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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克成:杭州飙车案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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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dg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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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009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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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克成:杭州飙车案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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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飙车案让人悲愤填膺,网络曝光后,引发巨大关注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这样的事情,其实以前也有,只是人们没有关注到而已,而且可以推论,如果不在司法层面上作深层次的反思,那这样的事情,以后也断不可少。问题只是是否还能摆到人们的眼前,人们是否还有那么多精力去悲愤而已。
杭州飙车案悲剧发生后,肇事者及其同伙表现冷漠,显出一付无所谓的样子,甚至还在现场叼烟嬉戏,这进一步地刺痛了旁观者的心——尤其是肇事者是一群开着跑车的富家子弟。
我首先承认,有些人把眼光落在肇事者是不是富人、是不是有权有势的人上,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在中国当前的环境下,大家对司法系统极其不信任,大家怀疑只要肇事者大富大贵或有权有势,就可以左右司法的判决,从而失却了公正。
失却公正的后果,就是这样的事情今天有,明天也会有;肇事者可以是这个富家子弟,也可以是那个富家子弟;受害者可以是谭卓,也可以是更多的社会中人。总之,人人都可能生活在一个随时被飙车族伤害甚至夺命的环境中,这是一个可怕的世界。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们只要设法追求司法的公正判决就可以了,没有其他更多要说的。
但情况可能不是这样的,我们应该进一步追问:假如司法会得到公正的判决,就是严格按司法条文的规定来判决,甚至从重从严判决,那都市飙车的现象就会消失吗?飙车者肇事之后就一定不会表现出漠然神情吗?
这得看人们飙车肇事之后得付出多大的代价。我查询《刑法》相关条文之后得到的结论,是否定的。我认为,在目前的刑法条件下,即使肇事者是无权无势的穷人,知道自己无法左右司法判决、从而得承担百分之百司法责任,那也会尝试都市飙车这种玩命游戏,并且一样可以在事后冷淡漠然。因为相关量刑太轻了,在这样的量刑下,他们大可早就做好心理准备,然后成群结队的飙车玩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的惩罚作出如下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这个《刑法》的规定,即使杭州飙车案以最严厉的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那最高的刑罚也不过是有期徒刑三年到七年,而且这还得认定在这事故中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这个量刑过轻了,而过轻的量刑,就不足以杜绝以后发生类似事件的发生。甚至可以说,这个事件的发生,或许就和量刑过轻有关;飙车着肇事之后一脸漠然神情,或许就和他知道量刑过轻有关。
经济学告诉我们,量刑越轻,违反交通规则、都市飙车者肇事夺命的事情就会越多。从小的交通规则看,如果违章停车只罚款10元、20元的话,违章停车的人就会大增,如果罚款几何级提高的话,那违章的人,也肯定会相应地减少。
对都市飙车族来说,道理也一样。无论他们能从飙车中能得到多少快乐,当他们考虑是否要飙车的时候,肯定会事先考虑到风险,考虑到自己可能为之付出的代价会有多大。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到会有一定的分级: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可能不需要特别严厉的法律法规,他们就不会去飙车,因为他们能设身处地地想到,他人将为自己的飙车行为遭受沉重损失。还有一些人,只要交通肇事致人伤亡被判刑三年到七年,就完全不敢尝试都市飙车这种游戏,因为对他而言,用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换取这些飙车的快感并不值得。但还有另外一些人,既漠视他人的生命,又对都市飙车给自己带来的快感、荣誉感有极高的评价,那在量刑够轻的情况下,他们就会孤注一掷了。
但即使是这样一些漠视他人生命的飙车族,也不会完全漠视自己的自由与生命。因此,只要量刑够重,就还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类似都市飙车案的发生。而且可以确定,只要量刑越高,这类飙车肇事件就会越少。
当然,我们都理解,对整个社会而言,也并不是任何刑事犯罪都量刑越高越好。量刑的高低,得看相关量刑的约束力,以及社会为之承担的成本有多高。
举个极端例子来说,要百分百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可以的,那就是完全禁止任何人使用任何机动交通工具。但这样做并不可取。因为社会为之付出的代价就太大了——人们的速度会慢下来,经济效率会下降,财富会减少。
但是,从都市飙车来看,如果百分之百禁止的话,社会会为之付出很大的成本吗?我相信一些人会由此失去都市飙车的乐趣,但看不出这些人失去这些乐趣对社会的损失有多大。实际上,这些人的乐趣基本上就是建立在玩弄他人生命之上的。这是因为,在都市飙车,并不能体验最快的速度,要体验速度,在专业的汽车赛道中当能得到更好的体验。我喜爱的作家韩寒就说,对于场地赛车而言,都市飙车的速度只是小儿科。而除却了速度,在都市中飙车,剩下的恐怕就只是拿路人的生命来冒险了。
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对于都市飙车(学究的话可以这样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来说,最多只处以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是量刑过轻了。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用更加严厉的法律来禁止、惩罚都市飙车行为。从而提高行人的安全系数。因为没了都市飙车,人们的损失很小,而有了都市飙车,人们的损失却可以很大。
从与其他杀人、放火、强奸妇女等刑事案件的量刑比较来看,对都市飙车致死案的量刑也是过轻了。在同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我们看到,杀人、放火、强奸妇女等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交通致死案,却最多只判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
或许有人要说,违反交通规则,怎么能和杀人放火及强奸妇女相比呢?我的看法是,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这些事件的可比性很强。
法律的作用,是让人们知道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同样,产权的作用,也是让人们知道,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实际上,法律的作用,就是人们用来维护、执行这些产权的一种手段和办法。
而交通规则,起的就是这个作用:它是在对一条条道路的使用权作出界定和分配。它告诉人们,在一条公共道路上,什么事情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是不可以做的。同样一条道路,你有时候能走,有时候不能走。“红灯停、绿灯行”是对道路使用权的界定;“早上7点到晚上22点之间大货车不可通行”是对道路使用权的界定;同样,“限速50公里”也是对道路使用权的界定。
违反交通规则,是一种侵权行为。不同的侵权行为,会带来不同的后果。货车在大白天开入市内,最多只会增加拥挤程度;而如果一辆跑车在都市中心超速行驶,侵权的后果可能就是夺人性命。对于后一种情况,我们就应该对其处以更加严厉的惩罚。
就好比如果有人在你家门口的草地上停车,毁坏了草皮,那可能只要罚款就可以了事;但如果你站在自己的屋门口,竟然有人开快车撞过去,那就非得动用严厉的刑法不可了,因为这是一种谋杀行为。
在这里,我们还应该重新认识所谓的“交通意外”。同样一起交通事故,从一个人的角度看是意外,从另一个人的角度看,却未必是意外。任何交通事故,从无辜受害者的角度看,是一个意外,他意想不到在这里会遇到车祸,会有人高速行驶车辆。但从肇事者的角度看,却未必是意外。
在一个有行人的道路上,高速行驶,然后把人给撞死了,你能说这是意外吗?你应该能够很肯定,在某些路段下,以很高的速度行驶,是有很大的概率撞到人的,撞到人之后,是有很大的概率把人给撞死的。所以,不能说这是什么“意外”。而应该清楚地认定为故意杀人,虽然你要杀的并不是某个特定的人。恐怖分子往人群里面扔炸弹,恐怕也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人,但这并不能否认他是在故意杀人。
所以,违反交通事故(都市飙车)造成他人死亡,是完全可以拿来和杀人放火、强奸妇女等刑事犯罪相比的。首先,违反交通规则者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时候,是在侵犯他人的产权,是在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 其次,对于超速行驶这样一种违反交通规则者而言,他们是能预料到其行为的后果的,应该有主观故意的认定。
总之,可以相信杭州飙车案不是一个偶然事件,而是在一定的司法环境下,必然发生的事情。事实上,在杭州飙车案之前,全国各城市的飙车事件并不少,而发生交通肇事致死人案件后,很多判罚也只有三年有期徒刑。更有甚者,我们也常常在网络报刊上看到报道,说一些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来回倒车,直接把事故受害者活生生碾死。这些事件,都共同说明一个事实:目前对交通肇事致死的量刑过轻了。
所以,我们早就该对相关法规作出反思并修订了,否则,类似杭州飙车案的事件将无日无之,而行人的生命安全,也将时时处在高度的危险之中!
本文地址为:http://chinaeconomist.org/archives/661.html 欢迎向您的朋友推荐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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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 Response to “周克成:杭州飙车案的经济分析”
2.
司法的成本收益分析可能作用并不大,因为其对于经济学的局限约束太多,而且都是比较难以克服的,那么这样的经济分析似乎看不出有更多的作用,改成法律类的评述或更为恰当。
By 天人拂 on May 1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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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009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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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克成:杭州飙车案的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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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飙车案让人悲愤填膺,网络曝光后,引发巨大关注是理所当然的。但是,这样的事情,其实以前也有,只是人们没有关注到而已,而且可以推论,如果不在司法层面上作深层次的反思,那这样的事情,以后也断不可少。问题只是是否还能摆到人们的眼前,人们是否还有那么多精力去悲愤而已。
杭州飙车案悲剧发生后,肇事者及其同伙表现冷漠,显出一付无所谓的样子,甚至还在现场叼烟嬉戏,这进一步地刺痛了旁观者的心——尤其是肇事者是一群开着跑车的富家子弟。
我首先承认,有些人把眼光落在肇事者是不是富人、是不是有权有势的人上,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在中国当前的环境下,大家对司法系统极其不信任,大家怀疑只要肇事者大富大贵或有权有势,就可以左右司法的判决,从而失却了公正。
失却公正的后果,就是这样的事情今天有,明天也会有;肇事者可以是这个富家子弟,也可以是那个富家子弟;受害者可以是谭卓,也可以是更多的社会中人。总之,人人都可能生活在一个随时被飙车族伤害甚至夺命的环境中,这是一个可怕的世界。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我们只要设法追求司法的公正判决就可以了,没有其他更多要说的。
但情况可能不是这样的,我们应该进一步追问:假如司法会得到公正的判决,就是严格按司法条文的规定来判决,甚至从重从严判决,那都市飙车的现象就会消失吗?飙车者肇事之后就一定不会表现出漠然神情吗?
这得看人们飙车肇事之后得付出多大的代价。我查询《刑法》相关条文之后得到的结论,是否定的。我认为,在目前的刑法条件下,即使肇事者是无权无势的穷人,知道自己无法左右司法判决、从而得承担百分之百司法责任,那也会尝试都市飙车这种玩命游戏,并且一样可以在事后冷淡漠然。因为相关量刑太轻了,在这样的量刑下,他们大可早就做好心理准备,然后成群结队的飙车玩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交通肇事的惩罚作出如下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这个《刑法》的规定,即使杭州飙车案以最严厉的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那最高的刑罚也不过是有期徒刑三年到七年,而且这还得认定在这事故中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这个量刑过轻了,而过轻的量刑,就不足以杜绝以后发生类似事件的发生。甚至可以说,这个事件的发生,或许就和量刑过轻有关;飙车着肇事之后一脸漠然神情,或许就和他知道量刑过轻有关。
经济学告诉我们,量刑越轻,违反交通规则、都市飙车者肇事夺命的事情就会越多。从小的交通规则看,如果违章停车只罚款10元、20元的话,违章停车的人就会大增,如果罚款几何级提高的话,那违章的人,也肯定会相应地减少。
对都市飙车族来说,道理也一样。无论他们能从飙车中能得到多少快乐,当他们考虑是否要飙车的时候,肯定会事先考虑到风险,考虑到自己可能为之付出的代价会有多大。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到会有一定的分级:
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可能不需要特别严厉的法律法规,他们就不会去飙车,因为他们能设身处地地想到,他人将为自己的飙车行为遭受沉重损失。还有一些人,只要交通肇事致人伤亡被判刑三年到七年,就完全不敢尝试都市飙车这种游戏,因为对他而言,用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换取这些飙车的快感并不值得。但还有另外一些人,既漠视他人的生命,又对都市飙车给自己带来的快感、荣誉感有极高的评价,那在量刑够轻的情况下,他们就会孤注一掷了。
但即使是这样一些漠视他人生命的飙车族,也不会完全漠视自己的自由与生命。因此,只要量刑够重,就还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类似都市飙车案的发生。而且可以确定,只要量刑越高,这类飙车肇事件就会越少。
当然,我们都理解,对整个社会而言,也并不是任何刑事犯罪都量刑越高越好。量刑的高低,得看相关量刑的约束力,以及社会为之承担的成本有多高。
举个极端例子来说,要百分百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可以的,那就是完全禁止任何人使用任何机动交通工具。但这样做并不可取。因为社会为之付出的代价就太大了——人们的速度会慢下来,经济效率会下降,财富会减少。
但是,从都市飙车来看,如果百分之百禁止的话,社会会为之付出很大的成本吗?我相信一些人会由此失去都市飙车的乐趣,但看不出这些人失去这些乐趣对社会的损失有多大。实际上,这些人的乐趣基本上就是建立在玩弄他人生命之上的。这是因为,在都市飙车,并不能体验最快的速度,要体验速度,在专业的汽车赛道中当能得到更好的体验。我喜爱的作家韩寒就说,对于场地赛车而言,都市飙车的速度只是小儿科。而除却了速度,在都市中飙车,剩下的恐怕就只是拿路人的生命来冒险了。
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对于都市飙车(学究的话可以这样说:“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来说,最多只处以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是量刑过轻了。一个理想的社会,应该用更加严厉的法律来禁止、惩罚都市飙车行为。从而提高行人的安全系数。因为没了都市飙车,人们的损失很小,而有了都市飙车,人们的损失却可以很大。
从与其他杀人、放火、强奸妇女等刑事案件的量刑比较来看,对都市飙车致死案的量刑也是过轻了。在同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我们看到,杀人、放火、强奸妇女等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交通致死案,却最多只判三至七年的有期徒刑。
或许有人要说,违反交通规则,怎么能和杀人放火及强奸妇女相比呢?我的看法是,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这些事件的可比性很强。
法律的作用,是让人们知道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同样,产权的作用,也是让人们知道,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实际上,法律的作用,就是人们用来维护、执行这些产权的一种手段和办法。
而交通规则,起的就是这个作用:它是在对一条条道路的使用权作出界定和分配。它告诉人们,在一条公共道路上,什么事情是可以做的,什么事是不可以做的。同样一条道路,你有时候能走,有时候不能走。“红灯停、绿灯行”是对道路使用权的界定;“早上7点到晚上22点之间大货车不可通行”是对道路使用权的界定;同样,“限速50公里”也是对道路使用权的界定。
违反交通规则,是一种侵权行为。不同的侵权行为,会带来不同的后果。货车在大白天开入市内,最多只会增加拥挤程度;而如果一辆跑车在都市中心超速行驶,侵权的后果可能就是夺人性命。对于后一种情况,我们就应该对其处以更加严厉的惩罚。
就好比如果有人在你家门口的草地上停车,毁坏了草皮,那可能只要罚款就可以了事;但如果你站在自己的屋门口,竟然有人开快车撞过去,那就非得动用严厉的刑法不可了,因为这是一种谋杀行为。
在这里,我们还应该重新认识所谓的“交通意外”。同样一起交通事故,从一个人的角度看是意外,从另一个人的角度看,却未必是意外。任何交通事故,从无辜受害者的角度看,是一个意外,他意想不到在这里会遇到车祸,会有人高速行驶车辆。但从肇事者的角度看,却未必是意外。
在一个有行人的道路上,高速行驶,然后把人给撞死了,你能说这是意外吗?你应该能够很肯定,在某些路段下,以很高的速度行驶,是有很大的概率撞到人的,撞到人之后,是有很大的概率把人给撞死的。所以,不能说这是什么“意外”。而应该清楚地认定为故意杀人,虽然你要杀的并不是某个特定的人。恐怖分子往人群里面扔炸弹,恐怕也不是针对某个特定的人,但这并不能否认他是在故意杀人。
所以,违反交通事故(都市飙车)造成他人死亡,是完全可以拿来和杀人放火、强奸妇女等刑事犯罪相比的。首先,违反交通规则者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时候,是在侵犯他人的产权,是在危害他人的人身安全; 其次,对于超速行驶这样一种违反交通规则者而言,他们是能预料到其行为的后果的,应该有主观故意的认定。
总之,可以相信杭州飙车案不是一个偶然事件,而是在一定的司法环境下,必然发生的事情。事实上,在杭州飙车案之前,全国各城市的飙车事件并不少,而发生交通肇事致死人案件后,很多判罚也只有三年有期徒刑。更有甚者,我们也常常在网络报刊上看到报道,说一些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来回倒车,直接把事故受害者活生生碾死。这些事件,都共同说明一个事实:目前对交通肇事致死的量刑过轻了。
所以,我们早就该对相关法规作出反思并修订了,否则,类似杭州飙车案的事件将无日无之,而行人的生命安全,也将时时处在高度的危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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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成本收益分析可能作用并不大,因为其对于经济学的局限约束太多,而且都是比较难以克服的,那么这样的经济分析似乎看不出有更多的作用,改成法律类的评述或更为恰当。
By 天人拂 on May 1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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