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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邓玉娇在精神病院观察治疗 zz [打印本页]

作者: Cromwell    时间: 5-17-2009 19:56
标题: 邓玉娇在精神病院观察治疗 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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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博客 > 刘晓原 > 日志 > 法制新闻 ?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5-17 | 邓玉娇在精神病院观察治疗  某网友在去巴东之前打来电话问我,如果能联系上邓玉娇的亲属,在他们需要律师援助的情况下,是不是愿意提供法律服务?我回答网友,这是没有什么问题。
     5月16日上午,这名热心的网友赶往了巴东县城,见到了邓玉娇的祖父母。下午,他又到了野三关镇竹园坪村见了邓玉娇母亲。

    这位网友告诉我,公安机关已于5月11日以涉嫌故意杀人作出了刑事拘留决定。现邓玉娇在某精神病院接受观察和治疗,正在等待着做精神病司法鉴定,恩施州电视台和恩施州的报纸,对这起案件也作了报道。从电视画面中可看到,邓玉娇是在精神病院里。

   媒体在前两天的报道中提到,邓玉娇在出事之前曾患有“抑郁症”。

   从医学上来讲,抑郁症是一种情感性精神障碍,属于广义上的精神疾病。但患有精神疾病,但并不等于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这是要经过司法鉴定来加以认定。按照《刑法》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在完全不能控制自己的精神状态作案时才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一个年轻弱女子,拒绝了好色之徒的金钱侮辱后,再被一个大男人两次按倒在沙发上,为了保护性的权利不受侵犯,愤而拔刀把压在自己身上的色狼刺死,遇上这样的突发性事件,不要说是一个年轻女子,就是中年女性也会惊魂不定、情绪冲动了。

     邓玉娇刺杀邓贵大后,她给公安机关打了电话报警,她的精神应没有完全失控。警察到了现场后,她为何又情绪冲动还用物品去“袭警”呢?邓玉娇被送去精神病院观察,这可能与她情绪的冲动,身边还有抑郁症药品有关吧?

    假使邓玉娇遭强暴时,引起了抑郁症的发作,在精神失控之下杀人了,经过司法鉴定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就算她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也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假使她刺杀强暴者时,虽然身患有抑郁症,但只要有刑事责任能力,除非是正当防卫行为,否则,那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巴东女刺死要“特殊服务”的官员,属于正当防卫》一文中,我个人认为,邓玉娇刺死了邓贵大,符合《刑法》正当防卫的条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邓玉娇刺死好色之徒案,已经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她反抗时的精神状况,希望公安机关尽快委托做司法鉴定。她拔刀刺死邓贵大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也应依照法定程序尽快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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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本人持有居住地三级甲等医院心血管科,心胸外科,精神科,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遗传学科所出具有法律效力之健康证明,可证明本人无心脏病史及家族病史,无做噩梦病史及家族病史。同时还持有由本人幼儿院老师,院长,院党委书记,小中大学班主任,校长,校党委书记以及数十亲友共同签字证词,可证明本人素无参与或企图参与躲猫猫,弹脑门及任何可能危害生命健康的不良游戏之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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