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法学家伯尔曼(Harold J. Berman,1918~2007)看来,法治核心乃是法律信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写下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Law has to be believed in, or it will not work)(【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8页。)
法律必须被信仰, 是一个理念,解释法条是要强调语义的,但讨论法的精神,则以原则为主。人对法律要有承诺和信仰“commitments, and faith”。
法律如果要被众生所信仰,法律就取得了近乎于上帝的地位,然而费尔巴哈(Ludwig Andreas Feuerbach,1804~1872)在其《未来哲学原理》中写道:“新教并不像旧教一样关心什么是上帝自身这个问题,它所关心的问题仅仅是对于人来说上帝是什么。”同理,法律究竟是什么倒是不必多加关心的,值得关心的是:对于当事人来说,法律意味着什么;或者,在我们每个人的眼中,法律是什么;尤其在权威者的判断下,法律究竟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