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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斯伟江:禇明剑案二审记事 [打印本页]

作者: bridged    时间: 5-2-2012 17:28
标题: 斯伟江:禇明剑案二审记事
或许是我少见多怪,反正,湖州吴兴区的司法确实让我一再跌破眼镜。吴兴法院的墙上挂了一个宣传栏,其中写到“院党组在区委的领导下行使起职权,---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组研究决定”。而禇明剑自己在申诉材料上,其认为构陷她的幕后指使者,正是吴兴区的主要领导。其中恩怨,一言难尽。关键是褚是一个太有个性的官员。

(参见褚明剑自述http://blog.caijing.com.cn/expert_article-151527-24793.shtml

                           

而且,从检察院提供的材料看,吴兴区成立了一个“吴兴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就是这位区委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属副组长等包括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等。该领导小组下设一个“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包括吴兴区法院院长许学锋,副院长周文霞。还包括区纪委,检察院,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公安局,审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分局等领导。



这个协调小组办案就是立体作战,全能的。在笔者看到接触到的证人,嫌疑人中,有非党员被双规在纪委,但告诉他是双指的,有民主党派被双规或双指在纪委,有检察院的侦查局长在纪委以这个协调小组办案的,如果是企业,可以工商调查,税务查税。按照其《工作办法》,其可以是“可确定一个部门为主进行调查,其他部门予以配合。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分别做出处理”。



禇明剑的案子,根据检察院提供的材料,是2011年3月28日,由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专题确定,要查教育系统下属服务中心的案子。检察院的领导表态为,“区检察院服从区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的组织领导“。纪委领导表态“初步调查有结论后,同时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之后,吴兴区教育下属服务中心(荣昌公司)的几位人员就被双规,田安裕和陆荣明都被双规多日。根据当事人家属提供的录音显示:田说,在里面就想死。他根本就不存在贪污的事情,公司的帐都是平的。检察院也没有提出哪一笔是作假。他刚一进去,就被反贪局副局长陈X,打了一耳光,是在吴兴区检察院审讯室,2011年5月4日晚上8点之后。之后就是5天5夜不让正常睡觉,第三天开始每天让睡一个小时,用席梦思铺地上,时间到就拿走。他进去之后轻了20斤。只得承认自己有贪污,他的领导贪污2万元,他贪污5万元。他说,这怎么可能呢?一旦他自己“认罪”后。就开始让他指证禇明剑,同样的刑讯方式,让他编造行贿禇明剑。



另外一个所谓的行贿人更惨。根据家属提供录音(私下录音)显示:陆荣明耳朵被侦查人员打伤。我们得知这个线索后,通过法院调取了陆荣明的医疗记录,记录显示,“双耳鼓膜浑浊,右耳外耳道见血痂”。同时,医疗记录也印证了陆录音中所说,做笔录签字时,他根本就没看,“因为眼睛看不清出了”。



我们向二审法院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并申请调取检察院的具体录像,对此,并无回应。



尽管在录音中,田,陆都认为,指证禇明剑的所谓受贿是假的。但是,田因贪污被判缓刑三年(他认为是假案),他担心缓刑会被撤销,不敢出庭作证。陆被判十年以上,但是身体不好,监外执行,因此也担心被撤销监外执行的待遇,也不敢出庭作证。另外一个所谓行贿人,自己被定贪污,被判10年,因为所谓送给禇明剑的钱是他经手,如果不送给禇明剑,就变成他多贪污10万元,因此,他死咬住送给褚,数额从10万元,到20万;从先给现金,到后来一半给先进,一半用于装修。后来,辩护人找到装修公司的原始凭证,装修合同才2万元,而且,装修公司证明是禇明剑自己付的,吴兴法院才去掉了所谓装修受贿的8万元指控。但对沈学良说的10万元,仍予以认定。主要是根据禇明剑被刑讯期间的口供。



一审判决最大的疑点是,检察院起诉禇明剑受贿10万元用于上海买房,刑讯期间的口供,沈学良的证言都说是,上海买房。辩护人找到了禇明剑丈夫在上海买房前取款凭证的银行记录,吴兴法院只能承认上海买房有合理来源,居然,法院最后认定,受贿款去向无关紧要。有的案子,这个说法确实也可以成立,但是,本案如何来解释,这些刑讯期间的证言,为什么褚,沈两个人对钱的去向,会同时说错?



禇明剑的有罪供述,只有离开纪委的第一天和第二天的笔录,之后,就开始不再有有罪供述,一直坚持到现在。无论是禇明剑指控纪委10天10夜不让睡觉,还是检察院在笔录是纪委阶段的拷贝打印件,至今,检察院不肯提供纪委,检察阶段的录像。法院也没有去调取。他们可能作几个笔录,就来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我想,如果没有销毁这些录像,以后总会有见到真相的一刻。我不知道,这些明知存在刑讯逼供而枉法的法官,官员,会如何面对未来?



已经证实,湖州法院审判所谓贪污汶川地震捐赠款的二审审判长,在判决有罪后离职。该案,陈有西律师在其学术网上说,以人格保证,这个案子是冤案。我也得知,吴兴法院禇明剑案一审审判长,此案后,也已经不再从事经济犯罪审判,她原本就是少年庭庭长,以后大概只审少年犯。在禇明剑案宣判后,面对质问,她说,不要责怪我们个人。同是女人,面对禇明剑陈述被刑讯的过程时,我观察到她也是动容的。同为法律人,我绝对不相信,她会认为禇明剑案这21万元受贿是存在的。但是,没办法,审委会讨论决定的。



审委会中,反腐败协调小组成员许学锋是院长,一把手,成员,周文霞是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其本身调任自检察院,起其家属是检察系统领导。对审委会的认识越深,对朱苏力这种书呆子的“审委会制度有利保护法官”理论,深感无聊厌恶。审委会所谓集体领导集体决策,最后谁都不承担责任。每个人作恶,都躲在集体这个盾牌的后面。而且,这些人不听庭审,不看证据。据有的参加过审委会的人介绍,主要是看主要领导的风向。(我当然不是指所有的审委会开会都这样)。





二审阶段,除了刑讯逼供的证据外,我们还申请法院调取了银行取款凭证,原来几乎所有的证言中,都是说,陆荣明让田安裕取款,交给沈学良,沈去送给褚。但是,根据田安裕证言中的指定时间和款项,我们查到的银行取款凭证是,钱全部是陆荣明取的,二笔都是。这种新证据,应该说,沈,田,和陆的证言,结合这个取款凭证,都可以被证伪了。可惜,法院未必会这么看。



另外一个证据是账本,因为按照陆,田,沈的说法,送给禇明剑的都是公款,而且公款是有帐的,那么必定会出现虚构账目的情况,从账本上看,帐是平的。而且,检察院并没有发现有一笔虚构账目的地方。



因此,本案,行贿的钱是哪里来的,没有查清。钱到哪里去了,也没有查清,关键是起诉书指控的去向被证伪,刑讯逼供也是无可置疑地存在。



按照证据为王的观点,禇明剑的案子,应该是很容易判断。但是,复杂的是政治。家属猜测,判褚十年以上,实际坐牢在5年以上,才能确保区委主要领导在任期间,褚出不来。而湖州当地有人告诉笔者,涉嫌打耳光的吴兴区检察院某局长,已经被调离检察院,目前已经被人报复殴打数次,此消息,不知道真假。打人不对,但是,现在有什么办法,让司法机关来查清刑讯逼供呢?二审开庭,禇明剑,在法庭上举出了重庆的案例,以示自己会有清白的一天,被法院制止。我相信,作恶的,都会有报应。



现在百姓认为无官不贪,这种感性心理可以理解。但是,作为法官,检察官,不能有这种心态。对于证据不足,案件有疑点的,要守住底线。由于目前有对一定级别的官员立案审查需要审判的内部制度,反腐更容易成为清除异己的工具。



对于二审法院能将此案开庭并调查取证,我在庭上表示了感谢。但是,昨日取证时得知的一些细节,让我感到,二审法院为整个系统背书的可能性存在。网络段子说,公检法,本该是魏蜀吴,如今却是刘关张,在本案中,比这更可怕,因为,协调小组的成立,让吴兴区的公检法拥有了血缘关系。假如,真的是毕姥爷插手此案,谁,能制约他?吴兴区的主要领导,在去年“织里镇机头税骚乱”之后,依然坐稳职位,可见根子之深。我希望,禇明剑所说,不是真的。



二审开庭结束,我对审判长说,此案结束后,二年之内不想来湖州办案。不是对湖州有意见,也不是怕报复,只是伤心之地,不愿再履。做辩护律师都如此,你能想象禇明剑这样的当事人吗?之前,有湖州官员开大会时污蔑我,是反华势力代言人,似乎这样他们就不用查刑讯逼供,不用去纠正错案了。只要把对方妖魔化了,自己的问题就不存在了。污蔑令人齿冷,逻辑让人无语!



家属告诉我,不少吴兴区官员对褚案得出普遍的经验教训是:要紧跟一把手。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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