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 BBS

标题: 朱令被投毒案回顾合集 [打印本页]

作者: bridged    时间: 4-19-2013 17:23
标题: 朱令被投毒案回顾合集
贝志城:现实不是童话——朱令事件回顾
2012-11-18 12:15:20A-A+
这两天因为在微博上看到医患矛盾的争吵,突然有感而发说起16年前的朱令事件。这件我努力过的事情,并没有像小时候听的童话那样有个美满的结局,所以多年来我一直不愿意面对。现在想想,还是应该趁大脑排除痛苦回忆的机制彻底发挥作用前,把当年的事情记述下来。
这篇文章没打算说明什么,只是帮助自己记忆,所以可能拉拉杂杂记述了很多琐事。这么多年我的记忆也可能出错,我只能保证我是诚实的记述,欢迎知情的朋友补正。
对于朱令事件最简单和准确的概要请见维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朱令铊中毒事件#cite_note-.E9.99.88.E9.9C.87.E9.98.B3.E6.95.99.E6.8E.88.E9.87.87.E8.AE.BF-11
关于朱令事件的各种传闻和材料可以参看:
http://www.huaren.us/dispbbs.asp ... p;page=1&star=1
朱令是我的中学同学,我们在初三同班过一年,我对那时的记忆好像只有她是个很正派的女同学,有次政治考试我撺掇她打小抄对答案,她很不情愿答应了,过程那叫一个手忙脚乱,事后也严词拒绝再干这种事了。然后的记忆就跳到她姐姐随北大同学出去爬山意外身亡,这个活泼的女孩子沉默了好几个月,后来虽然恢复了但总有些不同。
高中的时候我已经成为学校里特立独行的典型,让老师头痛的对象。她虽然不是班干部、三好学生那种类型,但至少是个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好学生,我们似乎没什么交集也没有来往。然后我考上了北大,她考上了清华。
印象中在她出事前,我只在去清华找朋友玩的时候在路上碰到她一次寒暄了几句。之后就是95年的寒假,同学聚会时听到有同学说“现在怪病真多啊,你知道朱令突然肚子痛住院,然后头发掉光了,什么原因都查不出来”,然后听说她出院回家休养,然后是95年4月初的一天,再次接到那个同学的电话。
“你是不是去看看朱令,她好像不行了”
“不是已经好了,在家休养吗”
“不是,又发作了,而且这次很严重,已经在协和的ICU病房昏迷了”
我们一群同学约在周六去医院看她,那年我21岁,同龄人的死亡好像是离我们很遥远的事情,朱令静静的躺在ICU病房里,身体半裸着插满了管子,因为卫生的要求每次只能一个同学进去看。轮到我进去后站在她的病床前,不知道怎么我先不吉利的想到了这很象向遗体告别,接着意识到这是一个同龄人处在垂死状态,忽然产生了一种极强烈的恐惧感想要拔腿逃走,但是双腿又像灌满了铅逃不掉。好不容易磨蹭够了觉得不失礼节的时间走出ICU,坐到她父母边上,看着悲哀的老人年少的我就在想赶紧编点什么安慰他们。这时突然想起来前两天听同宿舍的蔡全清讲过他替系里的陈耀松教授打杂好像在搞一个叫什么Internet的东西,可以和全世界联络。于是就没话找话的跟朱令的父母说有这么个东西,没准可以向全世界寻求一下帮助,她的父母将信将疑的把病历复印了一份给我,还记得我正要走那个同学跑出来叮嘱我说“贝志城,你一定尽力想想办法”
回到家里我很快把求救信写了出来,当时我想老美最爱谈民主自由,我得把救人这事跟这方面扯上他们才会重视吧。于是我这样开始了“这里是中国北京大学,一个充满自由民主梦想的地方,但是一个年轻的女孩正在死去,虽然中国最好的医院协和医院的医生尽了最大的努力,还是不能诊断她是什么疾病”,之后是照抄病历。找到一个美国朋友翻译成地道的英语,我拿着它去学校和蔡全清一起去系里的机房在四月十日周一晚上发出了这封求救邮件(当时是向两个类似BBS的学术网络Usenet和Bitnet所有跟医学相关的群组发出的),很快第一封邮件回来了,是个爱尔兰人说他会为朱令祈祷,接着第二封,说怀疑是一种叫“thallium”中毒的病;然后是很多中国留学生回信惊讶地说没想到中国也有Internet了,他们会帮忙把信转发给他们周围认识的医生或者他们的导师。那天我头一次感受到Internet的力量,看着邮件不断在Unix绿终端屏幕上跳出,兴奋的一直待到早上五点,才把受到的近百封邮件拷到软盘上带回宿舍。
记得那时候中国的Internet只有三条256K的链路,分别在清华、中科院和化工大学。我们能蹭上完全拜托我们力学系在北大校外靠近清华院墙,据说是陈耀松教授自己搭梯子从清华墙那边接过来一根线。后来我们产生了惊人的流量好像还让陈教授个人掏了腰包,在系里有人质疑学生怎么私人和国外大规模联系时也是陈教授挡回去的(他说学生就是帮帮同学嘛),这些我一直感念。
回到宿舍我们先查了字典,原来“Thallium”是“铊”的意思,当时我们面对是问题是从Unix终端下来的邮件会整体打包成一个大文本文件,在电脑上无法阅读。这时候同宿舍的刘莅(他是我在大学最好的朋友)主动请缨,用微软的Access写了个软件,先把邮件拆分成一封封,然后把邮件标题、发件人摘出来存进数据库。之后同宿舍的王惠文也加入了,我们一起完善程序,可以输入发件人的职业(医生、认识医生的热心的中国留学生、打酱油的等等)、统计一个发件人发回的邮件数量,这样设立一个权重打分机制决定我们要特别优先给谁回信;同时把比较多提到的关键词铊中毒、格林—巴利综合征、莱姆病等作索引,看分别有多少人提到,关于任何一种病从朱令的家长那里听到说法就会回给提过这些病以及被标注为医生并比较热心交流的人回信。然后宿舍里英语最好的吴向军也加入进来帮着一起浏览邮件。事实上,到朱令确诊前的这十来天我主要是在外面跑,而他们则一直经常通宵看邮件修改程序。有这样的同学和陈耀松这样的老师,是我一直为北大而骄傲的原因。
之后我如一般中国人一样,开始找关系。我被母亲的带着找到了卫生部退休的老副部长,一位和蔼的老人。她听完我的诉说后,马上给协和的副院长打了电话,大意说这个女孩的病好像协和也很重视,现在有群年轻人用了新科技手段跟国外的专家有联系,打了一些资料供医生参考,绝对没有干扰治疗的意思。之后,老人让我直接去找那位副院长,我还记得她告诉我副院长是一位非常好的医生,当年有个工人掉进粪坑窒息,现场急救设备不够,现在的副院长当时的年轻医生自己用嘴把粪吸出来救活了工人。
大概也就在13、4号,我们有了一定的邮件积累,上面猜测了各种可能也提了一些检查建议(说实在的,我们几乎看不懂)。我给朱令的父亲打了电话,其他情节记得不是很清楚,就是记得我怯生生地提到铊中毒这个可能时,他轻轻的笑了,说这个可能协和早考虑了,已经排除了。
应该在15、6日,我们将朱令父亲那里听来的答复和找到的医院的一些诊断说明翻译成半通不通的英文发了出去。然后我打印了一些明显是医生写的邮件,带到了协和找到了那位副院长。他很耐心(虽然事后想起来,他应该是不耐烦的在接待一位找了关系试图瞎给建议的病人亲友)的接待了我,然后给ICU的主任打了电话让他接一下材料(后来的事实证明没有找神经内科的主任而找了ICU的主任是个巨大的错误)。那天应该是18号,我拿着材料在ICU病房外面等着主任,朱令的舅舅进去问他是否能接受一下材料,他答复太忙等会。我一直站在门口耐心的等,估计这位主任是完全不想收到材料,他一直在病房跟人谈话,在我因为腿酸刚走到远处的长椅休息,他就一个健步冲进厕所,然后又迅速冲出继续在病房跟人谈话。我等到了中午,朱令的亲戚再进去说了一次,结果比较明确就是说资料对他们没用不要,我充满挫折感地走出了协和的大门,我还记得那天在院子里我看着阴沉沉的天空,不知怎么愤青的情节发作默默地说了句“我能打败你”
这时在美国那边和我们联系的人,经过一周的沟通已经开始出现比较积极的群体。让我印象最深的是一位在美国学习远距医疗的中国留学生李新,还有一位曾经在美国驻华使馆当过医官的John Aldis。他们联络了一些美国比较权威的医生来看这个案子(我就记得有一位科罗拉多州的医生,好像是个医院的副院长,似乎在毒物研究方面是世界级的权威,协和的医生后来听到都非常尊重)。但这里出现了一个不幸的情况,由于我们发出邮件说明协和已经排除铊中毒和重金属中毒,这些医生又属于对协和比较熟悉的,于是相信了协和的判断,注意力主要在研究其他可能。
好在我因为英语不好,留下了我妈妈的办公电话(她当时在做外事工作)。有一位纽约的医生打电话给她,唠唠叨叨地说就是铊中毒,我妈妈问我,我告诉她已经排除了(包括排除了重金属中毒)。感谢那位医生孜孜不倦和也许有些歧视中国人的精神,他过两天又打来电话,我母亲据此告诉他,他在电话里暴跳如雷,扬言根据他对协和的了解协和根本不可能有全套检测重金属中毒的设备,质问是怎么排除的,然后又说了一大堆没有仪器如何可以从指甲等等一系列表征加强铊中毒怀疑的观察方式。
这时大概是20号的样子,我被转达了这个电话后只能再次给朱令的父亲打电话,询问协和到底是依据什么排除的铊中毒,强调那位纽约客的质疑。过了一天,朱令的父亲告诉我说协和没有化验,因为没有设备,排除是因为症状不像。这个消息被我们发出去后,邮件通信一片混乱,美国那边陷入了喧哗之中。有人提出各种土办法帮助确定诊断,John Aldis和其他一些医生则在帮忙想办法要去香港化验。Aldis好像直接打电话给他的老朋友,协和ICU的主任要朱令的血样尿样等,说明已经找到机构愿意出资可以空运到香港检验,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医院规定不得把病人样本拿出去)。朱令的父母这时也开始在本地找办法,但同时听说协和拒绝提供给家属任何朱令可供化验的样本。终于在25、6号找到了北京市职业病卫生防治所的陈震阳教授得知他哪里可以做。还是在协和一位冒着风险打破规矩的年轻医生的帮助下,朱令的父母取得了朱令的血样、尿样和头发样本送了进去。
28号中午,我正送女朋友去机场参加她的工作实习,呼机响了,打电话过去是朱令的父亲,一个低沉悲哀的声音“确诊了,是铊中毒,超标几百倍”。等到我傍晚回到宿舍再通电话,得到的消息是协和对此没有经验,希望:
协助找到广谱抗毒药物“二巯基丙醇”,因为协和没有或者是只有几支
是否还有其他更好的治疗办法
预后不乐观,铊中毒对神经系统损害极大,国外是否有经验
之后连着两天我们宿舍的同学基本上每天工作20小时,有的在检索以前邮件里有用的信息,有的负责和国外联系,我和吴向军跑到清华找朱令的同学求援希望翻译一下邮件找出有用的信息,那是五一前的一个下午,我们听说朱令所在的物化二班在上课我就先回来留下吴向军在那里等。晚上他回到宿舍怒气冲冲地说:这是什么变态班啊。原来他等到两名物化二班的女生,说明来意后这两位同学居然说“我们明天都订好了五一出去旅游,实在没时间翻译”,然后他又找其他同学被领到了那位后来替嫌疑人辩护非常积极的物化二班的团支书那里,当时他带着吴向军找了辅导员,态度倒不错,然后吴反复叮嘱说尽快翻译一定交给我们处理,综合意见后交给协和,他们满口答应。(后来我们再也没见到这些邮件,据这位支书多年后宣称他们直接转给协和了,但朱令的家属从未从协和听说过此事)
美国那边的答复很快就回来了,二巯基丙醇不是对症的药物,应该用普鲁士蓝(对,就是那种染土布的燃料),这时协和的态度很友好,有位年轻的医生直接和我联系,问了一些具体问题如普鲁士蓝的浓度多少合适、是否可以加甘糖醇等(不知道这些名词我是否记错了),我在询问他英语沟通没问题后,直接把电话给了美国的医生,好像告知了越纯越好,也可以加甘糖醇用于减缓什么病人的不良反应。之后在李新的帮助下,把朱令的一些脑部及神经系统的X光(或者CT)穿上了加州大学的服务器,协和的医生和美国的医生通过电话会议共同讨论了朱令的康复治疗。那是一个多么激动人心的时刻,Internet远距医疗部分变成了现实,但是我们中的任何人好像都没想到靠Internet可以发大财。
后来的一封邮件里,那位科罗拉多州的著名医生写到“我太相信我协和的朋友了,我不敢想象他们怎么会未经化验就排除了重金属中毒,我有罪”
之后我们才听到,协和神经内科的主任曾经怀疑过,但一方面因为朱令是被人在94年12月和95年3月两次投毒,出现两次症状高峰,想不到这点的会认为不符合一般中毒症状。另一方面清华写来书面证明说明清华没有铊盐,加上医院没有设备就排除了这一可能性。
此时协和的医生提醒朱令的父母,这多半是投毒,赶快报警。当时由于忙着救孩子,她的父母就给学校保卫科打了个电话,希望联系警方封锁宿舍保护现场,保卫科干出了最离奇的事情,不仅没报警,反而给朱令宿舍的同学打电话说现在确诊是铊中毒请你们把朱令的东西保管好。
朱令是两次中毒,而清华的铊盐只在研究生班的一个课题组有过使用(不知道当时清华的证明是没调查清楚还是怎么回事),而本科生中只有朱令的一位同宿舍女生在这个课题组实习(本科生的这种实习就是制备实验药品,之后洗器具)。尤其是朱令第二次中毒前由于身体虚弱基本职能在宿舍和教室两点一线活动,吃饭和喝水都靠宿舍同学打来。嫌疑在哪很明显了,但由于保卫科的这个举动一切证据都被破坏得干干净净。就在这五一期间,朱令宿舍的同学声称发生了失窃案,丢的居然主要是朱令所有的洗漱用品。后来警方在五月七日立案,再去搜查拉出嫌疑人的箱子,从边上滚出了朱令的水杯。(这点后来在05年天涯争论的时候嫌疑人的同学金亚的邮件承认了此事)。
详细的案情我就不想谈了,无论是维基百科还是网上的八卦都够多了。我也不指望凶手可能忏悔。。。
当时我对清华和协和都是怒不可遏(当然到现在我也不准备改变对清华的看法)。随着后来自己开公司,赚钱,才知道犯错误是一件多么容易的事情。逐渐的我对医生的抱怨减少了,心里总在想我在工作中犯过的马马虎虎的错误比这些医生多多了,好在顶多是给客户造成金钱上的损失,事后大多道歉吃个饭混过去了,如果我要像医生一样面对人命关天的事情我受得了吗?我想我受不了,渐渐的暗地里有些倾佩所有敢于做医生而曾经被我们开玩笑叫白衣禽兽的人。
这半年在新浪微博,我关注了一些协和的医生,他们很让我敬重,他们文字里表现出来的对专业知识的追求和对病人的关心绝对是发自内心的。我不知道如果我当了十多年医生见惯了生老病死受够了病人家属的闹事,还能不能像他们一样。
但是问题出在哪呢?我想我们的国家未来总会迈向民主与法制,但是我们每个人更应该认识到西方的体系之所以有效的运行,是因为无论何处它都在一个规则的管理下,这个规则在医院可能就是决定了不经化验不管你觉得多不可思议也不能排除一个疾病的可能。当我们都习惯了这些规则,我们的国家可能才真正迈向了现代国家的行列。
所以,我看到最近媒体嘲讽医院给95岁老人动手术前要化验梅毒,很不以为然。这是大手术之前的常规检查,95岁的老人并非没有可能年轻时通过性途径或者输血有感染情况,你们嘲笑了这些看似死板的规则,其实正是阻碍了你们呼唤的民主与法制在中国的落地啊。
朱令的案例是个很特别的案例,铊中毒虽然很罕见(可能中国一年也就几例),但是症状太明显由于社会影响知道的人也不少(例如阿加莎克里斯蒂的白马酒店就描述过)。协和犯的错误虽然有情可原,说穿了也太简单。加上我们宿舍的同学的努力(我一直认为他们是真正的英雄),能够让我们这些外行很快的协助上美国的内行,找出了病因,可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
然而朱令从95年3月再次中毒,到3月26日昏迷,到4月28日确诊,宝贵的时间已经流逝。铊盐已经对她的神经造成不可恢复的损伤,过了半年她虽然苏醒,但是智力最好只有七八岁的小孩的水准,几近失明。够了,我已经不敢再面对这些了,现实不是童话,往往没有一个美好的结局,我也就写到这吧。
希望帮助朱令和了解近况的,可以关注新浪微博@帮助朱令
愿意资助他们家庭的,可以参考以下信息:
海外捐款请用paypal: helpzhuling-owner@yahoogroups.com 或者 中国银行(方庄支行) 6216610100009054160 开户名:朱明新(朱令母亲),可用网银转。国外直接捐款到中国银行用SWIFT号码 BKCH CN BJ 110。用支付宝1000元以下捐款可以直接汇入中行。如果直接汇款请私信@帮助朱令,他会向朱阿姨确认。Paypal捐款会直接收到基金会的确认信。

孙维2005年声明


1994年我的同学朱令铊中毒,且因治疗不当导致终身致残,震惊中外。我非常同情朱令和他的家人,也和千百万善良的人们一样,希望帮助朱令,并期望早日找出中毒的原因。当时我也曾和其他同学一起参加了一些挽救朱令生命的活动。两年后我被卷入此案,公安机关经过了一年多调查最终解除了对我的怀疑。
  
  对这件事这些年来网上时有传播。许多人一直在想方设法帮助朱令,同时也愤怒地要求缉拿和惩罚凶手,其中关于我的流言很多,但多年来我一直保持沉默。因为我相信清者自清,对于那些先入为主的人,我就是再解释,恐怕也是“疑人偷斧”。去年网上甚至指名道姓地说我是凶手,我当时很想站出来解释,但又考虑毕竟案子没破,朱令如何中毒仍然是个迷。想象的空间是无限的,如果有人认定我是凶手,任何解释都会激发出新的怀疑,引来更激烈的讨论和更多的谣言,这是被冤屈者的共同悲哀!于是我决定继续沉默。一些了解情况的朋友气愤地想帮我反驳时,我和家人都劝阻了。
  
  但是最近网络上关于我的谣言愈演愈烈,甚至沉默本身也成为了疑点。不断有身边的朋友、熟人向我询问。我不可能一一解释,而且事情这么复杂,不是一句两句能说清楚的,口口相传、断章取义又不知道会演绎出什么版本,特别是出现了心怀叵测的谎言,使我不得已决定针对看到过的流言作一些必要的声明。
  
  我是清白无辜的。我也是朱令案件的受害人。
  
  事情十分复杂,涉及的人和部门很多,为了避免给别人带来麻烦或尴尬,我隐去案件中除我和朱令之外其他人的姓名。但对牵涉到的单位和部门,我不可能完全规避,实属无奈。
  
  今后我不打算参与网上网下的讨论、辩论和答疑,只希望过平静而普通的生活,不被打扰。当然我保留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权利。
  
  我对文中提及事实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另外,我发现天涯上有两个ID,分别为“孙维”和“sunwei”,似乎注册后从未使用过,在此声明与我无关。
  
  
  一 我被无辜卷入朱令中毒案件
  
  朱令94年底生病,一直不能确诊,一度病危,95年4月底北大的一名同学来到我们宿舍告诉我们说朱令被确诊为铊中毒,他们收到太多的电邮回信,希望我们帮忙翻译。我和另外两名同班同学马上去报告了系领导,并和其他几个女生一起连夜翻译。随后学校保卫处和派出所开始了解情况,我和同宿舍、班里、系里以及文艺社团的很多人都被问询过,都是一些了解基本情况的问题,之后两年公安再没找过我。
  
  想不到97年4月2日,在即将毕业的前夕我突然被公安局14处以“简单了解情况,只是换个地方”为由从实验室带走讯问,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要求我在印有“犯罪嫌疑人”字样的纸上签名。在经过了8小时的连续突审后,他们通知家人接我回家。我以为公安还会再找我询问一些问题,但是他们从此再没找过我。反而是我和我家人上百次地催促公安机关尽快依法办案,查明真相,还我清白。
  
  更奇怪的是,在公安机关询问我之后,他们于4、5月间找我的舍友们了解情况。我的舍友们非常了解我的人品和性格,坚信我不可能做这样的事,并提出让公安广泛调查我的人品,没想到公安的同志很为难,不肯做笔录,说:“这个要求谁提?你提,还是我提?”这明显是带着有色眼镜进行调查。对此事的不满我们以书面形式呈交了公安机关。之后我们咨询过法律专家,他们说尽管我国97年1月开始执行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实行 “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很多办案人员还是习惯性的延用以往的“有罪推定”。8年后的今天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和多起陈年冤案的曝光,“无罪推定”已深入人心,但是1997年的情况完全不是这样的。对此我深有体会。
  
  98年8月,公安14处宣布解除对我的嫌疑,他们承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和朱令中毒有关。
  
  
  二 所谓我是“学校唯一能接触铊的学生”
  
  朱令案件至今未破,她具体是什么时间中的毒,在哪儿中的毒,怎么中的毒至今无法查清,而导致她中毒的铊的来源也不清楚。尽管有多种可能,但有些人却只把焦点集中在化学系实验室和宿舍。其它场合的问题我不好说,但化学系实验室的情况我清楚,有必要在这里说明一下。宿舍的情况见四“关于我们宿舍”。
  
  我4月2日被讯问时第一次从公安那里了解到的情况竟然是:我是唯一能接触到铊的学生,而且实验室的“管理非常严格”。但这完全是谎言!
  
  我绝不相信自己是唯一能接触到铊的学生,因为我帮老师做实验使用的铊溶液是别人已经配好了放在桌上的。为此我查阅了文献,事实上化学系在实验中使用铊试剂有很长历史了。仅我查到的论文就有若干篇,收稿日期分别为1991年10月16日(那时我还没入学),1994年12月20日,1995年8月16日,1995年10月2日,1995年11月8日和1996年2月16日。直到97年公安开始调查,化学系才禁止使用铊。
  
  此外,系领导后来也说除了化学系,其他系实验室也有铊。
  
  最重要的是学校对于有毒试剂没有严格管理,铊溶液和其他有毒试剂在桌上一放就是好几年,实验室有时也不锁门。很多同学课余时间下实验室帮老师作实验,实验室也对外系学生开放。做实验的时候,同学们互借仪器药品也是常有的事。这种情况多年来一直如此,即使在朱令中毒确诊后也没有太大改善。
  
  为了证实真相,97年4月,我哥哥独自一人(从未在清华工作、学习过,更没去过实验楼)借了一部家用摄像机在白天工作时间到化学系实验楼,先后进了几个实验室,并从其中一个实验室的实验台上拿了一大瓶有骷髅标记的有毒试剂,举在镜头前,把它带出实验楼,然后又送回原处,整个过程全部拍摄下来。在随后的日子里又重复了几次,每次都无人过问。
  
  出于对学校的感情,我没有把录像带直接递交公安。但这个事实又对我非常重要,我不能替学校背这么大的黑锅,于是我在97年5月5日下午4点多找到校党办,把录像放给他们看,表示:我唯一的要求就是希望由学校自己向公安反映真实情况,说明我真的不是唯一能够接触到铊的学生,这比较有利于维护学校的形象。
  
  没想到,第二天(5月6日)一大早,学校实验室突然大整改,要求师生停下工作,把所有药品严格分类管理,有毒试剂上锁,并由保卫处进行了拍摄。当时有不少人目睹,很容易证实。
  
  我担心学校掩盖实验室管理不严的事实,不得已只好于1997年7月18日把录像带和我查到的文献交给公安。
  
  1997年7月28日国家教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备厅[1997]13号),指出:“1995年5月,1997年5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先后发生了两起学生铊盐中毒案件。除涉嫌人为作案外,铊盐未按剧毒品管理是其重要原因。”
  
  
  三 学校曾扣发我的毕业证书的经过
  
  1997年6月30日毕业典礼之前,系领导通知我,由于我被公安调查不能发我毕业证书,并让我家人来校谈话,说学校通过官方渠道接到公安通知缓发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当时接待我们的一位校党委领导还说“在朱令中毒的案件中,清华经过多次反思,认为校方没有任何责任。”
  
  我父母当即去了公安14处了解情况,没想到公安说根本没听说过孙维学籍的事,表示:“警方只管破案,学籍管理是学校自己的事儿,和公安没关系,公安局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向学校发这样通知的,如果真打过电话,一定会有记录的,但是我们没查到任何记录。”
  
  其间,我和家人曾给校党委领导写信,要求学校将缓发毕业证书的决定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加盖公章。经多次交涉,学校坚持不给书面通知。
  
  在我们的一再要求下,8月下旬,校党委、校办及系领导等再次在校招待所(丙所)接待我们。我们表示学校扣发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校党委领导竟然说:“现在有两条路让你选择:要么要学校承认错误,要么解决你的问题。”又说,“你想让清华认错,是绝对不可能的!”谈话不欢而散。
  
  之后,我们又给党委领导打了两次电话,坚持要求:学校如不发证书就应该给我们一份不发证书的书面通知。9月29日,系领导打电话通知第二天去学校领取证书。
  
  
  四 关于我们宿舍
  
  朱令中毒后曾经有记者来采访,在她笔下我们的宿舍关系冷漠而敌视。真实情况是,我们的宿舍生活非常快乐。我们几个舍友五年来别说吵架,脸都没红过,至今仍是好朋友,了解我们宿舍的人都可以作证。虽然大多数记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但经历这次采访后,我和舍友都对媒体颇有顾虑。
  
  我和朱令没有任何过节,但确实和另外的舍友们更亲密,主要是因为朱令交游广泛,社会活动非常多,又是校文艺社团的积极分子,在社团的时间多,在宿舍的时间少,即使是在朱令第一次生病后返校期间也仍然每天去文艺社团的宿舍楼煎药。
  
  在调查朱令中毒案时,一些人(甚至有我尊重的师长)为了回避自己的责任就不惜提供不实的情况,但是我的舍友们在公安调查我的性格、人品、和朱令的关系等问题的时候,她们都非常客观。我至今仍非常感动!
  
  朱令94年生病以后很长时间不能确诊,因为我母亲是医生,我还把朱令当时的症状(脱发、皮肤疼、腿疼)告诉我母亲,让她帮着分析和打听,我母亲当时还说可别是红斑狼疮。这些情况我的舍友们都知道。
  (未完待续)

  
  五 关于所谓“动机”
  
  投毒总得有动机吧?!如此恶毒的想要致人于死地,没有深仇大恨是不可能的。给我编造的动机竟然是竞争演出机会,这纯属莫须有。
  
  此消息的作者原话如下:“我听说的一个情况很有意思,据说朱令和孙某因为都是北京考来的,关系不错,朱令介绍孙某也参加了民乐团,而且练习的也是古筝,由于朱令的水平高,孙某几乎不可能有演出的机会。考虑到朱令第一次中毒是在一二九清华民乐队在北京音乐厅演出前夕这样一个日子里,这个情况就很有意思了。”
  
  事实上,朱令弹的是古琴独奏(而不是古筝),同时也参加中阮伴奏。古琴我根本没学,进民乐队后才开始学习中阮.更重要的是中阮只是伴奏乐器,民乐合奏的时候几个中阮是一起上台的,不分主次,更谈不上争上台机会。我记得有一次清华民乐队代表学校参加一个比赛,朱令和我们另外的中阮是一起上的台,这些都有民乐队演出的照片和录像为证。
  
  而且我在大三就因为觉得功课紧张主动退出民乐队了,自然没有参加94年底民乐队一二九的排练和演出。民乐队应该有我参加活动和退队的纪录,很容易被核实。这些情况在我被调查时,已经向公安机关如实说明过。
  
  了解我的人都知道我性格非常直爽,心直口快,爱开玩笑,嘴有点“损”,有可能得罪过一些人。我从不小肚鸡肠,更谈不上好嫉妒。
  
  
  六 关于所谓我的爷爷向高层领导求情
  
  网上盛传我爷爷去世前最高领导去探望,爷爷“拉着最高领导的手”请求“放了我的孙女”。而“公安局长大发雷霆,说放他妈什么放,打死了装麻袋里放出来”,云云。如此绘声绘色,好象作者就在现场。如此恶毒而居心叵测的编造令人发指。事实是公安机关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讯问我是在1997年4月2日。而我爷爷1995年12月9日已经去世,如果这位“作家”所说属实,岂不是阴阳两界真能对话了?!而且我一天也没有被关过,根本谈不上“放出来”。
  
  97年4月2日那天,公安问到我的家庭成员,我只说了父、母、哥哥,再问其他人时,我只说爷爷奶奶已经去世,连名字都没提。
  
  爷爷是我最敬爱的人,他一生爱国、敬业、正直、廉洁,最痛恨腐败。生前多次留下遗言:遗体做医学解剖,捐献有用的组织和器官,其余作肥料,绿化祖国,丧事简办,把自己的积蓄全部捐献。他的骨灰撒在树下,没做任何标记,积蓄全部捐献给家乡的学校。
  
  对于这样一位已经去世的老人,在他身上编造这样的虚假故事是十分可耻的!
  
  
  七 关于所谓领导人和公安包庇我
  
  网上盛传领导人和公安对我的包庇,读者无不义愤填膺。事实是公安从来没有对我进行过任何包庇。
  
  朱令94年底中毒,由于医院误诊耽误半年,95年4月确诊铊中毒,至97年毕业前夕一直没有破案,应该说是错过了破案的最好时机。事后由于朱令家人一直广泛地向大家讲述,我们也就听到一些以前不了解的事情:97年3月,朱令家人致信北京市公安局长,指出学生即将毕业离校,其中很多人将出国留学,此案急需抓紧侦破,不能放走凶手;不久又上书国家领导人。
  
  可以想象公安当时一定面临巨大的破案压力,他们希望尽快抓到凶手,对上级领导和朱令家人能有个交代。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朱令中毒两年多公安机关一直没什么动静却突然在1997年4月2日对我进行突击讯问。
  
  由于对我的调查迟迟不给结论,我和家人都非常着急。我还年轻,总不能长期背着“犯罪嫌疑人”的黑锅过日子吧。于是我们不断要求公安对我进行进一步调查,并与有关人员当面对证,对我提供的各种信息进行核实,希望还有什么疑问就尽快提出来,我好解释澄清,但是公安机关从1997年4月2日以后再也没找过我讯问任何问题。
  
  我和家人一直想在基层解决问题,第一个电话是97年4月4日、第一封信是97年4月5日,都是给清华派出所的。之后给系办、系领导、校办、校保卫处、校派出所、公安14处等反复打电话、写信或面谈,后来也曾向几乎所有相关部门反映,但事情仍无进展。由于知道朱令家人早在97年上半年就上书国家领导人,不得已我们才于98年1月也给高层领导写信反映情况,说明:我们只是恳请有关单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快依法办案,决不是要求法外施恩。
  
  在对我调查结束4年后的2002年,无意中在我家里发现了两个窃听器!
  
  那天我家亲戚来做客,因茶杯里的茶凉了,他把杯子放到微波炉里加热,突然听到爆炸声,大家吓了一跳,发现杯底有个夹层,夹层被炸开了,里面竟然装有窃听器,立刻查看另一个相同的杯子,发现同样装了窃听器。这两个杯子是专门烧制加工的,有夹层,杯底凹进去很深(见照片)。那位亲戚恰巧是搞机电的,又爱好无线电,一看就知道是窃听器。经回忆,杯子大约是98年春随咖啡礼盒送给我母亲的。
  
  既然安装了窃听器,我家附近还应该有窃听接收点,这么复杂的事看来大概只能是公安所为,估计我家的电话也被监听了。这个意外发现并没有让我们生气,反而觉得是件好事,因为我问心无愧,把我的真实情况让公安清楚正是我求之不得的。
  
  这些也足以证明公安机关和高层领导不但不象网上传说的包庇我,恰恰相反,公安机关是在严格侦查之后才解除了对我的怀疑的。
  
  
  八 我曾多次要求公安机关对我测谎
  
  从1997年4月起我和我的家人反复要求对我再次讯问、安排对证和测谎,但始终没能实现。
  
  97年4月29日晚,因收到恐吓信我和家人去学校派出所报案,同时向接待我们的两位办案同志提出对我测谎的要求,他们没有答复。之后我们请教了一位法律界人士,他们说国内还没有成熟的技术和应用。所以我们就没有接着再提了。
  
  1998年7月29日北京晚报登出我国测谎仪研制有突破的报道,报道中说:80年代北京市公安局就曾试用过国外引进的一台测谎仪,准确率90%左右。1991年研究机构和北京公安局合作研制并鉴定过此种仪器,还办了培训班,后来又不断改进,经过8年努力,终于可以大胆亮相了。但通篇没有提国产设备准确率,所以需要确切、全面的了解。后来终于咨询到有关人士,他们说:准确率相当高,但准确与否还和测试的出题人水平有关,所以是有风险的。尽管如此,在案件没有侦破的情况下测谎是能还我清白的最好方法。我实在不愿意不清不白地生活,因此尽管公安机关从未提出过,但我仍然主动要求对我进行测谎,却未被接受。
  
  1998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宣布解除对我的嫌疑,在14处领导和主要办案人员都在场的情况下,我再次提出要求对我进行测谎,被立即拒绝,说“没有必要了”。直到后来家里发现了窃听器,我才明白公安早已使用了更有力的侦查手段,事情清楚了,当然不必再给我测谎。
  
  
  九 朱令家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我是“凶手”并曾对我进行恐吓
  
  我97年4月2日被卷入案件,4月11日朱令的舅舅给我父亲打电话要求“私下谈谈”,并声称:“我手里有不利于你女儿的证据”。我父亲说:“有证据应该立即交公安机关,这样有助于破案”,“我绝不是怕与你谈,但一定要有公安人员在场做证才行”。他马上改口:“不能算证据,只能叫线索”。我父亲说:“线索也应交公安人员,同样有助于破案”。我父亲还表示:我们两家有两点是完全相同的,第一都是受害者,第二都希望早日破案。
  
  详细的通话记录我们以文字形式递交了公安机关。
  
  4月26日,我收到朱令舅舅寄到我宿舍的恐吓信,说我已经“无可救药”“世人皆曰可杀”“纵然是天涯海角,终不能逃脱惩罚”,说“对朱令所做的事情,如果法律无法给予惩罚,是否可以效仿”,并“发誓不惜用一切为朱令复仇,为国家除害”,信中还提到“黑社会”。
  
  相似的信件也发给了班里其他一些同学,要求同学们配合朱家提供有关我是凶手的“证据”。
  
  我们请教了一位律师,她说:这是明显的恐吓,你们可以起诉他,另外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现在甚至花几百元就可以雇凶杀人,而且还可以伪造成意外事故不留痕迹。家人十分担心我的人身安全,要求我离校回家。
  
  5月5日下午,我迫于毕业压力返校。5月9日中午,我收到朱令舅舅寄到我们宿舍的第二封恐吓信。内容与第一封信基本相同。
  
  尽管我也是这个案件的受害人,但朱令和她家人的情况更惨,我不想给她的家庭雪上加霜,因此没有追究。
  
  两个优秀的女儿相继不明不白地一死一残,放在谁家都是毁灭性的打击。我理解朱令家人渴望挽救自己孩子和抓住凶手的心愿,也非常同情他们的遭遇。但是朱令家人自己都承认没有证据,却认定我是“凶手”,并广泛散布我是“凶手”的舆论,对此我十分不解。
  
  我曾找过朱令的一个好朋友,表示希望能和朱令的母亲沟通。他说:如果真的不是你干的,你于心无愧就行了,朱令家人坚信了这么久的想法,日思夜想,是不可能改变的。
  
  97年7月30日,我和哥哥去14处催问案件调查的进展,正好在远处看到公安人员接待朱令的母亲。我们提出是否可以在公安在场的情况下和朱令的母亲谈一谈,把有些事情说清楚,公安人员连忙制止,说现在不合适,并马上把我们拉走,生怕朱令母亲看到我们。
  
  98年8月26日,公安14处宣布解除对我的怀疑后,我再次提出希望能和朱令家人沟通,消除误解,公安说:“朱令家人误会很深,认死了这个理儿这么多年了,即使你们和她家人见面,恐怕也很难改变他们的想法。我们也做过他们的工作,非常困难,没什么效果,你们千万不要和他们接触,很可能会有危险,要是出了事儿就更麻烦了。”
  
  
  十 我对网上传言的看法
  
  我一直认为,也一直对我的朋友们说,其实这些在网上伤害我的人大多都是善良的,他们并不是存心要伤害我,只是出于义愤希望惩治凶手而被各种真假难辨的流言所误导。
  
  当然也不难看出其中有很少数人一直在挑起和引导舆论的发展,只要有人持比较客观的观点或者质疑这些所谓“证据”,就立刻会被揪出来甚至遭到谩骂,或者被说成是我的“发言人”。对于这些引导舆论发展的人,我希望他们的出发点是善良的,是为了帮助朱令,但如此不负责任地蓄意造谣中伤动机令人不解。
  
  对于网上那些客观理智的网友,我很感谢他们,因为他们能够客观地思考和评论,所谓“谣言止于智者”,另一方面我也觉得很抱歉,让这些不相识的朋友为我挨骂。
  
  不加思索的轻信与盲从,在文革期间达到顶峰,造成了多大的民族灾难!在网络上虽然每个人只是一个虚拟的ID,仍然应该理智客观,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十一 关于我的私人情况
  
  网上流传着各种版本。我一如既往地不希望我和家人的生活被打扰,而且我的私人情况与案件无关,我没有必要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十二 我的愿望
  
  1.        公安机关尽早破案!让凶手受到应有的惩罚!
  2.        愿朱令早日康复。
  3.        希望大家客观理智地对待网上的各种传言。
  4.        我和家人希望过上平静而普通的生活,不被打扰。
  
  除了朱令家人,没有人比我更希望早日破案了!
  
  既然大家都和我一样真心希望早日破案,请你真名实姓,把任何证据或者线索,尽早提交公安机关以便调查核实。在网上以讹传讹只会误导别人,伤害无辜,拖延破案的时间,并让真正的凶手继续逍遥法外。在对我此起彼伏的叫骂声中也许真正的凶手正在偷笑吧。朱令家人多年来一直发动大家收集“证据”,因此生成了一些哭笑不得的说辞,不值一驳。
  
  怀疑和推测绝不等于事实。前不久的佘祥林“杀妻”案就是一个例子。由于“死者”家属揪住不放,上访要求严惩凶手,之后又找到了一具女尸,而且被死者家属指认了,结果却是一起冤案。
  
  案子没有破,每个人都可以怀疑,我也有自己的怀疑,但我从未为了洗脱自己不负责任地到处散布。在《天妒红颜》这篇“经典著作”中,除了多处杜撰和全篇“据说”外,skyoneline还说到“多少有些知情的同学,明确认定孙维就是投毒者”。人命关天的案件难道仅凭“多少知情”就能“明确认定”吗?!更何况我们班上一些了解情况的同学多年来一直替我不平,这次知道我决心发表声明,都很支持。
  
  Skyoneline的说法如果不是不负责任,就只能是别有用心了。

作者:太阳正暖 时间:2005-12-30 22:22:28
  我是朱令和孙维在清华读书期间的同班同学。我很同情朱令和她的家庭,也非常痛恨真正的凶手!并且和大家一样,迫切希望早日将真凶捉拿归案,还朱家也是世人一个公道。
  
  但网上流传的越来越广的关于孙维是凶手的说法,就我所知,其中有相当多的不实之处和仅仅建立在传言之上的推论。我想一定会有人问为何你到现在才出来讲这个话,我后面会对这一点做出说明。
  
  我下面针对几个我看过的帖子里和事实不符的地方,说一下我的看法。说明一下,我尽量客观和严谨,因此我记得不是十分清楚的部分或是不太了解的情况我就不提了,并不是说我没有说到的地方我就认为是事实。
  
  1.关于实验室的管理问题。我在97年作毕设的实验室和孙维在94年课余做实验的实验室是在同一栋小楼里,这时候的实验室管理应该比94年规范和严格,但距滴水不漏也还差着很远。细节我就不再重复了,就我工作过期间的经历来说,我认为孙维的叙述是客观和真实的。
  
  2.因为是同宿舍的,因此孙维有更容易下毒的机会。我想说,住过大学宿舍的人都知道,同学间相互串门的情况实在是太多了,一个物(不是现在大学公寓里的套间!)住好几个人,房间里没人但门没锁的情况是很常见的。当时化学系女生宿舍都在一楼,人从门前来来往往的很多。要真有人存心想做点什么手脚,不是不容易的。另外,朱令在宿舍的时间也比较少(见下面第3点),为什么非要认定只有在宿舍里才能下毒?
  
  3.人际关系问题。(1)
  朱令比较有能力,古琴弹得很好,从一入学开始就加入了民乐队,来往的朋友很多。可能是因为训练、排练和其他活动都很多,基本上在宿舍的时间很少,到大二以后,一般都是在12点关楼门之前才回来(当时应该是10:45熄灯,然后关楼门,12点最后开一次)。并非是象大多数人的大学生活(在谈恋爱以前哈)那样,同宿舍的吃住在一起,相处的时间很多。可以说,朱令和同宿舍同学,或是同班同学的生活有交集,但不相交的部分比很多人要大。(2)
  孙维和朱令并没有矛盾,好吧,严谨起见,我没有发现有过矛盾。同宿舍几个同学的关系是很好的,说实在的,比一般女生宿舍的关系好很多,当时有好几个同班女生都说过羡慕这种宿舍气氛的话。朱令因为在宿舍的时间比较少,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那么亲密,但与舍友关系也是很不错的。当时还有一本舍志,就是谁遇到了什么好玩的事儿甚至自个儿做的傻事就写下来,还是朱令提议并买的练习本儿,朱令住院以后,一起去看她的时候还把本儿带去过,念以前那些特搞笑的事儿给她听。(3) 关于争登台机会的问题。这个实在是很可笑的。朱令专长是古琴,应当是民乐队的一个台柱子。而孙维只不过是朱令介绍进去现学中阮的。我想很多人都知道,大学里好多音乐社团都是这样,有原来就有特长的玩儿得很好的,也有稍微有点基础(比如会读五线谱,或以前学过点儿其它乐器),现招现学的。总之两人根本不在同一“档次”上,没啥可“竞争”的。
  
  4.关于孙维其人。先说客观的。(1) 关于孙维是高干子弟。说实在的,我也不知道她家算不算高干。但她绝不是大部分人印象或想象中的“高干”子弟。比如说,她周末回家都是骑自行车,我从来没见过小车来接送;吃穿用度上都不是讲究的人,挺朴素一孩子。她很佩服和尊敬她爷爷,自然有时候也会谈起她爷爷的一些事情,但从没让我感觉过她是在炫耀这些东西。(2) 孙维在97年突然被公安叫走之前没有被关押过(除非公安很体贴,就赶到寒暑假或是周末关了,hehe),而孙维的爷爷在95年秋天就去世了。那个临死前向领导人求情的事儿实在是,哎,太会编了,活灵活现的。开个玩笑,要是最高领导人法外施恩的事儿这么容易就叫咱们知道了,公安可真就是吃白饭的了。 现在说一下主观成分大一点的。(3)
  对孙维的印象。孙维这个人性格开朗,活泼乐观,很幽默,可以说个很好玩儿的人。有时候可能让人觉得她嘴“损”(爱开玩笑),但基本上是因为该人神经比较粗大,嗬嗬,并非故意让人难堪,相处时间稍长就知道了。而且她也经常开自己的玩笑。孙维很善良,对人也很体贴,具体的事儿太多了,我就不讲了,就举个例子来说,我家信里或是寒暑假回家,很自然会经常谈起学校和同学的事儿,我妈好几次说过,谁娶了孙维以后可是挺有福气的
  。她家我也去过好几次,我觉得是很有教养的家庭,很热情真诚,她家里和比较近的亲戚里,除了她爷爷外,我印象里没有从政的,很多都是搞技术的。另外一方面,孙维这个人,可以说不是那种非常要求“上进”的人,她心态很平和,比较大气,并不很看重象名次、奖学金啦这些可能大学生都比较在乎(过)的东西。我不相信她有任何理由,尤其是由于所谓的“嫉妒”,而作出下毒害人这样的事情。(当然,若有人非要在做业余侦探逻辑一把的同时还说没准儿是“无动机”作案,那谁也没辙儿。)
  
  
  现在我解释一下为什么到现在才站出来说这些。这些年里我也时不时地会看到这些言之凿凿但实际上仔细看便可发现充斥了“据说、又据说”这些没有来源,无法证实真实性情节的帖子,作为多少知情的人,不是没有冲动过要说些什么。但之所以没有这么做,一方面是想着谣言自会平息,网络毕竟不是传统媒体,很多人说话根本不考虑言责的问题,只图痛快,我们对派出所和公安全力配合,言无不尽,不等于也要对网上的这些ID有回应的责任。另一方面,是为了尊重孙维自己的意愿,她几次劝阻说不必多说,清者自清。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甚至她的沉默本身和我们这些同学朋友的沉默都成了“论据”,谣言日盛,很大地影响到了她的生活和家庭,她决定站出来发表这个声明,我觉得是很有勇气的!作为她的朋友和多少知情的人,我认为我也有必要对她进行支持。我认为孙维帖子的内容中,凡我知情的部分(包括上面提到的和一些没有提到的)是写得非常客观、诚恳和克制的。我想多说一句,这么多年,我们班这么多同学绝大部分都没有出来说话,孙维和班里同学也有远近亲疏之分,怎么可能有这麽大这么深且行动这么一致的“内幕”或是“黑幕”?我想关键是,在真相没有大白之前,我们班的这些同学是本着负责的
  态度的,越是关系紧密,说话有点分量的人,说话越是谨慎,或许学理科的人更是如此,我想这不很难理解。
  
  在最后我想说明,首先:这个帖子是针对孙维的声明来的,对于朱令的不幸,我们这些同学更有切身体会更痛心,但不在这里多说。希望这一点不会引起大家的反感,说只关心孙维而不管朱令,这是两码事。其次,在网上绝大部分关心朱令和她的家庭的人,出发点一定都是善良的,很希望这一次能够多少让大家了解一些事实,不要再凭空猜测了,这对抓住凶手没有一点好处,事实上这个案件到现在为止,我都觉得扑朔迷离,非常不能理解,而知情更全面一些的公安最后也没能得出结果,而不知情的众位网友,难道仅仅凭着一些流传的说法,就能够推断某个人是凶手,并且在网上谩骂、攻击、诅咒,甚至威胁么?最后,希望大家也能够从经济上和真正意义上的破案方面帮助朱令和她的家庭。真的希望能早日抓住真凶,实在是害了太多人了!

孙维2006年声明


  一、就“窃听器”的错误向网友和公安道歉。
  
  在“孙维的声明”中我把一对音乐杯误当成了窃听器。多年来我和家人一直确信无疑,因为它们确实从未响过。发贴前还特意把这保留多年的“窃听器”拍照上传。经多位网友指出后,我们找了三位真正懂行的专业人员,证明确实是音乐杯。所以我再次发表声明,在相同的场合向大家特别是公安机关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二、我已向公安机关提出重新侦查的请求
  
  在我的声明发出之后,很多网友认真分析案情,提出了一些非常有价值的线索,对本案的侦破可能会有很大帮助。我认为尽管朱令中毒距今已隔十年,但如果广泛调查、发动群众、认真回忆并查找一些相关记录和资料,不是没有实现突破的可能。其实,除了朱令家人,没有人比我更希望破案了。
  
  因此,我已委托家人于2006年1月9日向公安机关正式提交书面申请,强烈要求公安机关采取透明办案方式重新侦查朱令中毒案件,查明真相,给朱令家人一个交代、还我清白!
  
  另外,我在申请中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对我进行测谎的要求。
  
  三.关于谣言
  
  在我发表声明之后,天涯论坛中又不断出现了很多新的谣言。因为以前我从未听说过,自然不可能在上次的声明中提到,例如“孙维天天给朱令喝咖啡”、“在孙维床下的箱子里找到彻底清洗过的咖啡杯子,孙维的解释是朱令一直不在怕杯子脏了,所以就给洗了,然后怕落灰所以放到自己箱子里保管”、“清华传言朱令中毒是因为他爸爸走私铊,不小心沾染的。同时,我补充一点,谣言的来源最后查到了,确定为孙维所为”、“孙维声称公安仅在97年询问过她一次,这也是撒谎。不说派出所和学校保卫部,据我所知,市公安局在95年开始就传唤过她很多次”、“经公安部调查,在做了大量工作后,孙维本人承认了她实施了对朱令下毒----”等等。
  
  刚看到这些荒谬谣言的时候我无比愤怒,在这样一个人命关天的事情上竟能造出如此恶毒的谣言!但这些天的情况让我彻底明白了,除了好事者外,有人在专门生产谣言!因此谣言是永远驳不完的。要想彻底解决问题,唯一的办法是公安重新侦察,查明真相,在这一点上大家的目的是一致的。
  
  最后,向所有能够冷静客观地看待、分析问题的网友表示真心的感谢!同时,还要感谢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查阅相关信息,并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的热心网友。也有一些网友给我发送信息对我表示支持和理解,请原谅我没有及时一一回复。另外,我的很多朋友从媒体上看到对此事的报道后,纷纷打电话慰问、支持和鼓励我,使我非常感动,在此向他们表示谢意!
  
  期待着真相大白于天下的那一天!
  
作为朱令律师当年在网络的主要发言
(2013-04-19 00:47:59)
转载▼
标签:
室友投毒
朱令
铊中毒
孙维
杂谈
       

本人作为朱令律师当年说了什么,很多网友关心,特此再次转载一下:

  
  朱令律师声明
   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张捷、李海霞律师已经接受朱令令(朱令)法定代理人朱明新女士的全权委托,依法为朱令令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我们的各项工作已经在有序的全面展开,希望广大关心和支持朱令的网友和朋友支持和帮助。
  
  
   作者: 朱令律师 2006-3-10 12:05
  
  朱令令(朱令)律师致广大网友的一封信
   关心朱令令的各位网友: 大家好!我们是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张捷、李海霞律师,我们已接受朱令令法定代理人朱明新女士的全权委托,依法为朱令令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首先,请允许我们代表朱令令及其家人对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感谢大家长久以来一如既往对朱令令事件的关注和支持,是大家的共同努力推动了此事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使朱令令家人在十多年后重新看到了查明事实真相的希望,在深受感动之余也坚定了我们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当事人权利的使命感。 根据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只有证据充分才能认定某人犯罪,所以承办律师张捷、李海霞在此呼吁,请知情的朋友提供有关证据和线索,因为随着时间推移,有些证据可能会灭失,知情者对事实也会有所忘却,十多年后怎样用法律认可的程序将这些重要的证据线索保存下来,是所有支持和关心朱令令网友和朋友当务之急的事情,也是我们律师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本案所需要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投毒前后的可疑情况、各种细节及抢救过程中的线索、周边同学对此事的态度、反映等等,请朋友通过此函标明的邮箱或者通信地址使用真名与承办律师联系,我们在此保证:我们将用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证人、每一份证据及每一个线索,在既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又保护证据提供者安全的前提下,在适当的时机以合法的途径提交公安机关等相关司法机构,同时对于提供重要证据的知情者,我们将单独约见。 有些网友在网上发表言论混淆了“解除犯罪嫌疑”和“排除犯罪嫌疑”两个法律概念。解除犯罪嫌疑是指超过法定的期限,公安机关没有确凿证据依法解除了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即“疑罪从无”,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嫌疑被排除;而排除犯罪嫌疑是指侦察人员经过调查取证后认为其没有犯罪的可能,即“确实无罪”。请广大网友体会“疑罪从无”和“确实无罪”之间的区别。 我们作为朱令令的代理人,同时作为律师,一切将在律师执业道德的约束下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严格谨慎、认真负责、大胆假设、小心推论,严格根据有关法律和事实,在当事人的授权下发表律师意见。请广大关心朱令令、关注此事的朋友理解和支持,积极提供有效证据帮助朱令令,用不泯的良知还原事情本相,给朱令令和广大网友及社会一个公正。 在接到委托后我们已经正式致函公安机关,要求尽快破案,并且与朱令令案件的办案人员进行了接触,一切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张捷、李海霞律师再次对支持和关心朱令令的广大网友和朋友表示感谢,希望与大家一道依法维护朱令令及其家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国家公正的司法环境,谢谢! 此致 敬礼 联系 E—mail: bjlitian@gmail.com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D204室 邮编:100007 收信人:张捷律师 北京市立天律师事务所 张捷、李海霞 2006年 3 月 10 日
  
  
   作者: 朱令律师 2006-3-10 15:04  
  
  朱令律师网站无法访问情况说明
   首先,再次感谢大家对我们律师工作的支持,今凌晨发现本所网站无法正常访问,原因不祥,我们已经正式向北京市公安局网络监察处报案,事情正在调查过程中。
  
  
   作者: 朱令律师 2006-3-11 16:29
  
  朱令案件犯罪嫌疑人证据之一
   为了破案,公安机关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谁是凶手,某一项证据它可能不是充分的,但却是必要的。 某一嫌疑人能够得到致使朱令中毒的铊,虽不能证明她就是凶手,但一定是证明其为凶手的必要证据,如果有证据证明她与铊无关,那么她的嫌疑就被排除。 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她与铊有关,并且又可以和朱令有亲密接触,那么她就永远不要宣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与朱令令中毒有关”。 张捷律师 李海霞律师
  
  
   作者: 朱令律师 2006-3-14 17:55  
  
  朱令案件的时效问题
   朱令案件刑事诉讼的最长追诉期限为20年,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根据《刑法》第88的规定是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并且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同样也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刑法》88条同时还规定,即使过了追诉期,如果有关机关认为有必要追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追诉。对于因为罪犯的犯罪行而是被害人受到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还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清华、协和的责任问题,朱令有权对其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长是20年,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还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通意见》169条的解释,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实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通意见》规定的“特殊情况”。 所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某种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对罪犯的追诉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很可能是终身的。所以,我们律师现在收集的证据当然不仅仅是破案的证据,也包括对罪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对清华、协和的民事诉讼的证据。
  
  
   作者: 朱令律师 2006-3-17 16:00  
  
  关于呼吁张捷、李海霞律师为朱令做药理分析工作的答复
   再次感谢大家对我们律师工作的支持,有大家一如既往的关注和关心,我们相信朱令被投毒一案一定会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对于一些能够反映客观事实的至关重要的证据,当然包括朱令不同阶段的头发样本,我们都给予了妥善保存。在正式接受委托前,我们已经为朱令及其家人提供法律支持多年,能够证明事件真相的相关工作,十年来朱令父母及我们从没有放弃过,一旦时机成熟,这些都将成为犯罪嫌疑人定罪的证据。 欢迎大家提供有力线索和有关证据,和我们律师一道共同维护朱令的权利,共同维护中国公正的司法环境。 张捷律师 、李海霞律师
  
  
   作者: 朱令律师 2006-3-20 10:02
  
  朱令妈妈教给我们的做人道理
   我是朱令家的常客,她们家的快乐气氛是我最大的感受。我每次去都能够看到她与朱令开玩笑的情景,那开心的笑是发自内心的快乐。我也与几个采访过她家的记者谈过,大家共同的感受就是:怎么不惨啊?但是为什么应该惨呢?难道人受到不幸时就该惨兮兮的吗?或者只能惨兮兮的?这让我感到朱阿姨非凡的精神力量。 每一次到她们家,都会让我有新的体悟,其中朱阿姨最让我感动的是她的做人的高贵,朱阿姨的高贵之处在于她的心态,经历常人难以置信的不幸之后,还能够有正常人的心态,在巨大的生活压力下还能够快乐的生活(请大家注意快乐和幸福的区别),看到她和遭遇不幸的女儿高兴的做游戏,是让人感动得要落泪的。我达不到她的境界,我无法想象自己在她的环境中能够找到快乐的方法,只有凝噎了。 幸福是得到你所想要的,快乐是喜欢你所得到的,所以幸福不是每个人都能够有的,而快乐却是可以争取的。而在大多数庸人的忙碌中,总是在追求没有得到的东西,所以想要的越来越多,自然也就不容易达到,经历几次三番的失望后就会有强烈的无望的感觉。大多数人都是在达不到目标的同时,也在忙碌中也忽视了自己所拥有的东西,所以常常觉得既不幸也不快乐。这样在难受和无望的时候,就寻找一切可能成为发泄的对象,把自己变成了愤怒青年,在痛苦的心路上挣扎。想想朱阿姨不幸中的快乐生活,真的是很惭愧啊! 朱阿姨在去年得过脑溢血,一块头盖骨没有了,现在在额头上还隐约可见骨钉的痕迹,但六十多岁的她神志恢复得出奇的好,她告诉我说她当时唯一的念头就是自己走了女儿怎么办?要挺过来!伟大母亲的力量多么让人感动,凝噎一下吧。这种力量的背后又有着多么坚强的做人信念,这种信念让我们懂得人之所以为人! 有很多次让朱令做广告等机会,都被朱阿姨所拒绝了,朱阿姨也不愿意以惨兮兮的形象让人怜悯去得到捐助,她的行为很多人不理解,更多人不了解,甚至还有人恶意歪曲。在一次次体会朱阿姨的快乐生活后,体会她的信念、她的坚强和她的心胸、她的为人后,我现在能够理解朱阿姨的心,她是要保持她所拥有的快乐,她不愿意为了利益而失去这份仅存的快乐,我体会了这快乐对于朱阿姨一家有多么的重要,她要快乐的活着。 看着朱阿姨在自己有不幸时不埋怨社会、埋怨他人,有自己能够找到快乐的方法,这不是正是在阐释和谐社会的真谛吗?为什么在大力提倡和谐社会时,对于这样生动的事例要禁止宣传呢?在内心受到震撼的同时,我心中也深深地谴责所有给朱阿姨造成不幸的恶魔,更加感到自己的职业责任。 每次见到朱阿姨,都有无语凝噎得感动,按照我们职业的要求,很多事情还是不能在网络上公开,但是做人、为人的道理是恒古不变的,绝大多数关心朱令的网友都难有机会和朱令一家人近距离的接触,难于更深入的了解她们,所以我有责任让网友们了解朱阿姨一家做人的高贵,这也是她们家能够培养出俩个无比优秀女儿的内在原因!因此仅以自己的一点自身体会回馈所有关心朱令的网友,大家伙儿一起凝噎吧! 这凝噎是感动的,不是无奈的!!! 张捷律师
  
  
   作者: 朱令律师 2006-3-24 13:08  
  
  朱令律师答网友问
   有网友在本吧公开问问题,虽然我们律师没有回答的义务,但是考虑到广大网友的热情,进行一下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也是很重要的,现在就一一作答如下: 有网友问: 1、在法律上,证据的特征是什么? 2、证据的相关性和必要性有什么区别? 3、您在帖子中说“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她与铊有关,并且又可以和朱令有亲密接触,那么她就永远不要宣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与朱令令中毒有关’ ”。您认为其中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那么错误是什么? 对于第一个问题: 证据的特征刑法上有规定,但是规定的比较笼统,目前中国还没有证据法,最高法院近年对于民事和行政诉讼做出了关于证据的司法解释,刑法还没有,我们在对于证据的法律原则是有争论的,上届人大就有代表提出过证据立法的问题,我们还要期待我国法制的完善。律师不是立法部门,也不是司法部门,无权对于法律进行立法和解释,我们律师的职责是发现问题,提供案例,操作在法律领域的第一线,参与实践工作。 刑法的法条已经有网友列举了,这里再把网友不好查到的北京的司法解释附后: 【标  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 京高法发[2001]219号 【颁布时间】 2001.09.17 【实施时间】 2001.10.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证据   2.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并依法取得。   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进行裁判。   3.证据的种类有:   (1)书证;   (2)物证;   (3)证人证言;   (4)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   (5)鉴定结论;   (6)刑事诉讼中的勘验、检查笔录,民事诉讼中的勘验笔录,行政诉讼中的勘验、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 对于第二个问题: 相关性是指与案件需要确定的事实有关,必要性指证明需要确定的事实必不可少,充分性指能够完全证明需要确定的事实。 我们证明一个事实可以有多种方法,采取不同的证明方法所需要的证据就可能不同,但是必要的证据是无论你采取什么样的方法也是不能没有的。而必要的证据加上一些相关的证据能够确定事实了,证据就充分了,这些相关又不必要的证据是可以更换的。另外对于虽然有联系,但对于证明事实没有相关性的,就不是证据了。 为了帮助网友理解,咱们举一个直白通俗的例子:比如你找对象,她不能是心地狠毒对人下毒的人,这是必要条件(当然如果你也是那种人要物以类聚的话除外),但是她漂亮否、学历如何、家庭如何等都是相关的条件,所有条件加起来让你决定结婚就是充分条件,而对于漂亮否、学历如何、家庭如何这些条件是可以替换的,不用全部具备。如果你是男人,对象必须是女人,就是我们所说的众所周知的情况(性变态除外),不成其为条件,还有一些,比如她妹妹漂亮否,就是虽有联系但不相关的条件,除非你还想泡小姨。 对于第三个问题: 我们说出去的话当然要负责任,自己都认为错误的事情也就不会说了。你如果认为我们说错了,可以说你的理由,但是你现在这种问话的方式不恰当。这是一种带有很强暗示性的设问方式,如果是法庭的话,是有很大的诱供嫌疑的。 张捷、李海霞律师
  
  
   作者: 朱令律师 2006-3-30 16:01
  
  朱令律师再答网友问
   有网友针对我们帖子中的解答,又提出了自己就如标准答案似的见解,我们认为这些解答“相当的”有水平,与其说是解答,不如说是答辩或辩护,该网友提出了以下十点: 1、您的回答,只有“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并依法取得”与问题相关。 2、在我的专业,证据的特征被界定为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充分性。也就是说,当合法、可靠的证据,同被证明事项相关,并且足够时,才可以证明被证明事项。这里的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相当于京高法发[2001]219号文的“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并依法取得。” 3、请您注意,上文均没有提及必要性。此外,证据的必要性和充分性,不完全等同于数学或逻辑学中的必要条件与充分条件。 4、您的回答,仍不够严谨,也不够清晰,甚至存在语病。诸如“必要的证据加上一些相关的证据能够确定事实了,证据就充分了,这些相关又不必要的证据是可以更换的”、“虽有联系但不相关的条件”等。只说后者,我认为,有联系就相关,只是相关程度不同罢了,比如说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重要相关或轻微相关,但不能说“有联系但不相关”。再如,“她妹妹漂亮否”,不成为相关条件的可能性有多种,绝非只有“除非你还想泡小姨”一种(除非你只还想泡小姨)。 5、我认为,证据相关性和必要性的区别,关键在于:必要证据不一定是相关证据。“素描”的菜刀论,实际上是正确的,其所反映的正是上述关系:主妇拥有菜刀(有必要证据),但不一定都同杀人案相关(无相关证据)。 6、首先这不是在法庭上,其次即便是在法庭上,您也应该是原告的律师,而不可能成为“诱供”的对象(除非您成为被告)。诱供是指对“被告”诱供吧?除非我理解错了。 7、您的错误,正如上述第一、二条所分析,在于把必要证据作为相关证据。 (1)“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她与铊有关”,这证据只能证明她与铊有关,除此之外不能证明她与其它任何事情有关,当然包括不能证明“她与朱令令中毒有关”。 (2)“又可以和朱令有亲密接触”,这也只能证明“她和朱令有亲密接触”,同样不能证明“她与朱令令中毒有关”。 (3)上述两条加起来,如果只有这两条,所能够证明的事实只是:她与铊有关并和朱令有亲密接触,其嫌疑程度增加,但仍不能证明“她与朱令令中毒有关”。因为上述证据构不成“与朱令令中毒这一案件事实”具备“关联性”的证据链,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证据不具备相关性。我推测,警方正是没有获取“她与朱令令中毒有关”的证据,即形成具备“关联性”的证据链,才解除了她的嫌疑人身份。 8、基于上述分析,在没有证据证明“她与朱令令中毒有关”时,她就随时可以宣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与朱令令中毒有关”。 9、从另外角度讲,“朱令令中毒”的原因,在理论上有多种可能性:(1)如网上所说,SW投毒;(2)SW之外的人投毒;(3)自己误服;(4)自己非误服。当后三者被证明时,她不但可以立即宣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与朱令令中毒有关”,并且可以立即宣称:“事实证明她与朱令令中毒确实无关”。 10、最后,“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她与铊有关”、“并且又可以和朱令有亲密接触”,实际上是两个证据,而不是证据之一,如果同时符合这两个证据就和“朱令令中毒有关”,那么单独符合其中一个证据,也应该和“朱令令中毒有关”。那么按照您的逻辑,岂不是“有证据证明与铊有关的人”,以及“和朱令有亲密接触的人”(严格说不亲密接触也可以),都“永远不要宣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朱令令中毒有关”? 作者: 人叵测案可破 该网友的答辩,我们认为很容易造成其他网友的概念、逻辑等问题的混乱,为了理清其中的概念和逻辑关系,有特别说明的必要。 针对该网友第一部分的答辩,我们说明如下:
  
  
   作者: 朱令律师 2006-3-31 17:16   回复此发言
  
  2 朱令律师再答网友问
   “证据”这个概念在这里讨论是不能偷换的,请各位网友体会一下:“铊证据确凿依法严惩”和“带铊毒的杯子是物证,是重要证据”这两句话中“证据”概念的不同。一个是指证据系列或证据的集合,另一个则是单一的证据或集合的元素。在大家一起讨论问题时不能偷换概念。 大家再读一读刑法的第42条的第一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和该条的最后一句“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体会一下这里的证据是什么意思,有该网友所说的充分性吗?现在本案还没有定案,显然这里所说的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不要混淆“证据”和“定案的证据”两个概念。 我们认为相信逻辑推理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人生观和科学态度,在司法领域也是一样的,一个逻辑混乱的判决是经不起推敲的。所以我们认为逻辑的概念是统一的,不论是在数学还是在司法,只是领域不同,但逻辑的规律和概念都应当是一致的。你要是说法院、公安等办案不讲逻辑,或者有他们自己特殊的逻辑,我们就只能凝噎一下了。 在这里还要说明一下充分性和必要性的关系,凡事达到充分了,就一定包含必要,即:如果必要性不存在,就没有充分性了,必要是充分的一个子集合。因此在定义证据概念时,提到了充分性,就没有再列出必要性了。充分证据涵盖必要证据,与案件不相关不是证据。 针对该网友第二部分的答辩,我们说明如下: 非常感谢该网友对于我所列举的例子中泡小姨欲找对象二者之间的相关性的分析,该网友对于问题的挖掘和见解非常独到,但是我希望该网友在后面分析“有证据证明------”时采取同样敬业的标准,我们之所以义愤填膺,就是因为朱令所遭受的是双重标准,不公平!!! 我们做人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有统一的标准,对于不同的人和事采取不同的标准,这种两面三刀的做法我不会,要是那样我们会人格分裂的,你会吗? 针对该网友第三部分的答辩,我们说明如下: 首先请网友们再一次体会一下“她与朱令中毒有关”和“证据证明她与朱令中毒有关”两句话的意思,这两句话的主语是不同的,一个是“证据和------有关”,一个是“她和------有关”。汉语与拉丁语系中的语言有很大的不同,汉语中没有时态、主格和宾格,所以特别容易断章取义和偷换概念,古往今来中国都不乏这方面的好手,尤其在文革的整人活动中达到极致,而本案在网络上也是不断有人在依靠这个手法来混淆视听,网友要注意识别,确实要在写汉字上下功夫。 对于诱供的提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分别,广义的理解怎样已经有网友说明,这里就不再重复了。不过我们也深深地感觉到有人希望能够通过网络从律师那里套取一些信息,对于善意的网友,我们会尽量的让他们知道一些可以知道的情况,对于恶意的人,我们就凝噎一下。 在事实的求证过程中,我们认为逻辑推理和逻辑分析是非常重要的,根据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法庭可以认定根据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而该网友显然不承认逻辑推理在断案中的重要,把“与朱令密切接触有投毒条件”、“能够得到所需毒药”等证据仅仅作为一个个孤立的事件,割裂其中的联系,拒绝使用逻辑推理联系起来。 再举一个通俗直白的例子,比如你画素描,画的人像不可能和彩照一样,起码不带色彩,但是如果你不是初学者,人们应该知道你画得是谁,他们不会因为是黑白的素描,说你画得不像,也不会把你的笔画一笔笔的拿出来说与画像无关。在这里请网友按照前面该网友教会我们的“分析小姨漂亮如何与找对象相关”的方法分析一下,是不是有人又会头又大了? 最后在这里谈一下老有人提的律师倾向性的问题: 我们受当事人的委托,公开以律师的身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当然我们是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说话,但是我们有我们自己的基本做人原则,我们不偷换概念、我们相信科学和逻辑、我们不搞双重标准,我们要有独立的人格和做人的底线。如果有当事人的要求超出了这个范围,我们会拒绝代理,也不会躲在暗处放冷箭。 律师工作是为了挣钱的,但是很多时候人格、精神等东西比钱重要!现在朱令家人找我们代理,我们就是免费援助,所有工作都是义务的,而且我们还捐款;如果另外某些人找我们代理,钱再多我们也不干伤天害理的事情。 对于一再与我们讨论的这位网友,一回生两回熟的,我们也不知道赞扬你什么好,就说一句:人如其名、文如其名吧! 张捷律师 李海霞律师
  
  
   作者: 朱令律师 2006-3-31 17:16
  
  张捷、李海霞律师谈朱令的不公待遇兼答网友问
   有网友多次和我们律师探讨法律问题、逻辑问题,我们律师也多次回复该网友的疑问,这里的主要原因就是希望广大网友能够认清法律、事实等问题的实质,对于个别网友关于逻辑、充分条件、必要条件、主体、客体、对象、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立场、角度、标准等基本问题的模糊不清,我们就不像讲课一样的长篇大论了,有兴趣的网友可以自己查阅有关书籍。 我们要谈朱令受到双重标准的不公待遇,所以这里还是先给网友明确一下相关概念:网友质问律师提到对于故意投毒和庸医杀人的标准是否一样,我们认为标准是一样的,都是要适用《刑法》,以《刑法》为标准,但是适用《刑法》后的结果是不同的,这里网友混淆了标准与标准执行的结果;该网友还问我们律师对于当事人和被告人(律师的当事人有可能是被告人,这里网友的意思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原文如此)标准是否一样,那么我们要告诉你的是:不是所有的事物都是可以比较的,不同类的事物是无法比较的!我们对于当事人适用的是关于代理的法律规定和律师执业准则等民法中的条文,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适用的是刑法,刑法又如何与民法相比较而谈标准的不同?如果是双重的标准,在这个例子中应该是指:对于权贵有一种《刑法》,对于平民有另一种《刑法》。 我们谈概念有广义的和狭义的分别,你们自己的理解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不重要,但是如果你们要和我们探讨问题,就请延用我们论述时的概念理解,就如演奏中阮一样,你自己独奏,你对于曲目有什么理解都可以,但是到了合奏,就必须跟首席保持一致。我们这里是在探讨问题,不是在进行辩论比赛,那种炫耀辩论技巧的驴唇对马嘴式的辩论就不必了,您的水平和辩论技巧大家都认可,就如写汉字已经达到郑板桥的六分半书的水平了,难得糊涂啊! 我们之所以谈这些逻辑问题,是为了让广大网友有一定的法律基础,能够理解案件的法律实质,为我们进一步探究朱令所遭受的不公待遇打下基础,让所有为朱令伸张正义的网友都成为理性的战士。我们之所以说朱令受到了双重标准,我们必须回顾历史,回顾当时的司法环境,就如当年办案的李树森警官所说——要尊重历史!朱令案中,能够在受害人的周围有作案条件、又能够获得铊的对象,是应当很快能够确定的,而侦察机关对于嫌疑人采取措施却在报案后(95年5月前后)的23个月(1997年4月),按照当时的案件办理速度,一般从办案有直接线索开始到死刑执行完毕的时间是九个月左右。 中国的现行刑事诉讼法是在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是在案发19个月后才生效的。在新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等我们现在的司法原则,在此之前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概念,是要说罪犯或嫌疑犯的(凶手是比较通俗的说法),当时的司法原则是: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犯罪,最高法院把死刑的复核权下放到高级法院;而现在的司法原则是:少杀慎杀、保障人权,最高法院把死刑的复核权重新收回。考虑到过年、两会和必要的衔接工作,中国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到实施准备完成,正好是97年4月多,与公安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的时间非常吻合,难道仅仅是巧合吗?这里我们不禁要问的是:从应当获得嫌疑犯的直接证据到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的之间那么长的时间有什么问题呢?为了让犯罪嫌疑人享受新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搁置案件如此之久,导致很多证据的灭失无法破案,应当负什么样的责任? 我们认为清华应当及时地提供了谁能够接触铊的证据,(如果清华说谎,是要对于伪证承担责任的,很容易查证也没有必要,如果清华课题组外的同学老师都不知道铊的存在,正好是本案关键证据:课题组内的某同学是唯一接触铊的佐证。)那么侦查机关在获取了清华的证据之后,长时间对于犯罪嫌疑人不采取应有的措施,有渎职的嫌疑;如果这是因为受到非正常因素的影响,就有徇私的嫌疑。同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在不正常的情况下享受了疑罪从无,由于新法已经生效,我们不能说是违法,但是对于我们的受害人朱令来说,起码是不公平的,同时对于当时所有按照有罪推定被判刑的人也是不公平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双重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由于公安破案的时间原因,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而没有被定罪的话,那么铊身背负嫌疑人的名声还能够说是委屈、不公、冤枉吗?根据今年两会最高法院的报告,全国2005年判决无罪的2162人,判决有罪的84万多人,二者比例约为四百分之一。
  
  
   作者: 朱令律师 2006-4-5 15:21   回复此发言
  
  2 张捷、李海霞律师谈朱令的不公待遇兼答网友问
   我们再看看本案的证据问题,提问网友已经指出了证据要有合法性,那么私闯实验室获取剧毒危险品,并且不经授权非法录像,这样所获得的证据应当如何办理?按照当年的司法精神: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1995年3月6日的最高法院复函)。视听资料作为证据是有局限性的,因为视听资料可以剪辑,也可以特技,就如人们不能相信电影里面的画面一样,我们可以想象一下一个可能出现的场景:录像拍摄的主人公是由不出现在镜头中的铊以及铊的同学和学生干部带领进入教学楼、实验室和打开柜子拿到毒药的,这时学校周围的人是否会管?而且即使是有人管了,录像中也是可以剪辑掉的,而且录像能够证明那里面的成分就是铊吗?同时还有一个重要的疑点是如果没有人透露消息,在保密侦查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又是如何知道需要这个证据?如果这个证据是在某个办案人员的授意下拍摄的,那又该算是什么?所以这样的证据如果有一天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疑点就像某些人脸上的大麻子一样的明显。根据我国的司法规定:视听资料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这里的关于清华实验室管理混乱的视听资料证据是否应当被单独采信是很有问题的。 在没有这个视听资料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再看看“她是唯一可以接触到铊”这个证据是个什么样的证据?由于唯一性导致这个证据应当是证明犯罪的一个充分的证据,可以定罪了。同时我们还了解到清华大学提供了实验室管理严格的证据,这个证据也与那个视听资料证据相矛盾,对于这两个证据的采信,且不说证据本身中的疑点,我们知道的是:这个视听资料是由与犯罪嫌疑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近亲属制作和提供的,按照我国的证据规则,这种证据的证明力是远远低于与犯罪嫌疑人没有利害关系的机构——清华大学所提供的相关证据的。 对于视听资料证据的采信,我们是持有异议的,这种不寻常的证据采信方式和非正常的标准正是对于我方当事人朱令的极大不公。我们认为应当采信没有利害关系的清华大学所提供的证据,不应采信存在违法取证并且证明力低的视听资料,如果能够认定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是唯一有条件作案的人”并且还有“掩盖犯罪动机”等辅助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还不能说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话,那么在我们无罪推定和重证据轻口供的今天,还有什么样的可能性,在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或多名目击证人的情况下给犯罪嫌疑人定罪?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的资料全部来源于网络上公开的已知情况,看到这里很多朋友就应当明白:有的时候不自觉地受人蛊惑是非常容易的事情。这种蛊惑手法的关键就是通过不断的偷换概念,造成人们错误的思维定式。例如:在这个案件的讨论中首先有人回避了证据适用等关键环节把问题引入了破案必须走在十多年后重新挖掘证据的险路,造成人们证据不足的印象,再从疑罪从无到无罪到清白,把自己说得跟天使似的。但是如果我们跳出有人给大家故意设定的思维定式问一句:疑罪就是清白吗?我想现在不用再多讲大家也明白了吧。所以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当年公安办案警官的说法,说“尊重历史”和“公安当年有一定的结论”,其中暗示给我们了什么? 十多年来,朱令的亲友和很多为本案追凶的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员,对于本案中朱令的不公待遇痛心疾首,虽心知肚明但不能以法律的语言进行正确的表达,或者内心确信凶手是谁,却找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依据,因此他们遭受了很多不应有的攻击、非议、诽谤和委屈,对于这些人想说说不出的我们现在说出来;对于了解本案的有些法律专业人员,他们应当明白其中的原委,却三缄其口,其中原委我们能够理解他们,对于这些人想说不敢说的我们现在也说出来。我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此案,就已经下了维护正义到底的决心,现在不顾一切的说出本案的这些真相和法理分析,是要有当先烈的思想准备的,利益早已不在我们的考虑范围之内了。 在这里还应当说明的是:中国的司法制度与很多国家不同,我们所抗争的对象不是网友们所理解的犯罪嫌疑人,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破和打击犯罪是公安等司法机关的事情,我们是向公安等司法机关主张受害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如果有冤屈也是向公安等司法机关进行主张,所以我们的对象是司法权力机关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对于我们这些以法律服务为职业的人,对抗司法权力机关中的风险和代价有多大我们清楚,这是来了财路还是毁了财路就不用我们多解释了吧! 我们要在这里让网友知道事情的原委,要让网友不被蛊惑,虽然不是当事人的直接目的,但也是一个有正义的人应当做得事情,与案件的目标没有矛盾!对于我们共同的目标,我们要为当事人负责任的把握好正确的时机,我们既要能够耐得住寂寞,也要受得起非议。现在我们来澄清一些法律概念,可能让一些企图掩盖真相混淆视听的人难受,除了凶手外,这里也送那些不舒服的人一句话: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本文论述基于的事实都为网上公开的事实,并不表示律师所掌握的事实仅限于此,如有网友掌握的情况与上述事实不符,请通过邮件与我们联系,谢谢!) 张捷律师 李海霞律师
  
  
   作者: 朱令律师 2006-4-5 15:21


2005年黑客黑进孙维邮箱,贴出的孙维等人天涯谋划洗白的信件截图



关于朱令事件的几点说明—贝志城
上页 1 2 3 4 5 下页   
楼主:花沐兰 时间:2006-01-03 14:07:00 点击:124312 回复:1253
我是贝志城,朱令的初中高中同学。朱令大学同学们口中的“谣言”制造者。1995年4月,朱令二次中毒,4月8日我和5名中学同学一起去医院看望她,我们每次一个进入ICU,那个我们熟悉的美丽、活泼、多才多艺的朱令,头发全秃,全身插满管子躺在那里,昏迷不醒。我现在还记得自己当时的感觉,双腿发软,想跑又跑不动。一个男同学说,我们一定要救朱令。那时我刚刚接触互联网,就和朱令的父母说了,要通过互联网求助,确定朱令的病因。朱令的父母对互联网一无所知,并没有表示出很大的兴趣。
   1995年4月10日我们开始通过互联网求助,就此我开始卷入此事。
   我第一次在网上明确表示怀疑孙维是2002年,在这之前我甚至没有在网上谈论过,因为这是一个非常不愉快地回忆。不知道朱令和孙维的大学同学们说我每隔两三年就散布“谣言”有何根据。
   怀疑孙维并不是我的臆断,1995年之前,我根本不知道孙维是谁。朱令铊中毒距现在已经11年了,警方透露给朱令家属的唯一嫌疑人,就是孙维。并不是我以及朱令家属怀疑孙维,警方才开始调查孙维,而是警方长时间地调查孙维,我们才知道了孙维是这个案件的嫌疑人。
   朱令的大学同学们,都表达了自己的美好祝愿,愿朱令活下去,健康起来。但你们可能忽略了,朱令和其亲属还有另一个愿望,那就是要知道到底谁是真凶。
   2005年的时候,朱令的妈妈还去市G.A局信访,市局口头答复,此案上级早有批示,不可能再查了。
   对于这个11年未破的案件,孙维是唯一的也是最后的线索了。
   所以负责任的做法是说出自己知道的真相,哪怕是点点滴滴。你可以不怀疑孙维,但你用什么担保就不是孙维。我坚持自己的怀疑,从警方和清华透漏的点滴信息没法不让我坚持这个怀疑。
   我曾经试图和朱令的大学同学联系,希望尽量接近真相,找到真凶,也不希望冤枉好人,得到的答复大多是不知情、不爱讲。现在我被群起攻之指责为“谣言”制造者,那么如果果真是谣言,你们的沉默和冷淡是不是也是这“谣言”产生的一个因素呢?
  
   下面我就我所掌握的事实做以下说明,鉴于国内的现实和对知情人的保护,请恕我不能如“团支书”所要求的那样给出消息所闻的明确出处,但不代表这仅仅是道听途说。
  
  1,孙维如何被怀疑?
  
   调查之初,没有人怀疑孙维,朱令的同班同学都没有怀疑孙维。而是班上另两个女同学,跟朱令有矛盾,甚至在朱令重病时都坚决不去看望。包括朱令的男友当时怀疑的也是别人。
   警方把孙维列为嫌疑人,是因为清华大学出具的材料:孙维是唯一接触铊的学生。民乐队,她是朱令的替补。
   这并非是我造的谣言,这个孙维应该很清楚,被警方问讯时,应该已被告知。
  
  2, 朱令的杯子在床下孙维的箱子中翻出
  
   这个事实我第一次得知是1998年,朱令的母亲亲口所说。
   消息来源是市G.A局的一位离休干部。为朱家世交。太阳正暖只能证明派出所取走宿舍内属于朱令的东西,并不能证明警方没有搜查过孙维的物品。
  
  3 朱令父亲走私铊传言
  
   中国的重重社会关系,直面很困难的,我站出来了也就准备付出代价。警方调查之初,我的一位关系很好的大学同学,女友在清华且和朱令班上一些女生关系不错。说清华传言朱令中毒是因为他爸爸走私铊,不小心沾染的。当时,我想这个谣言如此恶毒,实在不像是无聊的人可以编出来的,告知警方调查出谣言的来源有助于此案的侦查。好友因此差点和我决裂,我被讯问时警方态度很友好,他的女友被询问警方的态度就完全不一样了。我对同学很抱歉,但是这件事还是要做。同时,我补充一点,谣言的来源最后查到了,确定为孙维所为。
  
  4 翻译事件
  
   救助过程中,我们专门编写了一个软件分析写邮件人的严肃度(包括是否医生、他判断是那种病、回信频率),在怀疑铊中毒之后,也用关键字搜索分类,把不同的诊断方案、治疗办法分出来,最后治疗方案也是这样。所以,当我们需要朱令同学帮助翻译时,我亲历的情形上个以前帖子已有详细描述,朱令同学的表现令人心寒。第二次我的同学吴向军和她们的团委书记应该说得很清楚,第一协和不接受材料,第二翻译的结果必须我们拿回来处理和甄别后才能有用。但是我们几次催要都得不到任何翻译的结果,现在这位团委书记解释说是直接交给协和了,我相信他?不管是因为他是党员习惯循规蹈矩还是清华北大的俞亮情节,显然他把这些摆在了他的同学安危之前。
  
  5 朱令的班集体
  
   朱令的班集体,恕我直言,给我的感觉,很奇怪。无论是在翻译事件的所作所为,还是后面我贴出的朱令的同学给我的邮件。在我看来,都是一个重视集体荣誉超过一切甚至同学的生命的班集体。现在这么多自称是她同学的人跑上来起劲,第一我希望你们用真名发言,无论是你们想洗清孙维的怀疑还是希望找出真凶,真名发言都是效果最好的。第二,希望你们跳着脚证明孙维人品的时候,能够把这十年来你们没做的工作补做一下,清华到底对铊盐的管理是怎么样的,同学中谁能够接触。请不要在11年之后,告诉我,朱令是自己不小心误服的,其实那个真凶是不存在的。
  
  6 关于孙维被清华扣发毕业证及不出具出国证明
  
   孙维自己的帖子已经证明我所言非虚,孙维的同学的帖子也证实了她已出国多年。
  
  7 孙维的爷爷有没有干涉此事
  
   95年下半年,警方已告知朱令父母在调查孙维。孙维声称警方97年前都没问讯过她,并以她爷爷1995年12月已经去世,证明没有涉及此事。此事的正确时间线索是,95年下半年,警方已明确锁定孙维,当时的最高国家领导人不是邓,中国人都知道,在中国最高领导人是总书记。
  
  8 我为什么坚持怀疑孙维
  
   我接受警方问询仅一次。我没有向朱令家人提供过任何潜在怀疑人的信息,朱令家人对孙维的怀疑来自警方。我和朱令的父母通过不同渠道看到了一些证据,我怀疑孙维就是凶手,但不是100%确定。很多人希望在这里提供证据,我说了一些可以说得,但是第一中国的政治和现实不允许我提供更多的,第二很多证据我相信嫌疑人本身也不知道;我在这里提供了只会让可能的凶手掌握更多的资料,更好的逃避法律的制裁。
   我的消息来源主要来自警方、校方提供给警方的证词,以及朱令的父母、或者是刚才那位我的同学的女友,我没有理由怀疑他们造谣。如果没有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明说明清华作了伪证,我不会收回这个怀疑。更何况一些信息是从两个不同渠道得到了证实。孙维的同学有的写的言之凿凿,以前说根本不了解情况的不也是你们吗?有的证明比较可笑,例如,太阳正暖同学愤怒的证明水杯事件是子虚乌有的,其实你能说的只是,这件事我不知道。警方调查的结果不可能透露给你,警方搜查的时候也不可能让你在边上看着。包括还有一些自称同学的人居然提出来让我登出警方案卷这样天方夜谭的要求,我很不理解你们这么做的原因。我希望你们提出证据的时候,不是用一堆马甲互相证明,为什么能证明,拿出证据来。你们身在国外,不存在面临的政治压力等等。无论为了孙维还是朱令都希望你们用真名站出来说清楚。
  
  9 清华的责任
  
   协和治疗过程中,极度抗拒外面的协助,记得我把整理好怀疑铊中毒的资料交给他们,在医院走廊等了一上午,所有医生都拒绝接。事后他们解释误诊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清华,说清华矢口否认朱令可能接触到重金属盐。另外由于是两次中毒高峰,当时想不到投毒的可能,没人会想到重金属中毒的症状是这样。警方调查,又是清华指证只有孙维因为参加一个项目可能接触到铊,如果孙维说不只他一个人能接触铊是真的,那我认为此事无论朱令的中毒和迟迟找不到凶手都是清华责任最大。
  
  10 网上洗不白孙维
  
   我不认为是我一直在造谣言,孙维彻底洗清自己的嫌疑也不应该是在网上。
   如果朱令事件还能有个水落石出之日,我希望孙维勇敢地向校方和警方讨还自己的清白。
   孙维的同学们,最应该做的,也不应该是和网友对掐,而是应该尽可能地回忆一下当年的真实情况。到底谁能接触到铊、谁有可能下毒、铊盐的致死量差不多一克下去要什么条件。或者能够让舆论客观的调查此事,形成压力,让警方重新调查此案,让清华在压力之下将真实的情况还原。
   朱令被投毒,总得有个投毒者吧,不要告诉我是上帝。

-----------------------------------

[已推荐到新浪首页,点击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断桥:对朱令投毒事件的回忆和看法
[此博文包含图片] (2013-04-18 18:10:59)
转载▼
标签:
清华
孙维
投毒
朱令
铊中毒
       

断桥:对朱令投毒事件的回忆和看法

    昨日因复旦投毒事件,大家提起朱令案,重要当事人之一贝志城师兄,即@一毛不拔大师,贴出了当时的信件,做了一些说明。我发表了对她们宿舍其它人的看法,有网友问我,是不是违背了《忽悠的原理与技巧》中的态度,还有人指责这些猜测是有罪推定。我做简短说明:

    无罪推定是法庭上的原则,为什么?大家都清楚,我就不讲了。但是在查凶、报道、探讨,这类认知行为上,无罪推定的意义有变化,它不是说没有铁的证据大家就不讨论了,而是不采用有罪前提下的循环论证。当然,讨论时也应该克制一些,不纠缠、不反复、尊重更强的证据、论述点明为止、不作具体和肯定性的指证。像复旦投毒这件事,媒体定罪得就确实有些太早了,我们讨论得也有点过头。

    什么是“有罪前提下的循环论证”。比如我指责甲杀人了。结果甲拉出乙来证明,说人被杀时他和乙在一起打牌,所以不可能杀人。我说:“那么乙是同谋”,否定了甲的证人。这是认知上的有罪推定。即“乙同谋”是从“甲杀人”这个我想证明的结论中推断出来的。但是由于这个结论本身是我要证明的。于是形成了循环论证,属于无根据的指责。
    至于论据,我认为证据(事实材料+证明过程)大于证人,证人大于推理(事实材料+推理过程)。对证人来说,认真状态的证言大过随口而出的说法。这些原则我并没有改变过。

    而朱令这件事,大量材料指向其同宿舍的同学,很多人提出所谓推论中的“疑点”。我作简单解释。

1.为什么是投毒而不是意外中毒(比如鼠药)?
    因为朱令是两次铊中毒,一次在年底,出现铊中毒的所有症状,但那次剂量较小,后来寒假回家休养后好转(铊能被人体每天少量地排出体外)。但回校后,凶手见她无事,再一次投毒,这次剂量非常大,超出了致死剂量。后来的事情大家应该都知道了,在医院束手无策后,贝志城通过网络联系海外各家大学与医院,接到了2000-3000封回信,其中过半专家认为是典型的铊中毒(还有另一说法是1500封和30%)。后来用普鲁士兰解毒救回一命,但人的相貌、智力、视力都已经毁了。朱令本人在第二次入院时也否认了有铊接触史。
    几十年前,铊曾经用于鼠药中。但很快便因为危险而逐步减少生产,那时候已经很少见了,报纸上能看见的鼠药铊中毒往往发生在偏远地区,而且一般是儿童无知误食,在北京被成人误服的几率很小。而且这类鼠药中铊的含量甚微,要这么多的致死剂量的铊,鼠药用量很大,并不适合投毒。

2.铊的来源为什么是实验室?(嫌疑犯锁定她班里人)
    有人说,网络上现在很容易找到铊,为什么警察会怀疑到她班上。因为94年根本没有什么网络,不像现在的大学生,要投毒上网搜索,问答,甚至购买,一条龙,想要什么知识就能搜索到。当时能接触到“铊”的生理毒性这种知识的人,是很少的。包括很多医生都不知道这是什么东西。97年北大学生投毒案也用到“铊”。这种没有创意的做法说明了当时获取知识渠道的贫乏。(94-95年网络上基本没什么网站,论坛只有中科院的“恩兮爱兮”,北大的“阳光创意”等少数几家,而且是telnet的。全中国整个网络上,活跃的网民只有几百个。)
    朱令是大三本科学生,社会关系也是非常简单的,接触到实施高知识犯罪的外部人员,可能性极小。而正好,她们班是化学系,部分学生能够接触到铊,且有人课题就和铊有关。
    实际上,公安侦破时是将整个北京其它二十多家可能有铊来源的单位一一排除的,最终锁定到清华的实验室,但清华当时对有毒物品的管理没有那么严格,谁拿的,大家都怀疑某人,但没证据。

3.为什么锁定到她的宿舍?
    医院发现是铊中毒后,很快打电话报警,家长则打电话给清华保卫处,告诉对方有人投毒害朱令。结果清华的保安们做出了一项极其愚蠢的举动,就是打电话给朱令的宿舍,告诉她们有人投毒谋杀朱令,让她们保管好朱令的个人物品。于是十几天后警察来搜查时,那些东西(最重要的是朱令的洗漱用品)已经在五一期间“失窃”了。

4.公安的结论
    有人说公安解除了孙维的嫌疑。这是一个误导,实际上是法律规定侦查到一定时间后嫌疑自动解除。但警方的意见很明显,接受媒体采访时,负责此案的李警官很明确的说,警方已经有初步结论了。只是因为敏感和外部压力,无法明说。

5.我的结论
    我不敢保证是孙维干的(所以我很少说。其实贝志城也很少提。我觉得不排除她是被栽赃的。)。但我个人认为与她们宿舍中的某个人甚至某几个人肯定有关(即便投毒者是宿舍外的人)。尤其是看到后来她们集体在天涯上洗白(大家可以看贝志城贴出的信,那封信是真实的)。有人负责装证人,有人负责装旁观者,有人负责装知情人,有人负责解说。链接可见:http://www.weibo.com/1648237865/zsBwQg3Dg。她们的这些做法,可以阅读我将来出版的《忽悠的原理与技巧》一书中所述的【信息污染】和【诉诸公众】手法,属于网络水军的一套成熟范式,对网民的心理把握很好,体现出非常高的智力。她们甚至在当年把凶手嫌疑指向贝志城,企图搅乱舆论,这种做法增加了我的怀疑。
    之所以持这样的看法,因为我认为以上1,2,3三点推论,虽然是推论,但已经接近于证明,没有什么更好的解释,也想象不出什么例外的情况。无论动机、投毒来源、投毒方法,都能够解释的比较完美。警方恐怕掌握着我们所不知道的更多信息,结论相仿。当然,很遗憾,没证据。所以我几年提一次,主要是让大家自省,中小学、大学的教育给了学生什么?其它不多说。

    无论凶手是谁,我对她(们)的评价是智商高、冷静、残忍(一次投毒害不成,来第二次,而且铊中毒的症状非常地痛苦)。至于动机,我个人相信是非常鸡毛蒜皮的小事,一点嫉妒、一次口角、一轮怀疑。其实后来中国高校的宿舍凶杀案大多都是因为这些小事。钱理群的对中国大部分高校学生的评价——“精致的利己主义者”是个完美的概括。

-------------------------------------------

补充说明(2013年4月19日):

对朱令投毒事件的一些补充说明。

昨天文章发出后,接到了一些信件和大量回复,其中一些问题此作简要解释,并补到上篇博客文章末尾。此事没有新情况我就不再发言了,无证据再纠缠就过度了,变成破破的肘子了。

1.有人说上篇文章在“投毒”的推理上有问题。

    这是因为不了解细节所致。
    为什么排除了在外面接触“铊”的可能性,而是恶意投毒。因为这是两次中毒,相隔四个月,误服同一食物的几率很小(开包的食物谁也不会放四个月以后还吃对吧?)
    朱令第一次中毒后,住院一个月,回家休养,返校后过了几周立刻再次中毒。因为第一次中毒身体非常虚弱,所以她的行为模式是很固定的,就是勉强上课、宿舍休息、在团委煎药。
    考虑到五一期间,她的洗漱用品在立案前失窃这一明目张胆销毁证据的行为。我认为,在宿舍被人投毒已经可以视为一个“证明”。而需要准确地把毒投到她的生活用品中,则必须对她的生活轨迹有深入了解。

    附:铊的致死剂量是12mg/kg,因此需要0.6克的铊离子,换算成化合物大概是1克。医院最后发现她所中的毒远超致死剂量,因此使用的铊盐大于1克,这是很大的份量,很可能是多日投毒。这说明嫌疑人范围已经很小了。

    如果是在法庭上,以上是真实可用的材料,其它的那些基本都不行。

2.为什么不能证明是孙维

    孙维是当时该校大三本科化学系里唯一能因为课题正常接触铊盐的人。我认为这也是警方锁定她的原因。但是从证据上来说,必须“证明”只有她能够接触到铊盐,那么就需要排除其它人非正常接触的可能性。由于清华当时对化学物品保管的问题,这一点是做不到的。因为其它人也可能做到,也可以进入她的宿舍(虽然有些难度)。这也是警方为什么无法定案的原因。孙维的背景可能形成了干扰和压力,但不是最大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证据。

    有些朋友从孙维的证词里面找心理因素,比如说她为什么不怀疑室友,为什么不想找真凶,为什么说自己上刑场等等。这些说法属于有罪推定,是以她是凶手为前提的基础上,所提出的疑点,在证明上是不能使用的,因为是捕风捉影式的循环论证。有人提到当初清华否认本科生能接触到铊盐,而孙维为何沉默。这我认为可以理解。至于他们班不少人包括她宿舍,对这件事很冷漠,这些都不能视为任何凶手推理的基础,但可以视为最高学府大学生之间人际关系的观察样本。至于媒体报道里说,朱令醒来后听到孙维的名字就显得很激动,嗬嗬大叫。这种报道的证明力等于零。
   
3.论据出处

(1).负责此案的李警官说调查已有初步结论。这句话应该出自吴虹飞的采访,见南方人物周刊《十年未结的清华投毒案》2006年02期

(2).宿舍失窃。这个有当时的舍友(还是团委书记?)证实。应该不假。年代久远我个人已经遗忘。

(3).两次铊中毒。这是给朱令做检测的专家得出的结论。

4.言论相关

(1).谣言
网上曾经放过两个谣言:
a.朱令她爸是做铊走私的。这个谣言很蠢,但在网上真实发生过。由于年代久远(可能是97年?)我已经不记得了。据贝志城说,当时他从好友处听说这个谣言(比我早很多),宁可跟好友决裂也要报警查出谣言来源,警方最后通过逐步问讯的方式,查到这个谣言的来源是孙维。
b.是贝志城投的毒(似乎是05年的谣言)。这个其实马上也可以否定,因为没有贝志城搅和,朱令到死也不会知道中的什么毒,只会被认为是得怪病死亡的。这就会是一场“完美犯罪”。不会像现在这样留一个尾巴了。

(2).天涯上的集体洗白行动
    见贝志城贴的《回帖纲要》,我列入本人博客附件。
    有人问这封信的真实性。本人以个人名誉和网络经验保证这封信的真实性。因为当时黑掉孙维信箱时,爆出的信不是这一封,而是一大堆,包括她们之间的通信。
    这些通信大家有兴趣可以在网上搜索,应该还有打包下载,本人的硬盘上存了一份。但因为年代久远,要去找老硬盘,而且涉及的人太多,目前我也算有少许话语权的人,发出来等于是对很多肯定完全清白的人做攻击,这样不合适。
    有志于搞网络传播,想对中国教育成果有了解的人,或者搞媒体的人,可以看看她们的讨论,一定会深有感触的。你会了解到中国成绩最好、最优秀的一群大学生们的为人、处事。

    无论造谣,还是洗白行动,都不能算证据,也无法进入推理过程,因为无论是否凶手都会想尽办法为自己辩护或者把嫌疑指向别人。但她们的手法大大地增加了我的恶感。

(3).对贝志城的看法
    因为在这件事上的行为,我很崇拜他。就是这样。
    虽然朱令的情况未必比当时没有救治过来更好,但因为铊投毒在后十年变成了化学系杀舍友的常规手段,几乎每几年就发生一次。他的那些工作,实际上救了后来的很多受害者。

(4).讨论的意义
    追凶,鄙人已经不指望了。意义也不大,真的找出凶手,弥补不了任何东西,反而毁掉一个到几个家庭。其实没什么意义,就当是唠叨吧。

对朱令投毒事件的回忆和看法

-------------------------------------------

2013年4月20日补充:

1.回复@Eidos:如果我记得不错,贝志城是在05年被洗白行动那件事激怒以后(那帮人居然说他才是凶手),方才开始提孙维的。案子结束十年内都没怎么提过。 //@Eidos:不过贝大师可算不得很少提孙维是凶手吧?

2.有人提到清华扣发孙的学位证等行为能否作为校方判断列入推理凶手的论据。我认为不合适。因为这很有可能是话语权的结果,话语权有“自我实现“的特征,比如央视批评某产品造假,结果它销量下跌,但这不说明央视是正确的。因與论压力作出的应激举动,不能用于佐证與论自身的正确性。

3.回复@dongnanshanjiao:柯南这种片子,夸大了推理的正确率。但基本底线尚在。犯人被柯南指证后,往往会叫:“证据呢?“拿出证据后才认罪。网络上的爱好者不知道证人证据是验证推理正确性的标尺,推理与证人证据相左,说明推理是错误的,此时应停止揣测,而不是找理由去攻击证人串供或证据伪造,除非有比之更强的证据来否定。

4.看了今年网上警方新的说法。确认是投毒。因初期不知是铊中毒,报案距离投毒时间太久(两个月),证据灭失,导致无法确认凶手。特此补充说明。




欢迎光临 一路 BBS (http://www.yilubbs.com/) Powered by Discuz! X3.2