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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许志永:印度信息公开的实践 [打印本页]

作者: bridged    时间: 4-30-2009 22:06
标题: 许志永:印度信息公开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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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自2005年10月实施《信息权利法》以来,公民社会在监督政府财政透明、监督司法公正等各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2009年3月19日,我旁听了印度推动信息公开的众多NGO组织在新德里尼赫鲁图书馆召开的会议,与会的NGO组织负责人、专家学者以及个别国会议员总结分析了《信息权利法》实施三年半以来信息公开运动的经验与教训。总的来说,大家肯定信息公开法给印度带来了很大变化,一位学者的抽样统计数字显示,80%以上的各级政府部门都能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做出书面答复,满意或基本满意能达到60%以上,他们就公民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满意度进行排名,其中其满意度最高的是中央政府各部门。众多印度公民在涉及政府财政透明、公共工程预算和支出、土地征用补偿甚至法律个案程序透明度等各方面利用信息公开法律维护了自身权益。





当然印度信息公开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一些政府部门并不尽职把公民申请的信息搜集起来一次性给申请者而是只给自己所有的那一部分,有个别政府部门对信息公开申请故意拖延,公民自己申请信息公开的热情还不够,等等。一位著名的社会活动家还点名批评国防部对于公民申请公开中印1962年战争的有关资料拒绝回答,他们就此已经向信息委员会申诉。





印度信息公开取得的成就和信息公开法律本身设置的制度、比较发达的公民社会、自由的新闻媒体以及印度的民主制度有关。





印度的《信息权利法》设置了独立于政府部门的信息委员会用于保障信息公开法律的实施。《信息权利法》一共六章,却用三章内容分别讲述中央和邦信息委员会的组成、产生方式、任期、任职条件、工资津贴标准、去职条件,以及信息委员会的权力和处理程序,几乎占去了整个《信息权利法》一半多内容。这些规定确保了委员会的相对独立以及类似于专门法庭的地位,信息委员会在审理关于信息公开的申诉时具备很多民事法庭的权力,并可以对任何不履行义务的公共管理部门进行经济处罚。





印度的信息公开主要是靠NGO组织和媒体推动的。普通公民在最开始未必意识到信息公开法律对于健全民主制度以及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重要意义,这需要NGO 组织去启蒙和推动。印度的媒体在推动信息公开与监督政府腐败方面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可以几乎不受限制地批评政府,声援NGO组织的行动。





当然,印度比较健全的民主制度是信息公开法律能够得以运行的根基,这包括独立的司法以及政党竞争制度等等。印度一些政府部门过去两年曾经试图修改《信息权利法》,主要原因是信息公开法律要求政府不仅公开有关信息,而且要公开有关政府做出决定的内部过程,比如哪位负责人签字等等,他们认为这样会损害政府工作秘密使得一些官员不敢签字。这个修定法律的提议最后在NGO和媒体的反对声浪中,在众多反对党的阻击下搁浅了。





印度对于中国信息公开法律的借鉴也就是印度信息公开得以成功的几个方面。当然,从中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当下可以借鉴的方面包括:推动独立于政府的部门保障信息公开,在中国应该考虑司法部门的职责,司法部门应当肩负起保障公民信息公开的底线;扩大NGO组织和媒体的言论空间,推动信息公开实践。



(本文是《中国改革》就此问题的采访,2009-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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