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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磊:主攻主体、市场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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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idged
时间:
1-7-2013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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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磊:主攻主体、市场与监管
主攻主体、市场与监管
来源于 财新《新世纪》 2012年第52期 出版日期 2012年12月31日 | 评论(21)
应改变1997年以来的基本假定,即在金融领域应是国有控股为主体,由此在所有制、市场结构和监管体制三大层次上实现改革的新突破
陆磊
自2003年以来的十年金融改革历程,基本上延续了1997年第一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以防范风险、法人治理、提升效率为主线的转型思路。
防范风险是要遏制当时的金融“三乱”(乱办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乱集资),因此,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成为此后的坚持方向;法人治理则需要建立组织框架,因此,各类金融机构基本延续了从国有企业向股份有限公司的转型方向;提升效率针对的是不良资产化解和新型业务结构的引进,因此,金融创新和产品与服务链的延伸,成为各家金融机构的转型重点。
十年改革基本实现了上述目标,国有大型金融组织从不良资产率极高、各类金融组织普遍亏损转而实现了全球几乎最低的不良率和最高的利润。无疑,这是一个奇迹。但是,1997年的改革思路实际上存在一个潜在假设——金融主体在所有制上主要是国有的,改革的目标是使其更具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问题随之产生。
一是国有独资转为国有控股,使得国有成分在金融领域出现了名义上下降(以持股比例衡量)而实际上上升(国有资本通过更低的杠杆撬动了更多的金融资产)。并不夸张地说,超过100万亿元的银行业总资产无疑都可以认定为准国有资产,其对应的负债(主要是存款)当然成为国家的或有负债。面对相当于年度GDP两倍的或有负债,其他任何一种衡量政府负债的指标都显得不那么有说服力。
二是市场结构更为失衡。首先是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被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在银行这一棵参天大树的遮蔽下很难发育;其次是在金融业几乎全部子市场中都呈现垄断性,定价主体相对单一导致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很难推进。因此,不难发现一个事实,如果金融机构对存款人和借款人更具支配性,那么定价权不如交给中央银行,因为起码央行利益中立。
三是监管体系存在空白。即使在分业经营体系下,大量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类金融组织的出现和社会资金链的形成使得监管难度大大增加,可以说,2010年以来金融领域的诸多风险隐患往往与监管空白密切相关。
据此,下一个十年的金融改革或许应该改变1997年以来的基本假定,即在金融领域应该是国有控股为主体,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共同发展的金融体系,由此在所有制、市场结构和监管体制三大层次上实现改革的新突破。
所有制增量改革
无疑,已经到了进一步增加非国有金融成分的历史时期,以增量稀释存量。这并非说明民营金融一定优于国有控股,而是民营金融更具权责对称性,其冲击更具非系统性。即使我们知道民营金融的投机性更强,但是至少其不会在系统上出现花别人的钱不心疼的制度安排。与此同时,虽有一些民营金融组织的破产和涉事企业家“跑路”,但基本不会出现动用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以通货膨胀税的方式转嫁给全体国民。
由此应该进一步放开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体系的通道。尽管已经存在较大型的民营金融集团,但中国真正需要的是数量较多、规模相对小的、接受监管的金融组织。
只有接受监管,才可能运行规范;审批和准入要求都可以简化或降低。温州金融改革试点应该为这一改革积累经验教训并优化操作路径,以形成与民营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民营金融体系。
再是下决心构建社区金融体系。一方面,中国的广义货币供应量已占世界首位;另一方面,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已经严重,其中一个关键性问题是大型项目投资形成对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挤占,同时对非生产性领域的过大资金投入吊高了资金供给者的胃口。考虑到在广大城乡仍存在社区性金融组织的严重不足问题,应该在立法上单列社区金融——它们可以是综合性、一站式的,但必须为社区服务。如果此类机构真实兴起,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全社会的融资饥渴症。
此外,国有大型金融组织与民营金融的批发与零售体系构建。当前一个热点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实际上一直没有真正解决其核心问题——上游价格与下游价格的正向传导机制;当前往往是存贷款头寸松紧决定了上游银行间市场拆借和回购价格。
因此,真正的改革仍然应该是首先理顺批发商与零售商的关系。
如果有一天,大型银行不再实行再融资以扩充资产,而是把一定的网点出售给民间资本并组建新的社区性小法人金融机构,大银行与小法人之间签订批发性融资与零售协议,则央行才有可能真正以公开市场操作决定银行间市场利率,以银行间利率影响银行与客户的交易价格。
均衡性市场结构
中国已经到了进一步增加金融领域竞争性的历史时期,以竞争提高消费者剩余。
2011年以来,过高的金融中介收入(特别是银行利差收入)广受诟病,究其原因,当然有宏观周期因素、货币政策因素、利率管制因素,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全社会资金供给相对集中使然。因此,金融改革的阶段性重点,应该从原有的提升金融机构竞争力,转向提升金融体系的竞争性。
一是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包括产权、场外交易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应该在未来承担更多的融资功能,以稀释浓度显然过高的银行信贷成分已是共识,但问题在于如何操作。资本市场不可能用作试点——这是因为其一经设立往往可以迅速形成利益集团。比如创业板,试点的结果是高风险偏好者蜂拥于该子市场,致使之后的扩容成为泡影。任何扩容都将使得原来入市者不得不降低其盈利预期,结果是市场崩溃。
于是,这一改革需要顶层设计,从一开始就必须以较大的市场盘子进行规划,从而把各类风险偏好者都能配置资金于资本市场。显然,这才可能最终对单一依赖银行信贷的市场结构形成压力,并进而给金融消费者以更多的资产配置和融资方式选择。
二是银行体系内的反垄断。这一点与增量改革不同,不能寄希望于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就可以改变垄断,这是因为,在银行体系内,最多只能增加零售商,但批发渠道集中于大银行的局面在可预见的未来几乎不可能发生改变。那么,只有依靠立法——这在成熟市场经济体亦常见,如中介利差、佣金和手续费等看起来仍然需要依靠一定的法定程序加以上限规定。
三是现代金融形式对传统金融的替代。金融产业链的细分将是基本趋势,目前出现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金融或将在不远的将来改变金融业态,在这一领域实行更大程度的开放,让更多样化的金融形式进入市场,有助于降低全社会对银行业的过度依赖。
两层次监管框架
现在已经到了进一步实现权责对称的金融管理体制的历史时期,以确保金融稳定。
“谁的孩子谁抱走”,这是金融监管体制设计理念的通俗表述。
具体到管理体制上,传统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正规金融组织仍然应该接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但是社区性、类金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显然应该交由地方监管。
实际上,这样的安排并非立足于“放权”,而是权责对称,被监管对象之间不应该出现监管交叉或空白,否则必然出现责任推诿。
据此,在国家层次上,多个监管机构的合并实际上有利于在分业经营框架下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特别是对于金融创新可能涉及到的跨行业经营,其风险识别和安全网设置应该更加完善。
在地方层次上,由于类金融组织的兴起,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是保护中小投资者所必需的机制安排。如未来在社区金融组织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可以迈出更大的步伐,此类机构和市场的地方性质也决定了应该在地方层次上设置监管部门。■
陆磊为广东金融学院院长
此文原载于《财新年刊》“中国2013——新视野”(财新《新世纪》增刊及《中国改革》2013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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