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强调行政权的优越性和完整性,虽然对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维持行政秩序有着重要意义,由于其脱离法律支配(rule of law),形成“法律空间”,漠视人权保障,与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不合,因此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即使此前曾采此说的德国、日本、英国、瑞士和台湾都予以扬弃。[37]虽然其在部分国家和地区仍然有一定的残余,然而,从发展趋势上看,不仅特别权力关系说的适用范围日渐缩小,并日益强调对特别权力关系向对方的权利限制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恢复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而且特别权利关系接受司法审查的可能性日渐扩大。[38]特别是在“依法治国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9]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40]写入宪法之后,仍然试图凭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将“双规”中对人民自由权利的不法侵害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显然是不妥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