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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贵州官员嫖幼事件冰山一角:各中学都有受害女 [打印本页]

作者: bridged    时间: 4-14-2009 18:48
标题: 贵州官员嫖幼事件冰山一角:各中学都有受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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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幼事件9日凌晨结束庭审,案件择日宣判。调查发现,当地不管是出租车司机,或是小吃店老板都表示这里半年前发生过一起“老师组织学生卖淫案”,“抓了一些人,有个煤老板出了20万被放出来了” 。问起受害女生是谁?他们说,各所中学都有,但说不出一个具体的人来。

  《中国青年报》报道,习水县党政机关一位正科级干部透露,组织上从来没有传达过,他也是听说的。如此现象似乎让人深深感到,这里的绝大多数人都“只是看到大象的一条腿,根本不知道大象到底长得什么样”。

  据当地一位生意人透露,他认识的一个包工头经常玩“学生妹”,这位包工头也承认自己之所以喜欢玩“学生妹”,是因为年纪小,“比较干净”。有外地客人来,他也用“学生妹”招待。他说,自从出了这个案件后,现在比较难找人了,但他答应帮忙找学生妹。当晚,该名包工头领着数人一同上歌厅唱歌,歌厅的老板透露说,他手上有“学生妹”,但要提前预约,最好是周六、周日来,她们没上课,比较容易出来。   
  
  备受瞩目的贵州习水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案8日在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由于此案不公开审理,且对涉案者不以涉嫌强奸幼女罪起诉,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民众争议很大。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未出现在庭审现场,不愿为"这种人"辩护。庭审历时10多个小时,直至9日零时30分左右全部结束,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决定择日进行宣判。

  媒体暗访的第6天,开始和当地官员正面接触。当县政法书记袁云勤得知媒体已经“潜伏”一周时说:“你这是对我们不信任嘛!”

  在没有师生涉案的习水县一中,几个女教师说,只是从社会上听说过有其他学校的老师被抓,但教育局从来没有传达过。而该校的女生却根本不知道本县有一些学生被骗出去卖淫的事。

  事实上,当地官方已经注意到网络上和民间的种种传言。县检察院任检察长告诉表示,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时候,曾考虑召开新闻发布会,但因故取消。县法院余德平院长表示,此案一审判决后将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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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isinfox    时间: 4-14-2009 20:55
标题: Re: 贵州官员嫖幼事件冰山一角:各中学都有受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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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的记者懂不懂啊。。。什么嫖宿什么卖淫? 受害少女们是妓女吗?
明明就是干部奸淫强奸未成年少女!用嫖宿卖淫的词汇实有包庇干部淡化罪行的嫌疑。。。-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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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务员"强奸"变"嫖幼" 罪责大大减轻严打还是放纵?

2009年04月07日07:46  来源:《新京报》


在此次贵州“嫖幼案”中,当地以“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罪”起诉当事人,带有一定的迷惑性,即以嫖宿幼女罪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也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

  贵州省习水县检察院陈姓检察长在回答记者“为何不以强奸罪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的问题时说,那是为了更严厉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强奸罪的起点为3年。(4月6日《新京报》)其意思是,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重。据报道,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期间,习水县辍学学生刘某、袁某将11名女学生带往袁某某家中,再由袁某某联系嫖客。受害者中,未满14岁的幼女有3名,其余均未满18岁。警方已控制犯罪嫌疑人21人,多人为公职人员。

  一般民众定会认为陈检察长的说法没有问题,甚至认为当地司法机关是下了严打公职人员奸淫幼女犯罪的决心。但是,笔者认为陈检察长的说法带有一定的迷惑性,原因在于他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

  按法律规定,强奸罪是一个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它的法定刑有两档:一档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档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有一档,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司法机关若将罪名定性为嫖宿幼女罪后,就完全不存在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可能,由基层法院而不由中级法院来审判顺理成章。

 从陈检察长的说法中知道,那些人的强奸罪是构成的。但是,有必要追问的是,他们奸淫幼女的情节算不算恶劣(当地政法委书记说“比杀死几个人还严重”)?再者,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整整10个月间,有没有人奸淫多名幼女?还有,有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倘若这些情节属实,则完全有无期徒刑、死刑的适用余地,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就有放纵犯罪之嫌了。

  况且,《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应当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即使很一般的情节,也可判处接近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嫖宿幼女罪的一般情节应在5、6年有期徒刑之间判处。试举一例:假使某人奸淫幼女多名(也付了所谓的“嫖资”),即以嫖宿幼女罪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也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

  此外,当地之所以将强奸罪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可能与一些司法人员的潜在观念有关:嫖娼幼女也是嫖娼嘛,而嫖娼算不上什么大事,这样就可以在面子上好看得多。

  值得一提的是,37岁的社会无业人员袁某某利用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15岁的男友袁某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至少可认定为强迫卖淫罪(该两罪的法定刑一样,都有死刑)。而检察机关却说,“很难认定袁某某强迫他人卖淫,因为强迫学生卖淫的是未成年人刘某和袁某”,而刘某和袁某年仅14岁和15岁,未达到强迫卖淫罪的刑事法定年龄。刑法理论认为,成年人利用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成年人的单独犯罪(理论上间接正犯),而不是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只是他们犯罪的工具。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袁某某不认定为强迫卖淫罪(或组织卖淫罪),而以引诱、容留卖淫罪(最高刑只有有期徒刑)起诉,也是为了达到不由中级法院审理和最终没有死刑的刑事责任的结果,从而达到降低该案社会影响的目的。□刘昌松(律师)


【 在 bridged 的大作中提到: 】
:   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幼事件9日凌晨结束庭审,案件择日宣判。调查发现,当地不管是出租车司机,或是小吃店老板都表示这里半年前发生过一起“老师组织学生卖淫案”,“抓了一些人,有个煤老板出了20万被放出来了” 。问起受害女生是谁?他们说,各所中学都有,但说不出一个具体的人来。
:   《中国青年报》报道,习水县党政机关一位正科级干
: (以下引言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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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静观因缘的生灭,体会世事生命的无常~
※ 来源:.一路BBS http://yilubbs.com [FROM: 160.39.0.0]

※ 修改:.aisinfox 于 Apr 15 00:57:11 修改本文.[FROM: 160.39.0.0]

作者: aisinfox    时间: 4-14-2009 20:55
标题: Re: 贵州官员嫖幼事件冰山一角:各中学都有受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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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的记者懂不懂啊。。。什么嫖宿什么卖淫? 受害少女们是妓女吗?
明明就是干部奸淫强奸未成年少女!用嫖宿卖淫的词汇实有包庇干部淡化罪行的嫌疑。。。-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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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务员"强奸"变"嫖幼" 罪责大大减轻严打还是放纵?

2009年04月07日07:46  来源:《新京报》


在此次贵州“嫖幼案”中,当地以“嫖宿幼女罪”而非“强奸罪”起诉当事人,带有一定的迷惑性,即以嫖宿幼女罪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也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

  贵州省习水县检察院陈姓检察长在回答记者“为何不以强奸罪而以嫖宿幼女罪起诉”的问题时说,那是为了更严厉打击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强奸罪的起点为3年。(4月6日《新京报》)其意思是,嫖宿幼女罪比强奸罪重。据报道,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期间,习水县辍学学生刘某、袁某将11名女学生带往袁某某家中,再由袁某某联系嫖客。受害者中,未满14岁的幼女有3名,其余均未满18岁。警方已控制犯罪嫌疑人21人,多人为公职人员。

  一般民众定会认为陈检察长的说法没有问题,甚至认为当地司法机关是下了严打公职人员奸淫幼女犯罪的决心。但是,笔者认为陈检察长的说法带有一定的迷惑性,原因在于他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

  按法律规定,强奸罪是一个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它的法定刑有两档:一档为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一档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有一档,即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5年。司法机关若将罪名定性为嫖宿幼女罪后,就完全不存在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可能,由基层法院而不由中级法院来审判顺理成章。

 从陈检察长的说法中知道,那些人的强奸罪是构成的。但是,有必要追问的是,他们奸淫幼女的情节算不算恶劣(当地政法委书记说“比杀死几个人还严重”)?再者,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整整10个月间,有没有人奸淫多名幼女?还有,有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倘若这些情节属实,则完全有无期徒刑、死刑的适用余地,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就有放纵犯罪之嫌了。

  况且,《刑法》规定,奸淫幼女的,应当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即使很一般的情节,也可判处接近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嫖宿幼女罪的一般情节应在5、6年有期徒刑之间判处。试举一例:假使某人奸淫幼女多名(也付了所谓的“嫖资”),即以嫖宿幼女罪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也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

  此外,当地之所以将强奸罪认定为嫖宿幼女罪,可能与一些司法人员的潜在观念有关:嫖娼幼女也是嫖娼嘛,而嫖娼算不上什么大事,这样就可以在面子上好看得多。

  值得一提的是,37岁的社会无业人员袁某某利用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15岁的男友袁某控制多人卖淫的行为,完全可以认定为组织卖淫罪,至少可认定为强迫卖淫罪(该两罪的法定刑一样,都有死刑)。而检察机关却说,“很难认定袁某某强迫他人卖淫,因为强迫学生卖淫的是未成年人刘某和袁某”,而刘某和袁某年仅14岁和15岁,未达到强迫卖淫罪的刑事法定年龄。刑法理论认为,成年人利用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成年人的单独犯罪(理论上间接正犯),而不是共同犯罪,未成年人只是他们犯罪的工具。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袁某某不认定为强迫卖淫罪(或组织卖淫罪),而以引诱、容留卖淫罪(最高刑只有有期徒刑)起诉,也是为了达到不由中级法院审理和最终没有死刑的刑事责任的结果,从而达到降低该案社会影响的目的。□刘昌松(律师)


【 在 bridged 的大作中提到: 】
:   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幼事件9日凌晨结束庭审,案件择日宣判。调查发现,当地不管是出租车司机,或是小吃店老板都表示这里半年前发生过一起“老师组织学生卖淫案”,“抓了一些人,有个煤老板出了20万被放出来了” 。问起受害女生是谁?他们说,各所中学都有,但说不出一个具体的人来。
:   《中国青年报》报道,习水县党政机关一位正科级干
: (以下引言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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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aisinfox 于 Apr 15 00:57:11 修改本文.[FROM: 160.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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