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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萧瀚:刑案公议中的权利边界 [打印本页]

作者: bridged    时间: 3-7-2013 01:04
标题: 萧瀚:刑案公议中的权利边界
刑案公议中的权利边界
来源于 财新《新世纪》 2013年第8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3月04日 | 评论(132)
当代中国公共议论的乱象,最主要原因固然是缺乏自由和公民常识,但也反映许多人心中缺乏基本的公域私域界限

出版日期 2013-03-04
本文见财新《新世纪》2013年第8期

◎ 萧瀚 | 文
  李双江之子李某因涉嫌轮奸被刑拘,像所有类似案件一样,激起社会舆论的各种声浪。一时间各种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遍传网络,有谨慎评论,有道听途说,有呼吁克制,有恶意造谣,有三缄其口,有信口雌黄。言论自由在追求公议的途中,探讨权利的边界永远都有意义。
  有人质疑李某的真实年龄,但官方记录其还不满十八周岁,为此,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理由,媒体报道以及大众议论时隐去李某姓名至少暂时是必要的。这是对任何人一视同仁的诚实推定,即没有特别确凿的相反证据,应当相信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当然,若有证据可以甚至也应质疑,但未经质证不应下不利于嫌疑人的结论。
  随后又有实名认证的微博,称“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受害人得到“北京户口、工作、一套房产”等补偿。另有多名认证网友发布微博称李某“已经获得取保候审”。这两条消息后来被警方辟谣。“和解”这条信息,倘若有点法学常识就能判断它一定是假消息。因为轮奸是严重犯罪,中国的刑事诉讼是由检察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公诉,若无特别政治原因,重罪公诉不存在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私下和解撤案的可能。这条谣言的转发量数万,一则说明公共议论的参与者中许多人过于轻信,二则说明不少公共议论者缺乏法律常识。
  大量公共事件涉及各种权利的纠纷,相应的公共议论往往需要一定的公民权常识,如果没有这些常识贸然介入议论,可能会因无知而对相关具体当事人造成侵害。李某涉嫌轮奸案中,上述两条谣言若未能辟谣,足以在不懂相关法律常识的人们中间不公正地制造对李双江家庭的无谓恶感,而成就这种恶感的代价是多重的,一是败坏公共议论的自律精神,二是诽谤受害人,对受害人二次“轮奸”。根据传播规律,有些谣言对人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言论自由是一种公共议论的权利,但是它同时意味着言者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这是一切自由的本意:你拥有言行的自由,并且要为自己的自由言行后果承担责任。
  言论自由也一样,除了在公共问题上针对有义务公开信息而不公开的公共机构、公共人物,可以进行一定范围的恶意推断(程度与其未尽义务的程度相当),对其他人当然不可以毫无根据地捏造诽谤性事实、传播诽谤性谣言、进行人身人格攻击——所以美国人有所谓“除了可以骂总统,你谁都不能骂”的说法,否则可能要吃官司。
  与自由相对应的是自律,没有自由,通常也就没有自律。就如目前的公共议论,缺乏自律,主要是因为没有自由。当代中国公共议论的乱象中,包括谣言在内的网络语言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严重问题,这是公共议论中不知自由和权利边界的典型现象。最主要的原因固然是缺乏自由和公民常识,但还反映了另外两个问题。一是许多人对自己的言行后果缺乏基本认知能力,即不知道自己的言行会给别人带来什么,只想享受不必承担义务的权利,享受不需要自律的自由;二是许多人心中缺乏基本的公域私域界限,有些话私下议论没什么,谈不上恶意,但一旦宣之于众就可能给别人带来很大的困扰甚至伤害,那些在公共领域肆无忌惮地恶意议论他人私事的多是因为这个原因,至于明知故犯那就另当别论了。
  公共议论也是建立公共理性的必经之途。公共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厘定各类利益和权利的边界,在自由和权利之间划分边界,让个体自由经过自由人的自由联合走向群体共和。
  在目前公共理性尚未成熟、公民社会十分幼弱的环境中,人们正是通过公共议论学习公民常识,通过了解自己的自由和权利,设身处地、将心比心地学会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了解社会权力的边界,了解私权公益的边界。
  具体到这起李某等五人涉嫌轮奸的案件中,健康而良性的公共议论至少包含但不限于下述基本的言论边界:一是对未成年人要有基本的保护意识,对他们的姓名、家人情况应该尽可能模糊化处理;二是在涉及被害人信息时,若无被害人主动自愿曝光,报道与议论都应当尽可能不涉及案情细节,以免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三尽可能尊重嫌疑人、被害人的人格尊严,评论甚至谴责涉嫌犯罪的行为时尽可能就事论事,对涉案当事人的整个人格进行贬低性评价尤要克制;四是在后续的报道与公共议论中遵循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未经公平、公开、公正的司法过程,不进行有罪论断而做无罪推定;五是对后续的司法过程进行理性监督,督促司法当局公开、公平、公正司法。
  每一起公众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都含有大量可能涉及上述各项内容的自由和权利边界问题。在大量的公共议论实践中,当这些问题逐渐成为人们自觉的共识时,公共理性才能真正形成。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受害人,不仅仅是司法应为其确定自由和责任的边界,社会也应该自觉地如此看待,不因一己之喜而袒护,不因一己之恶而加罪。
  这就是正义:得其应得。■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财新传媒编辑部法律顾问
  背景:李双江之子涉案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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