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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杨支柱:非法强制拆迁不仅仅是故意破坏公私财物 [打印本页]

作者: bridged    时间: 4-8-2009 14:31
标题: 杨支柱:非法强制拆迁不仅仅是故意破坏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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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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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这些强制拆迁可以说大部分是非法的。不能因为获得了拆迁许可证就认为拆迁合法。即使是根据饱受非议并且已经废止的200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申请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也需要经过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限期搬迁,只有限期内拒不搬迁并且由拆迁申请人提供了安置或周转用房之后,才能“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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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强制拆除房屋即使不统一经过法院审查,至少也得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依我国法律或行政法规,私人(包括私法人)是不能强制拆除他人(包括法人)房屋的。而且强制拆迁之前必须给被拆迁人提供安置或周转用房,不能任由被拆迁人露天席地,使被拆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处于无住宅保护的危险状态。私人强制拆除他人房屋也不可能找到任何法理依据,因为申请拆迁人需要的是土地,而土地是不可能藏匿或严重毁损的,断无需要自力救济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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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强制拆迁,如果当地政府及时介入而不是选择性失明,视情节轻重而追究强制拆迁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责任,的确可以避免大部分因强制拆迁而引起的暴力反抗或自残。但是以人身权高于财产权为由否定住宅被拆迁人的正当防卫权利是错误的和有害的,财产被侵害如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当然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何况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也决不仅仅是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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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对于个人,正如国土对于国家,是绝对不容侵犯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事关一家人的尊严、安全、健康、自由与隐私,不是一般的民事权利,而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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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撕破人家穿在身上的衣服,不同于撕破人家晾晒在衣架上的衣服,前者不仅是对财产的侵犯,更是对人身的侵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构成侮辱罪。住宅作为个人私生活的堡垒,作为个人权利的屏障,作为人格尊严的象征,也享有相似的地位。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文不是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而是规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更是“住宅不受侵犯”具有人身权利性质的直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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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强制拆迁住宅的反抗,保护的不只是自己的财产,同时也包括自己和家人的尊严、安全、健康、自由与隐私。事实上当一所住宅被非法强制拆除的时候,总是伴随着被拆迁人和他的家人人身被强制拖出家门,部分财物被砸毁,另一部分财物被扔到马路上时刻处于被毁坏或盗窃的危险之中,隐私彻底暴露,安全受到威胁。这还是相对比较文明的,野蛮的就干脆不顾被拆迁人的死活,用大型机械直接将房屋推倒或砸毁,被拆迁人只能狼狈逃命,宅内的一切私有财物顷刻间化为灰烬。一个人蒙受这样严重的侵犯而不敢反抗,他将尊严扫地成为人人可以欺侮的孬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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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拆迁人和其家人应该反抗到什么程度?我认为采用的反抗手段应该以阻止非法强制拆迁所必要者为限。只要对住宅的非法损毁或对被拆迁人家人的非法人身强制正在发生,无论刀棒都可以用,但是以把强制拆迁的暴徒逐出家门为限,不要追逃。如果进行了防卫,却仍然没有阻止非法强制拆迁,房屋仍然当场被砸毁或夷为平地,那就说明所采用的防卫手段仍然不足以阻止侵害行为,当然更不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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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20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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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tyzy2.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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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idged    时间: 4-8-2009 14:31
标题: Re: 杨支柱:非法强制拆迁不仅仅是故意破坏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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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针对这次被拆迁户杀强制拆迁人员写的文章。

【 在 bridged (断桥:向100在线努力,有事写信) 的大作中提到: 】
: 杨支柱
: ??
: ??强制拆迁的新闻经常见诸报端,这些强制拆迁可以说大部分是非法的。不能因为获得了拆迁许可证就认为拆迁合法。即使是根据饱受非议并且已经废止的2001年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申请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也需要经过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限期搬迁,只有限期内拒不搬迁并且由拆迁申请人提供了安置或周转用房之后,才能“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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