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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周永坤: 分数面前当人人平等 [打印本页]

作者: bdzs    时间: 7-5-2009 07:08
标题: 周永坤: 分数面前当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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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近日被证实其民族成分造假,此前重庆石柱县常务副县长汤平的女儿汤蕤蔓也被证实民族成分造假。这触动了所有中国人、特别是几千万考生及其家长的敏感神经:分数。从法学上说,它提出了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要不要实行分数面前人人平等?

上网一搜,发现地方性加分规定比比皆是,大概要数上海市的最为详尽。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的《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涉及加分的内容有: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劳模、三八红旗手、科技奖、竞赛优胜者、各类特长生、烈士子女……据粗略统计,可加分者超过二十项。这是“正规”的,对此大家习以为常,见怪不怪。与高考相较,中考加分更是邪乎:2008年,浙江绍兴市给具有大专学历及以上或初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各类人才、在柯桥新县城买房子者的子女加10分;2008年深圳市给金融高管子女加分;2009年,福建永安为购房者子女加分;伊春市为省级以上优秀专家和博士子女、招商引资(百万元以上)外来投资者子女加分。这些加分无一不是为有钱的人和有权的人加分。

更大的问题其实不在这里,而在于不同地区间的分数线的不同,在这方面曾经引发过诉讼。2001年8月22日,山东青岛三位高中毕业学生因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造成青岛录取分数线远远高于北京等地区的分数线,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起诉教育部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可惜的是此事后来不了了之。现在由于取消了全国统考,这一严重问题被掩盖了。

加分与否涉及一项宪法性权利:教育平等权。教育平等权即受教育的平等权,或称“教育方面的平等权”。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权利,有人权与公民权的双重属性。作为人权,它的价值依据是人的尊严与人的价值,规范依据是国际人权法;作为公民权利,它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平等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特别是作为青少年的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以及国家授权的实施教育的主体(主要是学校)。

二战以后,教育平等权得到世界广泛认同。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及平等观念;1946年3月国际教育局第九届大会上,列入议程的就有“中等教育入学机会均等”;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人人平等原则并将教育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为教育平等权的确立提供了国际法依据。1960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召开第11届会议,会议通过了两个关于教育平等权的联合国文件:《取缔教育歧视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1届全会,1960年12月14日(巴黎))和《反对教育歧视建议》Recommenda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in Education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一次全会,1960年12月14日(巴黎)。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位阶与效力更高的、现今作为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的两个人权公约,两个公约都重申了人的平等与人的尊严这一终极价值,特别是其中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签署并批准)在规定教育权利的条款(第13条、14条)中贯彻了反对教育歧视原则。1990年联合国召开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满足基本学习需要》World Declaration on Education for All: Meeting Basic Learning Needs (1990年3月5日—9日,泰国),宣言第三条重申了反对教育歧视。至此,教育平等权作为一项国际法保障的权利已经十分明确。

教育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也有充分的根据,现行宪法于33条规定了平等权,46条规定了受教育权。宪法平等权与教育权的结合产生了一项重要的权利:教育平等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一系列教育方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以及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这些法律为教育平等权提供了保障。尤其是修正的《义务教育法》(2006)加强了对教育平等权的保护。

教育平等权有丰富的内容,对于高考而言(也包括不按学区而按分数录取的其他教育),“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是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早由1960年《联合国反对教育歧视公约(1960年12月14日巴黎第十一次全会通过)》第四条(甲)规定:“使高等教育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做到:第一,各地高考分数线应当同一,在各地自主组织考试的情况下,学校对同一地区的考生应当实行同一分数标准。第二,进入高校唯一的标准是分数,不得考虑分数以外的因素,否则可能因不合理的“限制或特惠”而构成歧视,这一方面,文化大革命中的“推荐”是严重的歧视。应当指出,这里的“分数” 是指卷面分数,不得在考试以外增加其他的因素作为“分数”。第三,不同身份的人受平等教育的权利,不能依据其父母所从事的职业、所属团体、思想信仰来决定学生就读学校。这一方面的歧视在改革开放之前普遍存在,当时所谓的“成分”是决定能否升入高一级学校特别是大学的重要因素。作为一个荒唐的时代它已经过去,但是它的残余还存在。今年一个地方竟然因考生父亲上访而拒绝在考生相关证明文件上盖章,从而实际上取消了该生上大学的权利;有的地方出现了好的中小学甚至幼儿院只招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干部职工子女”的现象,这是不能容忍的。第四,男女生在分数面前的平等,一些学校实行“男女分别排队”实际上提高了女生的分数线,这是歧视女生;还有的学校虽然没有规定,但是“随时找理由,随时找借口录取男生,淘汰女生”,甚至不惜为男生降低录取分数线。

当然,分数面前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应当有所“不平等”,但是“差别对待”必须不违反平等原则。这方面罗尔斯有精当的论述。罗尔斯提出了两个关于平等的原则。第一个是“ 自由的平等原则”,第二个是“差别原则”。差别原则是关于“不平等”安排应当遵守的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适合于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差别原则是对第一个原则所产生的弊端的纠偏,目的是对弱者的特殊保护,它不能违反平等原则。因此,差别必须能够促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差别性规定应当对弱者有利,而不是相反。

由此看来,我国高考加分规定中大概只有一条是符合教育平等原则的:给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因为少数民族考生存在许多不利条件,需要对少数民族考生作必要的优惠才能使他们取得“平等竞争”的机会。除此以外,由于现行加分规定的受惠者是强者:富者和有权者,它基本上都违反“差别原则”,同是也违反了“平等原则”,是严重违反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的。

今年年初,温家宝总理在一篇文章中说:“过去我们上大学的时候,班里农村的孩子几乎占到80%,甚至还要高,现在不同了,农村学生的比重下降了。” (《广州日报》1月23日)早在2006年全国人大上,代表们就对教育不平等提出质疑。他们指出,2005年,北京考生1.7万人有一个机会上北大、清华;河南则56.7万人有一个机会,两者相差33倍。由此可知,现行“分数面前不平等”的做法不但引起了社会的不满,而且已经产生了不良的社会效果,应当引起法律界的高度重视。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周永坤

2009年7月1日

载《法制日报》200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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