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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李剑芒:关于“小艳丽短信”起诉谁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bridged    时间: 5-11-2012 23:38
标题: 李剑芒:关于“小艳丽短信”起诉谁的问题
关于“小艳丽短信”起诉谁的问题
(2012-05-12 06: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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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曾几何时,“小艳丽短信”通过方舟子的博客传遍了网上。故事是这样的;小艳丽作为肖传国治愈病人的范例曾经在中国的电视节目中宣传过。原来只能爬行的小女孩,现在已经可以拄着拐杖走路。原来大小便完全失控,只能穿开裆裤,现在大小便基本得到了控制。

可方舟子在2010-10-13 09:04:42发表了一篇《肖氏手术”形像代言人“小艳丽”的忏悔短信》的博文,此博文在网上迅速传开。博文全文如下:

『[按:肖传国等人在郑州神源医院为“小艳丽”免费做“肖氏手术”,以此在媒体上大肆吹嘘手术如何成功,““爬行女孩”小艳丽走着回家过年”云云。“小艳丽”的父母不愿她出来起诉郑州神源医院,她发了这条短信。]

大家好,我是小艳丽。我想告诉大家,肖氏手术根本就是骗人的,根本没有任何效果可言,所谓的成功根本就是在捏造。我做完手术三年多了,可是我没有看到一丝的效果,有一点也是在手术前就有了。我本来左脚是可以行走的,可是经过他们的肖氏反射弧手术后我的左脚却不能走了,没有一点力量,现在不用支具根本就站不起来。他们所谓的89%的效果根本就是在骗人,连1%都没有。他们就是骗人,我对不起大家,我向大家忏悔,都是我的错,是我对不起大家,这一切都是我的错,对不起,真的对不起,我对不起大家,对不起。』

小艳丽的爬行录像与现在的直立行走录像,这些客观事实与上述文字严重不符。由于这篇博文在网上的广泛传播,如果与事实不符被证实,这就造成了对肖传国严重的诽谤。关于这段文字的诽谤嫌疑性,这大家几乎没有异议,可读者在起诉谁的问题上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应该起诉小艳丽。我认为这是错误的逻辑。

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看到这些文字是从方舟子那里看到的,不是从小艳丽那里看到的。如果肖传国起诉小艳丽,则他首先必须举证那些文字确实是小艳丽的文字。其次他还要证明小艳丽的文字以及她的个人行为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对肖传国造成巨大的伤害。这就把肖传国推到了很困难的举证上,谁起诉谁举证,这个法律程序对肖传国不利!

但如果肖传国起诉方舟子,肖传国只需举证方舟子博客上的文字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这个举证只要拿出已经存在的录像就足以,非常的简单。而证明方舟子的行为造成巨大社会影响,这易如反掌;方舟子的粉丝量就足以。

那么,小艳丽没有法律责任吗?也许有,也许没有。但这个无需肖传国去证明,这个需要方舟子去证明。如果方舟子无法证明那个短信确实来自小艳丽,那么方舟子罪加一等;变成了故意捏造他人言论诽谤肖传国,他不仅仅诽谤了肖传国还伤害了小艳丽。如果小艳丽提供证据证明方舟子收买了她,那么小艳丽有罪,方舟子罪行更大。

这就把方舟子推向拼命要证明小艳丽自愿发给他这个短信,这个证明起来非常的困难,对方舟子极其不利。且即使方舟子证明了这个短信出自小艳丽,是自愿发给他的,他还是不能逃脱诽谤罪行。因为他自己看到了小艳丽的录像,他知道小艳丽说的与事实不符。明知不是事实,但还是利用自己的巨大传播了散发出去,这就是诽谤罪。

肖传国应该立即启动法律程序,起诉方舟子诽谤。这次不像几年前两人在武汉法庭的对抗。那次是名誉被伤害的对抗,这次则是赤裸裸的诽谤。伤害名誉是民事纠纷,而诽谤则是犯罪。一旦在法庭上对抗,很可能暴露出更多的黑幕,最终造成方舟子不仅仅是诽谤,同时涉嫌其它犯罪行为!一旦罪行成立,方舟子就找到新家了!

这里的关键是;不要与小艳丽纠缠短信是不是她写的,这个对峙的是方舟子的负担,不是肖传国的负担。肖传国只需控告方舟子在2010-10-13 09:04:42发表的《肖氏手术”形像代言人“小艳丽”的忏悔短信》对他构成严重诽谤。诽谤者是方舟子,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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