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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市律师协会违反法律和协会章程侵害律师执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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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idg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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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009 13:21
标题:
对北京市律师协会违反法律和协会章程侵害律师执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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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北京市律师协会违反法律和协会章程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批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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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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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六条第八项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律师协会会员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有权提出批评。作为中华全国律协和北京市律协会员,现对北京市律师协会所进行的2009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提出严厉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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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4月13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关于开展2009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规定:全市执业律师须于4月20日至5月31日间接受北京市律协的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准予会员登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进行会员登记,并须将律师执业证交回注销,停止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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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昨天5月31日考核工作结束,已经有包括我们在内的至少十多名执业律师未获会员登记,面临注销律师执业证,失去律师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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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本次律师执业考核已经偏离律师协会的工作方向,超越律师协会的职责权限,执业考核工作的程序和目标严重违反律师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实际侵害和非法剥夺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请求立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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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律师法,律师执业证是公民依法取得的据以从事律师工作的行政许可证照,其效力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并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其它单位或组织无权注销律师执业证或者限制律师的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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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律师协会以“考核不合格”为由,暂停或终止律师执业、收回注销律师执业证的行为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律师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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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的社团组织,而非司法行政机关,其擅自处分公民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资质,超越了律师协会的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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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为全国律协和地方律协的当然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以“考核不合格”为由拒绝对执行业律师进行会员登记,擅自终止执业律师的会员资格,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律师协会的法定义务,也违背律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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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九条之规定,律师协会会员除非因为转所到异地进行执业,否则无须重新进行会员登记。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所属会员每年一次重复重新进行会员登记,明显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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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执业考核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统计、分析和报告的一种管理制度。它本身并不是独立的行政处罚程序或行业惩戒程序,无权以执业考核的形式变相处分或限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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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影响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或营业服务,不得受收财物谋取利益。北京市律师协会将收取巨额会员费用与执业考核相捆绑,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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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现有情况表明,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律师“考核不合格”的理由皆为“参与推动北京律协直选”“办理群体性公益案件”“办理政治敏感案件”“案件辩护意见未讨论报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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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考核不合格”的律师是坚守法治、捍卫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的维权律师代表。他们所代理的案件广泛涉及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迁徙自由、种族平等、人权工作者权益维护、记者权益维护、少数民族权益维护、地震灾区家长权益维护、住房拆迁、土地征收、业主权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疾病防治以及平等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公民权利维护和公益法律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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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基本方略。修改与律师法规定不一致的各类法律法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也明确写入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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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律师协会违反法律规定、超越权限限制侵害律师正当执业权利的行为与协会宗旨不符,与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及社会文明进步的目标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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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批评,并希望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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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律师:黎雄兵、江天勇、唐吉田、杨慧文、张立辉、李春富、温海波、谢燕益、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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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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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行法定职责立即纠正北京市律师协会利用年度考核非法剥夺律师执业权利的依法行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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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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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律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等规定,北京市司法局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主管部门,并且对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工作负有监督指导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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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4月13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关于开展2009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规定:全市执业律师须于4月20日至5月31日间接受北京市律协的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准予会员登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进行会员登记,并须将律师执业证交回注销,停止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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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昨天5月31日考核工作结束,已经有至少十多名执业律师未获会员登记,面临注销律师执业证,失去律师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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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认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所进行的本次律师执业考核已经偏离律师协会的工作方向,超越律师协会的职责权限,执业考核工作的程序和目标严重违反律师法、行政许可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并实际侵害和非法剥夺了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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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经过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依法取得律师证的执业律师,我们特向北京市司法局提出申请,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纠正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违法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律师法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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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律师法,律师执业证是公民依法取得的据以从事律师工作的行政许可证照,其效力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情形并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其它单位或组织无权注销律师执业证或者限制律师的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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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律师协会以“考核不合格”为由,暂停或终止律师执业、收回注销律师执业证的行为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律师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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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的社团组织,而非司法行政机关,其擅自处分公民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资质,超越了律师协会的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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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依据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为全国律协和地方律协的当然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以“考核不合格”为由拒绝对执业律师进行会员登记,擅自终止执业律师的律协会员资格,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律师协会的法定义务,也违背律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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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九条之规定,律师协会会员除非因为转所到异地进行执业,否则无须重新进行会员登记。北京市律师协会对所属会员每年一次重复重新进行会员登记,明显违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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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执业考核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法律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统计、分析和报告的一种管理制度。执业考核程序本身并不是独立的行政处罚程序或行业惩戒程序,北京市律师协会无权以执业考核的形式变相处分或限制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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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或相关组织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影响被许可人的经营服务活动,不得受收财物谋取利益。北京市律师协会将收取巨额会员费用与执业考核相捆绑,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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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现有情况表明,北京市律师协会对律师“考核不合格”的理由皆为“参与推动北京律协直选”“办理群体性公益案件”“办理政治敏感案件”“案件辩护意见未讨论报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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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考核不合格”的律师是坚守法治、捍卫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的维权律师代表。他们所代理的案件广泛涉及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迁徙自由、种族平等、人权工作者权益维护、记者权益维护、少数民族权益维护、地震灾区家长权益维护、住房拆迁、土地征收、业主权益、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疾病防治以及平等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公民权利维护和公益法律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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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基本方略。修改与律师法规定不一致的各类法律法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也明确写入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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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律师协会违反法律规定、超越权限侵害律师正当执业权利的行为与协会宗旨不符,与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及社会文明进步的目标相违背。特申请北京市司法局依法纠正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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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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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律师:黎雄兵、江天勇、唐吉田、杨慧文、张立辉、李春富、温海波、谢燕益、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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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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