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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洪:重庆模式只是“中国模式”的一种极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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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idged
时间:
1-26-2013 22:56
标题:
盛洪:重庆模式只是“中国模式”的一种极端形式
重庆模式只是“中国模式”的一种极端形式
盛 洪
去年导致薄熙来倒台的事件,并不是一个偶然的刑事谋杀案件。因为使谷开来能够肆无忌惮杀害尼尔•海伍德的,并不是她的周密阴谋或伪装伎俩,而是对手中公权力的滥用。据后来的揭发,王立军的罪恶不仅是在谷开来杀人后替她掩盖,而是在事先协助和怂恿了她。这样一来,应该思考的,就不是“为什么尼尔•海伍德被害了”,而是“为什么一个保护人们生命安全的机构,反过来变成威胁人们生命安全的机构了?”
这首先是因为,这个机构并不是自动地要保证所有人的安全。它被定义为应完全听命于该地方的党政首长,因此至少,它不会保护一个人免于来自这个党政首长的威胁。这种制度假定,这个党政首长必然道德高尚,从不会做出损人利己以致伤害生命的事情来。不用薄熙来做例子来反驳,这个假说从来就不成立。因此,如果这个党政首长的妻子要杀人,它就无法阻止,甚至助纣为虐。
那么,公安机关出了问题,是不是其它机构能够补救呢?比如法院。重庆“打黑案”,尤其是案中案的李庄案说明,法院甚至连公安机关都不如。在这个制度下,法院不仅是“公检法”的一部分,而且排在最后。所有“公检法”的事务都要听命于“政法委”,而后者则要服从党政首长的领导。如果这个党政首长想将无罪判成有罪,那么不管有多难,以及不管是否明显违背法理,法院也必须上演一出审判闹剧,就如对樊其杭及龚刚模的审判一样。反过来,当他想将有罪说成无罪,法院也听命办理。
检察院也是如此。我们看到重庆检察院起诉李庄的表演,以及后来陈有西律师和李庄本人披露出来的真相,就可以看出,检察院作为一个公共机构,并不遵循它应遵循的正义原则,坚守它应坚守的职责,而只是党政首长的一个工具。他们不惜说谎,也不怕难堪,硬能演出一出颠倒黑白的戏剧来。
也许,只有律师,尤其是来自重庆境外的律师,不受该地区党政首长的控制。这才有西南政法大学赵长青教授为“黑社会”案的辩护,更有北京律师李庄等为龚刚模的辩护。然而,重庆的律师们和教授们还是受到来自党政首长的强大压力,后来变得默不做声;似乎只有外地来的律师还敢说话。但党政首长可以利用本地的“公检法”,胁迫龚刚模诬陷李庄教唆做伪证,以达到恐吓律师们的目的。
那么,社会舆论呢?在重庆境内,党政首长是有全权控制所有的公众传媒的,如有不同意见,该传媒的领导人或传媒本身,就会遭到整肃。在今天的网络时代,民众虽然可以通过网络发出自己的声音,但一旦对事实有所揭露,对党政首长及其下属有所批评,就会被强行劳教,如方洪的“一坨屎”事件,村官任建宇案,等等。民众自然会被迫沉默。
对于重庆境外的传媒,重庆当局确实无法控制。但重庆的党政首长还是可以利用他所能支配的所有公共资源,对境外批评之声进行打压和消解。如王立军曾威胁所有的媒体说,如有对该公安机关和民警进行“歪曲报道”的,就要进行“双起”,即同时起诉媒体法人和具体撰稿人。这种说法,虽然打着警察维权的旗号,但实际上是对社会舆论监督的威胁。这是因为,公安部门是一个公权力部门,对它的语言攻击不能等同于对一个公民的语言攻击,因为这其中可能包含了对其公共服务的批评,因此,在我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下,即使有些批评并不准确和恰当,也应被社会接受。更何况,我国法律制度下,一个一般公民在实际上并没有起诉公权力机关语言攻击的对等权利;例如李庄并没有一个法律途径起诉重庆检察官么宁对他的语言攻击。
在压制了重庆境内外的舆论以后,就只有重庆当局自己发声了。然而,我们发现,薄主政时期,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信息,有大量谎言。最突出的,就是在王立军逃入成都美国领事馆后,该办公室发表微博说,王是“接受休假式治疗”。更不用说重庆当局利用手中公权力和公共资源,发起“唱红”运动,在民众中制造对他们的感恩和忠诚。
那么,最后,还有一条路,这就是向薄熙来的上级告发他。然而,无数事实证明,这条路不仅行不通,而且有极大风险。如果是一般的老百姓,他们到北京的上访几无成效,更会受到本地政府及其雇用打手的“截访”,自身生命安全都无保证。即使是行政部门的官员向中纪委写信,也很难保证,不会遭到党政首长的迫害。九十年代河北省建委官员郭光允向中纪委举报当地的党政首长程维高,却遭到了后者动用全省的公检法力量对他长达八年的迫害。当一桩案件的胜败并不依据法律,而是依据权力大小时,人们很容易判断,应该怎样做。这也是为什么后来王立军不选择向中纪委告发的方式的原因。
因而在这样一种制度框架下,重庆的党政首长几乎没有任何外在监督与约束,他领导下的重庆行政部门几乎做到了为所欲为,可以颠倒黑白,可以杀人,虐待人,和掠夺。从后来揭露的事实看,“打黑”期间,他们可以凭空捏造出一个“黑社会”(据朱明勇律师的辩护词),在24个铁山坪这样的非法 “打黑基地”中,有着“老虎凳”、“鸭儿浮水”、“苏秦背剑”等一系列骇人听闻的刑讯手段,可以把人吊打八天八夜并且不让睡觉。
薄熙来操控的法院很快就判处了57人死刑或死缓,并处决了13人,其中文强和樊奇杭是影响较大的两位。文强显然有过错甚至罪行,但罪不至死;据朱明勇律师的辩护词,樊其杭根本无罪。他们俩却在被判处死刑以后,很快就被执行了。其他被以黑社会罪被执行死刑的,也多与樊其杭同案。如果樊的黑社会罪就被捏造的,他们也同样冤枉。而这样做的目的,只是为了搞出一个“打击黑社会”的政绩来,用别人的血染红自己的顶子。
当然还有一个一箭双雕的目的。据李庄说,他发现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所谓的“黑社会罪”,其嫌疑人多是企业家。从重庆这次所谓“打黑”所没收的千亿财产,只有9.3个亿进了国库这一事实来看,重庆打黑基本上是滥用公权力的杀人越货。只是打着“合法”的旗号,规模更大。这不仅致使不少企业家家破人亡,更破坏了人们对产权能够得到保护的信心。反过来,这些所谓“黑社会”的财产就被转移到了党政首长及其心腹控制的地方,包括公安局的账号里。
而在另一方面,只要向党政首长表示效忠,只要首长觉得还可利用,一个行政官员即使是一个衣冠禽兽,也照 样可以做官。北培区的区委书记雷正富,在享受了性贿赂以后,发现遭人录相,却又利用手中的公权力抓住当事人。在向党政首长求情和表示效忠后,这个丑闻就可 以被封锁长达五年之久。
由于这种制度对党政首长毫无约束,更进一步导致他及其心腹可以将公权力作为政治斗争甚至私人报复的手段。对文强的过重刑罚显然包含了政治因素;而王立军的秘书忻建威只因工作时顶撞了他,就在没有任何司法手续的情况下,被关了300多天,并遭受酷刑。这一逻辑最终也很残酷地应用到了薄熙来与王立军这对搭当身上。当王立军为掩盖谷开来的杀人罪行不安、进而以此邀功或要挟时,薄熙来不仅给了他一耳光,而且做出了要致他于死地的安排。只是由于王立军深谙此中逻辑,逃到成都美国领事馆,才免遭厄运。
更令人深思的是,重庆的这些倒行逆施,并非在保密的状态下推行。许多“黑社会”案件因律师的介入,使我们了解了更多的信息。如朱明勇律师的辩护词非常详尽而雄辩,更有举世瞩目的李庄 案明显不合法理,陈有西律师辩护词和相关文章也披露了大量事实。尽管重庆地区向中央政府汇报的信息与这些信息很不一样,但后者仍应成为中央政府对重庆地区 工作评判的重要线索,并可以此为由头进行调查。然而,在薄熙来主政重庆期间,从来没有这样的调查甚或警告。一个地区俨然成为一个肆意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独立 王国。
除了行政系统缺乏约束以外,也没有相应的司法救济手段。本来如果有超然于地方党政首长之外的司法体系,它必然会更为公正地对待文强、樊其杭及其他“黑打”的受害者。如果有巡回法院的司法复察,其法官在没有薄熙来压力的情况下,就会避免如此大规模的死刑冤案。如果酷刑受害者能够起诉重庆公安局,铁山坪等24处“打黑基地”也就不能堂而皇之地存在。
薄熙来的败露,并不是现有制度的必然结果,而是偶然因素促成。既然是偶然因素,也就有另一种“偶然”,即王立军没有与薄熙来决裂,也没有暴露谷开来的杀人真相,薄熙来作为有“唱红打黑”功绩的地方大员入主政治最高层,他在重庆制造的恐怖和悲剧就要在全中国大规模重演。这不能不使人后怕和警醒。这反映出,现行对地方党政首长的监察制度有着一个重大缺陷,就是无法在他在任时,对他的错误或罪行进行调查。这不仅因为他在其统辖的地区有着近乎绝对的权力,而且由于他也属于真正有实权做出调查决定的那个机构,因而不可能出现这样的调查。
这种制度一方面会使罪恶持续和积累起来,很多冤案长期得不到纠正;另一方面又使政治斗争变得异常残酷,因为这个罪恶累累的党政首长深知,他一旦失去权力,就会面临调查,也就自然会垮台,并被绳之以法,所以就会有更大的动力保住自己的权力,并会因此而不择手段。
环顾全国,我们就会发现,上面所讨论的在重庆存在的制度,其实就是通行于全国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既然会出现一个薄熙来,难 道不会出现一个厚熙来吗?是什么因素使薄熙来为所欲为、恶贯满盈,而使另一个地方的党政首长爱民奉公、独善其身呢?这也许因为,他们之间的个性不同。但正 是这个原因,我们就得出一个结论,这套制度是有问题的。这是因为,一套制度如果只适用于道德自律的人,就不是一个好的制度。布坎南曾说,制度应该按最坏的情况去设计,这是因为,如果对最坏的人不做惩罚,就会打击自觉遵守制度的人,时间一长,就会最终瓦解制度。
从另一方面看,这样一种对行政权力不加约束的制度,其实也是损害其“享受者”的制度。这是因为,一个普通人应当生活在与其他人互相制约的环境中,他的道德能力只用来克服少数没有制约的情形。如果将他放到一个没有他人制约的环境中,可以发号施令,以权牟私,甚至不惜犯罪;还可以压制传媒,操控舆论,把自己描绘成青天大老爷;反而会诱发他身上的人性弱点,败坏他的道德,也会使他做出误判,更进一步地利用这套制度的缺陷。因此,一个坏的制度,经过人与制度的互动,就会使两者都变得更坏。
然而,迄今为止,对薄熙来事件的清算似乎仅限于包庇谷开来,巨额受贿和与多名女性有染等方面,而基本不涉及滥用权力、违反司法程序,捏造“黑社会”罪名,伪造政绩,打击异已,强取豪夺,严刑逼供,草菅人命,等等,看样子既不准备复审“黑社会”案,也不打算调查刑讯逼供和没收的财产去向;也就是不涉及权力不受约束的问题,也就不能根除产生薄熙来事件的制度环境。
更重要的是,这种制度环境并不会总是对某一类人有利,到头来会对准他们自己;就像当初对准了王立军,后来对准了薄熙来一样。这套制度的特点,就是利用人性的弱点,通过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去夺财富、杀“坏人”,以赢得民粹主义的欢呼,并借着这一欢呼获得更不受制约的权力。但这种游戏风险也大,取决于能否获得比对手更大的权力,而不是谁更有理,更符合法律。一旦丢掉权力,就会像自己当初迫害别人一样,遭受不公正的对待,就如同文革时的刘少奇一样。因此,这种制度是一个最终对谁都不利的制度,是一种全输方案。
因此,我们应该将重庆发生的事情看成是“中国模式”的一种极端表现,用来反思中国基本制度结构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对权力没有有效约束的问题,就是一种宪政缺陷。进行宪政改革,就是我们在薄熙来事件发生后最该做的事情,也应受到社会各个方面、包括似乎享受着无限权力的那些人的欢迎。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对党政权力,尤其是党政首长的权力要严加限制和约束,具体的方法就是让司法机关真正独立起来,让自由表达的宪法权利能够真正得到保护,在党政系统内部也要设立真正独立于党政首长的纪律检查机构和弹劾机制。只有如此,那些这种制度的受害者才不会白受其冤,薄熙来现象也就不会再扩展到全国;即使是那些身居高位的人,也不会再担心,有一天会重蹈刘少奇的覆辙。
2013年1月13日于北京五木书斋
[ 本文为作者根据2012年12月6日在天则研究所/中评网主办的「反思“重庆模式”:制度与思潮」研讨会的发言改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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