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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为你辩护》李京生为王诚勇辩护3 [打印本页]

作者: jprp    时间: 2-4-2010 21:09
标题: 《我为你辩护》李京生为王诚勇辩护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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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我的当事人”




    离开法拉盛,我和皮特移师纽约曼哈顿。



    当天下午,我们去见王诚勇的律师奥利夫·史密斯。史密斯的律师事务所在曼哈顿岛南端百老汇街的一幢摩天大楼里,两个街区以外的世界贸易中心双子座就像并肩而立的两名高大的NBA球员俯视着曼哈顿岛。这里离纽约证券交易所也只有两个街区,可以说是寸土寸金的地段,街上熙熙攘攘,人头攒动。


    楼上却显得冷冷清清。从办公室门外的牌子上我发现了史密斯的名字。办公室是一个小套间,进门是一个小门厅,接待台后面坐着一位黑人女秘书,高中生模样。往里有两间办公室、一间会议室,房间都不大,办公家具也很简单。除了门口的秘书以外,屋里只有一名律师,也是个黑人,瘦瘦的,光头,油黑的皮肤显得衬衫雪白。我猜他就是史密斯。但说实在的,尽管他穿着白衬衫打着领带,如果他在街上迎面走过来,我绝不会猜想他是位律师。


    我们在会议室坐定,向他说明了来意。并向他出示了我的律师执照和王诚勇妻子签给我的委托书,——两份文件都是中文的。他翻看着我的证件,脸上没有一丝笑容。我感觉他对我们这两个不速之客还心存疑惑和戒备。他说话很少,问一句说一句,不知是谨慎还是根本就不愿意多说。


    “哈瑞.吴(吴弘达的英文名)是干什么的,你知道吗?”我问。

    “知道,他终身的奋斗目标就是反对中国政府。”史密斯的回答带着浓重的口音而且语速很快,我听起来很费劲。


    “那你知道保罗是不是FBI的人?”


    “不知道,开庭前检方会提供一些情况的。”


    ……

此时,皮特与他攀谈了起来。性格开朗友善的皮特,让人极易接触。他的加入,使沉闷的气氛缓和了许多。也许是美国人之间少了几分戒备。我想,还是少说话为佳。


    从他们的交谈我得知,王诚勇在被捕后的2月25日和3月12日曾出席过两次聆训。

    根据美国法律,犯罪嫌疑人被捕后,应当及时的被解送至地方法官或者治安法官面前接受讯问,也叫聆训。此时法官首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交代其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即所谓的“米兰达权利”:(1)你有权保持沉默;(2)你所说的任何话都可能对你不利;(3)你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政府将为你指定一位免费的律师。这是196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米兰达诉亚利桑纳州”一案后确立的一项保护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的权利。与此同时,法官一般还要对犯罪嫌疑人做继续关押或者具结释放或者取保释放的暂时处置。

史密斯说,第一次聆讯傅行琪以十万美元保释金和五名担保人作保获得保释。当时他也向治安法官提出了对王诚勇保释的请求,由傅行琪的一位朋友作保人。检方不同意,理由是王诚勇的签证已经过期,他又没有正式的工作,他的妻儿和家庭都在中国大陆,他随时有可能离境逃避审判。如果他获准保释后逃回中国大陆,这个案子就无法审理下去了。法官审查了史密斯的保释请求和条件后认为,由于本案非常敏感,而且被告在美国没有亲戚,没有工作,没有财产,既不是美国公民也不是永久居民,保人又是本案另一被告的朋友,不适合作保人,王诚勇一旦被保释,逃回中国大陆的可能性极高。因此拒绝了对王保释的申请。


在第二次聆训时,一般法官还要求被告人对指控的罪行进行答辩。如果承认有罪,一般情况下就不会再开庭审判,可以由法官径行对被告人做出判决。如果不承认有罪,法官就要尽快安排开庭。


后来我在一份华人报纸上看到关于第二次聆讯情况的报道。那天出席旁听的人很多,主要是美国中、英文主流媒体的记者和中国驻纽约总领事馆的官员以及王诚勇、傅行琪的朋友等。下午3点左右,王诚勇身着浅蓝色囚服被法警押解到庭,他的目光在拥挤的旁听席上四处扫描,看到有一些华人记者,就向他们微笑着点头示意。然后以清晰而缓慢的语调说:“我有话要讲,我愿意接受媒体的采访。”这一举动引起了法警的紧张。一名年长一点的法警立即冲到旁听席第一排座位上,用身体将王诚勇与坐在第一排的《世界日报》的记者隔开。另一名年轻的法警也上前命令正向王诚勇递送名片的记者把名片收回去。这时,已被保释的被告傅行琪在其辩护律师柯恩的陪同下西装革履的出现在法庭上。当轮值法官多林格刚刚落座,王诚勇突然以高亢的声音大声喊道:“我的案件很不简单!”这一喊,嘈杂的法庭内变得一片肃静。王诚勇继续喊到:“我是被政治阴谋陷害的!我没有罪!”史密斯听不懂他在喊什么,连忙制止,“Don’t talk!”(不许说话!)但王诚勇不顾史密斯的阻止,还是喊叫不停:“我被政治阴谋陷害!”“我被政治阴谋陷害!”法官见状,连忙叫法警把他带走。这次聆训仅仅几分钟就草草收场了。法官将此案签署给联邦法官白茨审理。当王诚勇被两名法警押解离开法庭的时候,王还以求援的目光频频回顾旁听席上的人们。



    为了取得史密斯的信任,我给了他一套我从法拉盛找到的证据的复印件。他翻看着那些材料。他很奇怪,“你从哪儿搞到的这些材料?”


    “从王诚勇的朋友那儿。”我说。



    “能把FBI录的音带和像带给我复制一份吗?”我问他,听起来好像有点等价交换。


    “我的翻译拿去整理了,不在我这里。”——显然他不愿意给我提供。

    “那你能给我一些什么材料呢?”


    “我只能给你一份起诉书。”

    临走时我问史密斯:“我能去监狱见一下王诚勇吗?”


    “他是我的当事人,我不希望你见他。”


    “是呀,我知道,他是你的当事人。可我是受他妻子之托,一是来看望他,二是为他提供法律帮助,他也是我的当事人。不管你同意不同意,我都是要见的,请你不要介意。”

    “那好吧,星期一我可以带你去,不过我要带上翻译,我必须知道你对我的当事人说了些什么,这是为了保护我的当事人,也请你不要介意。”

    “当然,我理解。”

在FCI(联邦矫正院)



    王诚勇被关押在纽约西北距市区一百英里的奥蒂斯菲尔被称作联邦矫正院(FEDERAL CERECTIONAL INSTITUTION,简称FCI)的联邦监狱。一大早史密斯就驱车带我去见王诚勇,随行的还有他的翻译——一位四十多岁,戴着眼镜,短发,微胖的沙小姐,听她的口音像是台湾人。一路上,他们有说有笑聊着天,谈论着家庭装修的问题,——史密斯买了一栋新房子。我坐在后排听着他们的谈话,望着窗外初夏的景色。途中,我只问了一句:“你这是第几次去了?”“第六次。”他回答。

    一个多小时以后,汽车离开高速公路,驶进了一条较窄的没有标志线的专用车道,道路两边都是笔直高大的松树。在寂静的森林中又行驶了几分钟,豁然开朗,出现一片平地——联邦监狱到了。没有高墙电网、炮楼机枪、探照灯,从外表看,很像是一座学校。红砖墙,落地窗,——在密林深处。

    进得门来,我对值班的狱警说我是在押嫌疑犯王诚勇家属聘请的律师,并递上了我的护照和律师执照。律师执照上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几个字有英文译文以外,其余内容都是中文。只见狱警假模假势的翻看着,然后抬起头瞟了我一眼,显然是与执照上的照片比对。史密斯上前证明了我的身份。狱警什么话都没说,递出了两张表格。我们各填了一张表格以后,就被获准进去了。进去以前,狱警在我们的手背上盖了一个原子章,在自然光下什么也看不出来,而经下一道门时,经仪器一照,盖章的地方就会发出像验钞机验钞时钞票上的那种磷光。我们举着盖了章的手前后共进了四道壁垒森严的铁门,最后来到一间大厅。

    这个大厅是犯人与家属会见的地方,摆着一排排塑料椅子,一侧墙的正中间,高高的台子上坐着两个狱警。步话机、电话和电脑将他们与前门和牢房联系起来。因为不是探视时间,大厅里冷冷清清的。大厅的一侧还有卖饮料、咖啡和卖食品的自动售货机、微波炉,还用玻璃隔出了一间小孩子游戏的地方,有塑料滑梯和一些简单的玩具,像在中国的麦当劳常看见的。在大厅的北侧有四间由玻璃封闭的单独的小房间。透过玻璃,可以看见里面摆放着的桌椅。其中一间谈话室里两位身着西服的男人正和一位身着墨绿色囚服的人攀谈,桌上放着咖啡和可乐。这并不是我所预料的像电影、电视里所见到的探监场面。

等了一会儿,王诚勇出现了,一身墨绿色的囚服,四十岁左右,个子不高,皮肤白皙。  


我站起身,“我是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的李京生律师,受你太太的委托,作你的法律顾问,向你提供法律帮助。你同意吗?”


“太好了!太好了!”他紧紧地握着我的手,显得特别激动,像见到亲人一样。

这种场合显然不容过多地寒暄。我把事先准备好的关于案件事实方面的问题连珠炮一样提了出来,他逐一回答着。翻译几乎在同时把我和王诚勇的谈话翻给史密斯。在谈话快结束的时候王诚勇突然问道,“我不是要求换律师吗?这个问题进行的怎么样了?”这句话翻译也毫不忧郁地翻了过去。史密斯用惊愕的眼光盯着我。刹时,小会见室里的气氛变得紧张起来。王诚勇在给妻子的信中提到,检方给他指定的律师很粗暴,不耐烦,希望能给他换一个律师。这也是我此次来的重要任务之一。但这事怎么能在史密斯在场的情况下说呢。我马上说,“我们今天不讨论这个问题。”还一个劲的向王诚勇使眼色。但为时已晚,史密斯做出了强烈的反应。他涨着黑红的脸,“你要换律师吗?可以,这是你的权利!”我看事情不妙,赶快把话题岔开。王诚勇见此情况要求我留下来和他单独谈谈,史密斯却不同意,说他下午还有事,必须中午以前赶回去。会见只有一个多小时就匆匆结束了。

回到纽约,我开始试着给王诚勇另选律师。我知道在美国请律师的费用很昂贵,原来听说一般的律师都在每小时二百至三百美元以上,这次一打听才知道这只是大律师的助理的价格。联系了几家事务所以后,我觉得资金问题是难以逾越的大障碍。另外我也考虑,史密斯接手已经将近三个月了,对案情很熟悉,与王诚勇也有了深入的交流,所以能不换最好不换,况且现在史密斯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王诚勇,其他人难以接近。如果换人,万一他在交接上不配合,也是麻烦。于是,我不得不打消了换律师的念头。我的作用只是进一步协助、督促史密斯。我把这个想法和皮特谈了,他也同意。于是我们便着手帮助史密斯准备动议。


在美国的刑事案件当中,只有不到百分之十的案件是通过开庭审理解决的,其余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案件通过不为中国人所熟知的辩诉交易或者动议程序解决。


辩诉交易是美国所特有的刑事诉讼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以认罪为条件换取比较轻的指控或者比较轻的处罚。一般适用于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比较充分的案件。经过辩诉交易了结案件,省时省力省钱,被告还可以获得比较轻的处罚,对控辩双方都有好处,因此被广泛采用。但对这项特殊的法律制度,人们也是褒贬不一。哈佛大学终身法学教授,曾出任辛普森案、泰森案和克林顿总统弹劾案的首席律师艾伦·德肖微茨就认为,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通过辩诉交易了结是一件很糟糕的事。知道自己有罪的人多倾向于庭外交易,结果是得到了较少的刑期,甚至可以逃脱罪责。而上庭的人多半是自信无罪的,但他们却未必能够打赢官司。

动议既包括程序问题,也包括实体问题。在事实比较清楚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方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向法院提出动议,陈述理由,请求法官判令撤消案件。有时法官在对动议做出裁决前,还需要举行听证会。这样就使被告获得了由法官而不是由陪审团决定他是否有罪或决定是否将他交付审判的机会,至少多了一次在开庭前了解控方的证据情况的机会。法官审查动议以后,如果认为被告方的理由成立,即可撤消案件。只有在控辩双方对事实问题争议较大,或法官根据现有的材料对是否构成犯罪与辩方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才进行陪审团开庭审判。

陪审团的任务是认定事实问题和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由于陪审团是由平民百姓通过抽签随机组成的,陪审员不懂法律,法官也无法操纵,只能在合议前给予有限的指示,审判的结果有很大的或然性。所以美国人普遍认为把案子交给陪审团审判是有很大风险的。

因此,在律师接手一件刑事案件以后,如果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就努力与检方达成辩诉交易,为其当事人争取一个较轻的处理结果。如果有抗辩的理由,就要向法官提出动议,请求法官接受动议,扫清开庭前的障碍;或者请求法官在开庭以前撤消案件,——不战而胜。



指控罪行


审查批准:美国助理检察官:马西亚·R·艾萨逊(MARCIA·R·ISAACSON)

呈:纽约南区美国治安法官:沙龙·E·格鲁宾(SHARON·E·GRUBIN)阁下

                                   控  告 书



                                  美利坚合众国





被告王诚勇、傅行琪(别名“弗兰克·傅”)



违反美国法典18章371节



犯罪地:纽约


纽约南区SS:



吉尔·A·马兰高妮(JILL·A·MARANGONI)作为联邦调查局的官员,宣誓并作证指控如下:

罪项一


1、    1998年2月,在纽约南区等地,被告王诚勇和傅行琪(别名“弗兰克·傅”)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非法地、故意地、明知地实施了合伙的、通谋的、共同的和协商一致的、一起违反美国法律,即违反美国法典42章274节的行为。


2、    部分和全部的通谋是被告王诚勇、傅行琪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非法地、故意地、明知地获取、接受和运输用于人体器官移植的人体器官,即肾和角膜的运送,这运送涉及商品交易和商品的运输。

犯罪行为

3、以下发生在纽约南区和其他地方的犯罪行为构成通谋并对实质有影响*。

A、1998年2月13日,被告王诚勇出席了一次在纽约州纽约市的会见;

B、1998年2月20日,被告王诚勇和傅行琪在纽约州纽约市出席了一个会见,他们两人

    与一位假装是某透析中心董事的人讨论了器官出售的问题。

(美国法典18章371节)

证人的证明和对前述指控基于以下事实:

1、    1998年2月,我得到一个人(下称“某A”)的情报,被告王诚勇向某A表明,在到美国以前,他是中国海南省的检察官,在那个职位上,他参加了对中国犯人的执行。某A向我提供了被告王诚勇向其提供的委任文件的复印件。一位中文翻译告诉我,这份有王诚勇照片的文件证明被告王诚勇在中国海南省是检察官。一位对中国法律制度熟悉的人告诉我,中国检察官的工作与美国检察官的工作相似。

2、    我与一名移民局官员交谈,他告诉我,被告王诚勇于1997年5月8日持B-1(工作)签证进入美国。

3、    某A进一步告诉我,1998年2月13日,在纽约州纽约市的一间饭店,他会见了被告王诚勇。某A说,在这次会见中,被告王诚勇告诉他,他对向某A出售中国执行犯的器官,特别是肾脏有兴趣。此外,某A告诉我他和王诚勇在会见时签署了两份合同,第二份合同是对第一份合同的修改文本。某A向我提交了这两份合同的复印件,该文件有王诚勇的签字。

4、    我审阅了上述翻译件,其合同主要目的是在中国向中国以外的人提供器官移植服务。在这份合同中,被告王诚勇负责对提供和取得器官以供移植与有关的中国检方机关和医院协调。合同进而约定,假装成透析中心人员的某A将承担每一肾脏移植的全部费用,不包括患者的旅费。此外,合同约定,某A同意付被告王诚勇每一移植病历全部费用的25%的佣金。

5、    1998年2月17日,我参加了有录音的被告王诚勇与另一人(下称某B)的电话谈话,电话中讲中文。根据我获得的谈话中文翻译以及我读过的部分文本副本,我了解,在这次电话谈话中,被告王诚勇告诉某B,他最近在一个饭店房间内见到了某A,并签了合同。

6、    在上述电话谈话中,被告王诚勇告诉某B,他准备与被告傅行琪就出售器官签一个合同。王诚勇还告诉某B,傅行琪没有参加王诚勇与某A的会见,但傅行琪到了那次谈话的那个饭店。王诚勇向某B解释,傅认为他的服务与肾脏的关系不大,但傅行琪计划在美国出售角膜。王诚勇进一步说,傅行琪计划向美国走私角膜,而且傅行琪已就此与医生谈过了。

7、    在某B与被告王诚勇的电话谈话中,王还告诉某B,他认为出售角膜的利润大约为1000%。
8、    1998年2月20日,联邦调查局的一位官员假装成某透析中心的董事(下称“FBI官员”)在纽约州纽约市与某B、王诚勇和傅行琪见了面。从我与FBI官员的谈话中我得知,在会见中,王诚勇介绍了中国死刑犯的执行方法,并指出他向FBI官员出售的器官将来自中国执行犯。此外,王诚勇、傅行琪特别地同意他们将向FBI官员出售两只角膜,售价5,000美元,并指出这个价格包括了给他们的利润。被告王诚勇和傅行琪还讨论了向FBI官员出售其他器官,包括肾脏、皮肤、肺、胰脏,并同意了这些器官的价格。在说其他事时,傅行琪询问皮肤提供者的最大年龄,并说肺脏将来自不吸烟的人。此外,两被告承认,虽然在合同第5条约定王诚勇是提供器官移植服务,但这个合同的真实的是提供器官。

据此,证人请求对上列两人予以逮捕,并根据案件需要对其监禁,或者保释。


联邦调查局特工:吉尔A 马兰高妮(签字)


1998年2月21日向我宣誓



美国纽约南区治安法官:沙龙E 格鲁宾(签字、盖章)




    以上这份在治安法官面前经宣誓后提出的控告书相当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的起诉意见书。控告书是美国的治安法官签发逮捕令状的依据。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控告书表明,“有合理的根据”使人相信有犯罪行为发生并且由被告人所为,治安法官就要签发逮捕该被告人的令状。

纽约南区美国联邦法院

美利坚合众国诉被告王诚勇、傅行琪(别名弗兰克·傅)

                               起诉书                    98 Cr 199

                                罪状一

                              (通谋罪)


大陪审团的指控:


(1)自1998年1月至1998年2月20日在纽约南区和其他地方,被告王诚勇和傅兴琪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非法地、故意地、明知地实施了合伙的、通谋的、共同的和协商一致的、一起违反美国法律,即违反美国法典42章272条e款的行为。

(2)       部分和全部的通谋是被告王诚勇、傅行琪以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人,非法地、故意


地、明知地获取、接受和运输用于人体器官移植的人体器官,即肾和角膜的运送,这运送涉及洲际间的商品交易和商品的运输。


犯罪行为


(3)       为了促成此通谋达到非法的目的,被告在纽约南区及其他地方从事了下列公然的行


为:


a.在1998年2月,被告王诚勇与某A会见。谈话中王诚勇告诉某A他有愿望走私中国死囚器官进入美国,并问某A是否知道何人能够向他提供有关人体器官的技术资料。


b.在1998年2月13日,被告王诚勇参加了在纽约市圣卡罗斯酒店的会见。会见中被告王诚勇向一位自称是透析中心代表的某B提供了一份工作证明材料,该材料表明被告王诚勇是中国海南省的检察官。他还与某B讨论了中国执行死刑的方法,并就出售器官一事签订了合同。


c.在1998年2月17日,被告王诚勇与某A电话交谈。通话中,他们讨论了被告王诚勇和傅兴琪已制定了向美国出售器官的计划。

d.在1998年2月19日,被告王诚勇与某A通话。他们讨论了被告王诚勇和傅兴琪出售角膜给与某B有关的人士。

e.在1998年2月20日,被告王诚勇与A通话,确定了被告王诚勇和傅兴琪将出席当天晚些时候在纽约市一家酒店的会议。

f.在1998年2月29日,被告王诚勇和傅兴琪出席了在纽约市的一家酒店举行的会议。会议中他们讨论了向一位自称是透析中心的代表出售中国死囚器官,包括肾、角膜、胰腺和皮肤。


(美国法典第18章第371条)


大陪审团代表(签字):

美国联邦检察官玛丽·乔·怀特(MARRY·JO·WHITE)

这是大陪审团向联邦法院提出的指控王诚勇的起诉书。

美国联邦的刑事诉讼是由大陪审团的起诉书或检察官的起诉正式开始的。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被指控犯有严重联邦罪的嫌疑人有权要求由大陪审团来决定指控是否成立,是否需要交付审判。大陪审团由地区法院根据陪审团挑选的程序选任,人数不得少于十六,不得多于二十三人。在大陪审团确定指控的依据时,犯罪嫌疑人没有质证和提供有利于自己证据的权利。大陪审团只审查由检察官提交给他们的证据,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调查,决定是否批准由检察官提出的刑事起诉书。大陪审团的工作是在秘密情况下进行的,就连被调查人的律师也不能出席大陪审团的调查活动。总之,大陪审团的职责是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和审查起诉,这有别于审理案件并对被告是否有罪做出裁判的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可以根据简单多数投票,决定对被告的一项或多项罪行起诉。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和我们搜集到的证据以及王诚勇所做的陈述,事实的轮廓已经清晰可见。正如王诚勇自己所说,这不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而是一个政治阴谋。但它又是经过精心巧妙的设计,并且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所以仅仅高喊“阴谋”是无济于事的。阴谋的制造者处心积虑,精心安排,挖好陷阱,请君入瓮。王诚勇受利益驱使落入圈套,身陷囹圄,除了揭露阴谋,还要想办法自拔。此时律师的任务就是在大喊抓坏人,大喊救人的同时给失足落难者递上一根可以脱离困境的树枝。


初步意见


“你对这个案子怎么看?”皮特看完了我搞到的全部案件材料后问我。
“我只能以中国律师的眼光来看待这个案子。”我说:“根据中国的法律观念和法律逻辑,看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看法律是否规定了相关的罪名,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这与美国没有什么不同。我一直想弄明白,中国到底是否允许人体器官的交易?”
“据我了解,在中国进行人体器官移植的器官来源只能是捐献,进行人体器官的交易也是违法的。中国的政府部门的确规定不允许进行人体器官的交易,当然也包括死刑犯的人体器官的交易。但是中国的《刑法》并没有规定贩卖人体器官罪的罪名。也就是说,按照中国的法律可以对这种行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但是追究刑事责任还不那么容易。根据美国的大陪审团的起诉书可以看出,美国法典第42章第272条e款规定了贩卖人体器官罪。因此如果能够认定王诚勇确实实施了贩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根据美国法律当然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此外,我看见起诉书还引用了美国法典第18章371条,不知道这条是说什么的。”

“这条是关于通谋罪的规定,如果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合谋、或串通从事犯罪活动,就构成一个单独的犯罪。”

“也就是说,如果王诚勇和傅行琪犯罪成立,他们既要因贩卖人体器官罪受到追究,又要因通谋罪受到追究。“

“没错。”

“这与中国的法律不同,两人以上通谋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但通谋本身不是单独的罪名。对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根据他们在共同犯罪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定的。占重要地位,起主要作用的判得重;占次要地位,起从属作用的判得轻。在中国,如果只有预谋,没有实施犯罪,甚至连准备犯罪工具、制造条件这样的犯罪预备行为都没有,是不能定罪的。”

“美国将通谋罪列为单独的犯罪是在同黑手党斗争中总结出来的对策。因为黑手党的头目往往并不直接实施犯罪活动。规定了通谋罪以后,只要证明被告与他人密谋了犯罪就可以治罪,这一着很厉害。当然了,构成通谋罪仍然需要一些必要的条件,但是因为规定得比较原则,在掌握上有很大的余地。”

“但是,王诚勇与吴弘达和保罗谈论人体器官的买卖,仅仅是停留在‘空气振动’和‘白纸黑字’阶段,能说他已经实施了犯罪吗?”

“这正是我们要研究和论证的。”显然皮特赞成我的观点。

“本案还有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王诚勇原本并不想做这个生意,是吴弘达和保罗先设好圈套,然后以利益引诱,一步步把他套进去的。”

“这也是我们要很好研究的。在美国,警察设圈套是常用的一种侦查方法。警察或者其他执法人员常常为了获得某人的犯罪证据而设圈套,如设计某种情景、条件或者环境等,诱使其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为了防止滥用这种方法导致破坏法制,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法律限制不正当的警察圈套行为,允许将不正当的警察圈套作为免罪的辩护理由。”

美国最高法院通过1932年的索里尔斯出售烈酒案和1958年的谢尔曼出售麻醉品案,总结出了作为不正当圈套合法辩护理由的三个主要条件:

一是在主体上诱使者的身份不能是普通的公民,必须是警察或者其他执法人员,或者是他们派出的特情“耳目”。普通公民诱使他人犯罪的,就构成了共同犯罪。

二是在行为上诱使者不仅仅提供了犯罪机会,还必须以积极的行为诱使被告实施犯罪。

三是在主观上被告人本来没有犯罪的念头,其犯罪念头是由诱使者的引诱而萌发的。

皮特用两个例子给我解释了这条法案:为了抓卖淫的妓女,一名便衣警察对一个妇女说,“给你一百美元,陪我过夜。”对方不同意,警察又说,“给你五百。”她还是不同意。警察再次加价,“给你一千美元。”结果该女勉强同意了。另一种情况,在警察刚说“给你一百美元,陪我过夜”时,该女就立即回答到:“五十美元就行。”上述第一个例子,该女的卖淫意图(即犯罪念头)是在警察再三提高价格的高额金钱利诱之下萌发的;而第二个例子,该女的犯罪意图不是因利诱而产生的,而是以前就有的,这可以从她的干脆的回答和低廉的要价看出来。所以第一种情况被告可以提出免罪的合法抗辩,第二种则不能。


“不过,在具体案件中,‘提供犯罪机会’和‘诱使他人犯罪’两者往往很难分清。”皮特说。

“我认为,在王诚勇的案子上,首要的问题是吴弘达和保罗是不是属于政府的人员或者政府的代理人。显然他们至少开始的时候不是,FBI是后来才介入的。他们是从什么时候成为政府人员的?在FBI介入以前吴弘达和保罗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我们现在还不知道,不过,根据法律的‘发现程序’,检方会披露相关情况的。”

“在确定保罗和吴弘达的政府人员身份以后,才能确定他们和FBI诱使王诚勇犯罪的问题。”

“……。”


    在以后的三天时间里,我和皮特一头扎进一家KINKOS商务中心,租用了一台电脑,开始案头工作。皮特曾经在明尼苏达州作过五年的州检察官,对美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很熟悉。而我通过搜集证据对案件的事实比较熟悉。我们的讨论最后形成了几点意见,由皮特“执脑”。当我们拖着疲惫的身体和木瓜一样的脑袋从KINKOS走出来的时候,手里拿着打印出来的十三页的事实陈述和动议意见以及证据清单。我们想把这些意见提供给史密斯,以便他向法官提出动议,争取在开庭前将这个案件撤消。


我们认为:

    第一,保罗、吴弘达、王诚勇和以医院董事名义出现的乔都没有买卖人体器官的真实意图,所以不构成通谋罪。

    保罗让王诚勇签署参加以推翻中国检方为目的的中国民众党和太平洋灯塔会的宣誓书和登记表,没有证据证明他有买卖人体器官的意图。

    吴弘达以反对中国检方为其毕生的目标,他的目的是为了制造中国检方鼓励死刑犯器官买卖的证据,以便攻击中国检方。他也没有进行人体器官买卖的真实意图。

    乔于2月20日进一步谈论如何执行13日的合同,而13日的合同只是进行可行性调查,该行为不违法,因此不存在通谋犯罪。

    第二,除了签署合同以外没有进一步的行为,所以不构成通谋罪。


    有关通谋罪的法律规定要求在签署协议之外要有进一步的行为,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有任何诸如付钱、与监狱、医院和检方有关部门联系的进一步的行为,所以不构成通谋罪。


    第三,由于协议无法执行,所以不构成通谋罪。


    根据中国法律,涉外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中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是无效的。书面合同表明王诚勇是公司筹备委员会的领导,他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公司还未成立,法律不允许筹备机构订立合同(除了租场地和招聘人员以外)。中国法律还规定涉外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本案的合同没有经过批准。这个合同实际上是意向书,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第四,指控的行为不适用美国法。

    双方当事人一方是中国公司,另一方是阿鲁巴医院,均在美国以外,如做移植手术也只能在中国,没有证据证明在美国设立办事机构或开展业务。因此该行为不适用美国法。

    第五,根据律师与当事人的特权原则,保罗不能作为控告王的证人。


    虽然保罗没有律师资格,但他自称是律师,王诚勇也相信他是律师,因此保罗是王诚勇事实上的律师。他通过给王诚勇办理签证知道了他以前的检察官的身份,并且将此告诉了吴弘达。是保罗建立了吴弘达与王诚勇的联系。保罗作为王诚勇的律师,应当保证王诚勇的签证和“绿卡”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不能代理利益直接冲突的两方,也不能引导当事人做违法的事。同时作为律师也不能控告自己的当事人,披露对其当事人不利的情况。


    第六,王诚勇并没有通谋的意图。


    王诚勇只是想获得“绿卡”,并认为可以很快获得“绿卡”而不需要任何其他行为。另外他的签证申请在保罗的手里已经七个月还没有办成,王诚勇按保罗的意见办也是迫不得已。

  


在这些意见形成过程中,皮特与史密斯有过几次电话交流,但他对我们的意见基本都不接受。我们不明白,是他不同意我们的意见本身,还是不同意我们发表意见。既然不能影响史密斯,能不能直接影响法官呢?我问皮特,“我们能不能直接将我们的意见送给法官?”皮特说不可以,“虽然你是王诚勇妻子的代理人,王诚勇也同意你做他的律师,但在本案中法庭认可的王诚勇的辩护人就是史密斯,一切意见只能通过史密斯提出来。”


怎么办?我一时没了主意。皮特在饭店的房间里,一会躺在床上,一会又站起来,在房间里踱着步子。突然他眼睛一亮,哈哈大笑起来。他说可以以再次请求法官对王诚勇保释的形式将有关的事实和意见提出来。我们在文件的抬头写上了法官的名字,但是没有马上把它送给法官,而是先把它传真到了史密斯的办公室,并附了一封短信。表面上是征求史密斯的意见,同时又摆出一副这些意见如果你不提我们就要提了的架势,无非是想促使他重视和采纳我们的意见,并且尽快向法官提出。


    此次美国之行我们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搜集了有关的证据,见到了涉案人员,也提出了我们的意见。但案件离审判和结案还会有一段时间,我不可能在美国一直等下去,决定先回国。

“你敢肯定吗?”

听说我们要走,史密斯邀请我们一起吃晚饭。下班后,他领我们到哈得逊河边的一家意大利餐馆,找了一张露天的桌子坐了下来。通过几天来的接触,史密斯对我们的戒心已有稍许解除。他告诉我们,他是牙买加人,法学院毕业后考了美国律师资格,在纽约开了一家事务所。他做诉讼已经十一年了。这次被法官指定为王诚勇的辩护律师。

我知道,法院为请不起律师的被告指定的律师对被告人来说是免费的,但对律师来说是有偿的。不过据说报酬低得可怜。甚至低于在麦当劳做汉堡包的雇员。有的州规定,为刑期20年以内的重刑罪辩护,每一个案件的收入不得高于165美元;超过20年的,每件收入为575美元;为死刑犯的辩护,收入会多一些。可想而知,这么低的收入,法律服务的质量自然会大打折扣。

但史密斯则强调说他不是一般的公共辩护律师,而是在一个特别名单上供法官指定的律师,由检方按小时付费。他告诉我们,这件案子在美国很有影响,一开始就引起了媒介的关注。案子能分配给他也很意外。他对打赢这场官司很有信心。谈话间,他也流露出对我们介入的担心,担心我们会抢了他的“戏”。我对他说,“我们来的主要目的就是帮助你,配合你打赢这场官司。在案件进行过程中我们不会宣传。案件结束以后的宣传也主要在华人范围内。”
“你敢肯定吗?”从他的表情看得出他对我的话将信将疑。

“我肯定。”

“好吧。如果开庭,我会向法官申请让你坐在辩护席上,你得帮我稳住王,他太好冲动。你是律师,你知道该怎么应付。”

    五月中旬的纽约,虽然白天已经有些炎热,但傍晚又是在水边,凉风习习,十分惬意。我们眺望着河中船只的阑珊灯火,品尝着意大利的海鲜,听着从餐馆里传出来的意大利音乐,谈论着各自事务所的情况等一些轻松的话题。


    在肯尼迪机场,我给王诚勇发出了一封信,提出我认为现在不宜换律师的理由,希望他能慎重考虑。


    在回国后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继续向史密斯强调并进一步深入阐述我们提出的动议理由,特别是关于“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理由,这是皮特特别重视的。根据美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可以通过提供该证人的品格的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来进行抨击或者支持。我们告诉史密斯,我们可以向他提供有关证人吴弘达个人人品方面一贯说谎造假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希望他能将作为本案主要证据的录音带、录像带,保罗和阿鲁巴董事的背景材料,与对王诚勇起诉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以及法院的任何通知和决定向我们提供。我们还希望他提出动议以后将动议意见寄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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