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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纪委成为了股东,我们还可以信赖什么? /于建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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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dzs
时间:
6-15-2009 10:03
标题:
当纪委成为了股东,我们还可以信赖什么? /于建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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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纪委成为了股东,我们还可以信赖什么?
于建嵘
根据有关股市公开信息,“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称“服
务中心”)赫然名列闽福发A、东方银星、中原环保三家公司五大流通股股东之列,
今年在股市中可能已收获颇丰。在媒体质问下,四川省纪委有关负责人及时解释道,
股票系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扣押的违纪违法资产,因分散于多个账户,根据省政府领导
集中统一处理的意见,办案单位以机关服务中心名义开设账户并完成过户,目前正在
按程序办理解缴国库手续。(四川新闻网)
此言一出,倒似乎要感谢他们保护国家财产的良苦用心,但根据以往的经验,这种事
后言论常有掩盖粉饰之嫌,现在解缴国库也可能是亡羊补牢之举。 不过,即使就把
这当“真相”来看,我也仍不敢苟同。
第一,在提供工商登记信息的名索网上发现,机关服务中心的企业类型为“国有经济
”,注册资本120 万元,经营范围为“保障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劳务和技术服务
”等,看来它确是一家企业无疑。我们虽然难以据此判定这算不算党政机关经商,但
却可以追问,这个机关服务中心为何在股市里开户炒股,它用的是什么钱,又为何胆
量壮到不怕被公开?
第二,无论何种用心使纪委成为股东,都超越了其职责范围,是在与民争利。正确的
做法是,不论股票分散在多少个账户,确实已查清是违纪违法财产、需要上缴国库的
,应该及时出售变现,如果仍处于调查过程中,应该暂时查封。特意将其集中到一起
,能带来什么方便,难道是为长期持有做准备,以便等待机会为国库多赚点钱?这种
想法简直是多余。办好案就是尽到了责任,无需过多地考虑经济问题。股票如有获利
的可能,你按规定卖掉,接手的人一样可以赚钱,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损失。党和政府
应没有私利,其经费都应有合法来源,不需要每个部门这样精打细算地与民争利。
第三,查办案件应依法进行,而不是听从哪个领导的批示。如果分散账户过多不便工
作,又没有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可依照,那应该谨行、慎行,宁愿麻烦一点,而不要轻
易“创新”。纪检监察工作者肩负的责任重大,更应该将依法行事作为基本理念,不
能在工作中以 “省政府领导意见”为准绳,更不能将它当作任意行事的“尚方宝剑
”,当成免“罪”的铁券丹书。
第四,不能用不正当手段追求良好结果。即使本案中如此处理股票和账户确实有效,
也不能利用涉嫌违规开办的企业的账户炒股。这一方面会引起公众的合理质疑,破坏
党和政府形象。另一方面会诱导更多的机关来效仿,但不正当的手段更常得到的是坏
结果,更不用说被人利用来谋取见不得人的私利了。黄鼠狼也能抓老鼠,但值得信赖
的还是猫。
综上所述,纪委成为“最牛”股东,是一件极需警惕的事情。真相需要进一步的批露
,只有完全暴露于阳光之下,才能切实探讨用法加以规范的可能。责任需要追究到人
,只有让此事成为负面典型,才能保证它真正成为“孤例”,而不是开了个坏头。
(原题为《警惕“创新”的“纪委股东”》,刊《南方都市报》2009年5月1日于建嵘
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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