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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韩国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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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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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4-6-2009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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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韩国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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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四倍
韩国政府近日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包括总统李明博在内的103名政府高级官员平均资产达到22.8亿韩元(约合230万美元)。其中,李明博以354.7亿韩元(3560万美元)的资产高居榜首。
笔者注意到,李明博资产3560万美元居榜首的信息源自韩国政府公务员伦理委员会公开的包括总统李明博在内的103名政府高级官员的财产申报明细,资产数额为政府官员及其配偶共同拥有的现金和不动产总额。
该信息表明,总统和所有政府官员财产公开在韩国是一种例行公事,而正是这种例行公事让官员财产申报有了“自证清白”和反腐的意义。
但是,这样的例行公事并非是天生的。韩国于1981年建立了财产申报制度———《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经过4次修改,1993年6月基本定型,发挥了显著的效果。在韩国全斗焕时期制定的《公职人员伦理法》中,主要内容之一是财产登记制度,但是登记的结果是不公开的,这实际摆脱了国民的监督。正因为如此,1987年12月总统选举前夕,卢泰愚总统候选人的“选举公约”上提出了主要公务员要公开财产的意见。接着,在1988年3月卢泰愚作出修订《公务员伦理法》的指示,1988年4月22日带头公开了总统财产。如此,官员财产申报才成为例行公事。
笔者以为,这对于我国的启示是多方面的。长期以来,关于我国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呼声一直很高,但有关法律和制度迟迟不能出台,归纳起来,原因有几种,一是认为没必要搞财产申报,二是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是多此一举,三是认为将家庭财产公之于众,不符合中国人的传统心理和现实情况,四是认为申报财产的手续太复杂,恐得不偿失,五是认为家庭财产属个人私事,国家没必要管得太细。
表面的振振有辞,不能说明任何问题。首先,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有别于普通人。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普通公民,又是政府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义务是针对他们作为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其次,国家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他们行使权力的唯一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国家与人民的共同利益。公务员手中公共权力的廉洁性质要求公务员不管收入有多高,都必须申报自己的财产。再次,在体制转轨时期公务员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进行非法的权钱交易是产生腐败的最重要原因。这说明现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廉政监督机制力度不够,建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正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刚性措施。第四,在建立财产申报制度上花费一些人力、物力和财力是值得的,同腐败的危害比起来,这点代价是微不足道的。
总之,公职人员的特定法律身份决定了他们应当承担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必须平衡的法理原则决定了公职人员应当承担申报财产的义务,国家权力的性质及其廉洁性要求决定了公职人员应当承担依法申报财产的义务。正是这些,才让韩国总统公开财产成了例行公事。
财产申报制度虽然限制了官员的隐私权,但它可以促进政府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是合理的。并且财产申报应该是公开的。财产申报法具有阳光法之称,它赋予的是全国人民的最大的知情权和政府有关官员的最少的隐私权。财产申报后如果不公开、不接受人民的监督,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所以,财产申报的结果应该以一定的措施加以公开。而这正是我国面临的最大缺陷所在。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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