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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什么是农民工的“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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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dg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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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009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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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晖:什么是农民工的“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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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秦晖:什么是农民工的“退路”
发信站: 一见如故 (Mon Feb 23 14:38:12 2009), 本站(yjrg.net)
我认为,真正要讲保证失业农民工的“退路”,那就要分两个方面:一方面,以保障农民
地权、制止“圈地运动”(而不是相反地“只许官圈,不许民卖”)来保障农民可以“自由
地返乡务农”;另一方面,为失业但未返乡的在城“待业”农民工提供基本保障
秦晖 著名学者、清华大学教授
农民地权与“民工退路”
去年10月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并不是在反危机的背景下形成的,但10月后因经济
危机引起的农民工失业问题很快成为社会关注的新热点,也给本来并不“明晰”的政策带来
了新的变数。最近一些政策发言人强调:必须给失业农民工留出“退路”。我认为这个提法
很好也很及时。
但是关于“退路”的一些问题需要讨论。首先,目前的问题是农民工本来有“退路”,
而我们不要出台新的改革断了这种“退路”呢,还是本来没有“退路”,我们需要改革来开
辟这样一条“退路”?
有人说,土地的官办集体所有制就是农民工的退路,他们找不到工作就可以回去种田,
所以千万不要搞什么地权归农,免得农民鼠目寸光、吃喝嫖赌把地卖了就断了自己的“退路
”。这还是过去那种“土地保障论”(实际上是“不准农民处置土地”保障论)的重复。目
前农民工失业潮的出现似乎使这种说法更时兴了。对这种说法,我过去批评过多次,似乎从
来也没有见到像样的回应。现在我也不想重复了。
这里我只想退一步说。地权归农的意思无非两个:一是农民如果想卖,就可以卖;二是
如果他不想卖,就可以不卖。假定你真的关心农民竟然胜过农民关心他自己,担心农民鼠目
寸光可能会自断退路,我说农民没你想像的那么傻,也说不服你,那么好吧,你可以管制农
民卖地,也就是“农民如果想卖,未必就可以卖”。但你能不能至少把地权归农实行一半,
同意“农民如果不想卖,就可以不卖”呢?如果做不到这一条,遏制不住“圈地运动”,又
何谈什么保证农民的“退路”?如果根本不想做这一条,人们难道不会怀疑你关心农民“退
路”是假,关心官府“卖地财政”的钱袋才是真吗?
要知道,如今还根本没有“农民如果不想卖,就可以不卖”这么一回事。这次三中全会
决定承诺缩小政府征地范围,我觉得是非常好的一个表态。但我春节回家乡时,问过一位在
区“征地拆迁办”任职的朋友:今年征地任务是不是轻松点了?他说:哪里,今年征地指标
又比去年大大加码了,不然怎么完得成那些加大投资“刺激经济”的项目?我说:不是说如
今征地只限于重大公益项目吗?他说:什么是公益?我们只要想征,那就是公益。我说:有
没有讨价还价呢?他说:一亩8万元,一刀切!讨价还价,你想可能吗?我说:不是有的地
方搞“土地换保障”吗?他说:换什么还不是从那8万元里出,你当农民是傻子?他们不会
算账?我问:农民愿意吗?他说如果愿意,还要我们这些人干什么?我默然。
这就叫保留了农民的“退路”?
防止“退路”问题上的尺蠖效应
长期以来,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在城里扫荡棚户区、取缔“贫民窟”、清理城中村、驱赶
“外地人”时,从来没有考虑这些进城者的“退路”问题,他们大搞“腾笼换鸟”、挤压民
营劳动密集型经济时,也没有考虑这些就业者的“退路”问题。应该说,这些做法近年来还
是有所改变、有进步的。例如清理“城中村”,过去是一味强制拆迁,如今对城中村原居民
(户籍居民)有了一些协商,拆迁补偿大幅度提高了,虽然还不是“市场交易”价,但这些
原居民也部分地分享了都市化带来的土地大幅增值(即所谓级差地租)。然而众所周知,今
天城中村基本是“外来人口”租住的贫民区,原居民多是收租者,并不在此居住,“改造城
中村”涉及的最大的利益相关群体并不是他们,而是为数比他们多得多、也弱势得多的外来
租户(主要就是外地农民工)。如今,“改造城中村”相对较多的考虑原居民的利益,较之
原来只考虑官家“政绩”和开发商盈利当然是个进步,但这种进步并不涉及租户。“清理城
中村”基本上就是对他们的驱逐,而且没有任何补偿,有谁过问这些被驱逐者的“退路”呢
?
而今“退路”问题不能回避了,有人马上想到的却是禁止农民处置自己的土地,同时对
官府的圈地却仍然没有有效的约束。似乎农民如果没了“退路”就只是他们鼠目寸光轻易卖
地的结果。说实话,我虽然对那些视农民自有其地为洪水猛兽的言论很反感,常常忍不住要
反驳,但并不认为土地私有制能包治百病,也并不完全反对对农民卖地进行某些管制,特别
是对改变用途的卖地。如果能够做到“农民不想卖,就可以不卖”,那么“农民想卖,未必
就可以卖”也算是有些理由。但是如果做不到“农民不愿,就可以不卖”(“重大公益”的
防止“退路”问题上的尺蠖效应
长期以来,一些有权有势的人在城里扫荡棚户区、取缔“贫民窟”、清理城中村、驱赶
“外地人”时,从来没有考虑这些进城者的“退路”问题,他们大搞“腾笼换鸟”、挤压民
营劳动密集型经济时,也没有考虑这些就业者的“退路”问题。应该说,这些做法近年来还
是有所改变、有进步的。例如清理“城中村”,过去是一味强制拆迁,如今对城中村原居民
(户籍居民)有了一些协商,拆迁补偿大幅度提高了,虽然还不是“市场交易”价,但这些
原居民也部分地分享了都市化带来的土地大幅增值(即所谓级差地租)。然而众所周知,今
天城中村基本是“外来人口”租住的贫民区,原居民多是收租者,并不在此居住,“改造城
中村”涉及的最大的利益相关群体并不是他们,而是为数比他们多得多、也弱势得多的外来
租户(主要就是外地农民工)。如今,“改造城中村”相对较多的考虑原居民的利益,较之
原来只考虑官家“政绩”和开发商盈利当然是个进步,但这种进步并不涉及租户。“清理城
中村”基本上就是对他们的驱逐,而且没有任何补偿,有谁过问这些被驱逐者的“退路”呢
?
而今“退路”问题不能回避了,有人马上想到的却是禁止农民处置自己的土地,同时对
官府的圈地却仍然没有有效的约束。似乎农民如果没了“退路”就只是他们鼠目寸光轻易卖
地的结果。说实话,我虽然对那些视农民自有其地为洪水猛兽的言论很反感,常常忍不住要
反驳,但并不认为土地私有制能包治百病,也并不完全反对对农民卖地进行某些管制,特别
是对改变用途的卖地。如果能够做到“农民不想卖,就可以不卖”,那么“农民想卖,未必
就可以卖”也算是有些理由。但是如果做不到“农民不愿,就可以不卖”(“重大公益”的
征地另当别论,但如我曾说过的,公益的认定与征地的方式也应该改革),那么“农民愿意
也不能卖”恐怕就会有猫腻。这就是我说过的:在涉农问题上的“尺蠖效应”。
就说保护耕地吧,茅于轼先生出于相信市场调节而反对“18亿亩红线说”,我并不太同
意他的这个主张(理由另说)。但是我不愿意加入讨论。因为按尺蠖效应的逻辑,如果“保
护耕地”之说得势,上面就会更加严禁农民自愿售地,但官府圈地仍然是想圈就圈;如果“
无需保护”之说得势呢?那官府就会更加狂圈土地了,但农民却仍然不能自愿售地。
类似地,现在某甲说小农太低效,只有“规模经营”才代表“先进生产力”;某乙说“
稳定”要紧,必须保留小农免得“无地则反”。可是他们却都反对地权归农:某甲认为地权
归农后,“稳重”的小农将妨碍公司圈地扩大规模;某乙说地权归农后,“轻佻”的小农将
急于卖地进城流浪。我就奇怪,他们为什么不能反过来想想呢?如果规模经营需要发展,农
民自愿卖地不是很好吗?你为什么不支持他们去与买主讨价还价以争取大、小农各得其所,
而要像“蒋巷事件”那样官商联手强圈农民土地?如果保留小农事关“稳定”,地权归农他
们不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当“钉子户”了吗?假如怕单个农民钉子户力量还不够,就应该支持
“农会赶走圈地客”嘛,为什么舍此不为,而要把农民像农奴似地束缚在土地上呢?
诸如此类的问题很多。我想在“退路”问题上也是如此:土地究竟是不是农民工的“退
路”?如果说是,那么保持这种“退路”的主要途径是什么?是明晰农民的产权、限制行政
方面的权力,使得那种以“圈地运动”、“动员式交易”或“模糊产权、促进流转”之类方
式向农民土地伸手的现象尽量减少呢,还是反过来模糊农民的产权、强化行政方面的权力、
限制乃至阻止农民配置要素处理地产,实行“只许官府圈,不许农民卖”的土地政策?这后
一种政策真能保住农民的“退路”吗?
反过来讲,回家种田真的是失业农民工所选择的惟一“退路”或最好“退路”吗?如果
我们怀疑这一点,那当然不是要得出“官府尽管放心大胆圈地”的结论。为了防止土地问题
上形成尺蠖效应,如果我们要保障农民的土地“退路”,就应当尊重农民的地权,制止愈演
愈烈的圈地大潮。而如果农民工自己并不认为回乡种田就是他的退路,国家也应该为他们留
下别的可能——但这当然并不能成为官府扩大圈地的理由。
农民工在什么意义上是“有退路者”?
事实上,经济危机时期失业农民工究竟有多少人能把回乡种田当成“退路”,这的确是
一个问题。已经有不少调查指出,当今返乡农民工只占失业农民工的一部分,有人说只有一
半,很多失业农民工仍然滞留在城市等待机会。另一方面,去年因经济萧条而“提前返乡”
的农民工也并非一去不回,很多人在过年后又重新外出寻找工作了。
其实白南生在2007年的调查研究就指出,返乡农民工中表示“不想再出去了”的只有四
分之一。而在占调查农户15%的“回流户”中,被大肆宣传的“回乡创业”者只占极少数,
绝大多数都是失业后被动回乡。他们回乡后真正去种田的又更少:有11.2%回流后仍然在家
乡附近打工(但工资多不如前),2.7%从事非农自由职业(摊贩等),只有1.6%搞种植、养
殖。真正把土地当成“退路”的就是这1.6%而已。
更有甚者,早在民工潮初起的十年前,赵树凯等人就曾经做过调查,指出农民工绝非都
是“饱而求富”,他们很多人进城实际上是为糊口谋生,而不是满足温饱之后进城淘金。我
记得当时已有40%多的被调查农民工表示在经济上他们已经无法以种田为生,另有百分之几
因为社会原因(如在家乡得罪了什么人)无法回乡。两者合计已经占到当时农民工的将近一
半。
十年以后这个比例有了什么变化?一方面,当时农民无法以种田为生的一个原因是那时
农民税费负担沉重,种田得不偿失。后来税费改革取消了这些负担,加上实行了种粮补贴,
这个因素有所缓和。但另一方面,首先,十年后人口增加,耕地减少,人地关系日趋紧张的
进程无法逆转。其次,城乡收入差距这些年持续扩大,而农民收入中打工收入的比重也持续
扩大。这两个“持续扩大”相叠加,意味着除去打工收入后的农民种田收入与市民收入的差
距扩大得就更厉害,绝非税费-补贴因素所能弥补,“种田”这一职业的相对弱势在这十年
里总的来说是更加凸显了。在这种情况下,能够以回乡种田作为“退路”的农民工比例不可
能比十年前更高。何况,十年前许多农民工就仅仅是户籍上的“农民”,他们从学校出来就
进城打工,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务过农,经过十年再让这些进入中年的人学习种庄稼难度更大
,加上这十年“民工子弟”与“第二代农民工”已经从无到有成长起来,将来还会不可逆转
地越来越多,这些不仅不会农活、甚至也从未在家乡生活过的“农民”要回乡以种田为生,
怕是比我们这些当年的上山下乡知青在农村“扎根”还困难。
这两方面的因素中,税费改革与补贴政策增加的种田吸引力在2004-2007年间已经基本
释放,成为造成前年“民工荒”的原因之一。“民工荒”如今再度变成打工难,意味着这个
因素已经不太能够指望。税费既已全免,而补贴在如今农民人口仍占如此大比例的情况下提
高的幅度也很难有多大,因此这方面的因素已不太可能继续强化。但另一方面的几个因素都
在不可逆地强化着。因此,指望失业农民工都把“回乡种田”作为“退路”,无疑是不现实
的。
警惕以“有退路者”为理由的农民工歧视:南非的前车之鉴
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预先假定农民工可以把“回乡种田”作为“退路”,并以此为前
提来设计制度和政策,那还会有强化对农民工歧视的可能。事实上,年前这一波农民工失业
过程就显得相当没有规则:很多倒闭的工厂只是事实上“关门停工”而并未经过破产停业的
相关程序,一些厂商更是突然“失踪”,工人没有得到被解雇的事先通知,没有缓冲期,没
有遣散费,甚至有的欠薪都未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也不起作用,使得到处排起了“退
保”的长队……而虽然很少人明说,实际上把农民工看成“有退路者”确实是一些人对失业
农民工的善后工作漫不经心的重要心理原因。我就曾听到一位官员宣称:农民工用不着遣散
费,“他们可以回去种田,他们反正是有‘退路’的”。还有一位学者,甚至把这当成是我
国比西方国家更能经得起经济危机冲击的“成功经验”,而且这个“成功经验”更证明我们
千万不能把地权交给农民,这真可以说是“低人权优势”的危机版了。
的确,与发达国家“难以对付的”工人相比,我国的农民工平时就是“候鸟”、“两栖
人”或姚洋所说的“流动工人”,碰到危机让他们“流动”回去就是了。但这真的可持续下
去,成为我们可以炫耀的一种反危机“优势“吗?
关于这方面,我们可以看看南非这个前车之鉴:南非土地制度中一直存在英国传统的私
有制与布尔传统的国有制的冲突。19世纪英国占领开普殖民地后曾一度试图进行土地私有化
改革,允许黑人购买和拥有土地。这一举措惹恼了布尔人。为安抚布尔人,英国妥协了,后
在不可逆地强化着。因此,指望失业农民工都把“回乡种田”作为“退路”,无疑是不现实
的。
警惕以“有退路者”为理由的农民工歧视:南非的前车之鉴
更重要的是,如果我们预先假定农民工可以把“回乡种田”作为“退路”,并以此为前
提来设计制度和政策,那还会有强化对农民工歧视的可能。事实上,年前这一波农民工失业
过程就显得相当没有规则:很多倒闭的工厂只是事实上“关门停工”而并未经过破产停业的
相关程序,一些厂商更是突然“失踪”,工人没有得到被解雇的事先通知,没有缓冲期,没
有遣散费,甚至有的欠薪都未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也不起作用,使得到处排起了“退
保”的长队……而虽然很少人明说,实际上把农民工看成“有退路者”确实是一些人对失业
农民工的善后工作漫不经心的重要心理原因。我就曾听到一位官员宣称:农民工用不着遣散
费,“他们可以回去种田,他们反正是有‘退路’的”。还有一位学者,甚至把这当成是我
国比西方国家更能经得起经济危机冲击的“成功经验”,而且这个“成功经验”更证明我们
千万不能把地权交给农民,这真可以说是“低人权优势”的危机版了。
的确,与发达国家“难以对付的”工人相比,我国的农民工平时就是“候鸟”、“两栖
人”或姚洋所说的“流动工人”,碰到危机让他们“流动”回去就是了。但这真的可持续下
去,成为我们可以炫耀的一种反危机“优势“吗?
关于这方面,我们可以看看南非这个前车之鉴:南非土地制度中一直存在英国传统的私
有制与布尔传统的国有制的冲突。19世纪英国占领开普殖民地后曾一度试图进行土地私有化
改革,允许黑人购买和拥有土地。这一举措惹恼了布尔人。为安抚布尔人,英国妥协了,后
来南非实行的仍然主要是布尔人制度。1894年的格伦格雷法规定,黑人实行部落传统下的份
地制,在主要的好地都被白人国家圈走的情况下,该法伪善地在余下的黑人地区实行“平均
地权”,规定部落必须保证黑人家庭拥有份地,但每份不超过10英亩,一家不能拥有多份,
份地不能买卖。1913年、1936年南非又两次通过土地法,最后形成了一种“二元土地制度”
:在“最终实现白人国家所有”的框架下,一方面白人社会内部基本上按英国传统建立了适
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上的私有地权制度,另一方面对黑人却强化了部落集体下的家庭“份
地”平均使用制,不仅禁止黑白间的土地交易,在黑人内部也只承认部落土地所有制,不承
认私有制,“限制个人对土地的权利”,“限制个人土著土地拥有量”。但对这些黑人部落
区保有的土地,国家仍可以随意征用来搞开发。这种土地制度中的“二元结构”给南非白人
当局带来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当局得以用部落身份束缚黑人,即便黑人长期在城里打工,
也得不到市民的权利,同时又以黑人都在其部落内拥有份地为理由,把所谓保障的责任推卸
给黑人部落,否认国家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责任。
于是南非便形成了这样的“优势”:经济繁荣时让“流动工人”(黑人劳工在南非的官
方称呼)进城卖苦力,一旦遇到萧条就把他们视为城里“多余的人”,竭力把他们赶回家(
所谓“黑人家园”)靠狭小的部落份地生活,以此一次次地把危机的打击转嫁到他们身上。
南非官方把这种“流动劳工”加“黑人家园部落所有制”的设计自诩为“有序的城市化”,
并大肆挖苦美国让黑人进城安家形成大片贫民区是一种“无序”的“失败”政策。另一方面
,白人国家以防止“黑人无地”为由,伪善地维持黑人部落集体所有制,但国家却可以凌驾
于“集体”之上,利用不承认黑人土地私有权的方便,任意廉价征地,把黑人从一块又一块
的故土赶走。因此,南非一方面从来不存在所谓黑人内部“土地私有自由买卖”造成“土地
兼并”的问题,但白人国家“兼并”黑人土地的问题却比任何“土地私有制”国家都严重。
用法国记者波尔-理查德的话说:南非黑人就这样成了“‘有序城市化’政策的牺牲品”。
但是,这种歧视在黑人的抗争下终于走到了尽头。而由于黑人劳工在种族隔离时期长期
“低自由也无福利”积累的欠账太多,南非在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后一度面临非常严峻的都市
治理问题。
但愿我们不要走到那一步。
以农民权利和政府责任来安排农民工“退路”
温铁军先生最近提出:以亦农亦工的兼业方式没有“效率”为由来强制推行“规模经营
”是行不通的。我们一方面要让农民自由地进城打工,另一方面也要保证他们能够自由地返
乡务农。这个观点我是完全赞成的。
但是他因此提出的土地政策却与一些主张“强制推行规模经营”的人很类似:他担心农
民会卖地,而那些人担心农民抵制圈地,以此理由,温先生和他们都反对地权归农户。如前
所述,这就是尺蠖效应的一种典型表现。要跳出这种怪圈而真正做到农民可以“自由地返乡
务农”,我以为就是要让后一些人的担心成为现实:农民有了地权,圈地就困难多了,农民
工返乡务农的“自由”不就大了吗?而如果所谓“自由返乡”是以事先禁止他们处置土地(
同时却不阻止圈地)为前提,那不是先就剥夺了他们的自由了吗?马克思曾经说过:近代无
产阶级是没有保障的,而中世纪的农奴是有保障的。他这就是指农奴被束缚在土地上,因此
没有“失业”问题而言。但是马克思当然不会真的认为中世纪的农奴比后来的工人更值得羡
慕。现在发达国家的工人当然不再是没有保障,而是拥有我们难以企及的福利保障了。但与
中世纪相反,这不是用牺牲工人的权利,而是由政府承担了服务责任来实现的。
实际上,禁止地权归农户与农民的“退路”有多少关系呢?且不说如前所述,2007年时
“回流”农民真正回来种田的就不过十分之一(15.6%中的1.6%),只说如今政策也允许“
使用权流转”,很多农民工已经把自己的“承包地”“流转”出去了,与所谓“私有制”下
的卖地区别只有两点:一是这种“模糊产权、促进流转”特别容易引起纠纷,事实上去冬以
来因农民工回乡导致的土地纠纷已经明显增加。二是通常认为“使用权流转”不能卖断,原
承包人有回赎之权。这实际上类似于传统时代可回赎的土地出典。因此所谓“不搞私有制”
的实际意义就是土地“可典不可卖”。但是,真正有权势的人拿走了你的土地,你想要回来
实际上很难。而土地市场上“典价”总是大大低于“卖价”,因此“可典不可卖”其实是大
大降低了农民手中土地的变现价值。在过去所谓的土地私有制时代,没有受到禁止卖地的农
民也知道珍惜自家的土地,一般也都是尽量出租出典而不轻易“绝卖”的,许多地方“田面
”的流转量往往大大超过“田底”。但一旦遇到真正急需变现时,他们就可以卖出很高的地
价。如今的“可典不可卖”惟一的功用其实就是使这种应急变现能力成为不可能、农民“流
转”了自己的土地只能获得微不足道的“典价”。这到底是“保障”了农民呢,还是损害了
农民?
曹锦清先生最近说:土地承包制未必就是永恒的,未来“随着中国经济与财政持续增长
,国家有能力将农民的社会保障彻底地从土地上剥离出来,并成为国家对农民承担的义务”
,那时就可以搞“土地私有化”了。但是现在绝对不能搞。我想,他知不知道自己在说些什
么?如果国家真能“对农民承担义务”了,它禁止农民卖地(即不搞“土地私有化”)倒还
有几分理由。但假如像他说的,现在一旦有难,国家还不能“对农民承担义务”,却又要禁
止农民“卖地救命”,那农民还怎么生存?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走出“负福利”困境
我认为,真正要讲保证失业农民工的“退路”,那就要分两个方面:一方面,以保障农
民地权、制止“圈地运动”(而不是相反地“只许官圈,不许民卖”)来保障农民可以“自
由地返乡务农”;另一方面,为失业但未返乡的在城“待业”农民工提供基本保障。由于我
上面提到的那些事实,后一方面应该更为重要,而且今后会越来越重要。无论如何,那种南
非式的“流动工人”制度的“反危机优势”并不值得夸耀,也很难指望它可以长期持续。我
们不能永远以农民工“失业了就回去种田”为假设来制定政策,“正常的”失业保险和待业
期居住问题应当进入我们的议事日程了。
事实上,当前在中国国家“汲取能力”已经以数倍于国民经济和居民收入的增速急剧膨
胀了15年(从1994年分税制算起)之后,已经不能说它还没有能力“对农民承担义务”了。
尤其是对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实际上这些年也有了一些安排。各地都有了一些“三
方统筹”账户的规定。但是,我们如今的一些制度缺陷却使这些安排往往变形、扭曲,甚至
变成我过去指出过的那种“负福利”困境。这次农民工失业潮出现后发生的返乡农民工退保
现象就是一个典型体现。
本来社保账户在农民工正常就业、拥有正常工资收入时并不体现保障功能,这一功能应
该在他们失业时体现出来。但是现在却相反:由于农民工社保账户不能异地接续,他们在业
时号称是有“保障”的,一旦失业反倒没了“保障”,如果不取出自己被强制储蓄了的那部
分工资扣除,就等于额外遭到损失。而事实上即便他们退保,也只能取回自己的工资扣除,
国家财政出的部分、尤其是企业为自己出的那部分都取不出来,而被留在当地社保基金之中
,这等于是用农民工、而且是失业农民工的钱来给“城里人”增加福利基金。有人分析说,
这正是一些地方政府乐于保留这种明显的制度缺陷的利益动机。而这不是典型的“劫贫济富
”、“取弱补强”、典型的“负福利”吗?应该说,既然可以建立这样的统筹账户,就不能
说没有财政能力了,仅仅解决“接续”问题并不需要增加投入,这就看你是不是真想为农民
工建立“退路”了。
再者,我们的农民工如今在既没有廉租房又不断“清理城中村”、摧毁“违章建筑”的
情况下很难有自己的住所,他们大部分住的是自己打工企业提供的集体宿舍、工棚,这不但
使他们无法有正常的家庭生活,而且也削弱了他们在劳务市场上的讨价还价能力:因为一离
开企业就无处安身,他们事实上无法“待价而沽”、“择木而栖”,而只能在接受任何条件
留在企业里和离城返乡二者间作出选择。而今天在失了业又不愿或不能返乡的“待业”农民
工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我们能不能在居住方面给他们在城里也留条“退路”呢?
总之,对于农民工的“退路”问题,也许由于“国情”所限,人们还无法要求过高,但
至少,如果国家不能对他们承担更多的“义务”,起码不要在危机时期进一步取消他们的“
权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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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一见如故 http://yjrg.net [FROM: 122.156.0.0]
全文链接: http://yjrg.net/HTAI3AAAwVN/con_277_M.1235371092.A.htm
--
作者:
ksyrium
时间:
2-26-2009 21:16
标题:
Re: 秦晖:什么是农民工的“退路”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秦晖是明白人啊,呵呵
【 在 bridged 的大作中提到: 】
: 发信人: fttt (fttt), 信区: square
: 标 题: 秦晖:什么是农民工的“退路”
: 发信站: 一见如故 (Mon Feb 23 14:38:12 2009), 本站(yjrg.net)
: 我认为,真正要讲保证失业农民工的“退路”,那就要分两个方面:一方面,以保障农民
: 地权、制止“圈地运动”(而不是相反地“只许官圈,不
: (以下引言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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