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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留学生酒后无证驾驶酿事故 被判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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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arlet
时间:
7-23-2009 17:00
标题:
武汉一留学生酒后无证驾驶酿事故 被判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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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留学生酒后无证驾驶酿事故 被判驱逐出境
本报讯(记者李锐 通讯员凃莉 邢怡 实习生陈丽 吴戈)来自非洲国家卢旺达的留学生
查尔斯酒后驾摩托车撞伤行人,既不报警也未施救,反而逃逸现场,伤者抢救无效死亡
。
昨日,市中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驱逐出境并赔偿被害人子女经济损失8万余元。
据悉,这是我市首例外国人交通肇事案。
■ 事件回放
酒后无证驾驶酿事故
现年29岁的查尔斯是华中科技大学外籍留学生,攻读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
去年8月16日凌晨5时许,查尔斯在酒吧喝酒后,在未取得我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证的两轮摩托车,搭载其外籍同学返回学校。行经东湖开发区关
山大道长动集团医院门前人行横道时,遇行人谌某通过人行横道,因查尔斯驾车时正转
身和同学说话,避让不及,摩托车将谌某撞倒在地。
查尔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既未报警也未施救,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谌某后被送
医院,于同月28日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认定查尔斯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案发时,现场目击证人出租车司机陈某跟随查尔斯进入校园,并欲将其扭送相关部
门时,查尔斯逃脱。陈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办案民警随即扣押肇事摩托车,并将查尔
斯抓获。次日,市公安局将查尔斯拘留。
■庭审现场
反复对受害人家属说“Sorry”
去年12月30日,本案一审在市中院开庭。鉴于查尔斯是外国人,市中院专门为其聘
请翻译。庭审现场,除卢旺达驻华大使馆一等秘书艾米勒外,旁听席上坐着查尔斯的30
来名同胞,他们中不少是从北京、江苏等地坐飞机赶来的。
庭审中,检方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查尔斯刑事责任。查尔斯对此表示没有异
议。他辩称当时既没报警也没及时救助,是因心中十分害怕,而且也不清楚报警号码,
自己不会说中文。庭上,查尔斯反复对受害人家属说“I am very very very sorry”
,请求原谅。
事故受害人的三个儿女提起共计16.4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其中5万元精
神抚慰金依法不予受理。法官问查尔斯是否愿意赔偿其中的11.4万余元,查尔斯当即回
答“Of course(注:愿意)”,表示愿意通过朋友筹钱赔偿。
最后陈述时,查尔斯几度哽咽,说:“我恳求法院能够给我继续学习的机会,祈求
上帝能看见我忏悔的心,愿死者安息……”
■面对判决
平静接受罪名,朋友代其赔偿87880元
昨日9时许,市中院12号法庭内座无虚席,18名查尔斯的非洲朋友前来旁听宣判。
9时10分左右,庭审开始。查尔斯出庭时,向朋友招手示意。法官宣读判决书时,
由一名翻译向查尔斯转述。查尔斯一语不发,很认真地听着宣判。
9时30分,判决书宣读完毕,查尔斯被法警押走。在出门的刹那,他回头望了望朋
友们,看上去很平静。
据了解,判决前,查尔斯的留学生朋友已代其向受害人家属赔偿87880元。
市法院审理认为,查尔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酒后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交
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
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准许其朋友代为赔偿部分经济
损失,视为查尔斯具有一定悔罪表现。鉴于查尔斯系初犯、无前科且愿赔偿受害人家属
损失,故作出前述判决。
[追踪采访]
中文老师回忆查尔斯后悔没教他报警电话
本报讯(记者马振华 实习生闫津)听到查尔斯“出事”消息,他在华中科技大学
的中文辅导老师Takiyo在其博客上对查尔斯深感惋惜,并说查尔斯曾专门请教他,“斑
马线用中文怎么说?”Takiyo认为查尔斯对交通还是上心的。
Takiyo在查尔斯“出事”前,2008年教了他一个学期的中文。“在这半年里我们相
处得很愉快,他人不错,和别的留学生不同,有那么点害羞和内向。”初到中国的查尔
斯一点中文都不会,Takiyo就从拼音教起,查尔斯学的时候很认真,还记了很多笔记。
Takiyo说,得知查尔斯说“不知报警号码,又不会说中文,所以没有对谌某做出解
释,而骑车逃跑”,我真的很懊恼很后悔,本来教他中文的时候秉着实用的原则,但竟
然把最基本的报警电话疏忽了。
让Takiyo难忘的是,有一次查尔斯问zebra crossing(斑马线)怎么说,Takiyo
认为“其实可以看出对交通安全他还是挂在心上,只是没想到他就做了这么一件让他后
悔的事。”
查尔斯一半奖学金寄回国贴补家用
本报讯(记者李锐 实习生陈丽 吴戈)记者昨日获悉,肇事者查尔斯家境并不宽裕
,他的奖学金一半都要寄回国,贴补家用。
据了解,查尔斯的父母有6个子女,由于内战,他的4个哥哥均在战争中死亡,父亲
是一位失聪的残疾人。查尔斯有一个不满3岁的孩子,他将自己的奖学金一半用于生活
,一半寄回家补贴家用。
资料链接<<<哪些情况适用“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离开本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在我国,
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如果外国人所犯罪行较轻,不宜判处剥夺自由刑罚的,即可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从
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如果所犯罪行较重,则可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必要时附加驱逐
出境。附加适用时,在主刑执行期满后执行。
驱逐出境作为刑事处罚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作为行政处分时由公安机关命令宣布,
适用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情节严重的外国人。
(记者李锐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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