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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立法切勿以儿童权利为质押——献给“黑户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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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dzs
时间:
6-5-2009 13:31
标题:
周永坤:立法切勿以儿童权利为质押——献给“黑户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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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切勿以儿童权利为质押
——献给“黑户儿童”的节日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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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不合法保险也无效[<a target=_blank target="_blank" href="http://images.google.cn/imglanding?imgurl=http://www.yndaily.com/pic/2007/08/news_95_8778_5.jpg&imgrefurl=http://www.yndaily.com/html/20070817/news_95_8778.html&usg=__MCvapbmzgRtUYjTK-5ngvy7PEcM%3D&h=450&w=450&sz=35&hl=zh-CN&tbnid=A2afabx-EOUxlM:&tbnh=127&tbnw=127&prev=/images%3Fq%3D%25E9%259D%259E%25E6%25B3%2595%25E6%2594%25B6%25E5%2585%25BB%25E5%2584%25BF%25E7%25AB%25A5%26ndsp%3D18%26hl%3Dzh-CN%26sa%3DN%26start%3D18%26newwindow%3D1&q=%E9%9D%9E%E6%B3%95%E6%94%B6%E5%85%BB%E5%84%BF%E7%AB%A5&ndsp=18&sa=N&start=27&newwindow=1#start=31">http://images.google.cn/imglanding?imgurl=http://www.yndaily.com/pic/2007/08/news_95_8778_5.jpg&imgrefurl=http://www.yndaily.com/html/20070817/news_95_8778.html&usg=__MCvapbmzgRtUYjTK-5ngvy7PEcM%3D&h=450&w=450&sz=35&hl=zh-CN&tbnid=A2afabx-EOUxlM:&tbnh=127&tbnw=127&prev=/images%3Fq%3D%25E9%259D%259E%25E6%25B3%2595%25E6%2594%25B6%25E5%2585%25BB%25E5%2584%25BF%25E7%25AB%25A5%26ndsp%3D18%26hl%3Dzh-CN%26sa%3DN%26start%3D18%26newwindow%3D1&q=%E9%9D%9E%E6%B3%95%E6%94%B6%E5%85%BB%E5%84%BF%E7%AB%A5&ndsp=18&sa=N&start=27&newwindow=1#start=3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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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节,让黑户儿童也有一个美丽的梦想!
我国长期存在一种特殊现象:某些人因法律障碍无法办理户口。这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超生儿”,另一种是“非法收养儿”。它的产生不是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想办户口,而是当事人的“被出生”或者“被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而存在法律上之“不能”。据此,我称此类无户口为“法律黑户”。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以户口决定权利的国家,户口的不同甚至将公民分为具有不同权利的二等:农民与市民。至于没有户口,在中国事实上就等于不是公民,她、他在法律上甚至没有任何权利。
因没有户口而产生的悲剧我们天天都能看到。我以前在苏州电视台一个节目里看到一个凄惨的故事:一个15岁的女孩因为没有户口而不能上学,准备提前“就业”,但最终还是因为没有户口而不能就业——就业同样需要户口,而她没有!看到如此不合理的制度,我曾就此给那个苦命的女孩写过一个Email,托电视台转,题目是《拥有户口是您的权利》.结果当然是泥牛入海。
有心人只要在网上搜一下,类似的事多得不可胜数。黑户儿童的问题通常从上学开始,而后是就业,还有结婚。更为严重的是,在一个法治社会里,没有户口将寸步难行:不能办卡,不能买房子、汽车、不能坐飞机,不能住旅馆……没有户口他们将无法享受到一个公民应有的福利。说一句残忍的话,若干年后,等这些孩子老死了以后,是不是因为无户口可以注销而不能火葬,甚至不能入土为安?
近年来,这一问题虽然受到有关人士的关注,也有些地方采取“个案”办法“仁慈”地加以处理。例如,2006年,江苏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计生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依据这一意见,无锡市各公证处准备为两类事实收养家庭提供法律服务。一类是,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间依法协议收养的,由收养人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持公证书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另一类是不符合《收养法》之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如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收养人具有教育抚养能力,可向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经公安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籍登记。云南、山东也有类似善举。但是,解决黑户儿童问题的法律障碍仍然存在。依据现行法律,“非法收养”的仍然无法上户口,我不知道超计划生育的不交罚款是不是能上户口。
从立法意图来说,此类立法不是完全没有道理的,它的目的是从户口上把住计划生育的“关口”。超计划生育的不给办户口是直接的,非法收养不给办户口是间接的,它的目的在于防止有人借收养为名行超计划生育之实,与政府打“迂回战”。
立法者没有想到,此类法律的受害者不仅有“生育者”和“收养者”,最大的受害者是“生出来”和“被收养”的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立法的负面效应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只要我们看到这一点(立法的主要受害人),这一立法的非理性就立马显现在人们面前:法律因“非自己所能控制的原因(无辜的孩子们)”而剥夺人的权利。在这一立法思维里,孩子们的权利实际上成为立法者向潜在的违法行为人施压的手段,成为一种“质押”。孩子们完全被工具化了!
从法律上讲,这一法律违反了国际人权法。《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二款规定:“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一切儿童,无论婚生或非婚生,都应享受同样的社会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4条第一款规定:“每一儿童应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给予的必要保护措施,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视。”第二款规定:“每一儿童出生後就立即加以登记,并应有一个名字。”第三款规定:“每一儿童有权取得一个国籍。”现行法律剥夺超计划生育的孩子和非法收养的孩子的户口的规定,涉嫌对他们的歧视,直接违反了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立即加以登记”,就是有一个户口;至于国籍,当然必须有户口才能享有,没有户口,国籍权的行使就没有依据。
这些法律更是严重违反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这一公约规定了三项原则:18岁原则、无歧视原则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该公约第2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而现行有关法律明显地基于儿童父母和实际收养人的行为而剥夺了儿童的户口权及附着于其上的其他权利,违反无歧视原则。同时,以牺牲儿童利益作为保证计划生育的手段,明显违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特别应当指出,目前已有193个国家批准了《公约》,这是有史以来得到最广泛接受的国际人权条约。1990年8月29日,我国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上签字,成为该公约第105个签字国;199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3月2日,我国向联合国递交了我国的批准书,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1992年4月1日,《儿童权利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
这些立法也直接违反了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法律黑户”的存在,表明那些没有户口的儿童许多方面的权利不被保护。
我们常说保护弱者的权利,儿童是弱者,那些没有任何人愿意为他们说话的“黑户儿童”更是弱者中的弱者!一个人刚来到世上即被他的父母抛弃,这是人生第一悲哀;被人收养了以后,还要遭受社会的白眼,遭到法律的剥夺,实在是无以复加的悲哀!如果再考虑到大部分弃婴事实上可能存在这样那样的生理上的缺陷,相信老天也要为之落泪!立法者竟然剥夺了一个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剥夺的人的权利,于心何忍?
明天就是国际儿童节了,希望立法者们不要仅限于向儿童作秀,不要仅限于为高贵的儿童锦上添花,“黑户儿童”也是儿童,他们也是“皇帝”,他们理应得到平等的关爱!希望立法者真正关爱处于低层的那些无助的孩子们——那些没有户口的“黑户儿童”,向他们雪中送炭,给他们送来法律的温暖,还给本来属于他们的东西——户口!希望“黑户儿童”也能享受到节日的快乐!
儿童节快乐!没有户口的孩子们!
没有户口不是你们的耻辱,这是我们这些成年人的耻辱!特别是法律人的耻辱!
人的自由与解放(马克思语)!
阿弥佗佛!
阿门!
真主保佑!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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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Fenlix 于 Sep 30 14:33:24 修改本文.[FROM: 128.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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