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标题:
萧瀚:用良心和智慧认真对待邓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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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idged
时间:
5-27-2009 21:26
标题:
萧瀚:用良心和智慧认真对待邓玉娇
本文通过一路BBS站telnet客户端发布
1.【法律援助】
这方面的工作,夏霖、夏楠两位律师已经在巴东多日,他们的工作虽然进展不顺利,但由于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正义感,使得这种艰难的坚持十分有效,对于真相的浮出水面做出巨大贡献。在此谨向他们致敬。
其他法律界的朋友,尤其是律师界的朋友,不妨密切关注此案进展,在上述两位律师公布的真相基础上,以言论声援,甚至以具体的法律服务支援。
2.【监督新换律师】
夏霖律师和夏楠律师被警方挤掉了代理权,过程不明,显然有公权力违规操作的痕迹。根据中国一直盛行的潜规则,新换的两位律师,在实质意义上到底是警方顾问还是真的是邓玉娇的代理人,我们暂不知情。但鉴于以往的经验,我们有必要对他们保持百分之一万的警惕,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都要监督他们的代理动向,以防损害邓玉娇的合法权益。
3.【网络声援】
发表支持邓玉娇的文章,无论专业的法律分析还是业余的同情表达,都很好。写不了文章的在各论坛跟贴、转贴支持声援也很好,总之尽可能地尽一点力。
4.【常态的平衡报道与变态的平衡报道】
平面媒体在报道案件进展过程中,需有几个基本底线思路。
第一,由于中国的刑事司法程序是一种控方享有程序特权的司法程序,因此,它对犯罪嫌疑人十分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报道者不懂这基本弊病,片面追求所谓技术性的平衡报道,便是机械、变态的“平衡报道”,而不是言论自由下、宪政制度下的平衡报道,它必将是损害邓玉娇合法权益的,因此,出于一种校正性正义的需要,必须对代表控方的公权力有更多的警惕和质疑。
第二,在任何情况下,坚持对邓玉娇的无罪推定原则,直到最后审判终结。
第三,在任何情况下,报道案情进展要有保护邓玉娇合法权益的底线,因为政府控制了几乎所有司法资源,他们在如此强大国家机器的护卫下,如果新闻界还在那里做不利于邓玉娇的报道,那简直是脑子进水,落井下石。即使有确凿证据证明于邓玉娇不利的事实,也可以在案件终结之后再来报道。搜集邓玉娇的罪证,那是控方的事——不要给强权锦上添花,要给弱民雪中送炭。
上述都是基于基本宪政精神,即以监督权力的姿态达到权力和权利的动态均衡,建议媒体的朋友们好好考虑。
5.【追求个案公正,不必泛政治化】
关注邓玉娇案,目的是为了邓玉娇能够得到司法正当程序的公正对待,如果程序能够确保公正,最后查明确实是邓玉娇故意杀人,哪怕判处死刑,也要服从公正的判决。我们现在是为正当程序而奋斗,为公正而奋斗,也为邓玉娇的基本人权奋斗。所以,虽然许多案件难免会关乎政治,但在具体面对案件的时候,应该尽可能地将政治问题法律化,而不是相反,这是任何健康、理性的公民社会应有之义。
6.【当然可以批评政府,但要有分寸】
巴东政府在此案中的做法,存在太多让人质疑的严重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的官僚主义习惯,以及可能存在的权力利益互联网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政府工作人员中法盲荟萃,所以对于他们做得不对的,一定要正确有理的批评——甚至可以对他们做任何诛心之论,这是掌握公权力者必须要承受的,但无需将批评扩张到一切政府行为甚至其存在的合法性,因为这毫无必要,与案件本身也没什么关系,事情应该一码归一码。现在是关注个案,关注邓玉娇的时候,不是谈别的事情的时候。
7.【专家专家,别脑在水中央】
已经不止一位法学专家在邓玉娇案中翻船,他们犯下的错误有很大的相似性,总结起来不外乎如下:
A.【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片面相信警方公布的案情,把这些信息当作法律事实对待,对于自己的发言没有任何限制性的声明,导致了轻易判断邓玉娇有罪,这非常愚蠢地违反了《刑诉法》第12条无罪推定原则;
B.【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未经正当程序的审判,任何人不可以被定罪科刑。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但中国尚未建立正当程序原则,因此毫无鉴别力地援引恶法分析案件就会误导舆论;
C.【违反基本的人道精神】他们遗忘了一个基本前提:面对公权力强权,显然有冤情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是弱者。这种情况下,再加信息不完备,如果站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一方,显然是不人道的。
8.【不支持邓玉娇者的底线】
任何一个公共事件中,都存在着一些与主流舆论观点相左的异议人士,他们有表达的权利,有跟其他人平等的言论自由,邓玉娇事件也一样。但是,这种言论自由当然有底线要求,例如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坚持人道精神,都是最起码的,哪怕异议者心中认为犯罪嫌疑人是罪犯,也不应该在未经正当程序审判之时,轻言其罪,这是言论者最起码的道义义务。
9.【声援活动当有智慧】
在巨大的舆论潮流中,巴东政府会有一种维稳的担忧,这是正常的,一定程度上也是正当的——事情要分开说,他们当然不能以维稳为名,侵害邓玉娇的正当权益。但另一方面,任何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都应该警惕,公民社会一个特别重要的特征是要在和平、理性与人道的基础上解决问题,而不是无谓地增加问题。因此,声援邓玉娇的各种方式,一定要审时度势,有理有利有节地推进,而不是脱离环境纯粹真空式地行使权利,否则极有可能将事情推向反面。因此,我以为各种欲赴巴东的声援团、巴东几日游之类声援邓玉娇的组织活动,未必能够起到多少积极效用,反倒可能导致巴东地方政府的高度紧张——试想一下,如果巴东县一下子涌进数万人声援邓玉娇,就一定对此事产生良性影响吗?这并不意味着我反对有组织集体去巴东探访的行动,而是说去之前一定要考虑好可能的后果,因情绪紧张而激化矛盾,继而导致滥用暴力,这是很常见的现象。做事要讲究方法,而不是拍脑门发力,力气用错地方,可能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惹来无谓的争端,这就得不偿失了。
10.【坚持的力量】
坚持温和、理性,讲道理,不狂热,也不冷漠,持续关注事态发展,有始有终。要相信坚持的力量,要相信正义必定战胜强权。
11.【一点总结】
在这涉及邓玉娇的自由和生命的案件中,无论是声援者还是不屑者,抑或看不惯她的人,任何人做事都应该有基于人道精神的自我审视的责任伦理。
千言万语归为一句:真相不明之际,鸡蛋与石头的较量中,应该永远站在鸡蛋的一边。
2009年5月27日於追遠堂
真相不明之际
鸡蛋与石头的较量中
我永远站在鸡蛋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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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dg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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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2009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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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瀚:用良心和智慧认真对待邓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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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援助】
这方面的工作,夏霖、夏楠两位律师已经在巴东多日,他们的工作虽然进展不顺利,但由于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正义感,使得这种艰难的坚持十分有效,对于真相的浮出水面做出巨大贡献。在此谨向他们致敬。
其他法律界的朋友,尤其是律师界的朋友,不妨密切关注此案进展,在上述两位律师公布的真相基础上,以言论声援,甚至以具体的法律服务支援。
2.【监督新换律师】
夏霖律师和夏楠律师被警方挤掉了代理权,过程不明,显然有公权力违规操作的痕迹。根据中国一直盛行的潜规则,新换的两位律师,在实质意义上到底是警方顾问还是真的是邓玉娇的代理人,我们暂不知情。但鉴于以往的经验,我们有必要对他们保持百分之一万的警惕,在所有可能的情况下都要监督他们的代理动向,以防损害邓玉娇的合法权益。
3.【网络声援】
发表支持邓玉娇的文章,无论专业的法律分析还是业余的同情表达,都很好。写不了文章的在各论坛跟贴、转贴支持声援也很好,总之尽可能地尽一点力。
4.【常态的平衡报道与变态的平衡报道】
平面媒体在报道案件进展过程中,需有几个基本底线思路。
第一,由于中国的刑事司法程序是一种控方享有程序特权的司法程序,因此,它对犯罪嫌疑人十分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报道者不懂这基本弊病,片面追求所谓技术性的平衡报道,便是机械、变态的“平衡报道”,而不是言论自由下、宪政制度下的平衡报道,它必将是损害邓玉娇合法权益的,因此,出于一种校正性正义的需要,必须对代表控方的公权力有更多的警惕和质疑。
第二,在任何情况下,坚持对邓玉娇的无罪推定原则,直到最后审判终结。
第三,在任何情况下,报道案情进展要有保护邓玉娇合法权益的底线,因为政府控制了几乎所有司法资源,他们在如此强大国家机器的护卫下,如果新闻界还在那里做不利于邓玉娇的报道,那简直是脑子进水,落井下石。即使有确凿证据证明于邓玉娇不利的事实,也可以在案件终结之后再来报道。搜集邓玉娇的罪证,那是控方的事——不要给强权锦上添花,要给弱民雪中送炭。
上述都是基于基本宪政精神,即以监督权力的姿态达到权力和权利的动态均衡,建议媒体的朋友们好好考虑。
5.【追求个案公正,不必泛政治化】
关注邓玉娇案,目的是为了邓玉娇能够得到司法正当程序的公正对待,如果程序能够确保公正,最后查明确实是邓玉娇故意杀人,哪怕判处死刑,也要服从公正的判决。我们现在是为正当程序而奋斗,为公正而奋斗,也为邓玉娇的基本人权奋斗。所以,虽然许多案件难免会关乎政治,但在具体面对案件的时候,应该尽可能地将政治问题法律化,而不是相反,这是任何健康、理性的公民社会应有之义。
6.【当然可以批评政府,但要有分寸】
巴东政府在此案中的做法,存在太多让人质疑的严重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的官僚主义习惯,以及可能存在的权力利益互联网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政府工作人员中法盲荟萃,所以对于他们做得不对的,一定要正确有理的批评——甚至可以对他们做任何诛心之论,这是掌握公权力者必须要承受的,但无需将批评扩张到一切政府行为甚至其存在的合法性,因为这毫无必要,与案件本身也没什么关系,事情应该一码归一码。现在是关注个案,关注邓玉娇的时候,不是谈别的事情的时候。
7.【专家专家,别脑在水中央】
已经不止一位法学专家在邓玉娇案中翻船,他们犯下的错误有很大的相似性,总结起来不外乎如下:
A.【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片面相信警方公布的案情,把这些信息当作法律事实对待,对于自己的发言没有任何限制性的声明,导致了轻易判断邓玉娇有罪,这非常愚蠢地违反了《刑诉法》第12条无罪推定原则;
B.【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未经正当程序的审判,任何人不可以被定罪科刑。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但中国尚未建立正当程序原则,因此毫无鉴别力地援引恶法分析案件就会误导舆论;
C.【违反基本的人道精神】他们遗忘了一个基本前提:面对公权力强权,显然有冤情可能的犯罪嫌疑人是弱者。这种情况下,再加信息不完备,如果站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一方,显然是不人道的。
8.【不支持邓玉娇者的底线】
任何一个公共事件中,都存在着一些与主流舆论观点相左的异议人士,他们有表达的权利,有跟其他人平等的言论自由,邓玉娇事件也一样。但是,这种言论自由当然有底线要求,例如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坚持正当程序原则,坚持人道精神,都是最起码的,哪怕异议者心中认为犯罪嫌疑人是罪犯,也不应该在未经正当程序审判之时,轻言其罪,这是言论者最起码的道义义务。
9.【声援活动当有智慧】
在巨大的舆论潮流中,巴东政府会有一种维稳的担忧,这是正常的,一定程度上也是正当的——事情要分开说,他们当然不能以维稳为名,侵害邓玉娇的正当权益。但另一方面,任何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都应该警惕,公民社会一个特别重要的特征是要在和平、理性与人道的基础上解决问题,而不是无谓地增加问题。因此,声援邓玉娇的各种方式,一定要审时度势,有理有利有节地推进,而不是脱离环境纯粹真空式地行使权利,否则极有可能将事情推向反面。因此,我以为各种欲赴巴东的声援团、巴东几日游之类声援邓玉娇的组织活动,未必能够起到多少积极效用,反倒可能导致巴东地方政府的高度紧张——试想一下,如果巴东县一下子涌进数万人声援邓玉娇,就一定对此事产生良性影响吗?这并不意味着我反对有组织集体去巴东探访的行动,而是说去之前一定要考虑好可能的后果,因情绪紧张而激化矛盾,继而导致滥用暴力,这是很常见的现象。做事要讲究方法,而不是拍脑门发力,力气用错地方,可能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惹来无谓的争端,这就得不偿失了。
10.【坚持的力量】
坚持温和、理性,讲道理,不狂热,也不冷漠,持续关注事态发展,有始有终。要相信坚持的力量,要相信正义必定战胜强权。
11.【一点总结】
在这涉及邓玉娇的自由和生命的案件中,无论是声援者还是不屑者,抑或看不惯她的人,任何人做事都应该有基于人道精神的自我审视的责任伦理。
千言万语归为一句:真相不明之际,鸡蛋与石头的较量中,应该永远站在鸡蛋的一边。
2009年5月27日於追遠堂
真相不明之际
鸡蛋与石头的较量中
我永远站在鸡蛋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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