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丹是在《国家论六书(Six livres de la république)》(1576年)中完成这一历史性业绩的。在该书中,他对法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公法理论作了缜密的梳理和探索,自成体系。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上,更开历史之先河。书中他调适了对统治实践的许多传统限制,奠定了主权理论。
不过,博丹的理论常常遭到人们的指责,其中最主要的是将博丹“绝对的”主权理论加以绝对的理解。他的思想起码有4点是被忽略了的。(1)主权并不必然属于国王;(2)区分主权与治权;(3)将法治纳入国家观念之中;(4)主权要受到自然法和神法的约束。在我看来,博丹主权理论的绝对性是在“权力场域”里的绝对,即在权力场里它具有绝对性,走出这个场域它就没有绝对性了。博丹相信国王要受到传统的根本法的束缚。针对人们对他的思想的绝对的理解,博丹愤慨地还击说:“听说有人相信我会给某人权力,甚至比使他成为一名诚实的公民还要大的权力,对此我惊讶不已。尤其是在我的《国家论》第一书,第8章中,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章节中,是我首次在危机之秋,毫不犹豫地反对扩张国库权力和王权的观点——这些观点主张要赋予国王无限的权力,甚至可以不受神法(the laws of God)和自然法的限制。我敢于写下在未经公民最大程度的许可下,国王不得征税——还有谁写的东西比我所写的更富有公益精神?我坚持君王要遵守他自己的法律,但是要更加严格地遵守神法和自然法,这种认识难道不重要吗?君王难道不应象普通公民那样严格遵守自己订立的契约吗?然而几乎所有的法学主流方家却站在了相反的立场上。” 可见博丹的主权理论虽然有绝对主义的色彩,但是他同时声称主权是法律之下的主权,是正义之下的主权。在这个意义上说,博丹是现代形式法治的早期倡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