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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谁是强者谁是弱者不要轻易颠倒 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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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nnyStare
时间:
2-17-2009 00:48
标题:
谁是强者谁是弱者不要轻易颠倒 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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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嘉宾
王则楚 广东省政府参事
李公明 第九届广东省政协委员
邹啸鸣 铅笔经济研究社理事
2月15日下午,向来低调的广州地铁公司总经理丁建隆在小组讨论上大声“诉苦”,并希望征地拆迁能有“绿色通道”可走。“极个别的钉子户动不动就挂个煤气罐跟你玩命,一经媒体报道,好像他就成了弱者,其实地铁(公司)才是弱者!”
若不是身处弱势,谁会以死相争
新快报:应该说,在缺乏公平公正的规则下,博弈双方都会认为自己是弱者。对这个问题,各位怎么看?
王则楚:在征地拆迁中,只有拆别人房子、征别人地的才是强者,你不去拆别人房子,人家也犯不着去挂煤气瓶。我们就是用于公用事业,也必须在依法尊重被拆迁户的物权条件下,去完成拆迁任务。即使有公平公正的规则,拆者也不能说自己是弱者。何况我们目前的补偿是远远不能补偿的低水平下。
李公明:丁总的确很幽默,可惜这种幽默很令人心寒:假如不是身处弱势,谁会想到以死相争?!
如果因为个别钉子户的非理性要求就把所有拆迁户说成强者,天下还有弱者吗?博弈的双方中,强势与弱势的分野在于前者拥有各种经济资源、社会资源、话语权和技术手段,尤其是拥有在冠冕堂皇的规则、程序之下运作潜规则的强大资源;而后者则是一无所有,当遇到或自认为遇到不公平对待的时候,只能忍受或铤而走险。
因此,对于究竟谁才是弱者,还是不要轻易颠倒:工作再难做、困难再大,你也不是弱者,因为你代表的是党和政府。
邹啸鸣:只要我们在使用“弱者”这个概念,就意味着客观上存在“强者”,就意味着司法方面存在着缺陷,就意味着冲突的各方的权利并未获得同等的尊重。
冲突各方之所以争当“弱者”,是期望在舆论上获得同情,获得同情的目的是期待政府能出台更有利于自己的政策,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游戏和规则之间存在三种情况:先玩游戏后定规则;边玩游戏边定规则,先定规则后玩游戏。第一种带来的不确定性最大,最后一种不确定性最小。我们国家的法制处于第二种状态。法律制度总体上是在朝着减少冲突的良善的方向发展,但法律也经常受到政策的干扰,所以游戏各方都感觉自己的权益难以得到稳定的预期,所以都争当“弱者”。
拆迁问题未解决,谈何延误工期
新快报:丁总经理建议,出台一套完整的司法程序,当双方协商不成时,能马上走司法程序。他还说,拆迁的法律程序能否也设一个“绿色通道”,保障重点工程不因拆迁拖延工期?如何看待这种建议?
王则楚:拆迁司法设立“绿色通道”是好的,应该支持,但其目的应是支持依法拆迁,而不是“保障重点工程不因拆迁拖延工期”。如果以后者为目的,就有可能使“重点工程”成为有违法拆迁、任意损毁被拆迁人利益特权的“一方”。
所以必须把维护依法拆迁,维护拆迁双方合法权益,作为设立拆迁司法“绿色通道”的目的,并保证司法独立,不受“重点工程”的干扰。
李公明:从丁总建议的“绿色通道”的目的是为了“不因拆迁拖延工期”的内涵来看,似乎指的是从快审理。然而,如果只是诉讼的一方提出从快审理,可能会有违背另一方意愿的嫌疑。
而法院如果在“重点工程”案中允许“绿色通道”,那么还有其他什么领域也可以申请“绿色通道”呢?立法者必须全面考量这个问题,并且就关于在法律程序中允许建立以从快为宗旨的“绿色通道”作出正式法律规定,才能审核申请“绿色通道”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总之,如果只是拆迁部门单方面要求从快审理,可能是对拆迁户的不公平;如果法院只是对拆迁部门开放“绿色通道”,则可能是对其他社会部门、团体或个人的不公平。事实上,在现实中我们看到的是拆迁方喜欢“从快”,其实,在拆迁问题未能得到协商解决或法律解决之前,所谓的“工期”的确立究竟是否合法呢?动不动就以“拖延工期”的“罪名”来逼迁,为什么你不先解决了拆迁协商问题再定“工期”呢?
邹啸鸣:我觉得,建立一个切实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和意识,也是一项“重点工程”。
丁总想要一个“绿色通道”,但他却没有解释钉子户为什么宁愿选择做“钉子”。实际上,当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会在几种解决方案中寻找对自己最有利的一种。但钉子户选择的是“挂个煤气罐跟你玩命”,这意味着他对协商已经绝望了。
无论什么“重点工程”都不要去挑战居民的生存底线。那非常危险。我们要先反思:拆迁的补偿是否可以更公平合理一些。要反思我们的法律制度是否还有改善的空间,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
走法治宪政之途,摆脱丛林困境
新快报:论者指出,假如在一个丛林的社会里,每个个体甚至单位、机构都可能是牺牲品(弱者)。要走出这种循环,各位有什么建议?
王则楚:在拆迁、征地中所反映的博弈中的“弱肉强食”,只是我们在许多问题上博弈“弱肉强食”的一个方面。要走出这个困境,必须打破垄断,开放在这些问题上的市场,让公平公正在市场机制下,在博弈中得到体现。
李公明:在公共事务中,要处理好任何利益诉求的冲突,制度的设计当然是最重要的关键。在类似地铁建设拆迁这样的公共工程与私人权益冲突的例子中,财产法和市政公共建设法的衔接设计应该更完善、更具体、更有操作性。
在司法程序中,既要有坚定的原则条文作为基本约束,同时也应该对真正的弱者给予法律援助。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一个健康发展的、真正奉行人道主义与和谐价值理念的社会,应该是不遗余力地缩小各社会阶层的力量与地位差别,也就是尽力弱化强者与弱者的差别。总之,走出丛林社会的唯一道路就是走现代法治的、宪政的政治文明之途。
邹啸鸣:“公平”是一个经常长期发展积淀下来的概念。此前留有一个尾巴:如果居民权益跟国王(或政府)的权益发生冲突怎么办?我们的传统法律不解答这个难题。
这个问题现代社会已经有了正确答案,那就是司法独立于行政系统。
这样的制度之所以被设计出来,就是因为人们认定:行政系统也是由具有私利的人组成,但他们同时掌握着公器。如果由行政系统同时行使司法权力,那么在解决民间利益冲突的时候也许会执行“公平”原则。如果他们自己跟民间产生了利益冲突,那么他们很可能胳膊肘往内拐,公器私用,老百姓的利益笃定受损。公平原则就会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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