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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舒立观察】以执行宪法树立宪法权威 [打印本页]

作者: bridged    时间: 12-9-2012 22:53
标题: 【舒立观察】以执行宪法树立宪法权威

来源于 财新《新世纪》 2012年第48期 出版日期 2012年12月10日 | 评论(61)
单靠思想自觉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违宪审查机制

徒宪法不足以自行
  依宪执政,成为新老交替之际中共领导层鲜明表达的治国理念。
  12月4日,在纪念“八二宪法”施行30周年大会上,新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可谓切中要害。宪法能否得以实施,取决于相关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能否得以健全,真正做到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百年来的宪法史,生动反映了近现代中国国运的艰难曲折。以“天坛宪草”为代表的早期宪政努力,虽寄托了推进自由民主、尊重公民权利等先进理念,但在当时历史情境下无从落实。1954年以后,在不到30年间,制定了四部宪法,其中“七五宪法”为“文革”极“左”路线的直接产物。1982年,中国走出十年浩劫不久,虽经拨乱反正,但法制依然薄弱。有着切肤之痛的领导人和民众对新宪法寄予了莫大希望,盼望国家借此实现长治久安。此后,“八二宪法”经历了4次总计31条修正案,融入了保护私有财产和人权等举世接受的价值观,顺应了30年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变化。总体而言,经过修订的宪法是部有弹性的好宪法,为未来的宪法设计预留了空间。
  但是,不争的事实是,宪法虽被公认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是,除了相关纪念日等特殊场合,它并不常被提及,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也鲜有征引。这与法治发达国家宪法深入人心、在司法领域普遍适用的景象有巨大反差。这表明,在中国,宪法权威尚未树立。
  正如习近平所言,“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他列举了多种表现,如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这些问题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宪法的生命力就会遭到窒息。
  重庆教训提供了最鲜活、最触目惊心的案例。随着越来越多真相的披露,人们越来越看清了大言炎炎下当政者擅权骄纵、警权恶性膨胀的狰狞面目。在那里,专案组办案方式卷土重来,刑讯逼供、操纵审判、批量制造冤假错案成为一种模式。公民动辄得咎,或被非法劳教,或被投入监牢,基本人权遭受践踏,法治观念荡然无存。高调的“打黑”掩藏着无尽的血泪。更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基本制度安排相近,加之虔诚向重庆“取经”,这些做法在许多地方被复制,已引发多种乱象。
  不少法律专家指出,在中国,依宪执政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已成为决策层共识,问题在于如何让这一理念落到实处。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以党代政、以党代法”现象,就必然导致党政大员“以言代法”。在此情形下,宪法或许是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却绝不可能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平民难以获得安全感,高级干部纵有特权,亦难有人权。当务之急是要真正树立法治思维,消除那种党的权力可以等于、高于或代替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思维,消除那种认为党掌握的权力越大越集中,执政地位就越巩固的错误认识。
  事实表明,单靠思想自觉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违宪审查机制。对此,学界已呼吁多年,执行层面虽有零星举措,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法规审查备案机构,但却少有作为,远不能满足法治建设的迫切要求。为此,有必要修订宪法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确立符合法治原则的宪法监督和实施机制。
  学界早已提出中国宪法监督的模式的三种可能:第一是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第二是在全国人大下面设立宪法委员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级;第三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中专门设立宪法委员会。具体采用哪一种,可以探讨,但这一重大议题不能无限期搁置。
  此外,只有让宪法或其解释成为司法可直接援引的权威依据,它才可能摆脱被虚置的地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一“八二宪法”的最大亮点,才能化作现实力量。
  英国《大宪章》以来的历史表明,宪政的精髓是约束权力,而不是为权力鸣锣开道,让公民权利“肃静回避”。习近平总书记近日指出,实现中华民族复兴是最大的“中国梦”。切实实行依宪执政是圆此世纪之梦的不二阶梯,它本身便是人民向往的美好生活不可剥夺的一部分,理应成为中共新一届领导集体奋斗的目标。■
  (本文为2012年12月10日出版的财新《新世纪》周刊第48期社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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