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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东风:乌坎事件与中国特色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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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1-14-2012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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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东风:乌坎事件与中国特色的维权
发布时间:2012-01-11 13:42 作者:陶东风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 914次
民主化:从理想型到务实型的转变——乌坎事件与中国特色的维权(之一)
乌坎事件的最大特点之一,是村民的政治诉求(不承认非民选的村干部和村委会)和经济诉求(合理的土地赔偿金)的高度合一。这点在今天的维权运动中具有普遍性。只有当村民(以及其他维权事件中的公民)的经济权利、物质权利因不合理的政治制度而受到侵犯时,人们才会提出自己的政治诉求。如果说八十年代的民主化浪潮是理想驱动的,和经济利益没有直接联系的政治理想本身就具有感召力和动员力量,那么,到了新世纪,经济诉求就变成了第一诉求,政治诉求则是附带诉求。民主化进程的理想主义色彩大大减弱甚至荡然无存。脱离经济诉求的政治诉求至少在广大农民和一般市民中,是没有号召力和动员力量的。与此相适应,脱离经济目标的政治目标在今天中国也没有广泛的社会动员力量。抽象的、不与具体的切身物质利益相联系的政治目标,比如民主、自由、人权,很少能够产生广泛的社会动员力量。只有当政治目标服务于或联系于经济目的的时候,才有动员力量。
这点从乌坎事件的源起即可看得很清楚:
2009年4月3日,一张题为《给乌坎村乡亲们的信之——我们不是亡村奴》的传单,一夜之间洒遍乌坎村的大街小巷。传单上称,乌坎村从1993年开始出现土地贪污,多年来村内土地对外租用,但村民仅领取过两次分红,分别为人均50元、500元,之后村内多次变卖集体土地,但村民从未见过分红。传单呼吁全村人守土问责:“试问这样的政府能让百姓信赖、依靠吗?望真正的党啊(上级有关干部),请给予重视吧!”传单落款是“爱国者一号”,并留下了QQ号。
这就是整个事件的起因。
这表明,老百姓改革政治的动机和直接动力,是捍卫自己的经济利益。这两者之所以纠缠在一起,乃是因为权贵资本主义体制对公民经济利益的剥夺,是以政治制度为基础和支撑的,或者说,这种权贵资本主义体制不剥夺公民的经济利益就不可能存在。因此,对公民经济利益的捍卫,必然也是对这个体制的挑战。这是现阶段一些表面看来属于经济纠纷的社会群体性事件,几乎全部同时是政治事件的深层原因。
面对这种新的形势,一方面我们应该明白今日中国的民主化进程在方式、方法上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和经济利益挂钩的政治民主化诉求很难成为激发公民维权行为和民主化运动的动力(这种诉求会被视作“空洞”“不现实”等等),从而及时调整自己的民主化策略;但是另一方面,也要改看到,与维权者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过于紧密的维权运动,毕竟带有极大的局限性和狭隘性。大家会对不是发生在自己身边、和自己没有直接关系的公民同胞的维权行为视作“事不关己”,并“高高挂起”,甚至会出现这个村的村民不关心那个村的村民维权,更不要说不同的县市和不同的省了。这样,发生在不同地区的分散的维权行为,就难以形成大的全社会的维权运动。目前最最重要的,是要让大家认识到:公民的权利是捆绑在一起的,有则全有,无则全无。对别人的侵权,实际上就是对自己的侵权。今天侵犯这个村或这个地区公民的不受限制的公权力,明天可能就会侵犯到你。
艰难的合法维权——乌坎事件与中国式维权(之二)
乌坎维权的另一个突出特点,基本上也是全国其他地方民间维权的共同特点,是只反地方政府,不反中央政府,更不反党或叛国。相反,他们处处打出爱国和相信政府的口号。更重要的是,他们的维权行为不但合乎国家宪法法律,而且也合乎中央政府的相关规定(比如关于土地使用方法的规定,关于基层民主选举的规定等等),他们的维权很少,甚至几乎从来不质疑国家法律或中央政府的政策法规本身也不试图扩展或修正这些法律法规。因此,他们即使对照国家法律或党和政府的文件,也显得理直气壮:不在理甚至违法的,恰恰是某些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
乌坎的维权活动始终高举“爱国”大旗。2009年4月3日的那张题为《给乌坎村乡亲们的信之——我们不是亡村奴》,署名就是“爱国者1号”。
维权核心人物之一庄松坤一再对儿子庄烈宏说:“有共产党在,没有危险。”庄烈宏同样相信这一点:“胡主席、温总理每天在中央开会,他们天天说,处处说,要爱护老百姓,要老百姓过好日子。我才知道了中央是爱护老百姓的。是下面的干部瞒了中央做坏事。我看新闻,我相信中央是我们的靠山。”(张洁平、陆文:《乌坎热血青年团》)
正因为这样,乌坎的抗争有明显的合法抗争性质,即使对照中央政府的文件,他们的诉求也是正当、合法的,违法的不是村民而是村干部。因此,他们抗争的理据,除了《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就是政府文件、政府批文等等,这些文件均被QQ群里置顶。
不仅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的土地买卖交易不合法,而且其拘禁维权人士的方法更是违法(即使是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据《父亲薛锦波之死—-薛锦波长女薛健婉自述》一文陈述:“来(拘捕薛锦波)的人没有证件、没有制服、没有任何逮捕令,连手铐都没有,都是用胶带把手捆起来。他们也没有通知家属,抓起来一点消息都没有。店员跟我说,我爸当时已经很生气,大喊不要抓他朋友,要抓就抓他一个人。”这样,抓人者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这点抓人者自己也清楚。正因为这样,他们才会采取见不得人的特务加强盗的方式。也正因为这样,对于抓人事件,更不要说后来的死人事件,陆丰市政府不敢承认,说“不关他们的事”,公安也不敢直接出面。
这和“文革”时期的红卫兵或各单位的“革命委员会”可以大张旗鼓地做违法(抄家、批斗等等)的事情,而且做了违法的事情之后还敢于在媒体公开宣扬,他们不但敢于违法拘捕公民,而且敢于敲锣打鼓公开将之捆绑起来游街;而被侵权者完全不敢甚至不知道如何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是完全不同的。
这涉及到极权社会和后极权社会的重大区别。按照阿伦特的理论,极权社会之所以敢于明目张胆地、公开地违背成文法(那怕是极权国家自己的成文法),是因为在其成文法之上,还有一个所谓的“更高法”——历史发展的必然法则(“实现共产主义”)和自然法则(“优化人类人种”),所有成文法在这个“更高法则”面前都必须让步,因此,那些自称遵循“历史法则”或“自然法则”的人可以理直气壮地违反成文法,而且根本不觉得自己犯法。“文革”时期的情况其实就是如此。那些高喊砸烂公检法、随便批斗、殴打所谓“走资派”“黑五类”“反革命分子”(从普通老师到国家主席)的小将们,之所以这样做而不觉得自己理亏,就是他们自觉是在遵循一个更高法(意识形态,具体表现为毛的“最高指示”)。
但在今天,这个可以肆意践踏成文法的“更高法”(意识形态)已经不复存在,即使还有一些残留,其合法化力量也几近衰竭。地方政府不再能够在践踏成文法或国家其他法规的同时拿出所谓“最高指示”“更高法”为自己辩护。因此他们的行为即使在目前的法律和法规面前也失去了合法性。
既然如此,既然地方政府的行为是明显违法的,而村民维权又是明显合法的,为什么维权又如此之艰难?或者说,既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而且在其之上已经不再有“最高指示”那样的“更高法”,为什么地方政府居然敢于公然违背?村民的维权既然就这么艰难?这才是问题的要害所在。
一个最直观的解释是:乌坎的维权(以及其他地方类似的维权)影响了所谓“稳定”。但这个解释是站不住脚的:难道中国的稳定要建立在地方政府对公民的侵权基础上?难道维稳就必须牺牲公民的合法权益?难道维护公民权利就会导致动乱?如果真的是如此,那么,社会的不稳定就一定有深刻的制度原因,这等于说这个社会的所谓“稳定”是建立在对公民权益的制度性剥夺基础上的,维护这样的稳定等于维护不合理的制度,必须深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消除不稳定的制度根源,才能达到真正的稳定。
中共广东省委书记汪洋近日在广东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上反思了乌坎事件,并表示,在社会转型时期,由于民众的民主意识显著增强,当利益、诉求得不到应有重视时,常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在政府层面,对于民众反应强烈的重点与难点问题,政府不能加以回避,而要注意透过类似事件举一反三。但汪洋的举措只是停留在“改进全广东的村级组织建设”和“加强社会建设”层面,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类似乌坎的维权事件不仅发生在村一级,也发生在更大的范围,而且也局限在农村,是一个全国性的现象,也是一个各行各业普遍存在的现象,仅仅改进“村级组织建设”是远远不能解决问题的。即使就农村而言,村也不是孤立的社会组织单位,而是与县、省乃至中央组织联系在一起的,不可能单独治理好村一级的社会组织,而不触及更大更广泛的社会组织。其次,社会不是孤立存在的,社会组织是由国家权力结构和政治体制决定的,在不触及国家权力结构的前提下不可能对社会组织进行根本的改造。强调这点在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中国社会的自主性和自组织程度之低是一个人所共知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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