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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刘晓原:“操”字上诉状,到底侮辱了谁? [打印本页]

作者: bridged    时间: 5-3-2009 08:25
标题: 刘晓原:“操”字上诉状,到底侮辱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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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陈书伟,因不服福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只因他在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份写了一个“操”字,法院对其教育未果的情况下,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而作出了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一个“操”字,被拘留了十五天,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我在博客转载这篇新闻报道时,提出了“操”字上诉状侮辱了谁的疑问。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提起上诉,上诉主要是针对一审审判程序、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中可以看出,上诉状针对的是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假使当事人在上诉状中使用了下流或粗俗的语言,侮辱的对象应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审理案件承办法官(除非是指名道姓了)。

   具体到陈书伟一案,他只是写了一个“操”字,并没有指名道姓是“操”法官,他心中的不满应是向一审法院发泄。

    如果认定“操”是一个下流粗俗的字,陈书伟这份“操”字诉状,明显是在侮辱福田区人民法院。他“操”的应是法院,而不是“操”某位法官,理由是判决(或裁定)是以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的,而不是以法官个人名义作出。

    由于上诉状是通过一审法院递交给二审法院,是引起二审审判程序的依据,也是二审法院审理案件的根据,假使“操”字上诉状侮辱了人民法院,我以为,侮辱的应是二审法院而不是一审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该条第一款第四种情形是,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陈书伟的“操”字诉状,侮辱对象不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都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进行处罚。

    再退一步,就按一审法院的观点来说吧!陈书伟写“操”字上诉状,法院令其修改,他就是不改。据此,认定他是侮辱了一审法官。这个认定还是值得商榷。我以为,陈书伟侮辱的不是一审法官,而是二审的法官。因为上诉状只是通过一审法院递交给二审法院,也就是说只有二审法官才会对上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份进行审查,一审法官是没有权力加以审查。看到这个“操”字难受的,也应是二审法院的审案法官。

    如果一审法官心里坦荡荡,看到一个并没有“下流粗俗”解释的“操”字,怎么马上就会联想这是在侮辱自己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0条规定,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起诉状可以如此,为何上诉状不能如此呢?要知道上诉状也是要送给被上诉人。我想,当时陈书伟坚持不改“操”字上诉状,可能是想起了此条的规定吧?但他没有想到的是,该条规定针对的是起诉状而不是上诉状,人家法院一下子就抓住了他的把柄。

    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0条规定,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的起诉状副本,通过人民法院送达给被告。那么,被告是不是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侮辱自己的原告进行罚款和拘留呢?

    如果仅从这两条规定来看,我认为是可以的。但我们又不理解了,明明知道是“谩骂和人身攻击”的材料,人民法院为何还要坚持送达给被告呢?有人问,人民法院能不能不送达这样的起诉状副本呢?

     这显然是不行的,因为这关系到原告的诉权问题。但有一点,就不好理解了,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人因为写了“侮辱”起诉状而遭法院司法拘留。也许法官会认为,起诉状“侮辱”的对象不是自己,而是被告的缘故吧?

    我以为,“操”字单独使用,并没有下流与粗俗之意。福田区法院的法官,可能不是仅仅从“操”字看出潜在的侮辱之意吧?

    如果在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与法官无其他“爪葛”,仅就一个“操”字就想到是在侮辱自己,难道不是太过敏感了吗?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在法定上诉期限内递交了上诉状和缴纳了上诉费用(除申请缓交和免交外),不管上诉状中提出的理由是否合理和有依据,也必能引起第二审审判程序。二审法院审理后,如果上诉人不能提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可据此驳回上诉。

    陈书伟在上诉状中,只写了一个“操”字,让人看不明白他上诉的事实与理由。在二审开庭时,他可以具体解释或进行补充。如他仍然一意孤行,不说出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审法院将他的上诉驳回就是了。

    一个“操”字,让一审法官感到了侮辱,也让当事人失去了十五天人身自由。本处罚案中,并没有真正的赢家。

    我坚决反对任何人对司法工作人员(包括所有的诉讼参与人)进行侮辱,那怕当事人遭到了不公正判决,也应当依法通过合理渠道去投诉举报加以解决。尽管投诉举报之艰难世人皆知,但仍然不能“以牙还牙”、“以暴易暴”。这不仅不利于诉讼的解决,也会使司法环境更加恶化。

    据有些媒体报道称,陈书伟不是第一次维权打官司,但他却是第一次写“操”字上诉状。透过这份“操”字诉状,使人感到了司法现实中的诸多无奈。

   司法权威的树立,既要靠全社会的尊重,更要靠司法机关自身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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