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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等:李庄“漏罪案”必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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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dg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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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2011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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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等:李庄“漏罪案”必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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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漏罪案”必作无罪辩护 (2011-04-18 10:25:14)转载
标签: 杂谈
顾问团助阵
【陈光武按】李庄案第二季开庭即在,律师团透漏出“或作无罪辩护”的意向。但在我看来,这是他们表态留有余地。可以肯定的说,无论李庄,还是律师团队,都会作无罪辩护,这是必然的。
李庄“漏罪案”或作无罪辩护
2011年04月18日 01:3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田享华 徐倩
李庄案“第二季”登场在即。
据媒体报道,李庄“漏罪案”将于本月19日在重庆江北区法院开庭。
昨天,《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多个渠道证实,近日,经李庄及其家属要求和委托,李庄案法律顾问团已经组成,并确定了出庭律师:上海大邦律所创始合伙人斯伟江、北京市首信律所创始合伙人杨学林。
截至昨天傍晚,已有李庄案的辩护人抵达重庆,不过他们都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一位接近辩护人和顾问团的人士告诉记者,辩护意见是主张李庄无罪,同时,会提出重庆司法机关对该案的管辖权问题。而在今天,辩护人计划去见李庄。
法学界关注
如果没有这个“漏罪”案,曾经的北京律师李庄本有望于今年6月刑满出狱。
据媒体报道,李庄此次被起诉的罪名是妨害作证罪。据称,2008年,李庄在上海担任一起挪用资金案的辩护人期间,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教唆证人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已触犯《刑法》第306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量刑,新的指控若成立,李庄短期内难以重获自由。
由于违反《刑法》第306条第一款,多年来为数不少的执业律师因此入狱,被业内称为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正因为如此,曾担任李庄辩护人的陈有西律师在其个人学术网上表示,此案对中国律师制度的进步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和完善,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为此,律师界、法学界对本案都高度关注。
事实上,近期有多位法学专家撰文,对此案表示了关注。
法律顾问团组成
记者昨天从相关渠道了解到,李庄案法律顾问团已经组成,其中包括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以及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思之。
江平曾经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被誉为“中国民法三杰”之一。张思之曾被指定为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审判案件中的辩护律师。
除了上述两位年逾八旬的法学前辈外,顾问团中还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许兰亭、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秘书长李肖霖、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青松、北京魏汝久律师事务所主任魏汝久等。
据介绍,该顾问团只限于客观理性地分析案情,协助出庭律师准确得当地出庭辩护,并就法律问题发表观点和看法,向新闻界进行释疑解答,不支持联合签名等活动,也将不参加到庭旁听。
在担任此案辩护人之前,斯伟江曾在博客上撰文表达过看法,当时他并不认为自己是最佳人选。
而陈有西曾婉拒再度为李庄辩护。
值得关注的是,斯伟江在上述博文中表示:“李庄有罪或者无罪,不是律师能决定的,我们律师存在的独立价值是,我们拿我们理解的法律,独立维护李庄的法定权利,任何侵犯李庄合法权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揭露,记录在历史之中。”
重庆“打黑”期间,李庄曾是龚刚模被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
去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维持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撤销该判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被告人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上诉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a6875c22-cc49-4cf3-9ad5-9cee009e5a4c&itemID=bda09159-1ddc-40e3-812a-9ec9008ef1f6&user=116836
李庄第二季庭审在即,看点多多。为方便网友围观,特归纳以下看点及要义,供网友、特别是非法律朋友参考。不尽之处,请关注的朋友补充。
盘点李庄案第二季庭审的门道和热闹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page=1&boardid=1&id=7226087
4月19日,在昔日民国陪都、今日巴渝王封地的重庆,将上演一出赶超好莱坞巨片的大戏,这部大戏的名称就叫《李庄漏罪案一审》,又名《李庄案第二季(上)》。至于为什么有个“第二季”的别称,想必大家心里都清楚明白,自不必再由我废话赘言。
自巴渝司马府公布该片即将上映的消息之后,社会各界便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可见大家对该片都抱着浓厚的兴趣。有一句俗话叫“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不过在我看来,不论是门道还是热闹,只看其一,必影响自己的观影质量。于是乎,不才小生我为大家精心分析出了本场大戏的几点门道和热闹,以供诸位参阅,希望大家看得开心,更希望大家能从此片中悟到一些道理。
下面普及下简单法律知识,以让大家看看有哪些门道。
旁听。
旁听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李庄显然是非未成年人,并且此案也绝对无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因此应当公开审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因此,如果你希望旁听此案,建议你前夜不要饮酒,并尽量表现出一副正常人的严肃样,免得被法院找到拒绝你旁听要求的口实。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八条规定: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不过此规定是1993年颁布1994年实行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则是1999年公布实行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1999年的《规定》较1993年的《规则》具有优先效力,且因为它并没有禁止“其他不宜旁听的人”的旁听资格,所以,法院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公民旁听要求。
当然,法院方可能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来拒绝你的旁听要求。但请注意,此款规定针对的对象是旁听人员,而非全体公民。在你的旁听要求被同意之前,你一直是非旁听人员,因此此规定不适用于你。
另外,法院有可能会先允许你进去,这样你就成了旁听人员,自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规则》,然后他们再以你属于“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为由把你请出去。
表面上看这样做似乎合法,但是,一来,1993年《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因为和1999年《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相冲突,于是它已经被自然废止而不具有任何效力,法院无权拿没有效力的规定来约束你;第二,即使此规定仍然有效,但法院如此适用是曲解歪曲法律立法本意,因为《规则》第八条第二款应只适用于旁听资格的事先审查,至于事后取消旁听资格则应该由第九条到第十二条来调整。
当然,大陆法院很强悍,即使你有理也不一定争得过他,所以,为了你自身的安全和安宁,当他们强行拒绝你的旁听要求时,请不要以过于强硬的态度与他们理论,当然也不要长时间的和他们纠缠,但如果能问明具体的拒绝原因并且留下相应记录,当然最好不过,因为这也算是大陆法治进程的一个真实写照,很有收藏意义,将来哪天大陆从威权下解放了,这就是我们共同奋斗的历史见证,当然这是后话了。
旁听申请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就目前网络上对此案的激烈讨论来看,这是一场热戏。想旁听的人肯定很多,更何况法院可以依照《最高法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6条之规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大小官员等参加旁听,记者也会蜂拥而至,剩下的位置就更少甚至几乎没有了,那么发旁听证应该是必然的事情了,所以希望旁听的你有必要早点行动。
旁听证怎么发,什么时候发,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由法院自己便宜行事,当然再便宜,他们自己也还是要制定一个明摆着的规章制度的。对于这个问题,大家有必要致电重庆江北法院问个清楚,他们到底是开庭当天发放旁听证还是提前发放,如果当天发放,那是从几点几分开始,如果提前发放,是提前几天,开始发放的那天是从几点几分开始。江北区法院的电话是(023)67560506,对于住在重庆城区希望旁听的朋友,也可以亲自去江北法院咨询,具体地址是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28号,至于如何乘车,还请咨询百度。当然其他的程序不会太复杂,口头申请,需要带上身份证件即可。
旁听纪律
虽然我知道这部大戏将会非常精彩,恐怕会精彩得让大家忍不住以鼓掌、唏嘘甚至厉声抗议等方式为故事的主人公鸣不平,或者会有一股想把这一切录下来慢慢欣赏的冲动,甚至有很多憋不住想问的问题和想说的话。但是,大陆的法庭纪律森严,因此大家最好还是忍住内心的不满,憋住内心的好奇,抑制住内心的冲动,尽可能安静老实什么也不做地看下去,即使是实在看不下去了,也请在请示领导后直接回家,如果你旁边没有领导,那就最好塞上耳朵闭上眼睛睡觉,而不要乱跑。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规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所以,为了你自己的安宁,还是老实为妙,不要本来就憋了一肚子气,还要被关个几天,那就亏大了。
2、庭审程序和内容
刑事案件的庭审有一套固定的程序,目的是让案件事实清晰明了,同时也让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不因法官或者其他人的主观态度而被剥夺、限制或肆意增加,以防司法不公和冤假错案现象的发生。
本来这算不算什么看点,因为这是每一次庭审都一模一样的东西,但是,在庭审程序上存在严重到足以影响司法公正的瑕疵和漏洞,重庆法院方面是有前科的,因此,这也顺理成章的成为了看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开庭庭审的活动程序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之最后陈述,评议宣判。当然,这场大戏,一般会依惯例择日宣判,所以要想看到最后一个步骤,需要时时关注新闻消息,刻刻拨打法院电话,了解宣判时间,然后像买春运火车票一样积极,早早奔向法院门口,领取那珍贵的旁听证。
①开庭阶段之看点
开庭阶段,书记员应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应当宣读法庭规则,然后依次请两造和法官入庭,再向审判长报告准备完毕。鉴于重庆方面一直以来歪曲误读法律的做法,我很怀疑,其实他们根本不怎么懂法律,因此,我觉得江北法院可能会漏掉法庭规则的宣读,或者少宣读几条,或者多宣读几条,当然,为了维护重庆当局的面子,多宣读几条的概率是比较大的。
之后是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并传唤被告人也即李庄先生到庭,同时问明被告人相关信息,包括年龄籍贯住址职业法律处分情况,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以及时间,起诉书副本收到时间。这个时候的看点其实的李庄的回答,问及住址和职业,李庄可能会回答江北看守所和政治犯,问及法律处分情况,李庄亦有可能回答,由于去年2月9日是枉法裁判,因此我没有受过法律处分,只受过政治处分。然后一如李庄案一季一审一样,法官会作出相应纠正。
再后来是审判长宣布案件来源和起诉案由,当然,重庆方面不会傻到让江北法院说这案子是自己辛辛苦苦跑遍大江南北才找到的,因此,案件来源一定是信仰坚定的热心公民的举报,起诉案由也一定会参照起诉书的内容。不过,看点还是有的,我们可以关注此案案发时间,在李庄一季二审开庭之前一审宣判之后,难道这不是太巧了吗。李庄曾说幕后交易的存在,我臆测如果当初的交易没有达成,这个案子当时就要被提交一中院,然后发回江北法院重审,再多判个几年,恐怕李庄就是在这样的考量下决定的认罪吧。
最后是法官宣布庭审参与人员及鉴定翻译人员名单,以及告知当事人可享有的权利。这时的看点在于不专业不敬业的江北法院是否会漏宣几项,被李庄和辩护律师提醒,以及李庄会不会一如既往的提出回避申请,然后再被审判长不经合议庭简单商讨甚至不假自己大脑思索地一律驳回,等等。
法律规定,对于有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也应该到庭,如果李庄涉嫌辩护人伪证罪,那么徐丽军也必然涉嫌伪证罪,按理应该到庭。辩护人和李庄可能会就此提出抗议和申请,不过法院也许会解释到,徐丽军有自首情节,且没造成严重后果,悔罪态度良好,因此没被起诉,更有可能的解释是,徐丽军的犯罪地在上海,我院无权管辖。这难道不是典型的双重标准吗?
②法庭调查
宣读起诉书是这一阶段的第一步,起诉书大家都看到了,内容也知道了,不过重庆控方有在开庭时添加新内容的传统,新内容有没有,是什么,有怎样震撼的效果,暂时保密,到时便知,于是乎,这一不应该成为悬念的步骤恐怕也将为我们提供精彩的看点。
第二步是被告人就指控作出陈述。对于此案,通过网络以及新闻上的消息得知,李庄否认罪行存在,辩护律师也会计划做无罪辩护。我总结出的看点有三,首先是李庄可能当庭认罪,理由恐怕和第一季二审一样,这里不多叙述,其二,李庄可能会大声喊冤,甚至可能爆出今天漏罪庭审与去年诉辩交易之间不为人知的联系和秘密。第三是李庄将会控诉此案的侦查管辖全部违法,并抗议他在侦查阶段被剥夺聘请律师的权利。相信这将极大的满足观众们的好奇心。
李庄激动的情绪肯定会被法官勒令法警予以制止,然后就进入控方、辩护审判人员询问被告的一步。询问内容,应该有你认不认罪,当时在上海某公司职务侵占案中担任孟英辩护人的情况,在法庭上是如何询问证人的,在提供辩护意见时对孟英和他的家属说过什么,对证人徐丽军说过什么,等等。
以上关键看点是后两个问题,因为起诉书说道,李庄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那么徐丽军在出庭之前一定向控方提供过证言,同时我们也很有必要知道李庄到底说过什么话。李庄的回答一定不能满足控方欲加罪于其身的欲望,控方肯定会轮番从各个细节入手轮番攻击,作为重庆方面螺丝钉的江北法院,也绝对会在中立面目的掩盖下加入让所谓犯罪事实更明了的行列。当然,参照重庆当局的法律专业水平,恐怕也问不出什么名堂,甚至可能会出现一些荒唐的问题,比如,你有没有嫖娼啊,你又没有性贿赂证人啊等等。相信辩方在询问的过程中将会很轻松。所以,这一段的看点不仅是精彩的交叉询问,还有控方可能爆出的惊世笑话。
第四步进入核查证据。根据起诉书的显示,控方提供的证据长达276多页,甚至在4月6号还提供了新补充的证据,可谓是阵容强大,貌似真要成铁案了。但根据起诉书,认定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言、李庄的供述和辩解。
对于书证,只是委托书,判决书,执业证等证明李庄当时辩护人身份和徐丽军证言未被采信的证据,控辩双方应该没有大的异议,因为这几乎不存在造假的情况,也证明不了任何问题,证言未被采信,可能是情况真实,但证明力太弱,没能排除法官内心怀疑,所以没有采信,也可能因为跟其他证据相比较,发现证言失实,但证人不是故意为之,而是自己认为那就是真相,故没被采信,只有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李庄才存在辩护人伪证罪的嫌疑。
李庄的供述辩解应该也不会引起太大的异议,作为律师的李庄应该不会在辩解中为自己留下太大的漏洞,控辩双方就此证据进行质证时应该只是确认其中的一些问题。
因此,关键看点就在五个证人的证言,尤其是徐丽军的证言,因为徐丽军是控方称之为被引诱教唆的人,作为第一当事人,他应该是最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但他的证言是什么,只是关于孟英案证言的重复,以说明他曾经的证言是虚假的?但他作虚假陈述不一定是出于故意,更不一定与李庄有关,所以,按常理推断,他应该还会提供李庄是如何教唆、引诱他的证词。当然,相信这回的引诱手段不会是眨眼睛摇脑袋讲暗语之类的。
在这一步骤,我们还应该关注的是控方证人是否出庭,控方是否只是宣读证言而不让辩方复制证言,控方是否只宣读了部分而非全部的证言,控方是否搞突然袭击突然多宣布了几条证言,控方证人出庭后是否会说自己听不懂普通话和重庆话,或者声称自己头晕请求退庭,等等。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看看辩方是否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院是否会罔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要听取双方证言”的规定驳回辩方的申请,法院是否会以没有必要为由拒绝辩方向控方证人发问,等等。不要以为这些都不会发生,要知道,这些大都是李庄案第一季的老把戏了。
在之后的调取新证据和法庭调查核实证据两步中,我们大概又能看到,控方的要求都得到充分满足,而辩方的要求几乎全因“没必要”而被驳回和否决的老场景了
③法庭辩论
这一阶段控辩双方应在上一阶段的基础上,就李庄是否构成犯罪,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展开辩论。由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依次发言辩论,直至双方表示不再发言为止。
这一阶段,看点在公诉人是否会像一年半之前那样,突然抛出嫖娼之类的奇谈怪论来。另一方面,李庄可能再次爆出相关黑幕,同时,作为中立的法庭,极有可能无理打断辩护人的发言,而无视公诉方离题万里的怪谈,这将再一次把大陆法庭控辩不平等的特征做一个形象生动的展示。
当然,还有一个看点就是李庄辩护人会说明上一阶段认定查实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李庄的罪过,这些证据中,徐丽军的证言是关键。据我分析,徐丽军在证言中肯定会提到李庄答应帮他索回投资款的事,但是,辩方可能会称李庄的承诺只是出于几个方面的原因之一:
一是仅以此作为交换条件请徐丽军出庭,法庭上的徐丽军自己在李庄询问的过程中改变了证言,这样的话,徐丽军提供所谓虚假证言跟伪证一事不仅没有必然性,连相关性都很低;
二是李庄向徐丽军说明了投资款和借款的区别,以及法人行为和个人行为的区别,向他晓以利害,告知其哪类款项可以索回哪类款项不能索回,并告诉他相关证据已经能证明他的这笔钱是借款性质,如果他能出庭说明真相,他能帮助他索回这笔钱,这样的话,虽然改变了徐丽军的证言,但证明不了李庄是违背客观事实改变的,也证明不了李庄是在明知为虚假的情况下仍然要徐丽军这么说;
三是李庄将索回此笔款项作为交换条件,让徐丽军出庭并按他提供的言辞作证,但即使如此,虽然让徐丽军改变证言的时候没提供理由说服,但也依然不能证明李庄违背了客观事实或者在明知为虚假的情况下故意伪造。
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人可以当庭解除辩护人代理关系,并要求法庭指定律师,那么,李庄会不会再入圈套,让天下哗然呢?这个,恐怕也要等19日当天才知道了。
④被告人陈述
在去年的2月的李庄案一季二审中,我们看到的李庄藏头露尾陈述词,就是在这一阶段所做的精彩陈述的一部分。因此,此阶段关注的对象,则应该是李庄是否还会搞一出藏头露尾,李庄是否会高声控诉,法庭在此情况下是否会充分保障李庄陈述的权利。
⑤宣判
前面提到,旁听宣判需要大家拿出排队买春运火车票的激情,宣判本没什么看点,但因为去年2月9日的前例,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过程将再出变故,不过,为防意外,重庆法院很可能在法庭中塞满他们自己的人,再威胁一下律师要以大局为重,那么这个小秘密就可以保住了。当然,这只是臆测,具体情况,要等到那个时候才知道。
废话了这么多,门道终于说完了,现在说说热闹。
杨金柱的跟斗和微博
杨金柱在自己的十点说明中提到,如果不被允许进入旁听,将在法庭外散步,至于翻跟斗与否,将视情况而定,不过,如果真要翻的话,是会递交申请的。
杨金柱先生订的是18日下午的票,19日就要开庭审判,到时候座位紧张,拿旁听证恐怕比登天还难,估计杨先生是没办法旁听了。不过重庆方面也可能要致力于改变自己的形象,因此允许杨先生进去也说不定,但万一将杨先生认定为精神病人或者所谓不宜旁听的人,这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如果杨先生有幸进去旁听,他会在每个小时的0分发一条微博报平安,如果到了某点的零分,却看不到杨先生的微博了,恐怕就有热闹看了,不出半个小时,网络上就会吵得要翻天,现场的媒体大概也会不断的询问执勤的工作人员,不过,工作人员肯定只有一个回答:对不起,我也不知道……
如果杨先生没那么好运气,被挡在外面了,肯定会寂寞难耐,于是大家将看到杨先生一次又一次向相关人员递交翻跟斗的申请书,如果幸运,翻跟斗被允许,那么我们就将见识一个五十多岁老男人的筋斗神功。当然,无论什么样的结果,引来大堆媒体肯定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不过金柱先生已经言明拒绝接受采访,想必他一定会紧闭大嘴,一个字不吐,当然,照片是可以照的,相信即使只有照片登在媒体上,也足以引起热烈的讨论。
2、媒体大集会
在4月19日当天,我们将有幸看到一大堆媒体扛着大大小小的摄影器材等在法庭门口,可以预料的是,如同第一季的一审,因为“座位太少”,很多媒体无法进入旁听,当然就只有等在门口,听已经进去的同行或其他人向外传递消息。
这期间,媒体记者们恐怕也会等得无聊,而想随便找几个人问问问题。有接受采访欲望的人,可以乘机去报纸上露个名字,甚至还可以露个脸。不过在下给诸位一个建议,接受采访时,该说的话说,不该说的话不要说,想说也要拐弯抹角的说。比如媒体问你对今天的庭审什么看法,你就说,相信江北法院的法官们在红歌革命精神的感染下,一定树立了坚定的信仰,一定会以大局为重,给党和国家一个交代。当然,这样很浪费记者的时间,不过,为了自己的安全和家人的幸福,也是不得已的事情。
3、庭审中公诉人的笑话和李庄反常行为引发的热闹
重庆的公诉人向来很幽默,喜欢在法庭上以一副一本正经的面孔说几句玩笑话,来缓解一下紧张的庭审气氛。比如,当初的李庄嫖娼轮大概就是这么出炉的。
而被告人李庄,在去年2月9日宣判时就当庭爆出诉辩交易黑幕,既然如此,有理由相信李庄在4月19日的庭审中也将爆出一些新的东西。
另外,去年二审李庄的反常表现让天下哗然,这回是否会像上次一样认罪,或者是来个新的解除代理关系,都是我们期待的精彩内容。
当然,这几点热闹在前文的门道篇中已经提到过,就不再啰嗦重复了。
4、咆哮公堂被拘引发的热闹
重庆方面的做法如果恶心到一定程度,也不排除会有人忍不住高声咆哮以排解心中郁闷或者缓解反胃的难受劲。不过咆哮了虽然解气舒筋活血排解压力,但这位老兄或者大姐恐怕就要好好独自反省几天了。
不过这种情况发生的概率应该很低,如果真发生了,必将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各个媒体也可以据此做一期专题,题目就叫《面对不公,咆哮抗议该不该》,然后一方面支持人民有抗议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说做事要理性,行为合法才是一个合格的现代公民,于是得出一个结论就叫,面对不公,应该用理性合法的方式抗议。
当然,我肯定不支持这种非理性的做法,何必呢?回家不就行了吗?何必让家人担心,而且这是法律明文规定,谁能救你啊。不过,如果诸位想从头到尾看完庭审,建议不要吃饭,自备卫生纸和口香糖。
结语
关于《李庄案第二季(上)》的门道和热闹,大大小小也盘点臆测了不下十条,到时候,大家能不能得到机会去旁听,就要看自己的人品和造化了,至于看不看得见我盘点的这些乌七八糟的东西,那就要看重庆当局自己的选择了。
依照我善良的本意,我当然不希望大家眼里看到的庭审,只是一场罔顾法律、不顾客观事实、违背司法公正、只是走走过场的真人秀,如果重庆能一改一季作风,严格按法律办事,不仅是救了自己,而且也会让所有大陆人对法治的未来重新燃起希望之火,让大家知道自己的努力并非白忙活,从而能为社会的发展提供积极的意见,而非让犬儒主义的情绪在整个社会蔓延。这个角度来说,也算是积了阴德了。
不过,如果重庆当局执意裸奔,连遮羞的内裤也不要了,那恐怕连玉皇大帝也救不了他们。要知道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何去何从,只能由自己决定。19日的审理到底是个什么样子,就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http://wq.zfwlxt.com/newLawyerSite/BlogShow.aspx?itemTypeID=2f37945e-84e7-4009-8006-9d0d00f8e61d&itemID=098434c3-5713-4884-aad3-9ec801888f49&user=116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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