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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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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idged
时间:
12-28-201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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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
——北京专家学者高度评价“乌坎转机”
作者:胡耀邦史料信息网,经济观察报
来源: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来源日期:2011-12-27
本站发布时间:2011-12-27 9:31:06
阅读量:1370次
【编者按】随着广东省委工作组的进驻,因土地纠纷引发的乌坎事件迎来转机。在过去三十年中国发展过程中“一手硬一手软”的手段之下,群体性事件逐渐增多,乌坎事件因发生在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广东,而变得引人关注。专家认为,从肯定利益,到承认博弈,再到平等谈判,广东乌坎事件的处理模式,将和 33 年前安徽小岗村在经济改革方面的实验一样,成为未来中国社会管理改革的样本。
12 月 22 日 ,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发表时评《“乌坎转机”提示我们什么》,充分肯定了广东省委关于处理乌坎事件的做法。文章称:“把握了群众利益的诉求点,也就把握了问题解决的关键点。”
此前一天,以广东省委副书记朱明国为组长、包括数名厅级干部的省工作组进驻陆丰。工作组“民意为重、群众为先、以人为本、阳光透明、法律为上”的五项原则,让一度情绪激烈的当地村民趋于平和。这被认为是乌坎事件的转机。
“乌坎事件”始于今年 9 月下旬。在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因 404 亩土地的征地赔偿、村财务、村干部换届等问题引发村民上访;在三个月内,和平游行之后出现部分冲突,并最终导致事态进一步发展。目前事件被定性为“村内利益纷争”。
《人民日报》时评发表的当天下午,胡耀邦史料信息网、经济观察报联合主办了有关乌坎事件处理模式的专家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高度评价广东处理乌坎事件模式,并希望以此为契机,推动社会管理方面的改革。会议由盛平、新望主持。
“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上) – 蝉公二世 – 蝉公二世的博客
以下是研讨会发言:
盛 平(胡耀邦史料信息网) :
12 月 20 日 ,广东乌坎事件出现重大转机,事件朝各方希望的方向转变。北京思想理论界高度评价广东处理乌坎事件的做法,期望事件最终得到圆满结果。为此,胡耀邦史料信息网和经济观察报联合召开乌坎事件处理模式专家研讨会。
33 年前,安徽小岗村 18 户农民按手印搞包干,揭开了中国改革的序幕。今天,在十八大即将召开,人们期盼新改革时期来临之际,毫不夸张地说,“乌坎转机”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乌坎之“坎”是我国迈向一个新时代必须跨越之“坎”,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主义之路,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政建设的奠基之石。
今天,在中央、国家层面改革创新缺乏顶层、整体、系统设想和设计的情况下,地方创新和地方探索对未来中国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乌坎转机”模式具有“国家样本”的典型意义。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先行先试地区,是全国现代化发育程度最成熟的地区。广东基层民众繁复的利益诉求,是社会成熟之后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带来的新问题,而不能简单的归咎于是广东地方治理的错失,全国各地必将先后面临这种波动中求稳定的局面。广东处理乌坎事件的理念和决策,将为未来中国提供一件成功案例,一条康庄道路,一个良治模式。对于一个发展中的国家来讲,广东遇到的问题是中国其他地区先后将会遇到的问题,绝不能用欠发展地区的局部问题代替发展中地区具有全局性的问题。正确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对于未来中国具有重要的路标意义。从这个意义讲,“乌坎转机”是广东地方改革创新的国家样本。
“乌坎转机”将为我们正确处理官民干群关系,维护基层民众的正当权益,毫不手软的打击贪腐,消解特殊利益集团,提供丰富的经验和珍贵的解决方案
据我们了解,马立诚一直对广东乌坎事件的发展很关注,而且对广东先进的经验很支持,很推荐。我们请马立诚谈一下他的观点。
马立诚(《人民日报》原评论员)
广东乌坎村的事件,是因为土地的问题引起来的。这种事情不光是广东有,全国各地都有。所以,并不是只在广东会出这样的事件。由于广东现代化发育进程比较快,社会转型也比较快。此外,广东也容纳了来自全国各地打工的人,且人数众多。因此,出现乌坎这样的矛盾也是自然现象。
在乌坎村的事件处理过程中, 12 月 20 号,朱明国副书记带领省委工作组进驻,提出处理事件的五个原则,使得事件出现了很大的转折。我觉得朱副书记的五个原则提出来非常好:第一是民意为重,第二叫群众为先,第三是以人为本,第四是阳光透明,第五是法律唯上。
他在讲话中实事求是地说,乌坎村的群众上访事出有因,大部分的诉求是合理的。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一些不理性的行为可以理解。他的讲话之后,受到了村民的欢迎。现在乌坎村民已经自发挂出标语,欢迎省委工作组进驻,并且纷纷反映情况。
广东省处理这个事情过程中转折点在于取得了主动权,并且获得了当地群众的谅解,从而为解决乌坎事件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我觉得以朱明国副书记为首的工作组,体现了社会管理的创新。
为什么说体现了社会管理工作的创新?创新有两条,一条是观念方面的创新,另一条是措施方面的创新。
谈一下管理方面的创新。国内一些区域先后发生过类似事件,往往会有一些人给民众扣上一些帽子,比如说境外操纵,敌对势力,群众不明真相,媒体煽动。而本次事件我注意到朱明国组长讲话中以上这几个一个都没有讲。事实是,乌坎事件确实是外国记者报道的焦点。而且国外记者为报道采取了层出不穷的手段,不同角度的描述。借此,把乌坎事情归结为境外煽动,可以说是很省事的办法。但是,广东省委工作组没有这么做。
所以,我觉得其中朱明国组长提出的“以人为本”是非常重要的。他的实事求是没有任意的上纲上线。所以,我觉得此次政府处理事件是一种社会管理方面的创新。
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对乌坎事件也十分重视,几次做了批示。我们认为省委工作组的所作所为,与汪洋书记的决策有关系。乌坎事件发展过程很快, 9 月份开始, 12 月份激化。在乌坎事件处理过程中,初期,地方政府的处理方式有缺陷,采取了一些比较强硬的措施来封堵、压制。这反而刺激了民众情绪的反弹,使矛盾不断地激化。引起海内外各阶层的关注,非常担心乌坎事件在激化的路上越走越远。
目前,广东省委的决策以及朱明国副书记工作组的处理把事情控制的比较贴切。因此我们可以期待在省委工作组的领导下,乌坎村村民的要求应该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这样,为全国各地创新社会管理,广东就起到一个排头兵的作用。
此外,乌坎村事件中互联网发挥了很大作用。怎么看待微博传播这也是政府的一个新课题。不敌视互联网,不敌视微博,这是一种现代意识,封堵互联网、微博会激起更强烈的,更大面积的抗议,只能够徒然增加解决这个事情的难度。所以怎么样看待互联网、微博,广东省委工作组也给全国起到了示范。
最后,乌坎事件中,工作组的实事求是态度,以人为本的态度,应该说也是中央在决策过程中在这方面的一个创新。所以,中央和广东省对待这一类的群体性事件,对待这一类的群众利益受损的焦点事件,特别是对待全世界的媒体都非常关注的焦点事件,能够采取目前的这样一个疏解方针,实事求是的方针,以人为本的方针,也是为今后中国解决群体性事件做了一个有益的探索。我们为中央的这样的决定决策也叫好。
胡德平
今天上午,《华尔街邮报》一位美国记者见我,第一个谈互联网的问题,第二个谈乌坎村的问题,当时我没有完全表达我的看法。今天下午看到《人民日报》发表了时评《“乌坎转机”提示我们什么》,我特别激动,我很高兴来参加这个关于“乌坎转机”的座谈会,看到大家主动支持“乌坎转机”这件事,我很高兴。
乌坎事件从9月份一直到现在才看到解决问题的曙光,发展势头也很好,我觉得我们关心这个问题,对改革持冷静、分析的态度,我觉得现在非常重要。
土地所有权问题是改革开放以来最重要的几个问题之一,我非常重视农民土地所有权的问题,农民土地的卖价应该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社会上发生的强拆事件为什么多而又多,原因就在于人们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认识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人认为农村的土地都是国有的。我跟一些同志讨论,有人说农村土地是国有的,我说是农村集体的,他说集体的也是国家的,包括一些省市领导甚至部级干部,也是这种认识。有人讲:农村个人占有的土地就是集体的,集体的就是国家的,国家的就是共产党的。这和农村家庭承包制时期的社会认识是完全不同的,这种思想上的变化就是导致强拆农民房屋,农民被城市化的思想认识根源。既然土地都是国家所有,国家就能按照市里的意志任意处理自己的资产,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名存实亡,就是名分也不存在了,这是多么可怕的一种社会倾向。这种倾向足以使我们的改革改变性质。这个普遍性的认识问题在很多地方都是存在的。当然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不意味着土地不能流转,不能集中规模经营,这是农业现代化的前景。
我希望乌坎事件能推动社会建立以民主和法治为基础的体制。我希望今后当社会遇到类似的问题时,人们可以通过法治和谈判手段来解决。政府对乌坎村村民自己选的干部,村民自治组织都承认了,我觉得很有意义。希望这件事能够继续下去,有一个好的结果。
因为广东改革开放较早,出现土地所有权问题也早一点。如果沿海地区这个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无疑将会对全国起示范作用,将会对全面改革产生积极影响。我认为问题解决好的可能性非常大,在70%以上。
盛 平
任剑涛 教授此前一直在广东做研究,对广东的情况比较了解,我们请他来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任剑涛(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教授)
对于广东乌坎村事件,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讲一下我的观点。
首先,要清楚认识问题和定位问题。因为,在目前中国,发展走到十字路口的时候,什么问题的暴露是必须的、必要的、重要的,这是一个关键问题。 因为长期以来我们在执政过程中,主要倾向于以政党-国家意识形态判断问题,倾向于以掌控国家发展主导权认知事务。
中国今天遭遇的主流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是粗放式的经济发展问题。第二是社会发展的问题。第三是权力发展的问题。现阶段暴露出来的有价值的问题,必须对其问题类型进行定位。不能够混淆三类问题的类型与重要性。为此需要把握定位问题的要领:
第一,是欠发展还是发展中的问题?这两类问题,对国家发展到小康水平的价值是不一样的。不要用欠发展的矛盾来压制、掩盖发展中的矛盾。欠发展地区暴露的问题只有局部意义,不能够提到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知和定位。只有在发展中暴露的问题,才是我们从全局意义上必须面对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只会出现在东南沿海发达省份。这些地区暴露的问题,才是中国的主流问题,也才是有国家价值的问题。
第二,当下暴露出来的问题,究竟是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必须要分别确认。要避免以往对暴露出来问题的进行价值辨认,不分青红皂白地政治化的思维定势。
第三,在对待已经暴露的问题时,由权力主导处理相关的问题,进一步引伸暴露出来的问题。必须交由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使问题的解决得到改善。
在问题的定位上,一定要凸显发展中那些具有国家意义的问题的暴露,从而使其具有推进国家发展的战略转型意义。不要以局部的伪问题,掩盖整个国家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比如说“黑打”就是伪问题。有推进国家发展价值的问题暴露出来后,国家必须要理性认知和依法解决。
其次,广东省逐级递进处理这个问题的思路、制度跟进、具体举措,尽管有改善的余地,但总体上说是在把握住了真问题、大问题、国家战略问题的情况下,逐级递进地寻求解决方案。严格说来,乌坎事件发生的初期,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定位还不是那么准。还依循惯性思路对待和处理:党委和政府一旦发现哪里出现了问题,第一个愿望就是尽快平抑下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从大局上讲,广东省这一次在事件的演变中,还是能够摆正姿态,面对问题,从而较为理性地解决问题。这与广东领导的三个理念有密切关系。
第一个领导理念是,在广东的疾速发展中,社会和市场的高度分化,跟权力已经形成了博弈关系。这一次《人民日报》评论广东省委省政府解决乌坎事件时,用了一个原来我们不愿意用的词儿,即“利益博弈”。这个词汇准确反映了广东省委省府、乃至中央领导已经把政府和社会摆到了同等位置。而这个博弈最大的用处,是为三方的理性博弈,找到各自的边界提供了契机。此次,广东在中国现代发展最关键的时候,以承认社会、市场和党政权力博弈的合理性,稳妥地解决了乌坎事件。这是执政理念一个最重要的变化。这在社会管理观念上是一个重大的创新。
第二个领导理念是,在制度配置上应当适应社会的最新变化。自建国以来,一个省委副书记带一个工作组,有主管厅的厅长、市县领导出席,与村民直接讨论干群冲突,这在制度供给上不说绝无仅有、也是非常罕见的。这一举措真正有制度意义的亮点是什么?就是一个执政党、一个政府愿意在制度上与民众理性妥协、进行谈判。用到“谈判”这个方式,就跟前述博弈在逻辑上对应起来了。“谈判”,不是说我们党没有权威,不是说我们政府就丧失了配置资源的权力。相反,应该配置什么资源给你,应该用哪一级领导来解决利益没有得到满足的公民的诉求,这是需要在制度上做出回应的。这一次“乌坎转机”是一个社会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
第三个领导理念是,必须灵活地确立处理公众事件的操作技巧。虽然这一次在处理乌坎事件上,惯性思维还在发挥作用,即部分领导总想快速把它抹平,总想做出风平浪静的安宁状。但实际上,我们必须要逐渐习惯在社会风波频发的情况下执掌政权的技巧。作为一个执政党,面对如此复杂的社会,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让它们的运作跟执政党的主观理念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反之,庞大的市场和复杂的社会,让执政理念与其完全一致,也是不可能的。在两个不可能之间,就需要我们逐渐学会按照个案处理问题,而告别以往的整体主义思维。所谓个案处理的意思是什么?即不要把一个公众聚集的个案,惊怪地上升为所有敌对势力的瞬间聚集。于是以政权稳定和颠覆问题的敌对思维进行严厉处置。一个小小的乌坎村事件,如果我们限定在乌坎村范围内处理问题,怎么可能涉及到国家权力的稳定和颠覆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广东的处理细节上虽然还有问题,但是在处理的大局上,还是值得肯定的,展现了统治权力必要的灵活性。
第三方面,我也想对广东提出三个建议。
一要把广东的新观念、新做法勇敢地来表达出来。广东每每处于改革开放的尴尬状态,不敢把自己为国家发展战略做出的探索,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来对待。因而往往处于一种战略的被动状态。大家始终觉得,广东要寻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道路、要探寻科学发展的道路、要探寻改革开放的前沿政策、要努力张崭新地配置社会经济资源、要寻求政府新的领导和执政方式,但在理论和实践上总是不那么理直气壮。于是种种探索就总处于被动状态。探索中必然出现的问题,就成为我们习惯的、未经改革的、文化大革命式的、斯大林主义式的社会主义,随时加以痛诋的对象。广东这一次扭转乌坎危机,就要勇敢指出,广东探索所出现的问题,是为国家发展探路而出现的问题,不是广东谋一省私利导致的问题;是为国家发展、进一步改革进行探索时出现的错失,而不是为广东一省独占鳌头引发的危机;是为国家发展的战略布局调整必然遭遇的困局探路,而不是为广东一省的力拔头筹冒险。因此,广东要有十足的勇气,阐释自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做出探索的观念价值、制度创新的重大意义。其中出现的现代新观念,要把它上升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层次——国家尊重社会、国家尊重公民、承认利益博弈、以谈判解决纠纷。而不是以过去那种革命党的、简单的暴力手段,对付社会利益冲突。
第二,建议广东勇于把乌坎事件制度化解决的思路,真正落定在广东地方治理的制度配套中。能不能通过省委、省政府的文件,或者通过省人大的立法,把它法制化,使其成为中国法制化解决社会利益冲突问题、或者制度化解决相关问题的一个典范。
第三,建议把这次处理乌坎事件的具体细节、基本举措,和领导逐级递进地显身性介入,变成一套处理社会公众事件的举措和办法,从而形成一套程序。通过对乌坎事件处理的一种升华,把广东处理类似事件的具体举措,程序性地描述出来,使得以后处理类似事件,可以有一个程序上的依托。
王长江(中央党校党建部主任,电话采访)
对乌坎事件,我一直是在关注的。对于目前事件和广东省领导处理这件事的情况,我有几点看法。
第一,应当充分肯定在这类事情中执政者执政理念的转变。 这一点,无论怎么说都不过分。在对乌坎事件的处理中体现出来的理念转变特别反映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在对民众利益的观念上的转变,二是对官民冲突认识上的转变。
在民众利益问题上,我们过去很长一个时期实际上是不承认个人利益的,只承认抽象的人民大众的利益,其实思想上有一个框框,本质上说还是只认党和政府的利益。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情况改变了。既然承认个人有正当利益,自然就会发展出和国家不同的利益。对这些林林总总的利益之间的关系怎么看?按照过去的逻辑,这些利益之间有大小之分,有全局和局部之分,个人利益只能服从集体、政府和大局。从这样的角度出发,不服从便是有了问题。一旦出现这样的事情,自然要作为问题来处理,就要教育,甚至软的硬的全都上,往往是这样。
现在不同了,在这个事情中,体现的是一种利益平等的观念。个人有利益,国家和政府也有利益,他们的关系怎么处理?从博弈的角度。博弈这个词儿确实是一个非常好的词儿。博弈嘛,首先就是相互承认对方的合法性,然后可以在一起讨价还价,前提就是平等。我觉得这样一种理念,在整个处理这件事情过程当中体现出来了。这是应该加以大力弘扬的。
博弈是完全平等,相比“对话”都是一个进步,因为对话可以有尊卑之分,而博弈没有。这一点可以提升到一个很高的层面认识。在社会向前发展的情况下,一个民主的社会,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不同利益之间的博弈是不可缺少的,是想躲也躲不过去的。没有这个观念,往往就会用非此即彼、非对即错、非正确就谬误的观念处理问题,而事实证明,用这样的观念处理问题,没有一个成功的。从这个角度讲,这是一个理念的提升。
理念方面的第二个提升,是对官民冲突认识的提升。有利益,就会形成有共同利益的群体。怎么看待这个问题?我们过去对待利益冲突的态度是,个人利益有时可以考虑,但利益一旦集合起来表达,就是一个政治问题。任何这种集合起来的意图,我们往往会看作是对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的一种威胁。因此,对一些个体的利益诉求,我们有时会让步,但是对聚集起来争取利益,我们很少让步。相反,“一小撮别有用心的人的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往往成了我们对群体性事件的经典描述。有时事实是这样。但普遍性地这样看,就成问题了。它所反映的,本质上是革命党的思维:过去共产党之所以把国民党政权推翻了,就是把不满意的人组织起来。如果现在让人们随便组织起来,肯定对党执政是不利的。
其实,组织学原理告诉我们,既然允许人们维护自己的利益,终归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组织起来能够最大化地维护自己的利益。这样,社会组织就成了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合乎逻辑的选择。看一看世界各国的发展,不难发现,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社会的组织化程度越高,这个社会就越稳定。因此,执政党需要转变观念,看到社会组织化的大趋势,顺应这个大趋势,利用这个大趋势,支持、引导社会组织的发展,把它当做提高社会组织化程度的根本途径来认识。
在乌坎事件的处理上,我们看到了这种观念的转变。乌坎事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人们有组织地表达自己的诉求。广东的领导理解这一点,认可人们用这种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这种新的观念是十分难能可贵的,值得充分肯定。
第二,类似乌坎这样的事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民主不够的问题。 像现在这样处理乌坎事件,相比其他更多时候在一些地方动用政法机关的那种处理,对我们这个执政党来说是非常显著的进步。但是,我们思考问题不能停留于此。还要看到,类似这种事情屡屡发生,并且往往会闹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恐怕还是和民主发展不够有关系。
人们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需要大量的平台和渠道。但我们没给民众提供足够的平台,于是人们只好寻求用一种在体制边缘的、乃至于体制之外的形式解决。乌坎事件显示了执政党对体制之外表达形式的宽容。虽然这比不宽容不容忍要强得多,但是为什么在体制设计中缺乏这些平台和渠道?这是需要思考的深层次问题。
毋庸讳言,我们搞一个村民自治,这是表达民意的一个重要平台。在实践中,村民自治出现了不少问题。对这些问题怎么看?我们有些无良学者利用一些官员害怕民主的心理,投其所好,用村民自治出现的问题来论证中国不适合搞民主,好像中国可以另走一条不民主的路,好像没有民主,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建设也都能搞成。
在我看来,村民自治出现的问题,不是民主太多,而是民主太少。你在选举环节上放得很开,似乎老百姓愿意选谁都可以,看上去比美国还民主。但是,后面用权的环节却没有,既没有民主决策,又没有民主参与,也没有民主监督,导致的结果是,只要把权力拿到手,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想象一下,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权力,哪有不出问题的?这种选举肯定要走形。这种情况下,不出现贿选,不出现家族势力控制,没有黑恶势力介入,那才叫不正常呢。用这种不健全、缺项的民主来说明中国人不适合搞民主,实在没有多少说服力。
乌坎事件的发生,背后不难看出这种残缺民主的影子。所以,关键还是一个民主的问题。因此,我们在肯定广东的领导处理这件事情的方法的同时,还应指出,要防止这类事件的经常性爆发,最重要的还是要靠发展民主。
第三点,我们党和政府应该花更多的工夫打造民众表达诉求的平台。 乌坎事件给我们执政党出了一个课题:我们应该建立一种什么样的体制机制,来使如此巨大的民主诉求能有一个比较宽阔的平台?不是说现在一点平台都没有,而是说现有的平台不多,不够用,和民众诉求的量不相称,结果把民怨给慢慢憋大了。类似乌坎这样的事,大多数都是由小到大憋起来的。能不能多想一些防止民怨积累的办法?我觉得在这方面想办法还不够。相比之下,想的更多的是怎么控制,怎样压住。这样是很被动的。
这和我们的现行体制有关。我们现在的体制是部门负责制。守土有责,各个部门按照上面原则的要求,落实各自的工作,由各个部门按照自己的权力范围确定各种各样的体现总的要求的工作内容。这种体制,固然对落实有效,但也往往使工作按部就班,呆板,往往是守着最保守的那条线而漠视民众诉求。这种体制长期运转,老百姓的不满不可避免地会积累起来。
因此,我觉得,该是深入思考党群之间、政群之间的沟通渠道和平台怎么建立,怎样通过我们理念的转变和制度建设,使老百姓的诉求更容易表达这样一些深层次问题的时候了。我们应该以这个事件的处理为契机,给各级政府更多的创新的自主性,让它们在和老百姓拉近距离、和老百姓和谐相处、争取双赢方面,多有一些自己的探索。
吴思(《炎黄春秋》总编辑)
我依据所看到的信息谈几点看法。这些信息很不完整,我又没和任何一方的当事人谈过,许多看法来自推测,所以,我的看法很可能有错。
第一点,在乌坎转机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两种思维模式,以及由这两种思维模式决定的两种处理模式。
第一种思维模式,叫阶级斗争模式,或者叫敌我斗争模式,以你死我活的战争为范本。看到一个异己的利益群体出现,跟“我们”闹别扭了,立刻唤醒敌情意识,如果找到境外势力或别的什么势力介入的迹象,人民内部矛盾便转化为敌我矛盾,各种对付敌人的手段都上来了。在当代条件下,这种思维模式对现实的判断与事实真相往往距离很远。
这件事为什么闹得那么大?后来的工作组说,老百姓提的要求基本合理,最初如果这么考虑问题,事情很难闹大。我猜,开头可能只是一个小团伙,试图维护自己的不正当利益,他们和村民相互为敌。但是,在当事人之上,仲裁者完全可以把这种冲突看作村内利益纠纷,进一步说,如果有人用违法手段牟取利益,那就是罪犯与受害者的纠纷,对这些纠纷都有常规处理模式,打官司,上法庭,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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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涉及到土地和政权,法院往往不受理,政府再不主持公道,村民无路可走,就激出了群体事件。于是,更高一层的仲裁者就感到了威胁,有人闹事,影响权力稳定,颠覆基层政权,那就要打击。这时候,仲裁者似乎被一个小团伙的私利绑架了。我们看到,敌对思维模式背后是有利益的。如果有经济犯罪的话,罪犯很欢迎敌对思维,很愿意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政府的利益,把自己和村民的敌对关系,说成村民和政府的敌对关系,甚至把执政党拉进来。
敌对思维模式在一层一层的事件处理模式中一再显现。一直到最后,我看汕尾市书记的讲话,他谈到境外敌对势力,谈到烂媒体介入,然后就是威胁,敌对思维模式表现得相当突出。
后来省委工作组介入,朱副书记的说法体现了另一种思维模式。他说,村民的要求是基本合理的。所谓合理,当然要有衡量标准,法治社会的常规标准就是公民权利。这是你的份,那不是你的份,等等。是你的,就得尊重你的权利。你要多了,双方可以讨价还价,最后依法裁决。如果有人侵权,甚至犯罪,就要处罚侵权者,支持维权者。
这种思维就转入了公民权利思维模式,从政府的角度说,就是法治思维模式。公民之间的利益纠纷,无所谓敌我,即使当事人有敌我思维,也与政府无关。政府只要依法裁决当事各方的主张是否分寸恰当合理即可。如果再进一步,强调法院独立裁决,不受行政权力干扰,这就进入宪政思维模式了。
工作组宣布了五项原则,最后两条是“阳光透明、法律为上”,既然民众要求基本合理,要依法裁决,没什么见不得人的,当然不怕阳光透明。阳光透明在法治思维模式的基础上出现了,而且顺理成章。面对公民权利,我们就在阳光下讨论你的要求是否正当,有没有遭到侵犯,侵犯了,我们替你讨回来。有人违法了,我们以法律为准绳处理。
按照工作组现在秉持的思维模式,在危机过去之后,最好转入法治轨道,由法庭依法裁决。当前法庭的权威不够,难免受行政权力的干扰,工作组是必要的,但是,将来需要解决法庭独立审判的问题,用宪政思维的模式更彻底地解决问题。
由于有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就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模式。
敌我模式很容易激化矛盾。我们知道,历史上有一系列悲剧性事件,结果是两败俱伤。乌坎事件原本越激越大,似乎向那个方向走,可以想见其结局:暴力冲突,强力镇压,首恶必办,胁从不问。民间则不服气,舆论哗然。若干年后难免再平反冤假错案。
但是思维模式一变,把自己眼前的冲突看作多元化社会中的公民权利,看作离谱或不离谱的利益诉求,仔细讨论这个利益诉求的适当分寸,这就对劲了,就接近现实生活本身的面目了。当代中国就是一个权力色彩浓重的市场经济社会,各种关系主要是利益交易,还有一些违法的权钱交易,有一些黑市,但毕竟是市场而不是战场。我看村民马上就接受了这种思维模式,形势急转,这事儿虽然还没完,但只要按照这个方向处理,不会出大事,最后大体是公平的。双方可以谈拢了,就不会造成误会甚至敌对冲突。
总之,两种思维模式导致两种处理模式,而两种处理模式会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我看广东在这个事上处理得好,会给自己的执政加分,而不是丢分。
第二点。两种思维模式在体制内的资源。
敌对思维模式,在中国共产党内有深厚的理论资源,也有深厚的经验背景。几十年的战争过程就是经验背景,在这个过程中完善了阶级斗争理论,统一战线理论。
这些历史资源背后其实还有现实利益背景。刚才一位老师说到,用敌我思维办事,在内部是安全的,至少显得立场坚定,在维护党的利益。反过来,一旦用公民权利思维办事,在内部可能是受攻击的,这不是损害我们的利益吗?既损害意识形态利益,也可能损害物质利益。真要掏钱,不是财政掏吗?要处理侵权者,侵权的不是掌握权力的内部人吗?很多人愿意维护这个敌对思维,因为这种思维可以维护权势集团的利益,很容易在内部说得通。换一种思维倒可能被人指责为异己分子,受到各种各样的攻击,向敌人让步妥协,等等。所以,第一种思维模式有深厚的背景。
第二种思维模式,尊重公民权利的思维模式,也有深厚的背景。
工作组提出的五项原则:“民意为重、群众为先、以人为本、阳光透明、法律为上”,先说群众利益。在这方面中国共产党的意识形态背景非常深厚,“为人民服务”,“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出发”,还有实事求是的原则,都支持尊重并保护公民权利的思维模式。
至于以人为本,法律为上,也有宪法和各种中央文件的依据。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是本届领导人的提法,这个人到底是谁?就是公民。以人为本就是以公民权利为本。如果以公民权利为本,宪政思维就有了坚实的意识形态基础,就跟我们现在宣扬的东西接上了,不是什么异己的东西。
还有,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容是什么?如果把这个社会当作研究对象,用社会科学的方式找规律的话,我们看到的科学规律是什么?
假定其他的条件不变,没有大的灾害,没有战争,大体是工商社会,在这些相同条件下,给公民比较多的经济权利,经济自由,这个社会就会繁荣起来。给公民比较多的政治权利,民主法治,这个社会就比较稳定。用科学规律的方式表达,规律就是:公民权利与经济繁荣和政治稳定正相关。这是在世界各国历史上清晰展现出来的基本规律。如果按照这种规律办事,发展并保护公民权利,经济繁荣,和谐社会,便是顺理成章自然涌现的结果。总之,目前执政党喊出的口号,包含了这种宪政思维模式的意识形态根基。
至于市场经济提供的事实根基,刚才已经提到了。思维模式要反映现实,现实生活不是你死我活的战场,而是双赢互利的市场,敌对思维肯定不如公民权利思维符合现实。
第三点,怎么把压力变成动力?
一开始就说小岗村按手印,那就是压力。压力可以成为改革的动力。我觉得这件事儿里面体现出好几个方面的压力,或者叫老百姓的诉求。
一个是土地问题,实际是产权问题。这个压力刚才谈过了,全国都存在。我们能不能借这个事儿把全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再澄清一下?
第二个是村级选举问题。人们一直以为村级选举问题已经大致解决了,但是这件事就发生了在村级选举不健全上。居然要闹到外媒称之为“乌坎起义”的程度,才能解决村级选举的弊病。本来似乎解决的问题,结果有这么大的漏洞。如果乘机检讨一下村级选举的弊病,尤其是乌坎这样一个大村子,将近两万人口,如何选举?在这么大的村子选举,一定有相当高的组织成本,平常大家很容易搭便车,没有危机很难形成有效的权力监督和轮换机制。乌坎事件可能形成一个冲击,把解决了一半的问题彻底解决。希望广东利用这个事件推动一下,把村级选举完善起来。
第三是司法和执法的问题,出了那么大的事儿,我没有看到与法院有关的报道。到法院起诉,应该是最正常的解决权利纠纷的出路,怎么没有出现呢?按说在法院就应该有公正裁决。能不能借这个事儿澄清一下,不能随便就不受理,法院不受理,不能使矛盾消失,只能把矛盾逼上政治轨道,迫使村民找政府,闹政治斗争。能不能在广东或者在汕尾市启动改革,把这个压力转化为法治建设的动力?
第四就是媒体报道问题,不报道只能导致谣言纷传。这次强调阳光透明很好,希望最后也能得出总结。
第五个可能是,这次的处理模式,新的思维模式导致新的处理模式,两相比较,能不能成为未来的一个定型化的东西?让公民权利思维和依法解决问题成为常规的处理模式,在干部中转变观念,进而转变危机处理方式。把压力转化为改革动力,引起的制度变迁,我觉得最后这一项实现的可能比较大。在这个意义上,最近广东反复出事,我看倒是一件好事,一个机会。在解决众多的事件和危机的过程中,将新思维和新模式固定下来,发展成熟,为中国社会开辟一条新路。
“乌坎转机”的时代意义和国家样本意义(下)
姜晓星(前中国社科院研究员)
我觉得这件事最大的意义在于,政府如果处理好了,等于政府可以正面面对一个中间组织,一个民间组织,不管结果怎么样,能够跟民间的村自治组织对话,这个意义非常重要。
这个事意义非常大,我认为这个事件不亚于 30 年前的小岗村。小岗村严格来说还是有先前经验的, “ 文革 ” 之前曾经搞过包干。而政府与民间组织的平等对话则少有成功的先例。
学者孙立平讲的现代化为什么断裂,崩溃是怎么回事儿,以色列社会学家艾森斯塔德在 40 年前曾经详细地讨论过新兴国家现代化进程的断裂与崩溃问题。就是现有的传统体制容纳不了新的现代性元素,包括新的社会动员方式及新兴的社会组织形式。最后便形成这样一种非常尴尬的局面,一个强大的行政体制却要面对一群毫无组织毫无具体目的的个体,也即所谓 “ 乌合之众 ” ,久而久之,问题并没有得到纾解,怨愤积淀在每个个体的心理,大众也更多地采取围观的方式,所谓 “ 搭便车行为 ” ,每个人也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真正负责任。这样下去,社会的细胞都丧失了参与社会的预期,像败血病一般坏死过去。
事实上基层政府的行为一直存在一种潜在博弈,我的乌纱帽和这件事的处理,哪个能够摆平,尽可能拖,把这个事情化小。如今的政府是很自信的,因为他的财政收入很大,并不怕花钱。凡是用钱摆平的事对他都不是一个事。作为一方官员来讲首先想的不是花钱不花钱的事情,他想的是乌纱帽,这个事尽可能不要让上面知道。
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中,我们要有一个特别大的理念转变,我们怎么看待社会组织、中间组织的问题?这是非常关键的。政府一谈到组织就认为是负面。其实各种中间组织,基层社区的民间组织是现代社会结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它可以有效地反映各种多元的社会诉求,其往往是有具体目的的,行为也是理性及可以预期的,只要我们的体制能够容纳它,就会使其负有法律责任,其内在的自组织性也会约束其行为更加理性。最终也可以实现与其的理性沟通与对话。因此不能依照传统的看法,总是将其视为负面的东西。
但是我们的理解,老是把他们当成敌对势力,所以我们到处看到的都是暴民,到处是群体事件。一开始我也不把乌坎事件当回事儿,认为最后都是暴民一哄而散,闹了半天不了了之。但是这一次不一样,这个村子天然有一种宗法的联系,这是基层组织最初的联系。我觉得这个东西是最重要的,要正确认识现代化过程中我们的体制要能够容纳新的社会元素,我们能够容纳他们,使这个体制具有弹性,不要太僵硬。现在我们的体制太刚性了,我们政府有钱,有事花钱摆平,而且不是群体摆平,是一个个摆平,这种被动的管理模式促进不了现代化的进程。
如果我们总是不去承认这样的中间组织,就会把社 会中各种多元诉求的群体推向一种非理性的反社会的情绪上去,就会没完没了地产生所谓群体性事件,而最尴尬的是在其中矛盾都集中于政府,可政府还永远找不到一个你可以对话的人,你都不能知道哪个是你对话的对象,这样下去,社会的整合将越来越困难。
乌坎事情广东省政府以这种姿态,能跟村里面的代表对话,能达到这一步,我觉得这是非常大的进步。现在知识分子圈里面都讲顶层设计,我觉得中国的改革往往在于底层的实践。我真希望如果能够深入这个案例,我觉得这个示范效应是很大的。整整闹了三个月,所有人都在看。如果这个事处理好了,别以为农村长期存在的土地问题纠纷解决不了,只要各级基层政府能够认真听取农民的合理诉求,并容纳一种新型的基层社会组织方式,我想这个问题至少是可以舒缓和预期的。我们当然不能对现实的改革抱有浪漫主义的幻想,但制度的变迁的确能够产生大家预想不到的历史结果。当年小岗村的事儿谁也没有想到能够做成,最后它却开启了未来 30 年中国波澜壮阔的伟大历史进程。
乌坎事件的关键在于你对民间组织的看法,要有正面的看法,不要是负面的看法。民间组织并不是敌对势力,是多元的。我觉得乌坎村这次非常好,他们知所进退,不搞泛政治,只是主张具体的权利。当然这其中也存在一些非理性的的行为,但我想,随着民间组织的逐步成熟,它们会慢慢将自己的行为约束在法律的框架下,毕竟它们是为了表达自己的诉求,毕竟还是寄希望政府为它们解决问题,这就是共识。
陈坡(北京大学历史文化资源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乌坎村的土地问题应该说是近 20 年来最关键最核心的,也是关系到公民财产的最大问题。近 20 年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成为各级官僚把土地当作他们任意处置的一笔最大的财产。乌坎事件处理问题的核心是什么?乌坎村民要求查账,要求查 1992 到 2011 年间土地买卖的账目。地卖没了,农民所获甚少,巨额卖地款哪里去了,村民无地可种,何以为生?村民们深感危机,对未来的生计忧心忡忡。他们要求政府帮助他们解决问题。这个问题在全国是有普遍意义的,是应该引起高度关注的,是九亿农民的权益问题。应该给农民一个认真的交代。
王至元(清华大学人文社科学院经济学研究所教授)
乌坎事件的转机让我们看到了正确解决问题的希望,但是,乌坎村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因为它涉及到多方面的重大而深层次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具有普遍性。在此,我只想简单提出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利益博弈与民主法治的关系。社会利益博弈必然存在,转型时期的利益博弈尤其尖锐而复杂;利益博弈要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要有一整套的民主法治制度。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民主法治就是用来解决利益博弈的,只有这样,才能以正常的方式解决永远存在的利益博弈。总之,从基层农村一直到整个国家,解决利益博弈问题都应当依靠民主法治。乌坎事件转机最重要的积极意义,正在于是遵循民主法治的方式解决利益博弈。
第二个问题是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与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关系。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这就意味着农村集体用地的权益应当归属农民集体(这种权益的一部分最终要分给每一个农户),既不归属国家,更不能归属少数村干部。然而,对于公共产权、集体产权,一般会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两权分离,会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必须依靠健全的民主制度,才能有效保障公共产权的公共性质。因此,农村集体用地的土地权益,特别是在集体用地的产权交易过程中,能否真正归属农民集体,在根本上取决于农村基层的民主制度建设。乌坎事件的导因清楚地表明,农村的基层民主制度如果不健全甚至缺乏(包括任期换届制度受到破坏),那么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就会弱化以至改变。健全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的确确是维护农村土地之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根本保证。
第三个问题是反腐维权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我们看到乌坎事件的发生和矛盾激化,主要是因为少数村干部严重腐败而滥用权力,大量侵吞了村民集体的土地权益。所以,通过治理腐败、维护城乡广大民众的正当权利,乃是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与公信力的最重要条件。只有通过民主法治建设(包括建立充分公开透明的财政预算制度和各级干部的财产公示制度等)、坚决反腐维权遏制滥用权力的腐败现象,才可能真正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李永忠(制度反腐专家)
应该说乌坎村案例也是我们反腐败中一个很好的案例。
第一,要高度重视反腐败。最基层的腐败,最直接地发生在群众身边,最直接地损害了最基层的人民群众基本利益,因而,也是最直接引起最基层群众的强烈不满、强烈反对,甚至是反抗。马克思曾经在 140 年前说过, “ 公社是帝国的直接对立物。 ” 我们把这句话放到现在来说,人民群众是腐败的直接对立物。对立是因为它最直接地损害群众的利益。
因为腐败对基层群众的损害最为直接的,因而基层群众对腐败的反对、反抗也最为强烈、最为坚决。毛泽东有一句话, “ 组织千千万万的民众,调动浩浩荡荡的革命军,是今天的革命向反革命进攻的需要! ” 那是我们夺取政权时候对群众力量的一种深刻地带有规律性的认识。可是,为什么我们改革开放 32 年来, 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繁重甚至依然艰巨?关键就在于我们相当一些地区和单位还没有把反腐败提到 “ 全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 的高度来认识,还未能找到一种能够充分唤醒、组织、调动广大群众,积极并有序参与反腐败斗争的渠道和方式,人民群众还未能成为反腐败的生力军和主力军。
乌坎村事件或者乌坎村这个案例,不仅让我们看到了群众在反腐败上的斗争性和坚决性,而且看到了组织群众有序参与反腐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因此,广东省委工作组的进驻是必须的,表态是正确的,措施是得力的。省委提出五条表态性意见,体现了执政水平和能力,也赢得了基层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第二,要高度重视民心。毛泽东还有一句名言: “ 我们应当相信群众,我们应当相信党,这是两条根本的原理!如果怀疑这两条原理,那就什么事情也做不成了。 ” 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强调, “ 只要我们信任群众,走群众路线,把情况和问题向群众讲明白,任何问题都可以解决,任何障碍都可以排除。(《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1978 年 12 月 13 日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 152 页 )现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有很多事情之所以干不了、做不成、障碍重重,关键就在于这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不相信群众,没有群众观念,不走群众路线。人民日报的评论文章提出 “ 乌坎转机 ” ,强调要 “ 扫除面对群众的敌对思维 ” ,既讲到点子上,又体现了群众观念的创新和执政能力水平的提高。从这个案例中,我觉得会得出一个比较好的处理群众利益诉求的模式。
所以说,尽管乌坎村事件中,广东省委工作组进驻得晚了一点,但是它反映了我们在处理正视解决这种群体事件中,已经开始比较理智,开始站位多从群众的角度考虑,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在一些地方党委政府中,已经有所体现了。
第三,乌坎案例的启示
首先,掌权者的权力必须来自群众的权利,权力才能真正代表群众的权利。关于《巴黎公社》马克思曾经有一句名言, “ 社会像大企业一样,总是把适当的人放在适当的位置上,尽管有时候会发生错误,但是总能很快纠正过来。 ” 但是我们在太长的时间和太多的地方,用的是马克思早就抨击过的, “ 用等级授权制来代替普选制 ” !即使是村里的 “ 两委会 ” 选举,都要由上级先定框框定调子圈人头,以确保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的意图实现。而场面上的既费时又费钱的所谓选举,不过是热热闹闹地走过场而已!不但选举不能真正体现(更不用说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而且因为群众感觉不到自己的意志被代表,越来越不认可并排斥这种选举。
其次,群众的权利必须制衡掌权者的权力,权力才能真正服从老百姓的权利。只有真正地服从才会有真正的服务。为什么一些干部不会也不愿为人民服务?因为他知道他的权力并不来自人民,而来自上级领导。群众的权利制衡不了他手中的权力!这不是一个仅靠思想教育和道德修养能够解决的问题。我们必须要用制度设计,特别是改革权力结构,才能真正有所制约并制衡!
再者,掌权者的权力必须回归群众的权利,权力才能真正属于群众的权利。民主选举、弹劾罢免是最好的权力回归权利。乌坎村事件有人把它仅归结为经济利益。但是在我看来,这不仅是一个经济利益的诉求,而且也是一个政治权益的诉求。
32 年来,一些地方和单位的 政治体制改革没有适时跟进,人民群众很多政治诉求,没有适当的渠道来表达、参与和宣泄。因此,八十年代就有 “ 端起饭碗吃肉,放下筷子骂娘 ” 的现象, “ 表达权 ” 因而首次进入十七大党代会报告。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必然会有多种利益诉求。如果没有适当的渠道,群众的不满会通过不同途径和不同形式顽强地表现出来。这不仅是群众经济上的诉求,也是需要有序参与政治体制改革的愿望和诉求。
因此,我觉得乌坎村的案例,可以给我们新时期执掌政权的中国共产党人和各级党委政府很多的启示。学界、理论界应该就这个案例进行深度剖析。这样我们就可以从容应对我们在社会转型,体制转轨面临的各种困难和出现的突发情况,就能够通过改革来保持一种相对稳定,并通过这个相对稳定促进改革不断深入。因为,以改革求稳定,则稳定存;以保守求稳定,则稳定亡!
同时,乌坎村事件也说明一个问题。 30 年来, 我们有不少经济体制改革特区,却没有一个政治体制改革的特区!以致党内民主、党内监督、选人用人、舆论监督等等缺乏综合实验的政治体制改革特区来进行试点。因此, 32 年来,政治体制改革上, 我们没有一个类似小岗村那样的成功样板来拷贝复制推广。所以这么多年来,政治体制改革中虽然也有一些小打小闹的小胜利,但不足以集成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大胜利。因为,政治体制改革比经济体制改革复杂得多,困难得多,而综合性也大得多。如果政治体制改革依旧只限于技术战术层面,只流于表层表面,而不敢 “ 以更大的决心和勇气 ” 去进行实质性的推动,不仅会延时误事,而且其后果难以预料。
马晓力(中央统战部前副局长,电话采访)
一个不代表人民利益的执政党注定要被人民群众抛弃,注定要被淘汰出局。要想挽救党,只有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坚决而义无反顾地反贪腐、搞政治改革、从严治党、依法治国、重振党心、重拾民心、恢复党的本色,给人民、给党员以希望,以信心。
“乌坎转机”是一个好的开端,是二十年来处理政治问题以谈判方式平等对待的罕有的突破。政改与反贪的动力在民间、在基层,不扫荡基层的贪污不法势力,国无宁日。现在需要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以此为经典案例,推动以民主法治方式处理群体性事件及官民纠纷。各界人士应积极参与,这是推动社会政治进步的良好路径。广东是发达地区,其问题有典型意义。
高 锋(前外交官,电话采访)
12 月 21 日 ,令人注目的乌坎村村民维权事件取得了可喜的进展。省委工作组对当地维权要求的同情立场和当地民众的克制态度使这场尖锐危机得到软着陆,为理性、公正解决乌坎村的土地及官民对立问题创造了条件。
乌坎村事件很有代表性,许多地方都出现过这类事情。不同的是乌坎村民这次表现出的少有的公民权利意识、强烈责任感和集体力量。在事件中,广东当局表现的负责态度和民主精神,终于使乌坎危机出现了转机。这是值得我们欢迎的。中国的地方政府如果都能像广东省委一样,对弱势群体表现出这样的同情与开放精神,中国就有希望了。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百姓的公民意识正在迅速增长。他们不再仅仅满足吃饱饭,他们要求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要求参与社会发展。这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结果,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表现,与“外来势力”或内部“一小撮”毫不相干。我们政府只要以民为本,维护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支持他们组织起来与贪官污吏作斗争,支持他们组织起来通过平等谈判解决劳资矛盾,中国的事情并不难解决。这次乌坎村得以恢复正常秩序,也说明了这一点。
这类群体性事件不仅发生在广东,而且在全国日益增多,到处可见。实际上国外也不少。还记得 40 年前,斯德哥尔摩当局为了建造地铁,决定伐掉几棵大树, 受到民众反对时,当局也派出了军警,结果激起更多民众的反抗,好多人还在树旁安营扎寨,成了报纸电视每天的头号新闻。最后当局只好放弃了伐树计划。报纸说,“从此政客们在城市建设中更加注意听取民众意见了。”其实,很多事情只要换位思考一下,人们就会有新办法新思维。因此我们不仅可以从乌坎事件中取得应有的经验与教训,也可以参考国外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在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努力处理好此类事件,以便使国家真正获得长治久安。
盛 平
陈有西律师是今年法律界“影响中国”年度人物,这几年在中国法学会、《蓟门决策》、人民大学等很多场合演讲中提出了对当前维稳方式的质疑。在广东省委作出对话决策的当天,陈律师就在微博上肯定广东的做法,认为这代表了未来中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稳定的正确方略。我们听听他的意见。
陈有西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著名律师,越洋电话采访)
乌坎模式 可能会是中国未来治安方式的一个重大转折开端。值得所有司法机关和法律界人士观察。
我这两年中到处演讲,一直就是传播的这种思想。对中国这几年错误的维稳方法,进行了反复的全面的分析。压服、哄服、离间、封闭、花钱买平安、封锁舆论、说谎、搞秘密监视,死不承认公权的失误和过错,动用警力打击露头者,分而治之、关上访人、办安元鼎公司谴送关押上访人、送进精神病院、甚至个别地方动用黑势力,暗杀、打死上访人,一切的一切,原因只有一条,就是把人民当成维稳的对象,当成潜在的危害社会稳定的敌人。所采取的方法,都是“权谋式”的分而治之,而不是真正解决群众的正当诉求。
以往维稳的基本思路,就是淡化和作废国家司法的作用,加强行政权的调控和高压作用,动用政府财力,“花钱买平安”,希望通过行政权压服老百姓,哄服老百姓。很多热点问题,都不敢公开到法庭上去讲道理。作废国家司法,作废律师,不让法院介入处理严重的社会问题,指令法院不受理、不介入社会热点事件,不要司法审判,搞暗箱操作,用行政强权来对付老百姓,不让群众有一个合法讲理的地方。或者干扰、操纵法院,按权力者意志处理。法院只是听命于权力的办个后续手续,让其“合法化”的工具。以致矛盾越积越多,民怨日甚。这种完全错误的思路,只会越压越不服,越维越不稳。维稳思路出了问题,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高压“维稳”的错误在于,没有认识到我国人民政权的本质特征;没有认识到信息社会、法制社会的基本民意基础;没有认识到中国面临的世界政治格局和全球化影响。一味迷信权力和警察、武警暴力、司法操纵的作用,迷信公权力的控制功能,把百姓作为如何“战而胜之”、“分而治之”摆平的对象。貌似聪明有办法,实际非常愚蠢短视。把群体事件中的群众都说成 “不明真相的群众”,有事就是“境外反动势力操纵”,而不去正视真正的民生问题和腐败问题、对底层民生剥夺过甚的问题,不去解决引发事端的问题症结。因为腐败普遍化,官场盘根错结,不敢真正面对群众的揭露和反抗,掀开底层的问题,根源全在上面。对百姓诉求寸步不让,露头就打,就是因为官官相护抱团腐败。
广东提级处理乌坎事件,可以有力地摧毁原来第一线的腐败关系网。相当于特别事件调查委员会。但是这种做法,必然会迎来更大的挑战,必须有坚定的勇气和坚强的意志,还要有策略上的运筹。第一,这种方法同现在的维稳思路不合,社会效果都有在观察,反对的意见一定会不少;第二、民意的尊重和释放,会导致街头政治的萌芽,和平的请愿会增加,群众的民主诉求会进一步释放,会给一些攻击民主与法制方法的人以口实;第三,对群众作出的承诺,必然涉及对原体制内一些腐败分子的处理,对村干部死亡事件的调查会出现公权力的凶手,会引发更多的内部反抗和权力斗争,那些已经不干净的人一定会拼死挣扎,斗争会更加复杂化白热化。这一切,需要认真研究,正确引导。要主流观念的支持,要群众的理性配合,更要有主政者的坚强的决心,以使其常态化,法制化、主流化。
王占阳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政治学教研室主任、教授,书面发言)
乌坎村事件的合理解决令人欣慰、令人振奋,更让人看到了中国宪政民主事业的新曙光,特别是看到了村民自治建设的新曙光。
一、乌坎村事件有其全国性的制度根源,它的合理解决也具有全国性的普遍意义
乌坎村事件的根源和核心实际是村民自治问题,事件获得合理解决的最大关键也正是在于肯定了通过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的合法性,即对村民自治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肯定。虽然这一“临时代表理事会”将来肯定会为正式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所取代,村支部将来也会重新选举产生,但是,如果没有意外,乌坎村的“村民当家做主”肯定将会从此建立起来了。
乌坎村的这种转变本身还只是一个个案,但它同时又对深化村民自治改革,切实保障村民自治的民主权利,具有全国性的示范和先导意义。
这是因为,乌坎村事件爆发不仅有其特定的具体根源,而且更有其全国性的普遍根源,这就是:村民自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没有得到落实;在许多地方,不是村民自治,而是村民被治;在村里真正当家做主的不是一般村民,而是村支书或村长及其助手;这些人利用手中不受制约的权力上下勾结、官商勾结、以权谋私,严重侵犯村民的切身利益,在全国范围内导致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众所周知,乌坎村事件也是因为村民对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大肆侵犯村民利益而爆发的。
进一步看,这种“村民被治”和村民利益遭到严重侵犯的现象,实际还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
不难想象,如果遵循民主程序,当几乎全村13000名村民都反对村支部和村委会时,只是通过平和的改选就足以解决问题了,根本就不会爆发如此严重的官民对峙和警民冲突。那么,这种原本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情怎么又把地方政府牵涉进来了,形成了那么大的风波,以至于省里都不得不介入呢?这就不能不令人深思了。
从比较直接的制度原因来说,这种“村干部当家作主、村民被治”、“村干部劫掠村民利益、村民奋起反抗”的局面之所以会形成,一是因为选举被少数人所操纵,选举是假选举,或者是选举舞弊很严重,致使“村民当家做主”无以实现,真正实现的只是“村干部当家作主”。二是没有设计和安排村级分权制衡体制,以至于每次或真或假的选举产生的都是握有不受制约权力的村干部,他们在两次换届选举之间就是村级独裁者,这就使之有可能利用自己手中的这种权力,通过侵犯、侵占、侵吞村民的利益而发财,然后再用这笔不义之财向上贿赂地方官员,以谋得其对自己连任的暗中支持,向下对村民实行贿选,以直接实现当选和连任。由此也这就形成了一种权钱结合的低投入、高产出、可持续的特殊利益的生产线,以至于相当数量的村干部和地方官员都对此乐此不疲。
那么,我们再追问:为什么许多村级选举会被少数人所操纵?为什么会大量出现“村干部当家作主、村民被治”的现象呢?在这里,除了纯粹地方性的原因外,也有两种深层次的思想原因和体制原因。
一是没有解决好党的领导与村民当家做主的关系。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历史惯性下,仍然缺乏放手发展基层民主政治、放手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思想准备,总是不由自主地想“以党治民”、“以党控民”,想以党的系统直接控制社会细胞,控制到村和居委会,想以“加强党的领导”为名通过村支部直接掌控村级权力。这就必然会与村民的自治权发生矛盾和冲突,必然会出现自上而下地干预、操控村级选举、破坏村民自治的种种不良现象,必然会使村干部的权力越来越不受制约,进而使村级腐败和地方官员的腐败问题越来越严重,使村民与严重腐败的村干部和地方官员的矛盾越来越大,使农村的(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使原本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问题越来越扩散为了官民关系、党群关系、警民关系问题,也使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受到了越来越大的伤害。这次的乌坎村事件显然也是这种思想惯性、体制偏差及其普遍逻辑的具体产物,因而也是全国诸多同类现象中的一个具体案例。
二是两种不受制约的权力相结合必然导致严重恶果。现在的乡镇级和县级选举基本上仍然是走形式,这种形式上的选举之后形成的权力结构又不是分权制衡的,而是高度集中的,这就使之也成为了不受制约的权力。村级权力与乡镇级、县级权力紧密相联,这就很容易出现这两种不受制约的权力上下勾结、相互利用、以权谋私的现象,特别是在经济利益较多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这同时也使县以上的不受制约的权力有可能通过县级和乡镇级权力一直连结到村级村权力,从而形成一个长长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链条。这样,通过这种或长或短的利益链,一方面,上面的腐败官员得以通过腐败村官从村民手中攫取非法利益,而且经常是获得整个非法利益的大头;另一方面,腐败村官也得到了有关腐败官员的撑腰,从而既可以“连选连任”,又能在大多数村民的反对和抗议中“巍然屹立”,因而也就可以持续不断地攫取非法利益而又不遭殃。这次我们在乌坎村事件中看到的实际也是这种现象。将来事件查清后,更可以具体地证明这一点。这就进一步表明,乌坎村事件是有其全国普遍性的制度根源的,因而也是全国同类事件的一个缩影。
乌坎村事件的这些全国普遍性的制度根源,也可以归结为一点,这就是在一系列的思想偏差、体制偏差和体制漏洞下,村民自治仍然未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以至于在许多地方都出现了“村干部当家作主、村民被治”的乡村专制体制。
由此,广东省委、省政府在对乌坎村事件的合理解决中,充分尊重和肯定村民自治,支持和帮助村民当家作主,从而也开始调整了党的领导与村民当家作主的关系,也就不能不具有了全国性的示范意义和先导意义。
二、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必然导致村民自治的新发展,先进地区的新发展必然预示和引领全国新潮流
广东省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前沿地区。先进地区历来都是首先出现发展中的新问题的地区,又是首先解决这种新问题的地区,因而也是开风气之先和引领历史潮流的先进地区。这在世界也是这样,在中国是这样。这在解决新问题的新方向、新思路、新方法方面是这样,在从根本上解决新问题的制度建设方面也是这样。这也使乌坎村事件的合理解决具有了全国性的示范意义。
乌坎村事件的出现和合理解决无疑有其较先进地区的特殊根源,农民权利意识的较早觉醒和相对较高的维权能力。
我特别注意到了有关报道中的下述事实:
从1970年至今年,乌坎村党支部书记薛昌已经连任此职长达41年之久。他是乌坎村的“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独裁者,有关村里土地,他就公开说过“我想给谁就给谁,想不给你就别想拿到”。最近几年来,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竟将村里的几千亩(一说上万亩)土地陆续贩卖出去,卖地所得达7亿多元,而给村民的补助款只有550元,其余全被当地官员和村干部私吞。他家和十几位村干部家都相继建起了被村民称为“别墅”的二层楼,他也成为了一些陆丰市和汕尾市官员的“财神爷”和座上宾。
但过去的四十年,乌坎村民似乎也形成了对长命书记的路径依赖。一些四十岁左右的村民,从懂事起就知道「薛昌是村支书」。村民对这个“长命书记”的贪赃枉法,多是默认和容忍。他们从没见过「选票」的样子,但村里又总会贴出告示,宣告薛昌又成功连任村支书了,其间的舞弊可想而知。今年他又“做票”造假,声称自己以85%的得票率当选人大代表。多年来,村民对此的反应多是“你做你的官,我赚我的钱”,“井水不犯河水”,这就纵容了薛昌等村干部的专横与贪腐。
这正是:有什么样的人民,就会有什么样的官员。有什么样的村民,就会有什么样的村干部。但当人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觉醒后,一切都会发生根本的改变。
近几年来,村民们越来越意识到村干部正在对村里的土地在玩“监守自盗”的把戏,越来越感觉必须起来去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直到今年,村民们才从外出打工返乡的乡亲口中、从网络上有关民主选举的报道中了解到,原来宪法赋予了自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随后,村民们又在广东这种较为先进的环境中加深了对于民主的理解。
由此,“查清村委换届选举情况”就成为了村民们的一项主要诉求。
由此,在集会游行中就出现了“还我人权”、“ 反对独裁”、“开放选举” 等横幅。
由此,就出现了富有理性和政治智慧的井然有序的维权抗争,只是在被激怒的情况下才出现了一些可以理解的不理性行为。
由此,才又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民主选举产生了“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从而真正开始实现了乌坎村的“村民当家做主”。
由此,整个乌坎村事件才得到了一个赖以获得历史性合理解决的基本前提条件。
由此可知,至少在很大的程度上,这种较高水平的基层民主的发展正是较先进地区首先出现的新事物。
虽然在较后进地区也都有程度不同的村民自治,但其经济社会根基显然不如乌坎村所在的广东地区深厚,它所达到的水平也不如乌坎村。
乌坎村的这种民主发展更多地体现了经济社会发展必然导致民主化的历史趋势,而广东省委、省政府对于乌坎事件的合理解决也顺应了这种历史潮流,合乎了人心所向。由此,这种先进地区的官民结合的新变革也就不能不成为了我国村民自治建设和整个基层民主建设的新曙光。
三、乌坎事件的合理解决在我国宪政民主建设中的主要意义
概括地说,这种意义至少有三条。
一是它再次启示我们,正如小岗村实行的承包制是当时解决农村问题的关键环节一样,乌坎村实行的“村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制也是解决现阶段农村问题的关键环节。
诚然,面对群体性事件,不再以“对手思维”去解决,而是以“认真解决好群众利益问题”的诚恳态度去解决,固然已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确实是非常之好,非常令人欣慰,也具有全国性的示范意义。但是,既然不合理的制度是导致矛盾积累和激化的主要根源,自然就更应从改革和制度建设着手解决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体性事件,而不是总是不得不充当疲于奔命的救火队。
所以,在广东省合理解决乌坎事件的诸种举措中,最根本、最有长远意义和普遍意义的举措,就是打破了事实上的禁忌,充分地肯定了村民自治。这种做法应在全国推广,这样才能大幅度地减少农村地区的群体性事件,也才能真正有效地构建和谐社会。
二是它启示我们,落实村民自治的关键在于解决好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问题,即解决好农村地区的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小平同志说得好:“我们的生产队为什么不搞民主?队长不合格就淘汰,社员应该有权利,现在有些干部权力大得很,包办选举,几个人说了算。所以现在农村有霸,出霸王。”(《邓小平年谱》,第379页)
他更指出:党“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确认这个关于党的观念,就是确认党没有超乎人民群众之上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向人民群众实行恩赐、包办、强迫命令的权力,就是确认党没有在人民群众头上称王称霸的权力。”(《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17-218页)
他还特别指出:“党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整个国家是这样,各级党的组织也是这样。”(《邓小平年谱》第685页)
邓小平所说的“党政分开”实际还包括了“党与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分权”这个内容。他说:“过去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过几次权,但每次都没有涉及到党同……群众团体等等之间如何划分职权范围的问题。”他反对“权力过分集中”,主张把那些各级领导机关“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放在下面,放在……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这就可以使这些事情“可以很好办”。(《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9、287页)
实际上,邓小平理论的这些内容已经为解决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问题提供了指南,这就是:
(1)农村应该实行民主选举,实现村民当家作主,杜绝村霸现象。
(2)农村应该实行村民自治,自行解决问题,而不是党去包办代替,更不是党在农民头上强迫命令、称王称霸。
(3)党的农村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村民当家作主。
(4)“党委如何领导?应该只管大事,不能管小事。”(《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党的领导要体现在制定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 (《邓小平年谱》第685页)
这就是说,党对农村的领导主要应当是政治性、宏观性的领导,而不是以村支部剥夺农民的自治权,更不是村支部在农民头上强迫命令、称王称霸。虽然当时尚未实行村民自治,但这些指导思想实际己经先期提出了。
实际上,这也正是从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的思路。革命时期,“支部建在村上”、“支部是村里的权力中心”,确实是革命的实际需要。但执政之后,整个思路就必须转变了。执政党就是执掌行政权的政党。村权力不是一级政府权力,而是农民的自治权。这就使执政党不宜通过事实上剥夺农民的自治权而直接执掌村级权力,而应支持农民享有自治权,即支持村民当家做主,即使是在村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很和谐、甚至在人员上基本重合时,也要以村委会作为村里的权力中心。党对农村的领导要主要“体现在制定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其次体现在农村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上。如果一些地方的农村党员不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也可通过对于农村的原则性、宏观性、制度性的领导,实现党对农村的全国性领导。
由此,我们也就可以看出,虽然在乌坎事件中,已经腐败的村支部彻底解体了,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成为了唯一的权力中心,但广东省委、省政府仍然肯定了它的合法性,并正在与之合作解决问题,这并不是否定了党对农村的领导,而是扬弃了过去在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的关系问题上自相矛盾、进退失据的模糊思路,从根本上肯定和支持了村民当家做主,不再将村支部不是村权力中心视为否定党的领导,以面对人民要求、面对现实的改革精神,很好地践行了“党的工作的核心是支持和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指导思想,从而一举扭转了紧张危局,并开辟了新的改革道路。这当然不是说以后就不要村支部了。村里有那么多党员,自然要有支部。只是村里的权力结构从此调整和明确了,党的领导与与村民自治的关系也随之改革了。
当然,这种彻底落实村民自治的新改革还只是刚刚开始,与之配套的村民自治权的分权制衡也仍有待于继续创新(有些地方已有这种创新)。这种新改革的发展、完善和推广还需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发展过程。在这种过程中,我们也还需要重新修订村民自治法,使之成为一部最有利于彻底落实村民自治的完备良法。虽然未来的道路仍然会有种种艰难险阻,但我们只要沿着这种“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改革之路走下去,那就一定会迎来和谐、向上、光明的未来。否则,如果这种改革进程又中断了,那就只能使各级党政机关最后统统变成灭火队,以至于燎原大火最后谁也扑不灭。
三是乌坎事件启示我们,保障村民自治急需一个隔离带,这就是经过了民主改革的县乡级政权,特别是县级政权。有了这个隔离带,相对弱势的村民自治就不再会受到的不受制约的强势政权的严重侵害和破坏了,从村民自治到县级民主政治的整个基层民主体系就会建立起来,大半个中国就会进入民主和谐的新时代,中国的基础也就会随之稳定了。而且我相信,如果比较顺利的话,再有10年左右时间,我国即可通过积极、稳妥、有力的政治改革,而实现这一伟大的历史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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