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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銮斋:群众为什么支持极权主义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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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2012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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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銮斋:群众为什么支持极权主义政权
顾銮斋:群众为什么支持极权主义政权
发布时间:2012-07-21 09:55 作者:顾銮斋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 467次
原题:如何认识宪政讨论中纳粹上台与现代民主的关系?
学界很早即以纳粹党和希特勒上台为典型事例论证一般民主的弊端,认为纳粹党和希特勒正是通过民主程序合法地窃取了国家权力,造成了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专政,扼杀了自由,并酿成了人类历史上的空前灾难。迄今为止,这一结论经过近百年的转引,已经基本上成为中外学术界的共识。而纳粹上台的事例也已相应成为诟病、批判民主的重型炮弹,并在客观上形成了评价和研究民主政治的思维定势,似乎一提这一事例,民主就意味着贬义。本文拟对传统观点予以评析,找出问题的症结,阐明笔者的观点,并就宪政史研究的方法和注意事项等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论点评析
本文使用“一般民主”的概念,意在强调民主政治的健全性,各国民主的一般性,强调和区别20世纪二三十年代德国民主的不健全或有限性,而由于同“现代民主”的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比较吻合,所以也用以指代当前宪政讨论中的民主。
以纳粹党和希特勒上台为典型事例论证一般民主的著述很多,这里仅举几例以引出我们的话题。这些例子可分两类,一类是明确引证的著述。这类著述在国外国内学术界皆多有所见。在国外,汉娜·阿伦特的《极权主义的起源》很具代表性。该书初版于1951年,是最早反思纳粹现象并获重大影响的经典著作之一。就全书而论,作者并没有集中或正面论述纳粹党和希特勒通过民主程序上台的历史现象,尽管如此,从书的字里行间仍然能够看到作者关于这一问题的基本论点。她说:“根据服从大多人意志的定则,希特勒崛起掌权是合法的。”这里所谓“服从大多数人意志”,即指民主表决的原则和结果,作者将这种原则称为“定则”。也就是说,通过民主程序,希特勒登上了政治舞台并掌握了国家最高权力。由此不难发现,在作者的深层意识里:是民主程序造成了纳粹党和希特勒的上台,书中频频提及“群众”一词,并广泛论述了群众在政治运动中的行为和表现:“毫无疑问,极权主义政府及其令人无法容忍的公开罪行是由群众支持的。……十分明显,群众对极权主义的支持既非出于无知,亦非洗脑的结果”;“在那些群众为了某些原因渴望政治组织的地方,极权主义运动就可能产生。…群众这个术语只用于人民。…他们潜在地生存于每一个国家,由大量中立的、政治上无动于衷的、从不参加政党、几乎不参加民意测验的大多数构成”;“极权主义运动在群众中的成功,意味着对一般民主统治的国家,尤其是欧洲民主国家和政党制度两种幻想的终结’;“关于群众行为和群众心理的全部研究文献,都显示和传播了人们从占代以来就很熟悉的关于民主与专政、暴民统治和暴君统治之问密切关系的睿见”……。在这里,“群众’构成了民主的代名词。而通过作者以群众指代民主,我们更清楚地了解了作者的现代民主造成了纳粹上台的基本论点。在国内,这类引证更加明确。杨玉生说:“特别是,纳粹党通过现代民主制的程序在德国合法地获取政权,摧毁自由制度的事实,使自由主义者进一步认识到,现代民主思想将多数人的意志看作是至高无上之权利源泉的倾向,对个人自由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到这里,作者首先认定纳粹通过现代民主程序合法地获得政权和摧毁自由制度是无可置疑的史实,继而将这一事例推及一般,论证民主政治的弊端。黄基泉说:“那些认为民主制的权能无限,民主制在任何时候都支持多数人的一切要求的人,正在为民主制掘筑坟墓。或许20世纪30年代经由民主程序而执政的德国纳粹政权就是这样一则显例。在这里,作者将民主政治的弊端由一般推及纳粹通过民主程序获得国家权力的具体事例,在本质上与前者无异,也将纳粹上台视为可以论证一般民主弊端的典型事例。
一类是表面上没有而实际上作了引证的著述。如哈耶克在《通向奴役之路》大量涉及和讨论了德国20世纪一二十年代的民主制度,意在论证民主政治与纳粹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极权主义、自由主义的关系。虽然关于民主程序与纳粹上台的关系论述不够集中明确,但论证中显然包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即纳粹通过民主程序窃得国家权力,形成了纳粹主义和极权主义。另在《自由宪章》中也多处暗含了民主制度导致纳粹上台的事例。这就不仅将民主制度与纳粹主义和极权主义联系在一起,而目认定了民主程序与纳粹主义和极权主义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再如,美国学者萨托利说:“不应忘记,论述群众人和群众社会的早期政治文献一奥尔特加、曼海姆、雅斯贝尔斯、直到汉娜·阿伦特一反映了法西斯党和此后纳粹党‘民主’夺权所造成的震惊。”可知,奥尔特加、曼海姆、雅斯贝尔斯、汉娜·阿伦特等不仅是早期论述群众人和群众社会的学者,而目是较早论及纳粹通过民主程序上台的学者,萨托利显然接受了这些学者关于民主程序造成纳粹上台的史实及观点。
除了以上两类,还有许多著述虽没有引征这一事例或直接触及这一话题,实际上也认为纳粹上台乃是民主制度造成的结果,只不过因为引者己多,目为了节省文字,而将本该引征的材料隐去罢了,这在这些著述的上下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到。
问题在于,怎样认识纳粹历史才能做到客观公正?民主程序造成纳粹上台的结论是否符合历史实际?由20世纪一二十年代德国特定民主推及一般民主并借以论证一般民主的弊端,这在学理上能否成立?稍加揣摩便可以发现,“纳粹通过民主程序上台”的结论其实是包含了以下预设:
1.上台前的纳粹不是民主党派;
2.上台前的纳粹等同于二战间的纳粹;
3.选民背离魏玛就是背离共和;
4.魏玛共和国实行一般的、健全的民主;
下面对这些预设依次作出分析。
1.纳粹上台与魏玛下台不是同一个问题,或者说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因为参与竞选的不仅仅是魏玛党人和纳粹党人,选民不是在非此即彼的关系中作出选择。而纳粹所以获得成功,是因为得到了更多选民的拥戴。这时的纳粹还只是众多党派中的一个,因此从性质上说,应该是一个民主党派,既大体上遵守民主规则参与竞选,组阁后也没有改变共和政治性质,而目,人民选举是在共和政治框架内进行,因此与其他党派没有什么不同。如果认为其他党派属于民主党派,那就没有理由认定纳粹不是民主党派。或认为,1933年之前,纳粹已有冲锋队的暴行、啤酒馆的劣迹、国会纵火案的骗局等等,杀人本相已有一定暴露。但尽管如此,终究不同于1933年之后独揽大权、实施独裁、涂炭生灵的纳粹,也远没有那样罪恶昭彰和臭名昭著。恰恰相反,通过不遗余力的宣传,这时的纳粹更赢得了民心,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过去以及当时的一些恶劣影响。而通过宣传达到竞选目的是现代资本卞义两党或多党政治的一般现象。所以在1933年大选之际,纳粹名声很大,威信很高,否则便不会以高票当选。而如后文所论,由纳粹产生、上台,到独掌大权、实施独裁的虽不过短短几年的演变历程中,还有很多偶然因素促使其向1933年后特别是战时的纳粹演变。由此可见,所谓上台前的纳粹不是民主党派的预设不符合历史实际。忽略了这些,对于客观认识纳粹上台的历史现象,特别是对于认识现代民主制度都是无益的。
2. 1933年大选前的纳粹既然是民主党派,而选民选择作为民主党派的纳粹党也没有不对,那么,问题的症结又出在哪儿?二战之后,纳粹几乎成了灭绝人性的代名词。一提纳粹,人们往往马上联想到血流成河的一战战场和尸骨如山的纳粹集中营,于是,在情感支配下,历史主义原则在不知不觉中遗失了。而这一旦形成定例,即便是最理性最冷静的析学家也不能不受其左右。如果说上述现象是在感情驱迫下,即基本是在非理性的情况下发生的,那么,下面的现象则是在理性的作用下出现的。问题是理性的结果并不总是正确的。对于事物的演变,人们有时很难据以预测它的结果。而一旦结果出现,又常常乐于据以分析它们的初始性质。这种分析,由于过分依赖结果而向前推导却往往忽略了它的初始条件,以致事物的初始也具有了结果的性质。对纳粹的认识也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从希特勒上台前后即己开始,但真正获得完整认识或定论则是在一战结束之后的一段时问。因为此前,历史学家还难以看到纳粹和一战的完整档案资料,因而还不能作出正确判断。而完整的概念只能在这些档案得到一定公布、相当数量的研究成果问世之后。于是,在获得了纳粹是杀人魔土的概念之后,学术界便按思维习惯向前推导:既然纳粹本性如此,处在发展中的纳粹肯定也没有两样,而就是这样一个人一个党,竟然被选民推上了权力的峰巅。不难发现,这种推导虽然表现为理性的形式,却是在理性薄弱或缺乏自觉的状态下进行的。试想,假如我们生活在那个时代、那样的环境,谁又能保证不去投纳粹的票呢?以上两点,虽然认识过程不同,结果却很相似,那就是都因为背离了历史主义原则而将战时或战后的纳粹移位于大选之前,从而发生了时问错位。
但是,同一事物处在同一演变过程的不同阶段一般具有不同表现和性质,这正是哲学意义上量变与质变的关系。处在量变阶段仅仅意味着量的积累,甚至不排除量的削减,而事物的性质一般不会发生变化。纳粹的例了也一样,如果将纳粹历史粗略划分为早期、中期和晚期儿个阶段,则早期和中期必不同于晚期。早期的纳粹并非一开始就罪恶昭彰,即使在中期,也总要搞一点“善举”,因为仅靠弄虚作假终究不会赢得民心。同时,选民的认识也一般随纳粹的演变而呈现阶段性特征,这在后文将展开论述。而由于选民是在彼时彼地选择了纳粹,如果设身处地地考察当时的背景,体认选民的要求和愿望,我们便不会认为他们的选择没有道理或不具合理性。虽然学术界茫然无觉,通行的观点的确是将二战之后业己变为杀人魔鬼的纳粹形象移位于一战之前,从而取代了这时纳粹的真实形象。但事实是,选民所选是二战之前的纳粹,而不是二战期间更不是二战之后的纳粹。作为历史的评判人,我们应当像陈寅咯先生所说的那样,“必须具备艺术家欣赏占代绘画雕刻之眼光及精神……,对历史对象做到真正了解。“所谓真了解者,必须神游冥想,与立说之古人,处于同一境界,而对于其持论所以不得不如是之苦心孤诣,表一种同情,始能批评其学说之是非得失,而无隔阂肤廓之论。陈先生所论是中国古代哲学家,但其中道理对二战史研究无疑是适用的。所以,只有置身于二战之前德国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的复杂关系中,与竞选党派和选民“神游”交往,体验大选活动,才能接近于做到对这时德国的真实了解。如果这样,我们很可能不会以纳粹上台来证明民主政治的弊端。而且如后文所论,即使贡斯当、托克维尔、哈耶克等大思想家,也难免投票支持纳粹了。
3.选民遗弃魏玛并非意味着背离共和。在20世纪一二十年代德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魏玛政权缔造了共和制度,而共和寿命又如此短暂,几与魏玛政权共始终,以致迷惑了人们的视线,误以为魏玛政权即等同于共和制度。事实上,魏玛是魏玛,共和是共和,即使两者寿命等长,也不能视为同一个概念。所以要辩论,这一预设,首先应区分魏玛政权和共和制度两个概念的不同。魏玛只是一个政权、一届政府,而共和则是一种制度、一种政体。从一般意义上说,制度一旦确立,政权,即使是制度的缔造者,也须相应成为制度的贯彻或执行者,受制度的决定和制约,按照宪法制定实施反映或体现共和性质的路线、方针、政策。所以两者的关系是后者决定前者。而从时间上说,魏玛只是这时共和历史的一个阶段。魏玛下台后,共和制度不仅没有终结,而目仍在运行。其次,如上所论,人民选举是在共和政治的框架内进行的,而纳粹不仅大体上遵守民主规则参与竞选,而目作为民主党派按魏玛宪法原则竞选成功后进行组阁,目组阁后也没有立即改变共和政治的性质。由此可见,选民遗弃了魏玛,却没有背离共和。既然如此,选民为什么一定推举魏玛而不能选择纳粹呢?从这种意义上讲,人们的选择没有不对。
4.认为共和国实施一种一般的、健全的民主政治乃是一种错误认识。在我理解,前文引证的结论或观点中即学术界借以证明的民主,乃是一种一般的、健全的民主。而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德国的民主则是一种特殊的、残缺的民主。以一种特殊的、残缺的民主制度下发生的事例来验证一种一般的、健全的民主制度,或将特殊的、残缺的民主制度视为一般的、健全的民主制度,在逻辑上显然难以成立。因为,在特殊的、残缺的民主政治下发生的大量事件以及由这些事件引发的一系列后果,在一般的、健全的民主制下通常不会发生,或虽有发生但程度绝然不同,从而不会引起相关或相似的后果。这样,将这类事件用来验证健全民主政治的结果,也就必然引起理论混乱,让人们误以为在一般的、健全的民主政治之下也会发生相似的事件和后果。
具体说来,德国民主政治是在非常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或特定的民主政治。所谓“非常条件”,是指一战的失败,《凡尔赛和约》的签订和危害惨烈的经济危机的接踵而至。这些条件错综交织,形成了融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民族等复杂关系于一体的罕见的历史场景。在这种场景里,不仅魏玛党人无法扭转局面,其他党派如果处在执政党的地位也同样难以扭转局面,这在学术界己有论及。而在世界历史上,受命于危难之际的政府并不少见,但一般都能因临危受命而赢得民心,进而获得巩固统治的政治资本。20世纪20年代前后的德国则不同,魏玛政府非但没有而目绝无可能化险阻为坦途、化腐朽为神奇,相反,这些条件却成为共和制度难以负载的历史包袱。而上文引证的论点所指,显然是正常或普通条件下形成的民主政治。
另外,由于奠基于根深蒂固的封建主义、专制主义、军国主义和帝国主义诸文化之上,魏玛共和国的民主又必定是一种极不健全的民主。显而易见,如果这些文化不是如此根深蒂固,魏玛党人就不会颁发具有专制精神的《魏玛宪法》,就不会授予总统以独裁权力。而目,如果选民对议会政治不是如此淡漠无知,态度如此拒斥毁损,选民又如何选举兴矜堡任共和国总统?目总统、总理每每利用《魏玛宪法》中反民主条款撇开议会而行使独裁之权?反过来,如果民主政治比较健全,议会政治深入人心,选民还会选举“效忠君主制”的兴矜堡继任共和国总统吗?而共和国总统不是兴矜堡其人,又有谁去任命希特勒任共和国总理呢?这都是在民主政治不健全的情况下发生的连锁反应,或者可以干脆说都是由封建主义、专制主义、军国主义、帝国主义带来的必然结果。这样的材料怎么能够用来证明一般的、健全的民主政治的弊端呢?
现在可以回答前面的问题了。传统学术对纳粹的认识存在时间错位,有违历史实际,缺乏客观公允。由此而形成的民主程序造成纳粹上台的结论同样不符合实际。而由20世纪20年代德国特定民主推及一般民主并借以论证一般民主的弊端,在学理上更难以成立。另外,民主程序造成纳粹上台的结论事实上也将复杂的历史问题简单化了,它仅仅注意了事情的表象而忽视了问题的实质。这种简单化在学术上或许只引起一些混乱,但在理论从而在实践上,则难免招致祸患。因为问题的性质决定了这种理论与实践的密切关系。不仅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都需要进行民主建设,即使欧美发达国家也仍然需要对民主制度予以增进完善,以构建宏伟的宪政大厦。而要进行这样的事业,便不能不需要理论指导。而如以这样的理论进行指导,又如何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宪政制度呢?民主政治的历史作用既未弄清,又如何指导政治实践?、
二、背离魏玛
选民选择纳粹的前提是背离魏玛。那么,选民为什么背离魏玛呢?众所周知,魏玛政权首先在两个重大而紧迫的问题上丧失了民心。一是《凡尔赛和约》的签订。《凡尔赛和约》一方面使德国丧失了10%的领土和人口,1/3的煤矿和3/4的铁矿,而人民在饱受开战以来四年的战争和饥荒煎熬后,又背上了1440亿马克的巨额债务。另一方面又给民族自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由于《凡尔赛和约》是魏玛政府签订的,所以多数人认为,是魏玛政府出卖了国家,出卖了民族,使德意志民族蒙受了奇耻大辱。所谓民族耻辱,在德国人心目中莫过于割地赔款,而德国历史上何曾有过这样的屈辱? 1870年的辉煌仍历历在目,第二帝国的偶像仍在享受礼遇和膜拜,人们又如何接受甚至容忍这样的事实?更有甚者,这种民族自尊的伤痛已经转化并蔓延为炽烈的民族主义情绪。在纳粹、保守势力的蛊惑宣传下,人们将一战德国的失败归因于十一月革命的成功,将十一月革命的功勋称为“十一月卖国贼”(November traitors),而魏玛党人不仅是十一月革命的组织者领导者,而且是最大的受益者,正是帝国的失败换来了魏玛的荣耀。于是,一切由《凡尔赛和约》引发的问题直对着魏玛政权冲将过来。不说魏玛党人的政敌,也不说保守势力,即所谓“超越政治,保持中立”的军队组织,其阴谋进行的一系列颠覆活动已使魏玛政府穷于应付。而事实上,对魏玛政府最具意义的还不是这些群体,而是广大中下层民众,因为,他们占德国人口多数,在议会选举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他们对问题的认识简单而固执,任何理性分析似乎都难以改变他们直接得自事实的结论。《凡尔赛和约》当然是德国帝国主义和军国主义的产物,是一战的必然结果,但是,魏玛政府签约的事实如此,魏玛党人怎样才能对缺乏理性认识的公众清洗他们的“罪责”呢?何况还有纳粹党人、保守势力和军队的乘机作乱,推波助澜。也正因为如此,谢德曼宁可辞去总理职务,也不做民族“罪人”。本来,魏玛政府的威信就十分脆弱,这就更加陷入了“不得人心”的境地。似此,共和制度就像一株新植入土的幼苗,缺乏群众与民主基础犹如缺乏根系,遭遇民族主义如同遭遇飓风。既无根系,又遭飓风,这已在相当程度上预示了共和国的夭亡。
二是经济危机。共和国统治期间的经济危机有两次:一是由一战引发的经济危机。一战首先在人力物力上造成了极大消耗。一战之后,德国经济已经精疲力竭,完全陷入崩溃的境地。货币贬值已经达到惊人的程度,一封银行发给储户的普通信件这样说:“我们不再管理你的6.8万马克的存款,因为管理费用已经超出了存款。因此我们将归还你的存款。又因为我们没有可以处理此笔业务的小面额纸币,我们已经将存款数额增加到一百万马克。”但更令人惊讶的是,信封上盖销的邮票面值是500万马克,接近这个储户原额的100倍。由此不难想见,当时德国人民生活在怎样的经济环境,而共和国又从德国帝国主义和军国主义手中接手了一个怎样的德国。一是1929-1933年爆发于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大萧条。与20年代初的经济危机相比,这次危机不仅持续长久,而且爆发急骤,让人措手不及。仅几个星期,德国已经充分感受到它的剧烈撞击,接着便是工农业生产的骤降,外贸的锐减,币值的暴跌,银行的倒闭,劳动力的大规模失业。这次危机破坏之惨烈自不待言,但它产生的深重遗患还在于同上次危机几乎形成了连续,前者造成的影响还未消失,后者已经接踵而至。这种连续性不仅使危害达到了极限,而且使民族心理几乎陷入绝境。有学者甚至认为,魏玛民主制度正是由于割地赔款、出口锐减、工业凋敝、原料枯竭、资本匮乏、通货膨胀、信贷风险等经济问题而致惨败。经济危机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犹如倾盆大雨,直由天空浇注而下。而魏玛政权更如一叶扁舟漂荡于滚滚波涛之上,时刻面临倾覆的厄运。
经济危机导致了德国货币体系和经济制度的全面崩溃。对于德国人民来说,由此自然提出两个问题,一是这些危机特别是第一次经济危机的责任由谁承担,一是这些经危机引发的问题由谁解决。对于第一个问题,答案很清楚,既然一战失败是由十一月革命造成的,那么,由一战引发的所有损失就必须由十一月革命的组织者负责。在公众的感情上,对于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主要表现为对他们所认同的责任人的憎恨和谴责。在这种情况下,魏玛政府的威信和支持率便可想而知了。在两个问题中,魏玛政府对第二次经济危机的发生可以推卸责任,却不可以推卸解决问题的责任,因为你是执政府,而执政府便不仅有责任且必须有能力来解决经济危机发生的种种问题。对于宏观经济调控,大多数选民可以不去关注或者过问,但事实是,富裕的中产阶级都已经破产,广大的中下层人民需要工作、吃饭,需要家庭的保障和稳定。战争引发的其他问题都可以商量,但基本生存是问题的底线,这个问题解决不了,公众不仅不会投你的票,而且还会揭竿而起,推翻你的统治。可是,这些问题魏玛政府解决了哪些?而且,受欧洲以及本土社会主义思想、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以及德国十一月革命的影响,社会主义思潮方兴未艾,部分国民渴望仿效苏联走社会主义道路。但是魏玛政权既没有顺从他们的意愿,也没有能力满足广大群众的要求。“1932年,掌握整个生产资料的人还不到人口的百分之一。那土地再分配呢?光属于最高层贵族的七个地产主就拥有80多万公顷土地,而勉强两倍面积的土地在500万小农民中进行再分配。”面对严重的经济危机以及由危机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魏玛政权束手无策,企图坐等经济的自然复苏,以借助时间流逝来缓解经济上的当务之急。但这更加剧了人民的不满。
魏玛共和国的信誉本来就很脆弱,大多数选民又对共和国缺乏信念,对魏玛政府缺乏信心。所以,一俟情况有变,民族主义群情升腾,经济危机加重,他们就会很轻易地转投他党。因为,如前所论,在20世纪初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他们还无法从理性上认识共和制度的深层意义。经济危机持续越久,危害愈烈,引发问题越多,共和国承受的压力就越重,民众背离共和的可能就越大。
事实上,共和国不仅因《凡尔赛和约》和经济危机而未得或丧失了民心,而且自始就缺乏群众基础。德国十一月革命虽然获得了成功,却远没有建立起健全、稳定的民主共和政体。而且,即使是这种远未健全的共和政体也似乎是在一种极其偶然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时属社会民主党左翼的李卜克内西于1918年11月9日在一片混乱中宣称要成立德意志苏维埃共和国。听到这一消息,社会民主党右翼谢德曼万分焦急,因为他担心国家权力一旦如李卜克内西所言归工人委员会执掌,德国就将成为苏维埃的附庸。情急之下,谢德曼冲到国会的窗前,迫不及待地对柏林市民发表了演讲,喊出了“德意志共和国万岁”的口号。而谢德曼这时还只是社会民主党的副手,它的最高领袖艾伯特闻声后脸色变得铁青,失态地用拳头猛烈击打着桌子,对窘迫的谢德曼怒吼:“你没有权力宣布成立共和国!”那么,艾伯特为什么对谢德曼发怒,他想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呢?弗谢温格尔认为,艾伯特所以发怒是因为他仍想保留君主制的饰面,或认为是否保留这一饰面至少交由选举产生的立宪会议决定。威廉·夏伊勒甚至认为,艾伯特原主张让德皇威廉的儿子继承皇位,按照英国方式成立君主立宪政体。因此,“宣告共和完全是偶然事件”,共和国“是侥幸诞生的”。虽然谢德曼所称共和国并非李卜克内西要建立的共和国,艾伯特也还是持坚决反对态度。但从后来他的政治行为和魏玛宪法来看,确如克劳斯·费舍尔所说,他所建立的共和制是“带有某种君主制形式的共和制”。
共和国的建立也基本上没有引起思想、观念的变化。人们仍旧固守传统,谨遵习惯,崇拜权威和偶像,对专制深怀眷恋,对帝国心存依赖。“王公贵族仍长期享受着公众的爱戴。各杂志大量刊印威廉二世的长子、巴伐利亚王鲁普莱希特、萨克森麦宁根格奥尔格公主等人的照片。在发行量大的报纸上,这些人所安排的宴席酒会也吸引了人们尊敬和欣羡的目光。”另外,还有工人党自身的问题。由于缺乏优秀领袖人物,而现任领袖又过于短见平庸,缺乏宣传鼓动、组织协调才能,缺乏斗争经验,与纳粹领袖相比,在争取群众方面,处于绝对劣势地位,这就难以获得多数群众的拥戴,建立起码的群众基础,更不必说它的雄厚与坚实了。
如果说客观条件不利于树立威信或未得民心已经决定了民众背离魏玛而去的结局,那么,民主制度的不健全更使共和制度丧失了巩固和完善的可能。而民主制度的不健全,在一定意义上又加剧了民心的丧失。应该说,魏玛宪法是共和精神的集中体现,它的宗旨在于促进和保障政治制度和经济生活的民主化,但偌大一个宪法文本,始终没有出现“民主”字样,相反,它的行文措辞似乎一直都在小心翼翼地警惕和规避着它的出现。以雨果·普鲁士为代表的宪法制定者崇尚强大的总统权力,担心授予议会权力太多会形成议会专制主义(parliamentary absolutism)。他们信奉权力制衡,但这种所谓制衡绝不是孟德斯鸠的概念,而是以民选的强大的总统制衡民选的议会,由此导致了共和君主制(republican monarchy)的复活。但是,当时并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另外,宪法赋予了总统以特别权力,第25、46、48条依次规定,总统有权解散议会、任命官吏、在“公共安定和社会秩序受到严重扰乱或破坏时”“全部或部分停止”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弗谢温格尔在分析魏玛宪法的特征时将总统地位的强大视为魏玛宪法的首要特征。总统的这些权力与第二帝国皇帝的同类权力相比很难看出有什么不同,或可认为是对第二帝国宪法关于皇帝权力的延续,这不能不说是帝制、专制根深蒂固而民主、共和远不健全的反应和表现。这些规定不仅为当时、更加为后来的总统专制和军事独裁提供了法律依据。宪法第48条规定,总统享有特权颁布紧急法令,如果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干扰,总统可以采取必要措施重建法律和秩序,如果必要,可诉诸武力。艾伯特任总统期间,正是依据该款规定频繁行施总统特权,曾颁布130个紧急法令,而且涉及内容不限于法律和秩序,还包括许多经济案件。也正是依据这个条文,兴登堡于共和国最艰难的时刻(1933年1月30日)任命希特勒担任总理,从此揭开了德国历史也是世界历史的最恐怖的一页。所以,希特勒并不是利用民主宪法破坏民主政治的始作俑者。此前超越议会推行专制的除首任总统艾伯特外,还有总理布吕宁,接着是民选总统兴登堡,后来是巴本和施莱彻尔,及至希特勒成为总理,德国已经为专制统治铺平了道路。在司法系统,绝大多数法官对共和国心怀反感,他们处处宣扬充满偏见的右翼观点,而且审案因人而异,特别是对政治案件的判罚,对左翼的量刑总是远重于右翼。执法机关也如出一辙,他们的领导人对革命即使不持反对立场,通常也顽固保守。据统计,1918 1922年,右翼集团实施政治谋杀计354次,左翼集团为22次。其中,右翼受罚的案件仅有28次,不到8%;而左翼则高达17次,而且包括10次死刑,几至80%。
在国会,议员大多为专制政治的信徒,虽身为议会议员,却反对议会民主,否定人民主权,信奉权威主义和极权主义,认为一个国家绝不能没有集权和权威。很多人甚至不愿使用诸如“公民”、“先生”这样一些体现平等的称呼。在行政部门,特别是高层行政部门,旧日帝国官员几乎控制了全部重要岗位。在教育部门,学校机构大多拒绝议会民主,“不仅嘲笑共和制原则,而且还安然无恙地充当反共和体制的讲坛”。大学校长几乎都由保守、反动分子充任。而大学教师大多拥护民族主义,容忍种族主义,反对民主政治。“大学里所庆祝的不是通过魏玛宪法的周年纪念,……而是第二帝国的生日。”军事部门更是帝国军官的一统天下,不仅在任的帝国军官得以继续留任,一些离任的军官也受到礼遇,重新回部队任职。他们都是军国主义和专制主义的卫道士,无时不在梦想复辟帝制。在这种情况下,军队当然不会接受宪法束缚,保持中立,恪守职责。相反,它凌驾于国家和民族之上,时刻寻隙介入政治,左右政局。因此,军营成为保守和反动势力最顽固的堡垒,成为专制主义和军国主义的复活的重要保证。所以,当按《凡尔赛和约》德意志不得不裁军因而引发军人暴动时,总统艾伯特命国防军出兵镇压,遭到了军务局长的断然拒绝。显然,国防军已经成为共和国的“国中之国”。
如上所论,这是一种极不健全的民主政治。民主政治不健全,是指民主政治的一些必要建构不齐备或处于缺失状态,而已有建构的功能又不够强固,缺乏力度,难以发挥正常作用。由于民主不健全,竞选党派就可利用宣传机器,或瞒天过海,或暗度陈仓,从而使公众不明就里,导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并最终造成为学界所诟病的支持纳粹拯救德国的恶果。而民主政治越不健全,信息传播就越不畅通,国家管理就越是缺少甚至根本缺乏监督,从而越有利于当政者集权,滋生专制和腐败,以致形成恶性循环。由于民主不健全,所谓民主选举、民主表决,便仅仅表现为形式,一种表层的点缀或装饰。而问题的实质,即制度的深层运作,也就越与民主无干。这在当时德国的制度运行中表现得很清楚。我们甚至主张,应从德意志帝国或专制主义历史的角度来看魏玛共和国的统治。在帝国一系,魏玛共和国不过是帝国历史的一个转折,这个转折过后,帝国又恢复了昔日的统治。而且如前所论,即使在共和国时期,德国文化也几乎是封建主义、专制主义、军国主义和帝国主义的混合体。所以,我们宁可说,德国还几乎没有走上民主轨道。这样观察德国历史也许更接近于实际。如果这种认识是合理的,那么,我们又如何追究民主制度的责任呢?
民主政治不健全,一则无法形成稳定的制度系统,因而在受到其他势力攻击时不能自保,犹如计算机系统存有漏洞,受黑客攻击时易于瓦解;二则无法长期维持较高的威信,稳定地吸引选民。而选民在丧失兴趣的情况下,寻求别的选举对象也就势在必然了。
而与此同时,一支新的政治力量业已形成,这支力量就是纳粹党人。
三、选择纳粹
纳粹上台具有异常复杂的历史背景,对于大量能给出科学结论的材料,人们基于学术研究中传统的因袭惯性等原因而往往熟视无睹、视而不见,从而不加思考、不加分析地认定纳粹上台就是民主制度造成的恶果。现在看来,在这一问题上民主制度究竟发挥了怎样的作用,应该重新加以认识。由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看,纳粹上台具有历史必然性,无论通过怎样的程序,似乎都难以扭转。
从比较中可见,魏玛政权的劣势同时就是纳粹党团的优势。在客观上,首先,魏玛共和国几乎没有自己的文化基础,而纳粹则具有赢得大选的天然条件。在封建主义、专制主义、军国主义、帝国主义根深蒂固的德国,共和制度乃是一种新生事物,与德意志历史文化格格不入。而纳粹党人虽已有劣迹,但由于具有旧日帝国军人的遗传基因或本质要素,因而与德国传统文化恰相吻合,所以得到了多数选民的认同。基础的具备与缺失,是能否获得民心的先决条件,也是纳粹上台、魏玛失败的关键因素。而共和制中民主政治的不健全,不仅不利于魏玛政权本身的巩固,而且影响群众基础的建立,同时又构成了纳粹竞选成功的重要因素。令人费解的是,有人竟将纳粹上台的首要原因归于兴登堡的腐败,这实在是对德国历史的严重误读。如果一定要说兴登堡对纳粹、希特勒上台起了作用,那也绝不是因为腐败所致。专制主义、军国主义、帝国主义历史基础制约下的同根性才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基本原因。
其次,在当时的斗争格局中,纳粹党人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同一个战争和约、同一种经济危机,对魏玛政权来说都是致命的要害,对纳粹党人而言却成为成功登台的强力跳板。《凡尔赛和约》的签订,已使魏玛政府信誉扫地;面对经济危机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而束手无策,更使之陷入众叛亲离的境地。由于在国家权力系统中扮演不同角色或处于不同地位,《凡尔赛和约》的签订和经济危机的发生对纳粹党人则具有相反意义,成为他们树立信誉、赚取民心的难得的契机。而且,《凡尔赛和约》的影响并不限于条款规定的割地赔款,还在于进一步引发了炽烈的民族主义情绪。纳粹党人乘机利用了沸腾的群情,将一战失败的责任推到十一月革命的身上。这就将共和国进一步推入了四面楚歌的绝境。同时,纳粹党人又巧妙利用了强劲的社会主义思潮,将自己装扮为民族的救星,宣称只有纳粹党人才能带领人民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这又进一步骗得了人民信任。大萧条的爆发更成就了纳粹党团,数以万计的失业青年诱于纳粹的全国性食宿网络,纷纷加入冲锋队。很快,在希特勒等纳粹党魁的毒化之下,他们自感获得了拯救民族、拯救国家的热情和责任。1931年,它的成员大约为10万人,1932年猛增为50万人,而至1934年,更增达400万人。这是一支好勇斗狠、专以街头会场滋事斗打、恐吓暗杀为能事的极富攻击性的准军事武装组织,正是这支组织将希特勒送上了权力的青云。所以,冲锋队首领罗姆说,“它使得希特勒掌握了权力”。
在主观上,首先,与魏玛党人和其他工人政党领袖形成鲜明对比,纳粹党魁特别是希特勒等具有超凡的演讲、宣传、组织和领导能力,他们深谙民心所向的重要性,并不遗余力地进行了广泛的蛊惑性宣传。“在共和国里,没有任何其他政党能像民社党那样懂得把社会的愤懑、失望和希望清楚地表达出来,当时没有另一个演说家像希特勒那样懂得发现群众内心深处的渴望和希冀,将此用语言表达出来并立即变成他那个运动的鼓动口号。……‘我们时代的奇迹就是,你们找到了我,你们在千百万人中找到了我!而我也找到了你们,这是德国的幸福!’”魏玛时期的大多数民众都是很实际的。对他们来说,那些长篇政治道理都是遥不可及的东西。他们急需工作、面包、生命保障和家庭幸福。而一个不可更易的事实是,执掌国家权力的魏玛党人无法解决这些问题。纳粹党人的救世主形象虽也限于宣传范围,但他们是在野党,而在野党的宣传对于处在水深火热之中期盼救世主的民众来说就可以接受了。仅此一点,便足以使对魏玛政府原本就缺乏信心或未寄希望的多数德国百姓将选票投向纳粹,从而使背离魏玛政权成为事实。何况纳粹魁首还都具有宣传鼓动、扩大影响、获取民心的高超手段。在这里,执政党和在野党的不同地位对于魏玛和纳粹所产生的反、正两方面的影响得到了充分表现。最终,它赢得了占德国人口40%的城乡小资产阶级的支持。
其次,与魏玛党人相比,纳粹党团似乎更加注意了对当时德国国情的观察。例如,希特勒和纳粹党人都能认识到,“德国人所需要的不单纯是革命,而且也要复辟,因为经济危机的受害者不愿意突然变为无产者。他们也不想此刻在物质方面下降到无产者的水平”。事实上,这种认识非常符合德国实际,这就大大加强了纳粹宣传方略的针对性,从而“为民社党保证了可靠的群众工作的成就:这个党成了德国贫困的巨大的受益者……因为它‘最符合国民广大阶层心里所期望的对连续性和变革这两个方面的要求’”。而魏玛党人对此却似乎茫然无知,因此也就很难指望他们在这一点上制定正确的策略。对于旧日帝国军人,纳粹懂得实施优抚政策,使军官群体确信他们的地位不仅不会受到威胁动摇,而且还将大大巩固提高;军队不仅不会受到裁撤,而且还要扩大规模;对于经济巨头特别是垄断资本,希特勒则各各走访,私下会谈,既给予利益承诺,又不忘树立自己的威信。于是,在魏玛政权加速萎缩的同时,纳粹党团迅速发展,极度膨胀,———1925年27000人,1926年49000人,1927年72000人,1928年108000人,1929年178000人。至1930年,已拥有党员35万,国会议席107个,成为第二大党。而至1932年,拥有席位已达230个,占总议席的38%,一跃而为国会第一大党。至1933年,拥有党员更达85万。就这样,针对国内形势,纳粹制定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措施,矛头所向直指魏玛党人和工人政党,并最终颠覆了魏玛政权,夺得了国家大权。
显然,两党在权力角逐中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如同竞技场上的两个拳手,一个轻装上阵,一个荷重登场。竞争条件如此失衡,魏玛政权的失败也就难以逆转了。而且,共和国的政敌又何止纳粹一党。那些虽未属于纳粹的外围的保守势力,同样构成了共和政治的巨大威胁。而且在后来的斗争中,这一保守势力大部站在了纳粹党人一方,从而在力量对比上,使共和国处于更加孤立无援、孱弱无力的局面。这样看来,与共和国夭折乃是历史的必然一样,纳粹上台也是历史的必然。
概而言之,既然纳粹具有上台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基础而其他工人党不具备这样的基础,且魏玛不具备续任的条件;既然纳粹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宣传而魏玛和其他政党虽作了宣传但远远不够;既然纳粹得到了军队和垄断资产阶级的支持而魏玛和工人党缺少这样的支持;既然纳粹承诺带领德国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而事实上魏玛不能;既然纳粹取得了广大群众的信任而魏玛和其他工人党没有获得这样的信任;既然魏玛背负着《凡尔赛和约》的沉重历史包袱,承担着割地赔款、“丧权辱国”的历史责任,而纳粹没有背负这样的包袱,承担这样的责任,却宣称能以避免割地赔款挽回民族自尊,因而轻装上阵从容迎敌;既然由经济危机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须由魏玛负责解决却又难以解决,而纳粹宣称不仅能予以解决,而且信誓旦旦一定给人民以工作、面包和幸福,那么,纳粹的上台也就成为必然了。而所谓民主程序的启用,不过是这种历史必然性制约的结果。
四、20世纪上半叶德国历史发展的基本逻辑
上面论述了魏玛失败和纳粹上台的历史必然性。这样的叙述,将研究对象集中于一点,可以进行细致入微的观察分析。但这一时期德国民主的总体形态如何?在较长时段内又处于怎样的地位?回答这样的问题,就需要我们放长视线放宽眼界,将研究对象置入一个适中的参照系,否则便可能因身陷研究对象本身而“不识庐山真面目”。在这里,我们将观察的上限上溯至一战爆发之际,将下限放置于二战结束即希特勒毙命之日,把德国霍亨索伦王朝专制和希特勒纳粹党专政纳入参照范围,在德国历史发展的基本逻辑中认识魏玛共和国的民主政治。
一战爆发之际,德国正处在霍亨索伦王朝威廉二世统治时期,这时仅距德意志帝国形成不过40年,封建主义、专制主义基础雄厚而坚实。根据宪法,皇帝是最高元首,由普鲁士国王世袭,享有任命和罢免首相以及其他官员、召集和解散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签署和公布帝国法律并监督法律实施、统率军队并任命军官、对外宣战与媾和等大权。首相虽主持帝国政务,但须经皇帝任命。悠久的封建统治和领土割据积淀了深厚的骑士文化,致使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已有长足发展的德意志仍然保持了浓重的中世纪风习。而长年的对外战争又凸显了军队的作用,以致在德意志民族的深层意识里,军人和军队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将军凌驾于政治家之上。所以,皇帝威廉二世被誉为“骑士皇帝”,国会议员则被讥为“绵羊脑袋”。而威廉二世登极后发出的第一道圣谕就是“致我的军队”。与封建主义、专制主义息息相关,帝国政体浸透了军国主义、帝国主义精神。而随着大战的临近,由这种精神滋生出来的战争情绪越发炽烈了。在舆论宣传的操控导引下,整个德意志民族对战争的渴望已经达到疯狂的程度,以致有人写道:“真让人惊心动魄,……转眼间就形成了一支队伍,谁也不认识谁,所有的人都沉浸在一种严肃的感情之中。战争,战争,大家都是一家人!”这是一个建立在封建主义、专制主义、军国主义和帝国主义基础上的典型的军事封建专制帝国。魏玛共和国正是在一战结束这样一个特殊历史时刻,接受了这样一个帝国的基础。
这一基础决定了魏玛共和国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多方面的尴尬局面。无论时人的评论还是后世的历史研究,几乎无不视共和国的建立为帝国历史的偶然事件。当时,除了极少数社会民主党领袖外,包括社会民主党大部分领袖在内的德国国民,几乎没有人想到过要建立共和国。他们没有任何心理和思想准备,甚至“没有历史准备”。所以有学者说,“德国偶然地接受了一个共和国”;“几乎没有什么德国人理解或喜爱它的民主宪法”。“在每日的闲谈中,在商人那里,在办公室,在城镇乡村,通常所兜售的论点是:魏玛共和国不是德国的,它是外国的舶来品,是威尔逊总统所想要的,是外国军用货车运载而来的。”魏玛政权建立后,政府领袖似乎完全没有意识到基础的重要性,既没有改造旧日帝国的上层建筑,也没有触动这些建筑赖以确立的文化基础。国家机器依然维持旧貌,帝制或专制赖以建立的土壤条件和生态条件完好无损。以至于有人说,“这是一个举着君主制传统招牌的共和国”,一个“没有共和派的共和国”;魏玛共和国是“意外的共和国”、“一项权宜之计”、“一种窘境”;魏玛政治史是“一部没有民主派的民主政治史”,“一部不要政党国家的政党国家史”。德国著名史学家克劳斯·费舍尔说:“共和国发现自己几乎没有什么支持者,以至于一些愤世嫉俗者有理由将这个新政府称为没有共和主义者的共和国。”甚至连魏玛宪法的制定者、时任共和国内务部长的雨果·普鲁士都怀疑这样的民主制度能否交给那些在骨子里就对它进行抵制、更遑论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民众了。对于议会政治,人们怀有本能的逆反心理。“绝大多数民众……从心底里感到厌倦,……《法兰克福报》要求‘结束这种议会党团的混乱局面。’《德意志报》则断言‘人民深深渴望着领导和权威。’”当时的德国“几乎像宗教迷信那样渴望有一位神奇人物式的领袖,由他来拯救这个多灾多难的世道”。这就是魏玛共和国!从这些材料不难想见,共和制度中蕴含了多少民主,而广大国民又享有怎样的自由。
共和国民主自由的薄弱与有限预示了首任总统艾伯特去世后军国主义、专制主义遗老兴登堡的当选。1925年,艾伯特病逝,共和国及时地进行了大选。社会民主党、共产党等政党代表都参加了竞选,但最后却以兴登堡的高票当选而告终。兴登堡何许人也?一战时任东线德军总司令,后来建立最高统帅部,又开始指挥全军。一战后,他退居乡间,伺机而动,从未放弃复辟帝国主义的迷梦。正是他,制造了“德国军队从背后刺伤的神话”,为反动势力提供了诋毁共和国的证据和口实。魏玛时期虽然当了共和国总统,但他“真正所效忠的不是共和国,而是已经消失的君主制度”。对于兴登堡的出身阅历,选民几乎无人不晓,但正是这样一位“议会民主制的另类”、帝国的遗老、共和的克星,却成为选民心目中理想的总统人选。所以,弗谢温格尔说,“兴登堡的当选,是魏玛共和国的失败,这种失败,至少不亚于1920年魏玛联合政权的失败”。与“众望所归”的兴登堡形成鲜明对比,共和国首任总统艾伯特却遭受了公众和媒体的恣意谩骂、丑化、攻击和诋毁。而为了得到公众对总统职务的尊重,艾伯特6年任期内曾进行了不下170场诽谤罪诉讼,但最终,还是遍体鳞伤、心力交瘁地告别了人世。
为什么一定是兴登堡当选总统?为什么带有共和字眼、缺乏军人背景的元首就如此难以见容于这个社会?问题的症结前已论及:军国主义和专制主义仍然根深蒂固。第二帝国的幽灵仍在操控人们的观念,使他们不仅不能忘情于旧日帝国和它的军队,而且虔诚地期盼一位皇帝类的领袖人物降临危难的德国,收拾残局,扭转乾坤;而政党政治和议会政治还远没有深入人心,甚至可以说大多数选民还不懂议会政治为何物。因此,1925年总统大选与其说是一种民主选举,不如说是德意志专制文化和帝国文化的自然流露。而选举的结果并非暴露或反映了一般民主的缺陷问题,所谓一般民主的缺陷导致纳粹、希特勒上台的结论是对历史的误解。
兴登堡的当选为希特勒的任命埋下了伏笔,接下来发生的事件也就顺理成章了。1933年1月,兴登堡任命希特勒为总理。这里必须指出,不是民主政治选择了兴登堡从而任命了希特勒,而是民主政治的不健全造成了这一结果。换句话说,是德意志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决定了兴登堡的当选与希特勒的上台。希特勒的上台,正式标志着共和制度的终结和法西斯一党专政的开始。1933年3月,希特勒解散国会,实行大选,密谋通过了《授权法》。该法规定,希特勒政府可享有为期4年的独裁权力,在此期间,无须国会和参议院同意即可颁布法律。从此,国会名存实亡,议会民主不复存在。《授权法》颁布后,希特勒更疯狂叫嚣要将“民主制的最后残余消灭干净”,一时间,风云突变,万马齐喑,共产党迅速转入地下,社会民主党的活动突遭禁止,中央党、民主党、人民党被勒令解散,自由工会被强制取消,就连纳粹盟友民族人民党也未能逃脱灭亡的结局。紧接着,希特勒宣布:“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是德国唯一的政党”,从而实现了一党专政独裁的局面。希特勒代表一代新生的军国主义分子:残忍,贪婪,狂妄,独断!为了实现一人专断的目标,甚至不惜对他一手建立起来的冲锋队实施清洗,将一批冲锋队领导人予以处决。1934年8月,兴登堡病死。而就在此前一天,一部新的法规《元首法》已在周密策划中制定颁行,其中规定,总统与总理的职务合二为一。很快,又通过所谓民主投票,希特勒如愿成为“元首兼国家总理”,将党、政、军大权集于一身。希特勒认为,他的帝国迷梦业已实现,于是迫不及待地向世人宣布了德意志第三帝国的建立。至此,整个德意志民族已被捆绑在纳粹党的战车上,而人类历史上空前惨烈的大灾难也就一步步逼近了。
由霍亨索伦王朝的统治,经共和国建立、兴登堡当选、纳粹党上台、希特勒集权、法西斯专政,到二战的爆发,事件串联着事件,必然蕴含着必然,这就是20世纪上半叶德国历史的基本逻辑。这些事件的发生与连接,无疑都是封建主义、专制主义、军国主义、帝国主义文化错综制约的结果。由此看共和政权、民主制度的建立,便都不过是德意志帝国历史的一个插曲,专制道路的一道坎坷。有了这样的背景或基础,即使进行简单的逻辑推理,也可以得出上述结论。因为面对强大的封建主义、专制主义、军国主义、帝国主义,你能建立起什么样的民主、什么样的自由?既然难以建立起健全的民主,又何谈“摧毁自由制度的事实”?由此论及传统观点对民主自由的估计,由于结论中隐含了诸多错误预设,事实上将共和国时期的民主自由作了不自觉、不恰当的夸大。而以一种特殊的不健全的民主自由论证一般的健全的民主自由,其所形成的观点所赖以支撑的史实、逻辑和理论便都可想而知了。由此再论及宪政讨论中的一般民主,许多结论和观点恐怕都需要进行重新研究和认识。
五、有限民主的效用
很清楚,兴登堡、纳粹党以及希特勒的上台并非民主的责任。而由于我们过去的宪政研究大多关注民主制度的弊端,以致轻视甚至疏忽了对德国有限民主效用的总结。事实上,效用的研究更为重要,必须作出总结和说明。
有限民主的建立开辟了多党竞选、全民公投的局面,这在德国历史上是史无前例的。魏玛时期的政党最多时达到二十多个,共进行了9次选举,投票率最高时达到88·7%,最低时也达75·5%,有5次在80%以上。政党的分立熙攘可能给德国社会带来一时的纷争,特别是对于长期处在专制压迫之下政治意识麻木的德国国民还十分不习惯,因而常常遭到新闻媒体的指责和诟病,但它无疑是对专制制度的有力打击,因而是政治现代化的一个良好开端。而近八九成的民众参与选举更进一步表明,德国国民的公民意识正在或已经觉醒。不管选民怎样缺乏理性甚至如何短见,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是,他们已经产生了权利意识,至少已经将他们的切身利益如工作、面包、家庭幸福和生命安危与他们的投票选举活动联系起来。如果将这一阶段德国历史与社会性质相似的国家历史,例如中国20世纪20年代的历史进行比较,则德国有限民主的意义便更加突出,这时我们就会感到德国多党竞选的局面和国民踊跃投票的意识实在是难能可贵。在封建主义、专制主义、军国主义和帝国主义根深蒂固的基础上,开辟并形成这样一种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不能不说是一种政治奇迹,这正是有限民主制带来的结果。而普选制迄今为止仍然是世界历史上比较科学、比较民主的制度,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所奉行。
有限民主的建立使国家元首在一定程度上告别了专制,不得不遵循宪法规定处理国家事务,这种宪法虽如前述具有显著的专制精神,但又毕竟是共和的产物,因而具有一定的民主内涵。这就使国家元首不再是专制君主,而是国家总统。先看兴登堡。作为封建主义、专制主义、军国主义、帝国主义遗老,他在当选总统后受到了共和政体、德国宪法和民主制度的制约。他对总理的任命以及对宪法第48条的利用原为他应该享受的权力,并非对共和民主政治的违背和肆意践踏。相反,他一再声明一定遵守宪法原则,而事实上他也这样做了。如果他这时是皇帝,情况肯定就完全不同了。民主政治虽然远不健全,但它的基本框架却已经建立起来,这就不能不使兴登堡有所顾忌,尽管在思想观念上还不能接受,在行动上却不能不这样做了。这就是有限民主政治带来的结果。再看艾伯特。上文业已论及,艾伯特原来也是一个君主主义者,他的初衷是革命后建立君主立宪政体。但当谢德曼向民众宣布要建立共和国后,他除了对谢德曼大发脾气外已经别无选择了。以我们的揣度,当时的艾伯特理应想到还有没有挽回的可能,而且在听到谢德曼的宣布后应该作了很多思考。但他最终还是顺从了谢德曼的宣布。为什么?因为这种宣布无异于泼出去的水,已经无法收回,如果强而为之,就可能引发事端,而处理这一事端所花费的代价又可能远远高于建立共和。所以他放弃了。至于上文所论德国大多数人并不认同共和,而他如果建立君主制也许更合德国人民意识,那属于另一个问题。也许,他对德国的国情认识不够,误以为实行共和给人民以更多权利更加符合人民意志。
有限民主制的建立,使分立杂芜的各个党派都必须通过正常的选举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各民主党派的强力竞争,又不得不接受选民的审视、质疑、攻讦甚至揭露批判。至于选民审查的细致与否、正确与否,那是另一个问题。无论是社会民主党、共产党还是纳粹党,都有成功和失败的记录。1928年5月的选举,共产党失去了重要席位,社会民主党大获全胜。而纳粹党则几乎全军覆没,仅获81万张选票和国会中的12个席位,以致新闻界推出大幅标语宣布“希特勒完了”,“纳粹党已经终结”。1932年11月6日的大选,纳粹丧失200万张选票,国会议席由230个降为196个。单就纳粹党而言,在频繁的选举中,社会民主党、独立社会民主党、共产党等党派,对于它的发展、上台和集权都发挥了一定的限制甚至阻碍作用。它们都在设法扩大自己的阵营,因而都在相对意义上削弱了纳粹势力。国会纵火案发生之后,遭受诬陷的共产党领袖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和对纳粹阴谋的无情揭露,对于阻止纳粹上台都发生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对于那些不明就里的人们的觉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这些现象只有在多党竞选的情况下才能发生,而在君主制体制下,则是不可想象的。结论很清楚,纳粹党与希特勒的上台不仅与有限民主制无关,而且相反,后者的建立对于前者的上台和专权产生了限制甚至阻碍作用。一些针对德国有限民主的苛责和批判,乃是笼统、武断、缺乏根据的不实之说。
将民主制度置于一定的参照系中,也许更有助于认识有限民主的效用。人类历史发展到二战之前,所创基础政体仍不外亚里士多德列举的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三种。但基础政体可以演化为变态政体,亚里士多德在这方面也早已作了深入研究,认为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正是这三种政体的变种,而且由于这些变态政体都是在前面三种的基础上进一步集权的结果,所以可大致划归相应政体的范围。现代国家也产生了许多变态政体,并采用了不同的称谓,亦都可以大体划归这三种类型。如君主立宪政体可划归君主政体,民主共和政体可划归共和政体,等等。由于我们关注的是当时德国是否还有较共和政体更好的制度选择,所以作为集权结果的三种变态形式也就无须纳入讨论范围。这样,德国只能在这三种基础政体中作出选择,或共和政体,或君主政体,或寡头政治。而这三种政体中,只有共和政体才能最大限度地具备民主条件,贯彻民主精神。正由于采行共和政体,德国才实行了总统制、多党制、普选制。如果实行君主专制政体,纳粹党也就无须挖空心思进行宣传,不遗余力地争取选票,而希特勒也就无须“通过民主程序获取权力”了。即使在君主立宪之下,虽有一定的民主因素,但论民主的范围或程度,也远低于共和制,这是毫无疑义的。
如此有限的民主带来如此巨大的效用,民主的价值应该昭然若揭了。这要求我们在研究民主缺陷以解决民主与个人自由的矛盾的同时,必须客观认识尤其倍加珍惜民主的价值。否则,人类文明的这一硕果在我们的宪政理论研究从而在宪政实践中真有可能被明珠暗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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