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以后,教育平等权得到世界广泛认同。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及平等观念;1946年3月国际教育局第九届大会上,列入议程的就有“中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人人平等原则并将教育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为教育平等权的确立提供了国际法依据。1960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召开第11届会议,会议通过了两个关于教育平等权的联合国文件:《取缔教育歧视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1届全会,1960年12月14日(巴黎))和《反对教育歧视建议》Recommenda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一次全会,1960年12月14日(巴黎)。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位阶与效力更高的、现今作为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的两个人权公约,两个公约都重申了人的平等与人的尊严这一终极价值,特别是其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签署并批准)在规定教育权利的条款(第13条、14条)中贯彻了反对教育歧视原则。1990年联合国召开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满足基本学习需要》World Declaration on Education for All: Meeting Basic Learning Needs (1990年3月5日—9日,泰国),宣言第三条重申了反对教育歧视。至此,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国际法保障的权利已经十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