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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陈季冰:一场标签化的战斗 [打印本页]

作者: bridged    时间: 6-1-2009 12:56
标题: 陈季冰:一场标签化的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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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季冰 | 评论(3) | 标签:时事观点

【季冰按】今天一早看到新华社的报道,湖北省恩施公安机关对“邓玉娇案”的侦查已终结,认定她用修脚刀刺死邓贵大刺伤黄德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我查了一下,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典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不过,根据以往的案例,被判定防卫过当后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属于少数。邓玉娇是致人死亡的,估计就属于这个少数之列。但新华社的稿子里还有一个伏笔:“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综上所述,基本可以判断,邓玉娇即便被判3-5年的刑,也多半会获得缓刑。也就是说,她不太可能坐牢了。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最终还要听法官大人的,而且一个好的律师仍然是需要的。但不管怎样,我们应当为玉娇感到高兴。

以下是我在端午节当天写的一篇文章,当时尚未结案,因而文章有些地方可能已经不合时宜。不过我也不想再修改了,今天挂在这里,算是另一种形式的纪念。

没有什么比“邓玉娇案”更能广泛而深刻地展示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所呈现出来的法治缺席的社会土壤以及由此孕育的标签化的民意的全貌了:身份暧昧的女主角是一个逼良为娼的不善制度下的弱小而又刚烈的反抗者,满身酒气、把厚厚一叠人民币甩向她的男主角则十足暴露了那些依靠权力牟取不义之财的恶霸爆发户的嘴脸。而在男女主角的身后,站着一个极力试图隐瞒真相的司法和行政体系,以及无数个分贝不断提高的代表了民意和正义的舆论声音……

“ 邓玉娇案”当然不是一个偶然和孤立的事件,它是近年来一连串标签化的事件持续发酵到一定程度后自然达到的戏剧性高峰——从猥亵小女孩的交通部“林专员”到与可恶的房产商沆瀣一气的“周局长”,从哈尔滨夜幕下的警察与阔少到杭州大街上飙宝马车的“富二代”……一桩接一桩具体的案件都被贴上过类似的标签,以至于在当下的民意辞典里,像“城管”、“房产商”、“主流经济学家”、“精英”……之类代表职业或身份的名词,已经获得了与字面意思完全没有关系的另一种一往而知的含义。

所以我说,围绕上述这些事件所展开的事关“公平正义”的舆论交锋,实际上是一场场“标签化”的战斗。类似的情形历史上曾经不断上演过,所不同的是,在我们的时代,网络取代了传统社会的街头、广场的报纸,成为这场战斗的主战场。

就 “邓玉娇案”而论,根据我个人的观察,这场可能将旷日持久的战斗眼下已进入另一个层次。我们看到,互联网上近日针对“邓玉娇案”的倡议、签名乃至义卖之类的活动此起彼伏。这实际上上意味着事态已从第一阶段的舆论“口水战”转向第二阶段的实际救助,而这一转变将使许多先前参与战斗的网民和时评家们感受到越来越多的困惑。

对绝大多数并不“在场”也未参与案件的评论者来说,先前他们是在以标签化的思维方式对这样一桩具体的案件发表标签化的意见。或者更准确地说,他们的评论多半是通过“邓玉娇案”这个例子来发表他们对抽象的“公平正义”的立场。例如,那些激情洋溢地说出邓玉娇“以修脚刀启蒙了我们”的人,实际上是伸张受迫害者反抗不善体制的权利;那些痛心疾首地追问“真相之门是否正在关闭”的人,本质上是在对现行的司法体系表达怀疑和抗议;而那些惹人嫌地一再呼吁“理性面对一桩刑事案件”的人,说到底是要把问题拉回到法治的况架内来解决……这些言说都只是态度,换了其他案件也仍然有效。

然而,一旦进入我所谓的实际援助阶段,需要的就不再是态度,而是知识和能力了。不管网络上的倡议、签名和义卖的目标究竟是想要说服人大修改一项法律,还是施压公安改变看守和审讯程序,抑或筹钱聘用更大牌的辩护律师……总之,需要得到营救的对象只能是邓玉娇这样一个具体的人,不可能是“弱势群体”之类的抽象概念。这就要求人们必须直面这桩具体案件本身。我们其实已经看到,面对邓玉娇母亲和那两位自告奋勇的北京律师的奇怪表现,一向自信真理在握的舆论颇有些手足无措,竟喊出了“连母亲都靠不住”之类的昏话。归根结底,这些技术性的问题远远超出了民意的知识结构,因而显得非常不符合令评论者称心满意的那种标签化的逻辑。

“邓玉娇案”很可能因为引发一场空前的社会讨论和社会动员而成为2009年最重要的事件,这使我不自觉地联想起发生在19世纪末法国的德雷福斯事件。限于篇幅关系,我在这里连对事件的过程作一概述都不可能。应当说,犹太军官德雷福斯被诬陷向德国出卖军事情报的冤案,不论是案件本身还是它背后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甚至整个欧洲的政治和社会土壤,与“邓玉娇案”及其发生地——当代中国都是风马牛不相及的。然而,德雷福斯事件作为法国进入现代历史的标志,就像一块试金石,将当时社会上的所有力量——从传统的自由主义者到偏执的民族主义者,再到激进的社会主义者——都裹挟进来。这场观点斗争的战场从法院延伸到议会,又跃出议会,进入大街小巷和报纸杂志。可以说,德雷福斯事件帮助整个法国完成了一次全方位的社会动员。有历史学家为“知识分子(Intellectual)”的概念下定义的时候说,当著名作家左拉高声喊出“我控诉”的那一刻,现代“ 公共知识分子”诞生了。我个人对“邓玉娇案”的朦胧期待似乎也系于此。

对“邓玉娇事件”的相关当事人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但对卷入这场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战斗的其他大多数人而言,这其实是一个政治事件。在我看来,“邓案”所折射出来的社会政治涵义在于:由于不受限制的权力及寄生于权力之上的金钱的肆意妄为,使民众对现行的法治和行政体系充满了不信任甚至敌意,国家对新闻媒体的高度管制以及因此而来的舆论的不透明和不独立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信任,迫使他们转而寻求在这套体制之外解决问题和宣泄义愤的途径。于是,一个凭一己之力除暴安良的“烈女”、“女侠”、“女英雄 ”……的生动的文学形象便脱颖而出。在广大网民心里,邓贵大倒在血泊中那一刻所发生的真相并无价值,唯一重要的在于对具体事件进行高度抽象后得来的普遍意义。

我并不像我的少数“理性”的同行那样,把网络舆论的这种一边倒视为“非理性”之举,因为这完全取决于你是在那个层面上讨论真相问题的——的确,现实生活中的每一桩纠纷都有其复杂而特殊的动机和过程,但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经验中就可以得出一个确凿的事实:钱权和嚣张与法治之不彰在我们社会中已经到了令人忍无可忍的地步。退一万步说,就算邓贵大对邓玉娇的确是“推坐”而非“按倒”、就算后者的确是蓄意谋杀,也无法改变社会宏观层面上的这一坚硬现实。

然而,政治与法律的行为模式是十分不同的。政治面对的永远是抽象的“人民”、“阶层”和整体性的逻辑,而法律却必须面对一个个具体的个人和事实。在德雷福斯事件中,我们看到,一开始,当局试图用政治的手段平息社会纷争——先是判这位犹太人上校有罪,后又由共和国总统对他进行特赦。但这种做法同时招致了德雷福斯派与反德雷福斯派两方面更加强烈的不满,纷争持续下去。多年以后,又不得不重新采取法律手段 ——对案件进行重审并为主人公平反。而之所以能够采取法律手段,又恰是因为经过那段时间法国社会的民意土壤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昔日汹涌的反犹主义开始日薄西山。更加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人们后来发现,这场历时10多年的争讼的受害者阿尔福雷德·德雷福斯上校实际上是一个会令许多正派人反感的暴发户,一天到晚喜欢向同僚吹嘘家里有多少钱可以供他在情妇们身上开销;而他那有钱的犹太家族在他蒙冤期间却又对花钱营救他表现得颇为吝啬……这不知道会不会令满怀抽象道德热忱的左拉多少有点失望,就像今天中国网民面对邓母和志愿者律师的古怪表现那样?

不要说在司法本来就不独立的我们这里,即便放在任何一个法治完备的社会里,事情到了这个地步,“邓玉娇案”的下一步发展注定会是高度政治化的。一向默默无闻的玉娇姑娘本人也许到现在还没有完全明白,自己的命运为什么会突然牵动举国神经;而对她的判决也将严重考验主事当局的政治智慧,并且不管最终结果如何,都注定会留下一大堆尖锐的抗议之声。

只要当局仍然把它看成一个被舆论歪曲夸大了的寻常刑事案件并继续将其关注重心放在舆论管制上,只要参与辩论的民众仍然没有学会以一种细致和复杂的眼光看待现实世界,类似的标签化的战斗就会越来越频繁地发生在这个到处弥漫着不信任情绪的转型社会中。

写于2009年5月29日,尚未在纸媒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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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idged    时间: 6-1-2009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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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季冰 | 评论(3) | 标签:时事观点

【季冰按】今天一早看到新华社的报道,湖北省恩施公安机关对“邓玉娇案”的侦查已终结,认定她用修脚刀刺死邓贵大刺伤黄德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我查了一下,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典第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不过,根据以往的案例,被判定防卫过当后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属于少数。邓玉娇是致人死亡的,估计就属于这个少数之列。但新华社的稿子里还有一个伏笔:“案发后,邓玉娇用自己的手机拨打110报警,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

综上所述,基本可以判断,邓玉娇即便被判3-5年的刑,也多半会获得缓刑。也就是说,她不太可能坐牢了。当然这只是我的猜测,最终还要听法官大人的,而且一个好的律师仍然是需要的。但不管怎样,我们应当为玉娇感到高兴。

以下是我在端午节当天写的一篇文章,当时尚未结案,因而文章有些地方可能已经不合时宜。不过我也不想再修改了,今天挂在这里,算是另一种形式的纪念。

没有什么比“邓玉娇案”更能广泛而深刻地展示转型期的当代中国所呈现出来的法治缺席的社会土壤以及由此孕育的标签化的民意的全貌了:身份暧昧的女主角是一个逼良为娼的不善制度下的弱小而又刚烈的反抗者,满身酒气、把厚厚一叠人民币甩向她的男主角则十足暴露了那些依靠权力牟取不义之财的恶霸爆发户的嘴脸。而在男女主角的身后,站着一个极力试图隐瞒真相的司法和行政体系,以及无数个分贝不断提高的代表了民意和正义的舆论声音……

“ 邓玉娇案”当然不是一个偶然和孤立的事件,它是近年来一连串标签化的事件持续发酵到一定程度后自然达到的戏剧性高峰——从猥亵小女孩的交通部“林专员”到与可恶的房产商沆瀣一气的“周局长”,从哈尔滨夜幕下的警察与阔少到杭州大街上飙宝马车的“富二代”……一桩接一桩具体的案件都被贴上过类似的标签,以至于在当下的民意辞典里,像“城管”、“房产商”、“主流经济学家”、“精英”……之类代表职业或身份的名词,已经获得了与字面意思完全没有关系的另一种一往而知的含义。

所以我说,围绕上述这些事件所展开的事关“公平正义”的舆论交锋,实际上是一场场“标签化”的战斗。类似的情形历史上曾经不断上演过,所不同的是,在我们的时代,网络取代了传统社会的街头、广场的报纸,成为这场战斗的主战场。

就 “邓玉娇案”而论,根据我个人的观察,这场可能将旷日持久的战斗眼下已进入另一个层次。我们看到,互联网上近日针对“邓玉娇案”的倡议、签名乃至义卖之类的活动此起彼伏。这实际上上意味着事态已从第一阶段的舆论“口水战”转向第二阶段的实际救助,而这一转变将使许多先前参与战斗的网民和时评家们感受到越来越多的困惑。

对绝大多数并不“在场”也未参与案件的评论者来说,先前他们是在以标签化的思维方式对这样一桩具体的案件发表标签化的意见。或者更准确地说,他们的评论多半是通过“邓玉娇案”这个例子来发表他们对抽象的“公平正义”的立场。例如,那些激情洋溢地说出邓玉娇“以修脚刀启蒙了我们”的人,实际上是伸张受迫害者反抗不善体制的权利;那些痛心疾首地追问“真相之门是否正在关闭”的人,本质上是在对现行的司法体系表达怀疑和抗议;而那些惹人嫌地一再呼吁“理性面对一桩刑事案件”的人,说到底是要把问题拉回到法治的况架内来解决……这些言说都只是态度,换了其他案件也仍然有效。

然而,一旦进入我所谓的实际援助阶段,需要的就不再是态度,而是知识和能力了。不管网络上的倡议、签名和义卖的目标究竟是想要说服人大修改一项法律,还是施压公安改变看守和审讯程序,抑或筹钱聘用更大牌的辩护律师……总之,需要得到营救的对象只能是邓玉娇这样一个具体的人,不可能是“弱势群体”之类的抽象概念。这就要求人们必须直面这桩具体案件本身。我们其实已经看到,面对邓玉娇母亲和那两位自告奋勇的北京律师的奇怪表现,一向自信真理在握的舆论颇有些手足无措,竟喊出了“连母亲都靠不住”之类的昏话。归根结底,这些技术性的问题远远超出了民意的知识结构,因而显得非常不符合令评论者称心满意的那种标签化的逻辑。

“邓玉娇案”很可能因为引发一场空前的社会讨论和社会动员而成为2009年最重要的事件,这使我不自觉地联想起发生在19世纪末法国的德雷福斯事件。限于篇幅关系,我在这里连对事件的过程作一概述都不可能。应当说,犹太军官德雷福斯被诬陷向德国出卖军事情报的冤案,不论是案件本身还是它背后的法兰西第三共和国甚至整个欧洲的政治和社会土壤,与“邓玉娇案”及其发生地——当代中国都是风马牛不相及的。然而,德雷福斯事件作为法国进入现代历史的标志,就像一块试金石,将当时社会上的所有力量——从传统的自由主义者到偏执的民族主义者,再到激进的社会主义者——都裹挟进来。这场观点斗争的战场从法院延伸到议会,又跃出议会,进入大街小巷和报纸杂志。可以说,德雷福斯事件帮助整个法国完成了一次全方位的社会动员。有历史学家为“知识分子(Intellectual)”的概念下定义的时候说,当著名作家左拉高声喊出“我控诉”的那一刻,现代“ 公共知识分子”诞生了。我个人对“邓玉娇案”的朦胧期待似乎也系于此。

对“邓玉娇事件”的相关当事人来说,这是一个法律事件;但对卷入这场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战斗的其他大多数人而言,这其实是一个政治事件。在我看来,“邓案”所折射出来的社会政治涵义在于:由于不受限制的权力及寄生于权力之上的金钱的肆意妄为,使民众对现行的法治和行政体系充满了不信任甚至敌意,国家对新闻媒体的高度管制以及因此而来的舆论的不透明和不独立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信任,迫使他们转而寻求在这套体制之外解决问题和宣泄义愤的途径。于是,一个凭一己之力除暴安良的“烈女”、“女侠”、“女英雄 ”……的生动的文学形象便脱颖而出。在广大网民心里,邓贵大倒在血泊中那一刻所发生的真相并无价值,唯一重要的在于对具体事件进行高度抽象后得来的普遍意义。

我并不像我的少数“理性”的同行那样,把网络舆论的这种一边倒视为“非理性”之举,因为这完全取决于你是在那个层面上讨论真相问题的——的确,现实生活中的每一桩纠纷都有其复杂而特殊的动机和过程,但从我们每个人的日常经验中就可以得出一个确凿的事实:钱权和嚣张与法治之不彰在我们社会中已经到了令人忍无可忍的地步。退一万步说,就算邓贵大对邓玉娇的确是“推坐”而非“按倒”、就算后者的确是蓄意谋杀,也无法改变社会宏观层面上的这一坚硬现实。

然而,政治与法律的行为模式是十分不同的。政治面对的永远是抽象的“人民”、“阶层”和整体性的逻辑,而法律却必须面对一个个具体的个人和事实。在德雷福斯事件中,我们看到,一开始,当局试图用政治的手段平息社会纷争——先是判这位犹太人上校有罪,后又由共和国总统对他进行特赦。但这种做法同时招致了德雷福斯派与反德雷福斯派两方面更加强烈的不满,纷争持续下去。多年以后,又不得不重新采取法律手段 ——对案件进行重审并为主人公平反。而之所以能够采取法律手段,又恰是因为经过那段时间法国社会的民意土壤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昔日汹涌的反犹主义开始日薄西山。更加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人们后来发现,这场历时10多年的争讼的受害者阿尔福雷德·德雷福斯上校实际上是一个会令许多正派人反感的暴发户,一天到晚喜欢向同僚吹嘘家里有多少钱可以供他在情妇们身上开销;而他那有钱的犹太家族在他蒙冤期间却又对花钱营救他表现得颇为吝啬……这不知道会不会令满怀抽象道德热忱的左拉多少有点失望,就像今天中国网民面对邓母和志愿者律师的古怪表现那样?

不要说在司法本来就不独立的我们这里,即便放在任何一个法治完备的社会里,事情到了这个地步,“邓玉娇案”的下一步发展注定会是高度政治化的。一向默默无闻的玉娇姑娘本人也许到现在还没有完全明白,自己的命运为什么会突然牵动举国神经;而对她的判决也将严重考验主事当局的政治智慧,并且不管最终结果如何,都注定会留下一大堆尖锐的抗议之声。

只要当局仍然把它看成一个被舆论歪曲夸大了的寻常刑事案件并继续将其关注重心放在舆论管制上,只要参与辩论的民众仍然没有学会以一种细致和复杂的眼光看待现实世界,类似的标签化的战斗就会越来越频繁地发生在这个到处弥漫着不信任情绪的转型社会中。

写于2009年5月29日,尚未在纸媒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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