端。
我基本同意他们的判断,愿意在这个基础上再补充几句。
严格讲,无论是广州警方讯问,还是凉城警方讯问,在现行法律框架内都没有什么明显的法律障碍。前者是取保候审地的强制措施执行机关,后者是谭秦东案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期间的侦查机关。传唤显然也没有超出法定的最长时间。
刑事追诉程序犹如一旦启动就高速运行的机器,齿轮咬合,连杆推动,车轮滚滚向前碾压。能让它停下来并熄火退回原点的只有三种情况: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审查起诉机关不起诉、法院宣判无罪。
在羁押成为常态,保释成为例外的司法环境下,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已经偏离了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的程序本义,屡屡变身成为惩罚措施,甚至社会管控手段。
其直接体现,首先就是用刑拘替代行拘。对办案机关来说,这样做的第一个好处是是羁押期限可以从最长15天上升为最长37天,第二个好处是刑拘期满即使不批捕,仍然不会直接释放,而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其次就是保释替代释放。应当释放的,变更强制措施为保释,如此,你仍然是犯罪嫌疑人,仍然可以随时由保释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最后就是“疑案从挂”。无论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无罪,还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都应当释放,但释放的前提是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实践做法是,应当办理撤案手续的,绝大部分情况下都不会办理撤案手续。
长达一年的保释期满后,案件并不会自动撤销,仍然是侦查对象,这个刑拘或者保释记录在某些地方甚至成为违法犯罪记录,在出入境和办理某些手续时成为横亘在你面前的“鬼打墙”。
我的朋友、前媒体人施平,在通过司考后申请律师实习证时就碰到这个问题,至今无解。负责任地说一句,我周围的熟人朋友里,至少有近一百位这样的准“犯罪嫌疑人”。
谭秦东案稍微特殊一点的地方在于,它属于后两种情况的综合体,审查起诉机关一边退回补充侦查,一边变更强制措施为保释。这样,即便你本系清白,你也没有办法申请国家赔偿,也很难进一步维权,还可能随时重启侦查。
本来,谭案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如认为不构成犯罪,就应该直接不起诉。现在将案子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同时自己出面把逮捕变更为保释,当然是一种相当精明的做法,对震怒模式有了已经放人的政治交代,对同僚有了把办案主动权交回给你的情面照顾。
很难说这种做法违反了刑诉法哪一条,确实找不到。也很难用一个名词来准确地归纳这种近似恶意执法的做法。更不要再侈谈什么法律职业共同体了,只需问一句,能把医生生生逆整成精神病人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不是也该去看医生了?
再重复一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非惩罚措施,更非社会管控手段。
稍有亮色的一个最新消息是,谭秦东的律师已经向办案机关提出撤销案件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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