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标题: 周永坤:彭宇案的教训究竟在哪里? [打印本页]

作者: bridged    时间: 1-22-2012 22:49
标题: 周永坤:彭宇案的教训究竟在哪里?
2012年01月20日 14:24:49
分类:未分类

  
  彭宇案的教训究竟在哪里?

  近年来,彭宇案成为众矢之的,它几乎成为法官素质差的典型,成为滥用司法权的代名词,更被认为是“道德滑坡”的推手。每当有真假“碰瓷”发生的时候,人们就会拿彭宇案说事,几个月前小悦悦的死再次将彭宇案推到了风口浪尖上。彭宇案令学界与社会齿寒,也使官方耿耿于怀。在彭宇案过去了将近六年(纠纷起于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之后,2012年1月,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又以官方名义在影响极大的《瞭望》上大谈“彭宇案真相”。一个原本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如此深远的社会影响,真的是非同小可。百姓关心它是因为大家觉得不公正,也减低了安全感,官方关注是因为它损害了司法形象。因此,政法委书记要出来“辟谣”,这一个老套路。


  刘书记费尽口舌讲了“真相”,试图证明彭宇是撞了原告。但是仍然有一个重大疑问:证明彭宇有责的核心证据:“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为何不慎丢失?而代之以原告儿子拍摄的证据,包括“誊写的材料”?还有,既然彭宇承认自己撞了原告,为什么还要借助书记的口来说?
  既然当年“合意”保密,是什么力量使双方同时要“解密”?


  我相信刘书记说的都是“他承认的真话”,但是如果案件事实真相由一个没有参加审判的人来说,它的说服力始终是有限的,它本身将削弱、而不是增强司法权威。我们有理由问:我们相信法庭还是相信书记?其实,作为对彭宇案的反思,不是在“真相如何”——在法治社会,案件真相的权威是法庭给出的,不是法庭以外的官员。从法治的观点来看,彭宇案的教训主要不在真相——任何法庭发现真相的能力都是有限的,而在于当改进糟糕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实践。


  第一,法官如何论证。可以这样说,彭宇案的一审判决并无大错,问题出在它的论证过程。如果法官确认彭宇有责,他就当以他确认的事实来说话(比如,笔录的照片),不当用并不存在的“常理”(在原告后面下一,按常理推了原告之类)来说话。


  第二,这样的判决与司法工具主义有相当因果关系,与法官不能独立审判相关。如果法官能够独立审判,没有那么多的顾忌,他可以“自由心证”来下判,也可以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下判。问题是,如果这样做,两造必有一方不服,不能“案结事了”,法官与法院的政绩都受到影响,不仅自己的利益受损,而且领导也不会放过他。因此,他只能如海瑞那样来个“四六分理”,各打三十大板。这是个制度问题,不能要法官来埋单。出了事将法官调离,这本身是对法官的不公,是对司法独立的破坏。


  第三,法庭当承认发现事实的能力有限,以弱化双方的对立情绪。类似这样的“碰撞案”,没有痕迹,没有目击证人,确实难以确认事实。如果法庭承认发现真相的能力有限,就可以将“法律判决”与“道德判决”区别开来,当事人得到的只是法律判决,而不是“道德判决”,这样就可以弱化双方的对立情绪,易于化解矛盾。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如果判决原告败诉,她败在自己不能举证,而不是成为“碰瓷者”;如果判决彭宇败诉,则他败在证明自己的证据弱,而不是一个道德上的罪人。这样双方都易于接受。这涉及到我们诉讼制度的哲学基础这样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前些年关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讨论没有结出果子,是一个很遗憾的事。这也涉及这个民族对诉讼的企求:企求法官是万能的,司法判决就当是道德裁判。


  第四,在制度上,没有避风港设置,增加了大众的担忧。大众反感的是一审判决将彭宇送原告到医院并代付200元的事实作为对彭宇不利的证据使用,因为这增加了行善者的风险,使人们不敢“扶老”。说实话,这样的行为证明彭宇有责具有相当高概率的准确性,因为一个旁观者这样行为的概率相当低。但是法庭却不能这样做,因为若这样做它产生的后果就是人不敢做好事。在这方面,立法上的避风港规则不失为一个“中道的权衡”。但在现制下法官这样做,并没有错,错在制度缺失。


  第五,强制调解惹的祸。法律是在判决中明确起来的,调解一个明显的缺陷就是使法律不明确。二审没有依法作出判决,如果如刘书记所言,彭宇确实撞倒了原告,一审判决并无不当,社会也能够接受,二审维持原判即可。问题是,二审选择的是调解,而且,据坊间传闻,调解是有关权人的命令,因为人大会议召开在即。权力干预产生的大众逆反心理、强制性调解都强化了“彭宇冤枉”这一认识。


  第六,调解不公开。当时的领导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以“双方同意不公开调解的内容”为拒绝公开调解的内容,大众要到今天才能过刘书记的嘴知道调解的主要内容: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这无疑增加了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促使坊间小道消息流传。保密的做法实在是一个失策,越是保密,人们越是怀疑调解的公正性:本案无关国家秘密,无关个人隐私,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保密的唯一原因是它不公正。更有坊间传闻:南京人都知道,那一万元是法院出的。如果是真的(人民相信它是真的),这又滋生了法院出钱掩盖真相,掩盖不公的想象。


  因此,我得出的彭宇案的教训与刘书记不太一样,我赞同书记“加强政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的教导,但是不造成“重视舆论引导”这一做法。因为法院没有权利“引导舆论”,而且彭宇案的不良影响,是司法行为所至,不是媒体的责任,不能把这一棍子打在媒体身上,更不能把这一棍子打在老百姓身上。


  我认为正确的做法当是,在建立避风港规则的同时,认真反思人治倾向的司法制度。择其要者有:根除强制调解,坚持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两原则:合法、自愿,当然,最好是禁止司法调解(不是禁止社会调解);根除能动司法,还“被动司法”这一司法的应然属性;强化司法独立这一任何正常社会的司法底线,禁止种种干预司法的做法,改革种种干预司法独立的制度。(以上关于刘书记的话均出于《瞭望周刊》,2012年1月17日,转引自纲易新闻http://focus.news.163.com/12/0116/11/7NSsbBEV00011SM9.html




欢迎光临 一路 BBS (http://www.yilubbs.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