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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发布调查报告 [打印本页]

作者: bridged    时间: 2-22-2009 08:01
标题: “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发布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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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0日上午8点30分,由云南省委宣传部组建的“躲猫猫”事件网民各界人士调查委员会15人在云南省委门口集合,乘车前往50公里外的晋宁县。临行之前,各路媒体记者的摄像机照相机麦克风长枪短炮围住了每一个委员,要求委员们谈谈自己的感想和对这次调查的看法。

由于在事前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对调查的日程和程序进行安排,任由调查委员会自行提出,大多数还是第一次谋面的委员们只好在汽车上召开了首次日程安排的讨论会议。大家一致同意,调查工作安排如下:1、听取晋宁县公安、检察等部门的情况通报,然后进行提问;2、前往看守所案发现场地查看;3、向事发当时的值班民警、看守所医生咨询情况,4、询问“躲猫猫”事件中与死者李荞明同一监舍的当事人和目击者;5、查阅事发当日看守所的监控录像,查阅看守所值班日志、死者病历、尸检报告等相关文字卷宗。

商定日程后,每个委员又把自己从网络上收集到的问题,以及自己思考过的问题叙述了一遍,经大家讨论,筛选,确定了问题范围和提问规则,一致通过后,汽车刚好到达了晋宁县城。

10点24分,委员会成员一行和各家媒体记者到达晋宁县公安局会议室,晋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长达琦明、县政法委副书记王敏、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韩红兵、县公安局政委杨丹,公安局副局长闫国栋、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晋宁分局局长赵永林,晋宁公安局刑侦大队“2.08”案件侦办民警黄荣等人早已等候多时。双方一一自我介绍后,调查委员会主任风之末端简要介绍了委员会的来意,并将刚才在车上议定的工作安排程序向对方提出。

晋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长达琦明向调查委员会表示了欢迎,晋宁县公安局分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闫国栋向调查委员会和媒体记者进行了“2.08”的情况通报:

2009年2月8日,晋宁县看守所一在押人员李荞明突发意外受伤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晋宁县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该事件系在押人员趁民警刚巡视后擅自进行娱乐游戏时,发生的一起意外事件。

2009年2月8日17时50余分,晋宁县看守所值班民警接到9号监舍有人受伤报告,值班民警立即赶到9号监室查看,发现在押人员李荞明已受伤昏迷。看守民警立即将李荞明送往晋宁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检查李荞明头部受伤,因伤情严重需立即转院。在医务人员和看守所民警的陪护下立即将其用救护车送往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同时晋宁县公安局向上级部门和检察院报告情况,相关部门立即对事件进行调查。2009年2月12日6时50分左右,李荞明在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中共晋宁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查明真相。同时,晋宁县人民检察院迅速对该事件展开全面调查,并于2009年2 月10日,将李荞明受伤一事调查情况通报晋宁公安局;2009年2月8日下午,晋宁县看守所在押嫌疑人普某某、李荞明等人在玩游戏时,因发生争执,普某某用脚踢在李的胸腹部,又一拳打在李头部左侧,致使李荞明头部右前额撞击在坚实门框上受伤,李荞明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晋宁县人民检查院初步调查情况通报后,晋宁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按照法律规定立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经依法侦查初步查明:晋宁县看守所第9号监室内共关押11名犯罪嫌疑人,2009年2月8日17时50许,晋宁县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普某某、李某某、余某某等6人趁民警依照规定刚巡视过后,在第 9号监室放风间内擅自玩起了“瞎子摸鱼”游戏,6人以“黑白手”的方式决定出由李荞明先当瞎子摸其余5人,在游戏过程中,普某某首先被李荞明摸到,随后李荞明拉着普某某的手要求换人,普某某认为游戏还未开始,与李荞明发生争执,普某某用脚踢在李的胸腹部,又一拳打在李头部左侧,只是蒙着眼睛未能防备的李荞明头部猛撞在监室门框上受伤。整个时间在猝不及防的短时间内发生了,造成了李荞明受伤不治身亡的严重后果。目前,昆明市、晋宁县两级检方已经介入此案。

闫国栋再次强调:2月12日上午,10点30分,晋宁公安局接受媒体采访时,晋宁警方并没有说出“躲猫猫”一词。

随后晋宁警方向大家展示了了一个多媒体课件,展示了现场的方位照片,其中一幅9号监室平面图上,标注了根据调查结果绘制的监内每个人在游戏开始时的站位图,可以看到,李荞明站在门边,普某某站在李荞明附近。

闫国栋副局长又向大家介绍了普某某2009年1月22日进入看守所的案由——非法持有枪械。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韩红兵介绍了检察院对“2.08”案件中进行的调查工作,经过询问、查阅卷宗、尸检等工作,检方认为,可以排除看守所民警对李荞明实施过刑讯逼供和体罚虐待,也没发现公安机关在此案中有失职、渎职情况,此案尚在进一步侦破中。

调查委员会委员开始提问。

调查委员会副主任边民:晋宁县检方既然在第一时间介入了案件,希望看到检方的技术报告。

检方回答:2月12日,晋宁县检察院委托昆明市检察院进行了尸检,到目前为止,鉴定报告尚未作出。

调查委员会副主任边民:李荞民监舍里是否有监控录像?如果有,能否将李荞民案发当天录像让我们看看?

晋宁公安局闫副局长回答:没有。

委员王新云:警方现在已经把死者等玩的游戏定性为娱乐性游戏,而不是施虐性游戏?

闫国栋副局长:经过对9号监室当时所有当事人目击者的调查证据显示,是娱乐游戏。他们是在警察巡视之后的空档,擅自进行的。根据看守所的规定,在监室内被禁止的。确实要娱乐,比如打扑克,需要先向民警报告,在民警同意后进行。

委员吉布:以前我听说,在看守所里,有一些新来人员受到先进来的人欺负,你们这里有这种情况吗?

闫国栋副局长:你说的这个问题我清楚,对于新入所人员,我们是有措施的。1、我们有过渡监室,对于新收押人员,在过渡监室里接受管教干警的教育,明白应该遵守哪些规定,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2、在监室,我们安装了受虐报警装置,就是一个按铃,在押人员一旦有事,可以按铃呼唤执法干警立即处置。3、每天早上,所有在押人员起床后,民警要对所有人进行身体检查,就是把衣服掀起,手袖拉起,检查身体有什么异样。4、管教民警可以对在押人员提到管教室单独谈话,询问了解其在监室的的情况。

委员杨之辉:在李荞明事件之前,有没有过打架的情况?

闫国栋副局长:没有过,在9号监室以前没有发现过。

委员杨之辉:这么几个血气方刚的年轻人聚在一起,有没有什么措施防御他们之间起冲突?

闫国栋副局长:有,这个措施就是我们管教民警的真功夫,是我们看守管教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刚才说的4条措施就是,另外每天早上在押人员在天井里跑早操的时候,警察通过观察其体态动作,发现他身体是否异常,还有民警要和在押人员定期单独谈心,了解其在监所生活情况。当在押人员入所的时候,就告知他可以随时约见检察官,这些都是我们多年形成的制度和经验。


委员吉布:在这个事件发生之前,看守所里有没有发现过有人玩类似的游戏?

闫国栋副局长:在看守所,有危险的游戏是绝对禁止的,特别是对视觉,听觉造成障碍的游戏,从我分管看守所工作以来,还没有发现过。

委员王雷:我有三个问题,第一,受害人进了看守所之后的表现情况如何?第二,受害人死亡之后,公安局是在什么时间通知的家属?第三,公安局到目前来说,有没有要求火化死者遗体?

闫国栋副局长:受害人从进入监所到死亡,共11天,这11天,看守所每天都有台帐记录,表现很正常。第二个问题:受害人还没有死亡,我们就通过办案单位昆明森林公安局通知家属,来到看守所,在民警带领下将受害人一起送到医院。第三个问题,2月13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对尸体解剖鉴定后,晋宁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发出了书面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委员王雷:这个处理通知书是什么意思?要求他们怎么做?

闫国栋副局长:通知书是告知家属可以处理尸体。

委员王雷:通知书是不是强制性的?

闫国栋副局长:按昆明市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在医院死亡的必须按规定火葬。

委员王雷:现在尸检结果没出来,如果死者家属将来对尸检结果不满意,他们要重新鉴定,火化了之后该怎么处理?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韩红兵:尸检鉴定作出后,必须要家属对尸检结果同意后,方能火化。

委员王雷:那就是说这个程序有瑕疵?

闫国栋副局长:不存在,因为家属是不会火化遗体的。

委员王研:平时在押犯的放风时间在什么时间段?

闫国栋副局长:在早饭以后和晚饭以后,早饭10点到11点,晚饭17点到17点半。

委员风之末端:我有三个问题,第一,根据媒体报道,李荞明的父亲在李荞明被收押后,曾两次到看守所想看儿子,其中一次是1月31号,和他一块来的还有一个,是李荞明一案的同犯家属,结果,李荞明的父亲没见到儿子,而另一位却见到了亲人,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不同的情况?第二,当网友知道“躲猫猫”这个事件的时候,已经是事发好几天了,其间是否存在警务信息公开的滞后情况。第三:行凶者普某,他在看守所里一向的表现如何?有没有过暴力举动?现在普某再次被立案侦查,我想知道现在的普某对自己做的这件事是个什么态度?

闫国栋副局长:第一,这是个常识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案件在侦查阶段,在押嫌疑人是不可以会见家属的,只能会见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并且要三证齐全。媒体的报道我不清楚。第二、这件事发生之后,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条例,我们不存在公开信息滞后的问题,因为这件事发生在重点保密单位——看守所,看守所和监狱不同,关的是犯罪嫌疑人。如果公开相关信息,有碍于案件侦查,对监所的管理带来危害,这个国家有相关保密条例。第三、普某在所内的表现是有台帐可查的,民警巡视、民警和普某的单独谈话,都有记录,他的表现正常。对于他的前罪和本罪,专案组已经一起并过来,等到尸检报告出来后,移交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委员风之末端:关于亲属会见在押人,我还是有疑问,媒体报道有人见到了亲属呀?

闫国栋副局长:看守所会见律师是有登记的,媒体报道的这件事,我们没有。

委员吉布:监所发生了这样的事,监所有责任吗?负什么责任?如果有责任,监所应该向受害人家属如何赔偿?

闫国栋副局长:刚才韩副检察长已经说了,到目前为止,没发现任何公安民警在此案中有失职渎职情况,但人毕竟是在看守所出了事,晋宁县公安局纪委监察室,昆明市公安局纪委,云南省公安厅纪委都介入了调查,调查情况清楚后,对民警应当承担怎么样的责任进行问责,我明确表态,作为看守所的分管领导,我有什么责任,愿意接受组织的问责。2月14日,我们已经明确告知李荞明家属,有权对普某提请附带民事赔偿。

委员王雷:我想问下局长,这个案子发生后,为什么我们警方没有回避侦查?

县公安局长达琦明:刚才检察长介绍了,公安机关案件的管辖一是根据案件类别、属于公安机关受理的,必须依法立案。二是受理的范围,根据公安部的规定,伤害案件必须由公安机关受理。

委员能石匠、温星、李宁表示:待考察完看守所后再进行提问。

调查委员会提出要进入监舍现场查看并会见致死李荞民的普某某以及与李同舍的其它犯罪嫌疑人。闫副局长当场向在场的委员昆明市公安局监管支队长郭斌请示,郭队长表示“特事特办”,同意调查委员会要求。

进入看守所的程序很严格,媒体记者被拒绝进入,调查委员才能进入。除纸笔之外,电脑、录音、照相、手机等其它物品均按要求交由看守所暂存。13时 15分左右,在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后,调查委员会获准进入晋宁县看守所实地探视,但只能在巡视走廊上进行监区探视。根据相关法规法律规定,调查委员会在进入看守所时,须按规定上交所有随身携带的音像设备、手机等通讯设备,并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在民警带领下,委员们沿着平时民警巡视的通道观察了整个监所,民警向我们指点出李荞民“躲猫猫”时的位置,调查团成员可通过监控窗口仔细查看案发的 9号监舍,重点是李荞民被关押的9号监舍。委员们看到,监舍统一规格,监舍分内外两部分,外间用于平时放风活动,也称放风区,阳光直射,大小约5、6平米。里间用于在押人员休息,约有18平米左右,在押人员睡在俗称“大通铺”的地铺上,空间比外间略大。据目击,最多的监舍关押有12人,最少的有9人。

查看完监舍之后,在看守所会客室调查委员会再次提出要会见并询问致死李荞明的普某某,以及与李荞明当时同舍的其他人。韩副检察长立即发表检察意见:“会见不妥当,从办案侦查和看守管理角度看”。闫副局长表示:“接受检察意见,无法满足委员会的要求”。委员王雷表示:“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并没有明确的边界,应该在法律框架之内。调查委员会不能使用违背或凌驾法律之上的手段谋求真相和公证。调查委员会不是检察院也不是法院,缺乏授权和专业能力,所以同意他们的意见”。

调查委员会要求会见并询问案发当天值勤民警,警方表示同意。在等待被询问民警到来阶段,委员们传阅了看守所提供的一些书面资料并即时发问:

李荞明被拘留入所时的身体检查表。体检表显示李荞明身高165厘米,体重49公斤,矮小偏瘦。而致死李荞民的普某某据警方介绍身高172厘米,体重72公斤。两人体量比较有明显强弱差异。

医学死亡证明书(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证明书显示李荞民死亡时间为2月12日,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

谈话笔录和登记表。登记表显示看守所民警最后一次对李询问笔录是2月6日。2月6日即李荞民入所满7天时。按照看守所管理规则,7天“过度期”满,羁押人如无异常情况将转为“正常巡视期”,不再每日进行询问笔录。2月6日询问笔录显示,警方问李荞民“在9所有无人打你?”李答“没有”。问“你在看守所给(是否)习惯了?”答“不习惯,想家。”

风之末端再次询问了值班民警李荞明进入看守所后的心理表现,值班民警答:很正常,当然进来这里所有的人都会有烦恼和忧郁,但李荞明没有表现出和其他人不同的地方。

边民注意到2月6日询问笔录警方书写被询问者姓名为“李荞明”,而被询问人签名则是“李乔明”并摁有手印。警方解释说:民警按法定登记的姓名书写,有草字头。

台帐。台帐记录显示,1月29日李父送来现金50元,1月30日送来毛衣一件、单裤一条,李荞明随后均有领用签名。



在向案发当日值班民警询问过程中,我方再次提问“监控录像问题”,警方表示:李荞明案发现场“放风室”没有探头,因此没有录像。按照规定,监舍休息室(卧室)要安装探头,但探头的位置属于机密。韩副检察长再次发表“检察意见”:监控录像内容按照保密法属于保密范围。

离开看守所时,警方说晋宁县要安排委员们吃饭,委员们表示感谢晋宁县好意,但要自行解决。午饭最终AA制每人分摊36元。饭间,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把进入看守所看到听到的事情由边民副主任向媒体记者进行简要通报,然后返回昆明集体撰写调查报告。在向媒体进行通报的短暂会议上,边民讲完话后记者纷纷发问,集中在“监控录像”“为什么没会见李案相关犯罪嫌疑人”等。鉴于要赶写调查报告,委员们没能满足记者们的提问即向昆明赶返。

回到出发时的云南省委,委员会向宣传部提出借用一间办公室用于集体撰写调查报告,新闻出版处龚飞副处长安排好了会议室给我们后随即离去。在会议室委员们集体回忆一天调查情况,由风之末端主笔,边民、杨之辉辅助分工写作调查报告。委员会的晚饭由王雷开车出去买来米线AA分摊。

二、结语

调查委员会全体委员15人,年龄层次不一,上到60年代生人,下到80后;从事社会职业各不相同,从组建到调查完毕,很多人都是第一次谋面。但是,对于“躲猫猫”这个词以及背后的故事都耳熟能详。但从没想到,在云南省委宣传部一份公告出来后,通过调查委员会报名参加网民各界人士聚在了一起。

应该说,当得知自己入选的时候,每一个成员都兴奋不已,对于这个调查活动充满了各式各样的幻想。能为彻底找到“躲猫猫”这个网络流行词的真相而尽到一份力量的成就感充满期待。

感谢云南省委宣传部,在云南今年年初提出打造“阳光政府”的规划之后,用“网络的事让网络解决”的全新思路,应对网络上给云南带来一定负面影响的“ 躲猫猫”现象,这标志着执政者对网络这个发展迅猛的新生事物的驾驭和熟练。同时,让一度在社会上争议颇多的网民成为主流,介入社会政治生活,在中国迈出了第一步。

然而,当调查委员会开始工作的时候,所有的人在心里都感受到了一份尴尬。的确,调查委员会在一天的工作中,得到了很多前段时间广大网友、新闻媒体所不知道的资料,无论是事前我们天真地提出会见在押嫌疑人、浏览监控录像等一件件事情被以制度、法律的名义所拒绝,才突然感觉到,在网上可以呼风唤雨,制造流行的网友,在现实确实那样无力。

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网友,还是网友调查委员会,都不可能做到“探寻真相”,在“躲猫猫”的事件中。最后真正能揭露真相的,只可能是拥有法律资源的执法司法部门。然而,正是因为当这些部门在以往工作中给予公众的知情权不足、或者新闻素质不过硬,直接导致了公信力的下降。在这种不正常的情况下,信息流通最迅速,最透明的网络——网民成了新的大众偶像,掀起了一阵阵风潮。

可是从虚拟回到现实,却没有历史小说般的美妙,“躲猫猫”调查委员会一天的工作,只能是将我们在这十多个小时里所听到、看到的东西如实记录,力求详尽——这也是我们直到很晚些才写出这篇调查报告的原因——同时,大家可以看到,我们没有作情绪化的提问,而是力求站在公证的立场上,尽量汇集了广大网友在网上对“躲猫猫”事件本身提出的疑点问题。

所以,这篇报告,绝不可能是让“躲猫猫”事件“解密”或者“真相大白”的文件,我们只能保证我们的良心、责任能在这一天得到体现,任由网友评说。

无论对这个报告的批评或表扬,如果能引起网友和公众对网络现象、社会现实问题的一些思考,我想我们的目的就已达到,尽管这个目的比原先我们幻想的结果小得多。但是,不管怎样,“躲猫猫”网民各界人士调查委员会第一次的努力,预示着网民将会拥有更大的舞台,更多的阳光!

“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

2009年2月20日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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