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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刘晓原:巴东县公安局通报“5.10”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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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idged
时间:
5-18-2009 19:22
标题:
刘晓原:巴东县公安局通报“5.10”案件情况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这是巴东县公安局在5月18日就“5.10”案件对外的正式通报。案发一个星期后才对外正式通报,竟然又称“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公安机关的说法,让我有些摸不着头脑。难道一起案件的结论还可以变来变去?这起刺杀淫官的案情有那么复杂吗?
此前有媒体报道说,邓贵大等人所要的“特殊服务”是指“性服务”,现在说成是“异性洗浴”服务。表面上好象都是为了“性”,但还是有着很大的不同。“异性洗浴”服务,是由异性帮助洗澡,只要不发生性关系(包括手淫服务),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这不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如果邓贵大、黄德智要求的是“性服务”,在遭到邓玉娇拒绝后,将她推倒在沙发上不让出去,既使不是想强奸,也是想强迫她卖淫吧?如此看来,邓贵大等人已经涉嫌强迫卖淫犯罪。
从恩施电视台的报道中,我们看到邓玉娇躲在医院床上,不停地哭诉“爸爸,他们打我------”。她所指的“他们”到底是谁呢?是邓贵大和黄德智等人,还是其他的什么特定人呢? )
巴东县公安局通报“5.10”案件情况
http://www.cjbd.com.cn/2009-05/18/cms186530article.shtml
一、基本案情
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接邓玉娇电话报警,称自己在 “雄风”宾馆水疗区杀人了。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带员及时赶赴现场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留置嫌疑人并将警情上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当晚,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率侦技人员赶至现场,组织案件侦查。
现初步查明
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8号,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死者邓贵大,男,生于1965年9月12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将军路141号附72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伤者黄德智,男,生于1968年3月3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46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
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 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侦查中。
5月11日,巴东县公安局已责令“雄风”宾馆停业整顿,接受调查处理。
二、几点说明:
(一)巴东县公安局一以贯之地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办理本案,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二)本案已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截止目前,巴东县公安局先后3次向媒体发布了案件信息:5月11日,本局向《长江巴东网》提供了案件发生的基本情况,该网站于5月12日11时34分发布了该信息;5月14日,本局相关人员应恩施电视台《今晚九点半》栏目的要求,通过电话简要介绍了案情;5月15日,本局相关人员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除此之外,本局未接受其他任何媒体和个人采访,亦未向其他任何媒体发布过本案信息。媒体及公众从不同视角对本案的探访、报道、叙述、评论等均不代表本局意见。
(三)巴东县公安局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关于本案的性质及相关事实情节,应待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如倍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是否自首的问题,本局认为,邓玉娇有主动投案情节,但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
(四)巴东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本案。案发当晚,县委、县政府及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地侦办案件。据悉,针对本案中暴露出的干部作风问题,巴东县委已采取系列措施,并于5月12 日召开全县干部大会,就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作出了专题部署。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局通报的上述案情,是综合现有证据作出的初步认定,意在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注。鉴于本案未侦查终结,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
(值班总编:郑莹莹 责任编辑:边文海 校对:邓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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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009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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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巴东县公安局在5月18日就“5.10”案件对外的正式通报。案发一个星期后才对外正式通报,竟然又称“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公安机关的说法,让我有些摸不着头脑。难道一起案件的结论还可以变来变去?这起刺杀淫官的案情有那么复杂吗?
此前有媒体报道说,邓贵大等人所要的“特殊服务”是指“性服务”,现在说成是“异性洗浴”服务。表面上好象都是为了“性”,但还是有着很大的不同。“异性洗浴”服务,是由异性帮助洗澡,只要不发生性关系(包括手淫服务),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这不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如果邓贵大、黄德智要求的是“性服务”,在遭到邓玉娇拒绝后,将她推倒在沙发上不让出去,既使不是想强奸,也是想强迫她卖淫吧?如此看来,邓贵大等人已经涉嫌强迫卖淫犯罪。
从恩施电视台的报道中,我们看到邓玉娇躲在医院床上,不停地哭诉“爸爸,他们打我------”。她所指的“他们”到底是谁呢?是邓贵大和黄德智等人,还是其他的什么特定人呢? )
巴东县公安局通报“5.10”案件情况
http://www.cjbd.com.cn/2009-05/18/cms186530article.shtml
一、基本案情
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接邓玉娇电话报警,称自己在 “雄风”宾馆水疗区杀人了。野三关派出所所长谭静带员及时赶赴现场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留置嫌疑人并将警情上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当晚,巴东县公安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率侦技人员赶至现场,组织案件侦查。
现初步查明
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女,生于1987年7月11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木龙垭村10组8号,系野三关“雄风”宾馆服务员。
死者邓贵大,男,生于1965年9月12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将军路141号附72号,生前系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伤者黄德智,男,生于1968年3月3日,住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46号,系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
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 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检验验明:邓贵大左颈部刀伤割断动脉并划破气管,右胸部刀伤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均系致命伤,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侦查中,侦技人员发现邓玉娇随身携带的包内有治疗抑郁症的药物,结合调查情况,已决定将邓送往相关医疗机构检查鉴定。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侦查中。
5月11日,巴东县公安局已责令“雄风”宾馆停业整顿,接受调查处理。
二、几点说明:
(一)巴东县公安局一以贯之地秉承“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办理本案,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二)本案已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截止目前,巴东县公安局先后3次向媒体发布了案件信息:5月11日,本局向《长江巴东网》提供了案件发生的基本情况,该网站于5月12日11时34分发布了该信息;5月14日,本局相关人员应恩施电视台《今晚九点半》栏目的要求,通过电话简要介绍了案情;5月15日,本局相关人员接受了中央电视台记者的采访。除此之外,本局未接受其他任何媒体和个人采访,亦未向其他任何媒体发布过本案信息。媒体及公众从不同视角对本案的探访、报道、叙述、评论等均不代表本局意见。
(三)巴东县公安局现已经以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对其立案侦查。关于本案的性质及相关事实情节,应待案件侦查终结后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如倍受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邓玉娇是否自首的问题,本局认为,邓玉娇有主动投案情节,但自首是否成立,应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认定。
(四)巴东县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本案。案发当晚,县委、县政府及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分别作出指示,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客观公正地侦办案件。据悉,针对本案中暴露出的干部作风问题,巴东县委已采取系列措施,并于5月12 日召开全县干部大会,就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作出了专题部署。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局通报的上述案情,是综合现有证据作出的初步认定,意在回应媒体和公众的关注。鉴于本案未侦查终结,此情况通报的内容尚不能作为公安机关的最终认定结论。
(值班总编:郑莹莹 责任编辑:边文海 校对:邓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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