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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小偷都揪出了哪些腐败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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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idged
时间:
5-14-2009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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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原:小偷都揪出了哪些腐败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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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反腐"案集粹:县政协副主席感谢"偷得及时"
2009年05月13日 15:46 来源:北京晚报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9/05-13/16903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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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局长被小偷偷出原形 诸多官员毁在“便衣纪检”手里
小偷爱偷当官的,云南省盈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排家失窃80万现金案就是最近的例子。一个官员家里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现金?盗窃案迅速告破,为什么当地有关部门和事主本人却表现得那么“低调”?惹得人们浮想联翩。
近几年,一桩桩小偷“廉政监督工作”的大获成功,让群众对小偷的“职业”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有网友戏称他们是“便衣纪检”。
小偷反腐·新闻
人大主任家被盗80万现金
最近,云南省盈江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排正忠因为一起看似普通的盗窃案,成为媒体和网民关注的焦点。
2008年11月3日,3名小偷潜入排家实施盗窃,排家随即报案。11月10日,3名小偷很快落网。据小偷称,他们从排家共盗得现金80万元。
相比盗窃案本身,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和巨额失窃款,更让人们“津津乐道”。一个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家中居然有80万现金!这令民众产生了无限遐想。当地居民更是惊叹:当官的太有钱了!
对这些巨额现金,排正忠在“沉默”多月后,解释了其来源:其中大部分为家中亲戚做生意的货款和周转资金。但目前看来,这并未消释公众的怀疑。
据报道,目前当地纪委已介入调查。但纪委表示,调查内容属于机密,在调查落实清楚后,会通过相关部门给公众一个明确的调查结果。
小偷反腐·记录
小偷都揪出了哪些腐败官员
群众的“无限遐想”与近几年来小偷“反腐”取得的骄人成绩不无关系。细数几年来有多少贪官落在了小偷手里:
“廉洁”局长被小偷偷出原形
“视不义之财为粪土”的原宝鸡市公安局局长范太民,以经常脚穿解放胶鞋、肩背绿帆布挎包的“朴素”形象赢得了“挎包局长”的赞誉。一次,宝鸡市有位个体户得到范的帮助,为表谢意送来一张3万元存折。范当着局监察室主任的面,对来人劈头盖脸严厉批评,而后在存款单上写上“我虽没有钱,但我有人格、有党性……我视不义之财为粪土……”等字样,将存款单当场退还来人。
然而这样一个“廉政”局长却在偷儿那里“露了馅儿”。2001年7月27日晚,一名窃贼在宝鸡市公安局作案时当场被擒。审讯中,窃贼交代说他近3年来在市公安局局长范太民的办公室内行窃多次,共盗走人民币数万元,还有金戒指、金手镯、名牌手表等贵重物品。根据窃贼交代及群众举报的线索,纪检、检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始对范太民的问题进行调查。
经查,范太民从1995年初至1999年10月任宝鸡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局长期间,先后索贿、受贿15万元。范太民因受贿罪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县政协副主席感谢小偷“偷得及时”
贵州省都匀市长顺县是国家级贫困县。2003年3月的一个凌晨,原长顺县政协副主席、计划局局长胡方瑜一家正在熟睡之时,小偷从窗外将胡方瑜的裤子顺走,搜走里面的现金后,将裤子扔掉。几天以后,两个小学生将拾到的裤子交给了县公安局。公安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裤子皮带的夹层里竟还藏有4张大额存单,总金额为42.08万元。
纪检部门觉得这一存款数额与胡个人收入明显不符,随即展开调查。3月13日中午12时,胡方瑜在县政协换届选举中当选为政协副主席不到一小时,就被纪检机关“双规”。
后经专案组查实,长顺县计划局在胡方瑜任计划局长期间,公款私存、虚列项目支出、收入不入账、支出不入账、公款送礼、挪用国债扶贫资金给当地部分县领导交手机话费等违规违纪金额累计多达500余万元。胡方瑜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事后在接受采访时,胡方瑜竟向小偷表达了感谢。他对采访他的记者说:“如果不是那小偷,多年以后,你见到我的时候,是我就要赴刑场的时候了。看到看守所有些人被押上刑场,自己还活着,这真是一种极大的安慰。”
副局长被偷26万只敢说5万
2000年6月,湖北省荆州市民政局原副局长易先华家被盗26万余元,但其家人报案时却只称被偷了5万元。2004年,这名偷儿因另案被抓。为争取立功表现,他交代了在易先华家中盗得现金26万余元的事实。
此时,当地有关部门又相继接到群众举报易先华的信件,检察院反贪局决定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立案侦查。一年后,易先华因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非法财产94.7万元上缴国库。
此外,河北省秦皇岛市原财政局长姬向午,江苏省徐州市体委原主任王铜山也都“毁”在了偷儿手里。
小偷反腐·外延
法律为啥对贪官更宽容?
在人们从偷儿和贪官的故事里获得审丑的愉悦时,却很难注意到偷儿的“弱势”。同样是对财产的犯罪,同样是落网,一个盗窃犯和一个贪污犯面临的却是“差别待遇”的罪责。法律对贪污犯显然“宽容”些。
偷与贪:起刑点相差10倍
北京市旗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原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按照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这一规定表明,贪污罪的数额起点原则上为5000元。
而构成盗窃罪的情节,有两个法定标准,一个是数额较大,一个是多次盗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各省、市、自治区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总治安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一个适当的起点数额。但目前,绝大多数省市都是以500元作为起刑点。
以此比较,贪污罪与盗窃罪的起刑点竟然相差十倍。
偷与贪:量刑有轻重之别
从具体量刑上看,根据《刑法》的规定,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数额巨大,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即属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而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对比可以看到,贪污犯和盗窃犯在量刑上显然有轻重之分别。
小偷反腐·疑惑
小偷与贪官为何差别待遇?
在刘晓原看来,贪污犯罪,不仅侵犯了相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公务人员进行公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性质并不轻。而盗窃犯罪,仅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贪污犯罪的主体,是一群特殊人群,主要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有其他身份的特定人员)为主,他们都有固定工作和职务。他们一边拿着国家的俸禄,一边利用职务之便,用“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单位、绝大多数是国有单位的财物。
盗窃犯罪的主体,是普通人群,虽然其中某些人有职业和工作,但是大部分仍然属于“低级阶层”人员。有的走上盗窃犯罪,是为了解决生存问题。
贪污犯罪的手段是“暗地”里,个别是明目张胆地进行;盗窃犯罪是乘人不注意而下手,两者作案手法非常相似。
可是,为什么对贪污犯的量刑轻,而对盗窃犯的量刑反而重?
“我猜测,是不是贪污犯原来的身份不一般,他们曾经对国家、集体、单位有过‘贡献’,对他们的犯罪行为就应当‘宽容’些?”
“是不是他们只侵犯公有财产(还有少些特定的私有财产),即使损失大些,‘吃亏’也是单位,不会有人要求严惩?”
“是不是因为盗窃犯一般是普通阶层人员,盗窃的多是私有财产。个人财产被盗,往往会使人陷入生活困境。因此社会上要求严惩偷盗人的呼声高些,立法部门在制定刑法时就想到了要处罚得重些吧。”刘晓原推测说。
刘晓原表示,希望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在制定法律和适用法律时,千万别忘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小偷反腐·评论
小偷肃贪
是一种黑色幽默
偷儿为什么爱偷官?除了收获丰厚外,有些人即使被偷了也不敢声张。
所以,小偷与贪官的“黑色幽默”一次又一次上演着。我们不禁感到疑惑:难道偷儿比纪委还厉害?我们同时要问:咱总不能把抓贪官的重担放在小偷的肩膀上吧?
胡方瑜因偷儿落马,但到头来,他不感谢组织的培养,不感谢纪检部门的挽救,却去感谢一个偷儿,就因为他偷得及时。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刘晓原律师评价:从效果上看,偷儿为国家肃清贪官作出了贡献,然而这是一个莫大的讽刺。
小偷反腐·法条
盗窃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的规定:盗窃500-2000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000-2万以上的为数额巨大;3-10万以上的是数额特别巨大。
贪污受贿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记者张蕾)
附:贪污犯罪起刑点,为何高于盗窃犯罪十倍?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cp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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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bridged 于 May 14 11:58:08 修改本文.[FROM: 130.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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