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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给你实名,你得给我权利 [打印本页]

作者: charlet    时间: 5-8-2009 13:37
标题: 我给你实名,你得给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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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p3title>[<div class=p3bigtitle align=center>我给你实名,你得给我权利 [</div>[</div>
[<div class=p3date>[<div align=center>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9-05-08 09:26:25  作者:[</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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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媒体思想之何三畏专栏

  杭州市有关方面对他们的“网络实名制条例”加了注解,说以后网民还是可以穿马甲的。这给人以宽慰。因为如果不允许穿马甲是什么意思呢,不是说网络是一个公共广场吗,那就相当于每一个在广场上行走的人,都把自己的名字写在额头上,这会很不方便, 很悖情理。“条例”的意思并不是这样,“条例”只要求网民把身份信息留在网络内容服务商那里。

  网民把个人身份信息交给网络服务商,对网民有什么好处?“条例”没有涉及。如何保证网络服务商不非法使用网民的身份信息?“条例”也没有涉及。

  这符合相关的立法惯性:公民个人的权利总是低于机构,包括商业机构。例如,通讯早就“实名制”了,买手机卡就要求交出身份证。但他们拿我们的身份信息去做了什么?有人要去他们那里读取我们的通讯信息,无论是出于人身侵犯打击报复政治构陷,他们都会双手奉送,根本不会想到你的权利。他们甚至把你的身份信息投入别的商业用途谋取利益。他们还可以裁定你的手机发送了敏感信息,从而判决24小时屏蔽短信功能。如此等等的违法行为,你作为个人根本控告无门。这就是 “手机实名制”的实质。

  “网络实名制”又要做什么?杭州实名制条例把删除网民言论的权力也正式配送给了网络服务商!要求后者“建立信息审核制度,明确信息审核人员,发现……立即删除违法内容,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可是,你能不能告诉我:一个网络服务商,有什么权力,有什么能力,去“建立信息审核制度”?它能“明确”谁来勇当“信息审核人员”?网民言论是否违法, 难道不应等待法律裁决,“信息审核员”凭什么可以先斩后奏,“删除”了再跑去“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而有关方面又凭什么赋予网络服务商以“执法权”?并且是全世界都最为敏感的“删除言论权”?

  当然,事实上,现在的网络服务商早就在非法地执行着这样的权力。它们经常强行删除网民的言论。都说网络出暴民,但最暴力的当然只能是网络服务商。它们删除网民言论,甚至不必给出解释,但如果你非要问,它会给你一个高不可攀的理由,让你想再问却够不着!

  不过,平心而论,它们的理由也令人服气!你甚至会转过来同意它,哎呀都不容易呀!然而,这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做“言论判官”的感觉,是会越来越好的!他会产生一种理所当然的错觉。我曾经写过一篇《食指政治》,说一位大学毕业生到了网站,别的做不来只好先管理博客和评论,他一边嚼口香糖一边给女朋友通电话,女朋友发个嗔,他这边一郁闷,食指一弹:一位可怜的网友的言论被洗白。

  然而,这样恶劣的网络生态却是受法律所保护或者纵容的。如果说以前网络公司“恶搞”网民言论是“自觉行为”,随着网络立法的进程,则势将成为公开合法的工作。长期以来,我国网民生活在这种生态下,只好自嘲为“网络屁民”,表示着权利的缺失。有关方面对此应该心知肚明,但犹嫌不够,还要逆向立法,不是限制网络机构的权力,打击它们事实上长期存在着的侵权行为,进而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和言论自由,而是要使名为对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条例,成为使网民失去保护,更不安全,同时更加放纵事实上永远作为强势一方的网络机构的条例。

  以前,我曾经这样想像过网络实名制:它会不会稍稍平等地分配网民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权利,使网民可以和网络公司之间讨价还价?现在我知道了,法律可以让网络公司裁定你“恶意评论”甚至“影射”,但你却不能控告网络“恶意删帖”。这种不仅缺乏民意,甚至缺乏善意的立法,在遭致网民普遍反对的情况下,有关方面仍执着推进,让人感觉道理越来越没法讲。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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