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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春来律师:重庆一坨屎案上诉状:对法官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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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ridged
时间:
2-5-2013 23:53
标题:
梅春来律师:重庆一坨屎案上诉状:对法官的批判
重庆一坨屎案上诉状:对法官的批判
按语:本不想公开这份上诉状,因为这绝对是一份不受法官欢迎的上诉状,我想即便是同行也不会认同这份上诉状的用词和风格,但是审理任建宇案的重庆高院行政庭法官尹洁居然因成功驳回上诉而受到嘉奖立为二等功,可见重庆的司法现已公然站在非法劳教人员的屈辱上建功立业,用方洪的话讲尹洁是沾着劳教人员的血泪在津津有味的品尝权力给予的嘉奖馒头。
重庆高院二等功说明了我们对法官实在太过宽容,我们的宽容使得他们可以心安理得的躲在法院、合议庭、审委会等这种集体制后面开脱责任,长久以来法官们自己也认为他们是无辜,但我不这么认为,在这份上状中我认为他们宣誓穿上法袍并在判决书上署名就要对此负责,尹洁们领取了胜利的奖品,但逃不过历史和人民的审判。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方洪,男,1966年4月1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林业局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人民西路89号2幢2单元4-2号。
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余果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垫法行赔初字第00037号判决,上诉人(以下简称“我”)读罢判决主文,认为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张宏、张绍麒、张涛等三位法官放弃基本司法伦理,屈案宣示法的意旨,均应在国徽下罚站四小时并背诵法官誓词伍百遍,此对人民权益处分保障尤为重要,本案虽求一纸道歉,却是人活于世安身立命之所在,故上诉之。
上诉请求:
1、撤销(2012)垫法行赔初字第00037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和第三项。
2、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59692.55元(367×162.65元)
3、在重庆日报、重庆卫视、华龙网或以书面等其他方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67000元。
事实和理由
重庆市垫江县法院判决主文认为,“鉴于被告市劳教委在庭审中已当庭以口头方式向原告方洪赔礼道歉,故原告方洪要求被告市劳教委在重庆日报、重庆卫视、华龙网或以书面等其他方式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请求”,不予支持。
一、这段判词恶意屈解,刻意奉承行政权力,置司法中立之宪政秩序于不顾,重庆市垫江县法院和撰写此案判词之法官们公然无底线的谄媚表情立现,应废弃。
本案庭审法庭辩论结束进入法庭调解阶段,重庆劳教委代理人刘灿表示,他可以以个人名义向方洪道歉,我怒答,我要法西斯重庆劳教委的公开道歉,不要你个人道歉。这段对话,明显表示出三个显见的问题,第一,重庆劳教委代理人刘灿以个人名义的道歉是一种个人愿望及意向,并不代表重庆劳教委,第二,我的回答是要法西斯重庆劳教委的公开道歉,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向我道歉。第三,双方在调解中对道歉的主体和道歉的方式并未达到一致,我没有接受这种道歉,法官判词不应公然屈解,也不应公然篡改我公开道歉的诉求。
因此,请撰写此案判词的法官们再次重温这样一个规则,调解中当事人作出对事实的妥协性认可和陈述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如果撰写此案判词的法官们不懂这条规则,那这样的水平就不足以审理此案,如果知而逆为、刻意屈解那就是逾越法官职守,有违法官誓词,无论何种情形,他们都需要在国徽下罚站四小时并背诵法官誓词伍百遍。
对未能达成和解的案件,我们的法官仍有义务根据法庭调查所得的事实,在听取双方的言词辩论后,依当事人的诉求作出合法、适当见解之独立判决,以表明司法鲜明可知的立场,但是重庆垫江法院及撰写此案判词的法官们试图以投机、谄媚的方式给法西斯重庆劳教委在赔礼道歉的问题上打上一块鲜艳的补丁,这种做法只会导致司法立场在个案中沦丧,如果我们有正义女神,她一定也会为之羞怒。
法官们也许会辩解,在当下这种体制下,他们也无能为力,但这绝不是法官可以谄媚和屈解的理由,如果为了蒙混口饭吃,他不应宣誓穿上法袍,也不应去做掌案法官,在当下,中国法官既得不到行政、立法分支的尊重,也得不到普罗大众的支持和信任,其中缘由岂可尽归于体制?
虽然重庆垫江法院及撰写此案判词的法官们勉强认可我确实因劳教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我似乎应该得到安慰,但这种安慰在那段刻意屈解、投机谄媚式的判词下不仅荡然无存,反而有一种二次伤害的痛楚,这是我尤为激愤之处,即便我不期望他们禀持司法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也断不至于容忍司法视人民权益保障为无物之境地。
我再次重申,中国的法院或法官如果没有了良知和底线,任何善良的法律都能演变成恶法,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具备良知和底线的法官才可以让法律变得如此不可亵渎的正义。
二、 2011年8月3日至2011年8月18日被重庆劳教委称为所外执行的16天是否需要赔偿?
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审视这16天内,我是否获得了自由,审判长问,是否有证据证明我这16天是没有自由,我想,问出这样的话是愚蠢的,任何人天生都是自由的,他不需要证明,我在劳教期间整个人身安全和自由都控制在法西斯重庆劳教委之下,因此,如果法官是公正的,他一定会询问法西斯重庆劳教委,有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方洪在这16天内是自由的?
关于重庆劳教委证据的问题,我必须再次严厉地遣责重庆垫江县人民法院张宏、张绍麒、张涛等三位主审法官,重庆劳教委1--6项证据是当庭举证,所举证据在庭前未向我送达证据副本,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21条,我们要求三位主审法官出具重庆劳教委提交证据经法院签收的收据,但张宏、张绍麒、张涛等三位主审法官休庭合议后竟当庭拒绝出示收据,公然违法动用司法权为法西斯重庆劳教委掩盖,如果重庆市垫江县法院和主审法官们连最基本的正当程序都不能保障,指望在实体上产生公正的判决,我确实相当天真。
我的律师们恪于在法庭上必须绝对尊重法官的职业伦理,代表我保留了异议并为了使庭审能够顺利进行作出了妥协性方案,即同意在未质证前允许重庆劳教委一次性出示全部证据,但要求法官们和重庆劳教委承诺这是最后一次举证,不得在我们质证后再次举证,法官们同意了,重庆劳教委代理谭宗泽律师也表态证据已全部出示完毕,并再次确认没有新证据可举,但是我方梅春来律师质证后,重庆劳教委代理人谭宗泽律师竟然不顾诚信再次要求举证第7项证据,本该坚守中立的法官们果断地抛开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再次公然不顾公义、不顾底线地强悍同意,法官们的上述行为,绝对可以让司法蒙羞。中国崇高的司法地位我们的法官们一直没有能力建立,但要摧垮它却相当容易,因为法官们不掌握枪杆子,也不掌握钱袋子,他们受人尊重的社会地位始终来源于理性中立的说理和普通公众的信任,所以摧毁法官司法地位最好的方法就是摧毁民众对司法的信任。
除了本案的原审法官外,我也不得不批评重庆劳教委代理人谭宗泽律师,他作为专业律师拿着纳税人的钱为重庆劳教委出庭代理本应更谨慎、勤勉的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工作,这是一个律师的本份,他对举证工作的失误,依法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重庆劳教委承担,相应的有利后果应归于我承受,故重庆垫江县人民法院张宏、张绍麒、张涛等三位主审法官应对举证后果作出公正认定,并对谭宗泽律师举证失当的行为予以当庭训诫,因为他是用纳税人的公帑高薪聘请的,法庭完全有足够的理由可以借此教育他尊重司法程序,并重申司法权威和公信,但遗憾的是这两者的表现同样令人失望。
本案在重庆垫江县人民法院张宏、张绍麒、张涛三位法官照顾下,重庆劳教委出具的1-7项证据是否能够证明,2011年8月3日至2011年8月18日被重庆劳教委称为所外执行的16天我是自由的?答案,不能。首先,重庆劳教委出具的出所凭条没有我的签名,这不符合规定,我指责它是假证并不虚言,其次,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书没有依法向我送达,我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已被所外执行恢复了自由,决定书没有送达,对我不产生法律效力,法西斯重庆劳教委换个地方继续羁押我,我何来自由?
16天的赔偿金计算的数额是2602.4元,重庆劳教委代理人谭宗泽律师意见是不该给的钱,坚决悍卫不给的权利(大意),作为代理人此话并未完全失当,但作为重庆劳教委的意见则是严重失当,2602元相当于行政机关的一餐接待费,为了争执2602元究竟是否值得给以及是否需要给我一纸书面道歉,他们不惜严重浪费纳税人公帑、不惜丢掉行政机关形象,不惜浪费、消耗重庆两级司法资源、不惜消耗警力,仅凭这一点,重庆劳教委所为应受人大问责,司法遣责,人民声讨,而重庆垫江法院放任这种后果出现,不能在一审终了争议,也有负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之托付,更何况他们的裁判理由也确实值得批评和检讨。
重庆警方和重庆劳教委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之下羁押公民的事情屡有发生,众所周知,至少在重庆司法界是人人皆知,达到了不需要特别举证的程度,因此,司法理应禀承人权至上的原则,在重庆劳教委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这16天内确实是自由的情况下,应推定是羁押的,对重庆劳教委从严认定的目的在于制约行政权力,对我人身自由是否羁押的从宽认定是出于对人权和自由的尊重,我们司法应当有这样的立场,但是我们做不到。
三、关于精神抚慰金是否需要支付?重庆劳教委代理人谭宗泽律师意见是国家机关道歉不丢人,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方洪因劳教造成了严重后果,故支付没有依据。
对此,我不能认同,何谓造成严重后果?是伤残、死亡、疯了?如果我们认同这三种标准是获得精神抚慰金的必备条件,也是证明造成严重后果唯一的客观标准,那我只能说这种的法律标准是缺乏人性。
精神损害是主观性感知,当事人感受至深,但即便没有客观证据,我们仍可以结合行政违法的程度,受害人因违法行政所遭受的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方迪在法庭上陈述了重庆警方为了有效控制我,为了不让我接触外界,不惜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对我儿子方迪都限制人身自由,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我产生强烈的恐怖感,我在劳教一年及劳教释放以后仍生活在这种恐怖下,这种情况是否达到严重的程度就像我律师说的,是需要法官本着良知进行中立无私的心证裁断。
方迪的证言虽然不是直接证据,但依然可以作为辅助判断的间接证据,法官可以考虑证人和我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是否影响了证言的效力,但直接得出方迪的证言与本案无关,构成了司法的专断和野蛮,显属不当。
最后,我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裁判究竟如何在1元至36万元之间进行取舍,这取决于法官们的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需要法官们的良知和底线加以控制,当行政权力可以对法官们的判决进行行政审批的时候就等同大部分拿掉了法官的良知和底线。
因此,没有良知和底线的法官当他们每次敲响手中的法槌时,那颗期待正义降临的心一定会被敲碎。
心碎不可避免时,上诉就无所畏惧。
上诉!
上诉!!
上诉!!!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方洪
201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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