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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沈彬:计生国策不能被强行堕胎抹黑 [打印本页]

作者: bridged    时间: 6-13-2012 19:54
标题: 沈彬:计生国策不能被强行堕胎抹黑
发布时间:2012-06-14 09:39 作者:沈彬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 253次
  近日有网民反映: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一怀孕7个月的母亲,在被镇政府非法拘禁之后,遭到强制引产。病床上血淋淋的胎儿照片,强烈刺激着公众的神经。镇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回应称:孕妇冯建梅属于政策外怀孕,在镇干部做了思想疏导之后,孕妇同意终止妊娠。

  对此,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已派员赴当地开展工作,“待情况调查清楚后,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重申: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坚持文明执法,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

  众所周知,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但是中国法律从未赋予官员强制堕胎的权力。相反,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18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第20条);普通公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第41条)。

  早在2004年,时任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赵白鸽就强调: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是强迫性的,是自愿的(新华社2004年7月15日)。2005年8月25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强调:中国政府不允许强制做人工流产、节育手术和堕胎等。即,国家通过社会抚养费等政策杠杆,引导公民自觉实施计划生育。

  倒是个别官员,出于自身仕途的考虑,罔顾法律、罔顾孕妇胎儿性命,强制刮宫、上环,甚至公然亮出“宁可血流成河,不准超生一个”之类的口号。这绝不是什么“违反政策”“作风粗暴”的问题,而是滥用国家权力、戕害胎儿生命、危害孕妇安全,严重败坏了政府形象,抹黑计划生育国策。这种行政违法,理应受到国法严惩。

  回到镇坪事件本身,网上有种种传言,让人莫衷一是。比如,当事人晒出镇政府人员的手机短信截图称:对方索要4万元未遂后,才对孕妇强行引产。那么4万元是什么钱?是依法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吗?无论是国务院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还是《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收都只针对“生育行为”,而不是怀孕行为。孕妇冯建梅怀孕7个月,并未生产,当地政府索要的4万元是什么钱?

  此外,当地称孕妇是自愿引产,那么当地官员有没有做出网上所传的“非法拘禁孕妇”的行为?实施引产手术,有没有家属的签字?退一步说,冯已经怀孕7个月,即使她“自愿”引产,也不符合医疗规范,当地官员为什么要“疏导”她这么做?

  以上种种蹊跷,我们希望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工作组,在彻查之后,给公众一个明确的交待。

  其实,近年来,国家人口计生委发布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等文件,要求计生工作中:不非法关押、不打骂侮辱群众;不强迫群众手术。各省区都明文禁止强制堕胎,或用其他暴力实施计划生育。但是成型胎儿血淋淋的惨状,还是出现在了我们面前。

  这种情形,似曾相识——对,暴力强拆的悲剧,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不得暴力强拆,但还是没有挡住个别官员搞出的“带血的GDP”。同样,个别官员明知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不得强制堕胎、不得非法拘禁、污辱超生孕妇及其亲属,但依然铤而走险,实施着“子宫里的强拆”。这种违法行为,必须得到纠正,不能让胎儿的鲜血染红顶子,不能由他们抹黑计生国策。


来源: 东方早报 | 来源日期:2012年6月14日 | 责任编辑:郑子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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