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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不给占海特们上学,就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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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idged
时间:
12-15-2012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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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占海特们上学,就请退税
不给占海特们上学,就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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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海特打出标语“还我中考权利”
导语
占海特,一名15岁的江西籍上海女孩,因在微博上公开“约辩”争取异地中、高考权利备受关注。12月8日,占海特父亲占全喜在上海市人民广场被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拘留。 …[详细]
被诬以“蝗虫”的占海特和其父,是正当权利受到侵害的外地人的代表。既然不给他们作为纳税人的应有权利,那就应该退税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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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在税的征收上,并无本地人、外地人之分
税收对本地人和外地人一视同仁
“假如你是外来人口,假如你面临着与本地人上一样的税,却享受与本地人不同权利的困境,请加入诉求队伍。”这样一条微博曾经在网络上引起热议。我们不妨先探究一下“外地人和本地人上一样的税”是什么意思。
以上海为例,2012年前三季度,上海共完成纳税总额8276亿元,其中个人所得税首次超过广东,跃居全国第一。而根据2010年上海人口普查结果,上海居民总数已达到2300万,其中“外来人口”群体则超过900万,接近40%。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水平只和个人的收入水平有关,而和是否具有某地户口无关,个税作为最显而易见的“直接税”,是纳税人意识淡薄的国人最能感知的一个税种。单以这个税种为例,就可以证明“外地人和本地人上一样的税”所言不虚。
再看其他税种,消费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这些让人眼花缭乱的税种,没有一样是只征收本地人不征收外地人,也没有一种是对本地人征收比例高,对外地人征收比例低。也就是说,在任何一个城市,外来人口和当地人,交一样的税种,按同样的税比,和户籍无关。
要想搞清楚外地人对一个城市的税收贡献,只需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在全市征收的个税中,外地人占了多少?在所有的消费税等其他税收中,外地人又占了多大比例?在收缴的所有的医保、社保等公共资金中,外地人占了多大比例?但遗憾的是,我们的政府部门没有给出这样的数据,在统计技术十分发达的今天,要想细分出这个数据,并不是难事。…[详细]
交同样的税,就应该享受同样的权利
“同税同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具体体现之一,但在中国,“同税不同权”的情况普遍存在:外来定居人口像本地人同样纳税,却不能享受同样的社会福利。这里的“同样的税”,不是狭义地指外地人和本地人交税的金额一样多(这点本地人之间也做不到),而是说在纳税制度上,他们是被同等对待的,所以一些上海本地人指责占海特父亲对上海的“贡献小”是在偷换概念;况且,由于中国税收由间接税构成主体,只要你在一个城市消费,你就不知不觉在纳税,并且也搞不清楚自己到底纳了多少;再退一步,收入低的群体,本身就应该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这是补偿性正义。
占海特随父亲在2001年就已经移居上海,在上海纳税已经十年有余,却因无上海户籍且不符合上海10类参加高考人员条件,只能在上海考中专和职业技术学校或返回原籍考高中,目前辍学在家。虽然高中不属于义务教育范围内,但公立高中依然享受政府的财政拨款,不让占海特们上高中,就是同税不同权。
占海特父亲因在广场上维权和警察产生争执被抓
如你没有居住证、户口,你跟所住城市的关系是:你必须履行纳税的义务,但你不享受或不完全享受纳税带来的权利。当需要你纳税的时候,可以将程序简化到无以复加,当你要主张权利的时候,可以将程序复杂到无以复加。这显然是任何一个现代社会、现代人都不会认可的“法则”。…[详细]
02
不同权,就退税,这是最不坏的结果
从效果来看,退税能够缓解矛盾
我们当然应该优先去追求“同税同权”,改变不公平的局面,维护宪法的权威,但是在现实的处境下,“同税同权”难以一蹴而就,那么“不同权就退税”就成了最不坏的做法。
学者郭宇宽认为,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捆绑着高福利。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为了体现缴税义务与福利权利的平等,退税是一种可行的做法。欧洲等一些国家,短期旅行的外国人,在购买大宗物品时,可到海关申请退税。那是因为这些外籍人士只是短期停留,医疗、教育等最主要的福利没有享受到,所以就没理由尽纳税人义务。国内的城市可借鉴此做法和经验,考虑给外来人口退个税。
给外来人口退个税,既可以不“伤害”当地人的既得利益,按照他们要求暂时维持着歧视外地人的种种政策,也给了外来人口一定的补偿。这虽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但确实能够起到缓解矛盾、促进相对公平的效果。…[详细]
从法理上来说,退税有法可依
“退税”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外地户籍人口在纳税地纳税,所尽的纳税义务与本地户籍人口一样。如果外地户籍人口在享受权利时遇到很多限制,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拥有“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详细]
从实操来分析,退税具有可行性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有学者建议,把《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所得税应减征、免征和退还。另外增加一款:纳税人因为户籍原因而在纳税地得不到与户籍纳税人同等权利的,可以申请所得税的减征、免征和退还。
申请退税的额度,以在享受权利的过程中,因户籍原因而增加的支出或减少的收入为标准。如:地方政府只给户籍人口发放100元礼品时,外地户籍纳税人可据此申请退还100元的税款。…[详细]
03
既不平权,又不退税,是耍无赖
在纳税的责任和权利不对等的情况下,既不平权又不退税是最差的做法
首先把占海特们称为“蝗虫”的上海本地人老崔说:“在欧美国家,也是遵循类似惯例,比如,纽约州境内的每所大学对于该州的公民都有非常大的优惠政策,外来者需要缴纳高额费用。” …[详细]
老崔可能不知道或者有意忽略的是,在美国所谓“该州的公民”就是指在该州纳税的人,查阅美国州立大学(即由州财政创办和供养的大学)的招录简章,“在本州纳税减免学费”的条款写得清清楚楚。由于州立大学由州纳税人供养,所以你在某州纳税并被该州立大学录取,在学费上可以获得减免,如果你去别的州立大学,由于你并没有在当地纳税,显然无法获得这种减免,这就是纳税的责任和权利的对等。 …[详细]
在做不到这种对等的情况下,补偿是最后的出路。2006年2月22日下午,加拿大总理斯蒂芬·哈珀在国会发表正式声明,代表政府就1885至1923年间的人头税和1923至1947年间的“排华法”问题向全加华人道歉,并对在世的“人头税”纳税人及其配偶每人补偿2万加元。虽然这是处理历史问题,但其中的启示很值得目前的中国学习:对于制度的牺牲者,给予补偿,是最后的“正义”。 …[详细]
10月25日上海大沽路“外地人”和“本地人”同时打出标语,一方要求异地高考,一方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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