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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纪委监察厅明确否认炒股 专家称涉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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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romwell
时间:
5-4-2009 00:20
标题:
四川省纪委监察厅明确否认炒股 专家称涉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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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0年前,中央就明令政企分开,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不得经商,也不得炒股。
但近日三上市公司的一季报中, “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
赫然成为流通股东。
闽福发A一季报显示,截至一季度末,“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
”持有该股161.0197万股普通股,占该股总股本的0.66%,新进前十大股东席位,并为第二
大流通股股东。同时在 东方银星中,“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
持有93.18万股,占其流通股股本的1.02%,是第四大流通股东,在 中原环保中,“中共四
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新进30.33万股,也是第四大流通股东。
对于四川省纪委涉足股市,整个全国舆论大哗,并栽以“最牛股东”称号。紧接着,上
周四晚,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便在当地网站上发表声明,坚称从未涉足股
票投资,以后也不会涉足,并称这批股票是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扣押的违纪违法资产。
但是,有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的采访时表示,“最牛股东”持股涉嫌
违规,其所作的解释有不合常理之处。
四川省纪委否认炒股
那么,“最牛股东”“牛”在何处?
显然,引起公众哗然之声的是“最牛股东”的身份。依据公众的经验,持有上市公司
股份的一般是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名称中包含国家机关的股东实属罕见。
记者致电四川省纪委后得知,“最牛股东” 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
务中心是四川省纪委、监察厅的下属事业单位,专门从事保障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劳
务和技术服务。
记者不仅疑问:这样一家行政事业单位有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吗?它炒股的资金
从何而来?盈利或亏损又由谁来承担?
对此,四川省纪委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正面回答,对“最牛股东”的情况也讳莫如深,仅
表示:该机关服务中心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是纪委处理案件时走的一个程序,待案件完结
后最终会将涉案财产上交国库,并坚称“怎么可能去炒股。”
四川省纪委解释称,这批股票是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扣押的违纪违法资产,由于上述股
票分散于多个账户,为便于依法处理,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作为办
案单位,把上述股票集中后,再统一交省财政厅处置。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于2008年12
月以“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名义开设了证券账户,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下,于2009年1月23日完成了上述股票的非交易过户
。
四川省纪委称,目前上述股票正在省财政厅的监管下,按程序办理解缴国库的有关手
续。
然而,这种解释是否合乎情理呢?
应该通过司法机关扣押处理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纪委也有可能因查案需要处理涉案主体持有的股
份,“但将涉案股份直接挂在自己或下属事业单位的名下实在不合适,甚至可以说是违规
行为。四川省纪委的解释很牵强。”
对此种解释,法律界人士亦表示了异议。大成律师事务所一位高级合伙人在接受媒体
采访时表示,如果纪委发现违规账户后,应该交给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处理,而将这批资
产挂在机关服务中心,更没有法律依据。
那么,四川省纪委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解释?是否另有隐情?
记者致电闽福发A,其办公室(负责证券事务)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如果纪委因查案而
处理其公司的股份,证券交易所肯定会介入并有相关记录,同时会将有关情况告知上市公
司。“公司没有收到过任何关于四川省纪委查案的通知。只是在公布一季报的时候,向交
易所要来股东情况,才发现十大股东里有它。应该是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的。”
东方银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亦做了类似的推测,称没有任何文件显示“最牛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是办案所需,应是在二级市场上正常买入公司的股份。
记者随后又致电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人员亦表示,如果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
处理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所会有记录并通知上市公司。
法学教授认为涉嫌违规
另有资料显示,中原环保、闽福发A和东方银星今年一季度的最低价都在1月5日出现
,其一季度最低价分别为每股5.96元、4.38元和3.35元。
从交易情况来看,三家上市公司都已在近期创下阶段新高。中原环保于4月20日达到
今年股价最高峰——9.19元/股,闽福发A于4月17日股价创下7.56元/股的阶段新高,而东
方银星于3月31日攀至今年最高价,为6.12元/股。
单从交易价格来看,“最牛股东”今年在股市中可能已收获颇丰。
股市中小试牛刀初见成效的“最牛股东”,其所属行政机关四川省中纪委的工作人员
为什么要另做解释隐藏其股东身份呢?
记者抱着上述疑问多次致电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电话均无
人接听。
股吧中有人质疑“最牛股东”是否有炒股的权利。称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中心不允
许单独设帐核算,所有开支必须全部纳入机关大帐核算。
那么,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作为股东是否合法呢?对此,中
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某不愿具名的知名教授向记者表示,行政事业单位是不允许炒
股的,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限制。“也有一些被明令禁止炒股的单位以其他公司或个人的
名义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但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炒股的案例很少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炒股都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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