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施特劳斯指出:“倘若我们将自由主义称之为这样一种政治学说,它视与义务判然有别的权利为基本的政治事实,并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保卫和维护那些权利,那么我们必须说自由主义的创立者乃是霍布斯”(Strauss,L.,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The University of Press,1953.中文版《自然权利与历史》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于2003年1月,译者彭刚,第170页)。这个定义充分体现了自由主义思想的政治性特征,即政治自由主义才是真正的自由主义。这个定义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里对自由主义的看法基本吻合。笔者虽然不赞成施特劳斯对于自由主义批判的一些具体观点,却比较赞成这个简明扼要的定义。
[4]
请参考Oakeshott, M.J., “Introduction to Leviathan”, in Rationalism in Politics and Other Essays. Indianapolis : Liberty Press,1946(news and expend edn.1991)。中文版见“《利维坦》导读”(奥克肖特着,应星译,《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