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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黎明:“黑铺保”引发新课题 [打印本页]

作者: bdzs    时间: 6-8-2009 09:23
标题: 黎明:“黑铺保”引发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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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很多用人企业特别是本地人开的公司,招聘出纳、会计、汽车司机等岗位时,由于对外面的人不放心,就多设置了一道门槛,即需要由持有本地户口的人做担保。于是,人才市场周边有小卖铺打出“莞户房产担保”招揽生意。据记者了解,干“莞户担保”这一行,生意好的时候月收入可达上万元。

“莞户担保”收入不低但并非“合法经营”,此现象引起了一些议论。虽说此事目前涉及范围不算广泛,也未见深远影响,但研究此问题,不仅出于商业和市场的需求,也含有法学、社会学的价值。或许,眼下就此开展的探索,在今后的日子里更显其学术与实用价值。

严格说来,“莞户担保”并非新生事物,它其实属于一种 “中华商业传统”。从民国时期的小说里,我们能看到一个眼下几乎已经被淘汰了的词语——“铺保”,意思是“由店铺出具的担保(保证书)”。这一传统方式,在“计划经济”时期被打断,在当前被认定为非法。而对从业者做出某种“道德资格”评估、对用人方承担某种承诺责任的这两种需求,其实是一直存在的,只是在评估和承诺者的身份以及形式、办法上有许多差别。其中主要的差别一是有无“第三方”介入,二是介入方式是属于经济行为还是政治、人际关系中的一部分。

民营企业复活后,旧时的“铺保”规则或潜规则也跟着复活。有些地方的商家要求“铺保”,尤其对首饰店店员、货车司机、会计、出纳等岗位,“铺保”就更显重要。这样,对当地没有亲戚、熟人的打工者来说,就增加了找工作的难度。

旧时从业者寻求“铺保”,主要靠和有资格担保的一方存在“人情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担保方纯粹出于“人情”的考量,被担保的一方和对方若无特别亲密的关系,也少不了付出代价、给以回报。如此种种也没听说有什么具体的法律明文来加以保障,但那时的“诚信人格”和“民间不成文法”还算强大,“铺保规则”可谓利于各方,没引起太多的“不和谐现象”。而“莞户担保”纯属发现市场空挡的另类经营,顺从目前生意场上的“诚信忧虑”潮流,人们自然联想到“欺诈”和“作假”、“非法营运”等等不良之词。

应该说“铺保”之需求有其一定的合理性。打工方、用人方、担保方这三者各取所需了,整个过程是自愿、协商而并非强迫、欺诈的。打工者不愿意多这道门槛却不得已,如果没有“有偿担保”处境则更糟糕;担保方喜欢这个项目但也当不了生意的家,属于顺势而为,也是“被动”的;只有用人方是主动、主导的,“莞户担保 ”的生财之道由此而来,而用人方认为“铺保”有用,这个判断也不应轻易否定。

不可缺位、有着真正主导地位的“第四方”,即政府管理方。“劳动法”中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据此政府要做的看似很简单,取缔“铺保”,制裁要担保的企业就可以了。

然而,强行规定“不要担保”,实际上对劳工并无好处。企业要担保,求职者即便大力抵制,去投诉、告状,就职的事就更没指望了。来实在的,还不如关注“没了灰色铺保怎么办”的问题。

本来,打工的就是安了一颗劳动赚钱的心才找担保,人家压根就不是为了“作案”而去的,因而这方面“意外出事”的极少。但是,企业认为“铺保有用”,即使多半出于心理上的“有用”,政府也应尊重这种“心理需求”。诚信环境的确问题多多,企业“以防万一”之心本有些客观依据,况且,历史上的“铺保规则”存在长久,也自有它的道理。

尽管“经营铺保”之基础问题尚未解决,“铺保需求”还是要正视。我的看法,如果不允许经营式担保,那么政府就该承担“公益担保人”的角色。与其保持一个徒有虚名、永不兑现的“不许担保”的法规条款,不如求职者在面临铺保要求的时候都能领取到来自公益性质的“担保书”。

拿出“不许担保”的法规强制推行,或者对企业的担保需求负起责任,都是运用“公信力”。而“铺保”改为“国保”,这种“ 软手腕”即便效果不彰,其对社会的损害程度,也弱于“空头法律”对社会的毁败程度。从法理上推论,对就业者实行“全员国保”顺理成章——因为,既然劳动法规定了全员“不许担保”,能担保并负责的,也只剩下“国家”一家了,可以说此规定下的“国家责任”无法逃脱;国家说了“不许”后自己也“不管”,所有试图在这事上插一杠子的其他人也都违了法——这和“不管”一样不合法理、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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